摘 要:社会公信力主要包括社会公众的信任感以及公众对其的依赖感,同时还包括这些情感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相互之间的作用情况。其中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是保证司法公信力的核心,也是其主要构成内容。法治语境中针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主要有司法职业化和民主化之间的统一和司法能动与自制之间的统一。
关键词:法制语境;司法核心;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35-01
作者简介:朱凯,淮阴工学院,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
一、基本概念
(一)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主要是指司法能够获得社会公众信任以及信赖的能力。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内涵应包含涉及到以下几方面内容:(1)司法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社会公众信任感以及依赖感的能力;(2)司法在获得社会公众信任感之后具有的社会影响力;(3)前两项之间的相互作用程度。上述三方面内容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呈现出递进式的关系,其中司法能够获得社会公众信任感的能力是基础能力,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因此司法公信力的核心构成要素有独立审判能力、公正裁判能力以及司法既判能力。
(二)公正裁判能力
司法公正裁判能力是指在整个司法活动中能够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同样能够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表现在实体公正以及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机关能够确定事件的真实情况,能够基于法律的基本理论对事件进行解读;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审判程序要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本文认为司法公正裁判力的基本内涵是司法主体能够在严格的法定程序基础上能够确定案件的事实,并依据理性的判断能力以及裁决能力对事件进行裁决,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二、将公正裁判力作为核心要素的意义
(一)司法裁判本质要求司法公信的裁判力
有学者指出,司法活动本身国家通过司法机关来实现各种纠纷事件的处理,对司法双方都具有约束能力,从司法权力的角度来分析,司法权力同时也是裁判权力以及判断权。司法权中的裁判权力主要是因为司法活动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在两种决策中进行判决,与赛场上竞争活动中的裁判类似。司法权裁判权的特点是从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进行分析的,是考察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要素。
(二)公正裁判是司法使命的必然要求
司法具有公信力的基本原因是根据司法公正性本质要求所决定得,司法的根本生命力同时也是当前社会司法能力追求的根本,不仅仅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同时也是司法活动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根本。司法公正意味着司法机关能够克服各种外在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坚持公正地处理社会纠纷事件。保障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工作的底线,也是司法工作永远坚持的主题。司法活动要想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就必须要坚持公正裁判的原则,因此司法使命要求司法必须要公正。
三、法治语境下司法公正裁判力的内容
(一)实体公正对裁判力的要求
1、司法职业化
司法职业化主要是指依法行使审判权同时具有职业意识、技能以及道德素质的职业人员进行案件审理的模式,重视职业人员素质的趋同化以及工作的专业化。是新的法治环境下对现代司法体系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活动发展的要标志,是达到实体公正目前的条件。司法职业化针对司法活动的要求主要表现在针对案件判断事实的能力以及使用相关法律进行案件的处理上。
2、司法能动
司法能动主要是指站在公正裁判的角度来说,以西方司法能力主义的核心内涵为基础,重视从微观层面对司法能力型的实质内涵进行探索和分析。本文所指的司法能动是从微观角度进行分析的,是司法人员能够依据公正的原则最大程度上判断出事实的真相,结合法律工作经验选择合适的法律依据。针对司法能动要求的主要表现在最大程度找出事实真相以及追求最大的司法效果上。
(二)程序公正对裁判力的要求
1、司法自制
司法自制具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方面是在权利结合的模式中司法权力要始终保持自身的约束能力以及限制能力,另一方面在法律活动进行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对法律的忠诚。公正裁判力对司法自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第一,坚持中立裁判,不受政府、媒体、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第二,被动裁判,职能依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裁判。
2、司法民主化
其基本内涵是在坚持司法工作基本标准以及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坚持群众路线,增强广大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能力,是司法权力人民性的基本体现,对司法民主化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引导大众接触法律,坚持公开审判等措施上。
四、结语
综合上文所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是保证司法公信力的核心,也是其主要构成内容。本文在法治语境中对相关概念進行阐述,并指出将公正裁判力作为核心要素的基本意义,在此基础上指出坚持司法公正主要是坚持司法职业化和民主化之间的统一以及司法能动与自制之间的统一。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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