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取向

2018-11-07 09:16李锋强
卷宗 2018年2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

李锋强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现是为了调整和约束市场竞争过程中出现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实际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两种属性,它是知识产权法以及竞争法的交叉领域,但是不管国际上还是国内的研究学者都习惯于将其看作是知识产权法的部分,在法律实践中也经常忽视其竞争法的属性。因此,本文将对其竞争法方面的理念以及方法进行探究,试图澄清其竞争法方面的取向。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取向;知识产权法

从本质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现是为了调整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侵害他人利益竞争关系,避免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是其法律的核心指导思想,这种思想实际上蕴含的是竞争法的理念和方式,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指导思想,《反不正当竞争法》才能发挥出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功能。因此,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和执行方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其保护产权功能的实现依赖于竞争法的理念和方式,这同时也就说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竞争法取向的重要性,但是在法律的理论以及实践当中,经常忽视其竞争法取向方面的内容的功能。因此本文将围绕其取向的由来以及这两种取向的关系展开论述。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渊源

要想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质是什么进行分析,必须对其历史进行梳理,通过回顾其产生的历史渊源,来理清其实质,来证明其竞争法取向的重要性。

1.1 发展脉络决定了竞争法取向的地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社会需求和历史发展的不同,形成了两条发展脉络。一条是国际法的发展脉络,它把《反不正当竞争法》纳入了知识产权法的范畴;另一条是国内法的发展脉络,它与国际法的发展脉络不同,它比较主张其竞争法的取向。这就造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具有两种法律取向的交织,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难以区分其法律取向。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开始出现在十九世纪,并且在欧洲被确立。那个时候正是工业革命的兴盛时期,自由贸易入侵,用于维护商业公平秩序的行会被解体,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开始出现,为了防止竞争的秩序被破坏,商户们都达成了需要建立公平的贸易规则的统一共识,防止竞争中出现侵害他人利益的不合法行为,从而保护商户在竞争中的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国率先提出了要建立判例法体系,为商人提供竞争保护;德国开创了制订专门的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的先例。根据对其的历史进行追溯回忆,我们不难发现《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开始的出现,是为了保障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而产生的。虽然在其后期的演变过程中,加入了一些工业元素使其与知识产权法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但是这并不影响其竞争法的取向。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忘记一个法律产生的源头,这也是我们今天要追本溯源,要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取向的重要意义。

纵观其国际法发展的脉络,在十九世纪以后,人们注重对商标、专利等特别权利进行保护。在实践中发现对这些专有权利的保护,正在被一些仿冒等等不正当行为所影响,这些行为使得专有保护行为被削弱甚至是抵消。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注重《反不正当竞争法》與《知识产权法》的衔接,把其纳入了《知识产权法》的范畴,这样做的本意是通过制止不健康的竞争行为从而实现对产权的辅助保护作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际历史发展过程中,其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其逐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部分。但是,在国内法的发展脉络下,仍然注重其竞争法方面的取向,没有受到国际法发展的影响。通过对其国际历史发展脉络进行的一个简单回顾,我们对其产生的背景有了一定的了解,同时对其的竞争法取向也有了一定的认识。

1.2 现代化变革决定其竞争法取向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化变革的加剧,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崛起,其关注点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开始关注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这个阶段《反不正当竞争法》管制市场促进良性竞争的作用得到了很好的发挥,工业产权的保护工作只是其传统保护工作中的一部分。并且自从关注消费者以及公共利益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得到了扩充和改造,主要是对各种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其对市场行为的监管体现了其作为竞争法取向的重要功能,体现了竞争法取向的地位。

1.3 与《反垄断法》的合并促进了其竞争法属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近几年来,《反垄断法》出现了与《反不正当法》合并立法的趋势,并且由竞争执法机关来执行相关的法律。他们的合并立法并不意味着两种法律是相同的,相反意味着他们在竞争法的内容和形式上都进行了深度的融合,强化了其各自在竞争法目标和方法上的共性,同时也更加确立了其竞争法方面的取向。

2 我国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取向问题

我们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毫无疑问同样具有其作为知识产权法属性的功能,但是究其本质仍然属于竞争法,在其目标以及路径定位上应该按照竞争法的取向来进行。

目前我们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理论层面来讲,受到巴黎公约等的影响,在理论上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化倾向,《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理论上也被纳入了《知识产权法》的范畴。这样的理论高度也严重影响着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践,受理论的影响一些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习惯于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思维进行处理,首先要确定案件中受保护的权益。比如在某案件中,往往会先论述商业模式、数据等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接着从这些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来推论侵害行为的不正当性,这是典型的使用知识产权的思维方式来受理案件的例子。但是事实上,这个法律的出现是为了确保市场秩序而产生的,其最原始的作用是促进和保护自由贸易。因此,目前我们国家在理论以及实践层面都忽视了其竞争法方向的取向,只是简单地利用其知识产权取向,这是片面的,不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长远发展,不利于其保护市场作用的发挥。

3 两种取向的关系

通过上述的分析,毫无疑问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两种法律方面的取向。在理论和实践中,这两种取向共同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首先,从历史的长河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现是为了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因此其竞争法取向的地位是不能被动摇的。但是随着工业革命的爆发,工业产权逐渐被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使得其具有了知识产权法的取向,因此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属性和功能只是其派生出来的一种属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应该以竞争法的取向为基础。其次,只有正视《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的功能和取向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才能促进其保护产权的功能发挥作用。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调整商户之间的竞争行为来维护市场秩序的,只有发挥了其调整不正当行为的功效,才能够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不是通过保护产权来调控市场。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取向是其调整市场的基础,也是知识产权得以受到保护的保障。

4 小结

总之,在这两种取向的关系中,我们必须明白竞争法的取向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那些试图简单将其纳入其中任何一个取向的行为和做法是错误的,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片面理解。因此,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我们都应该注重其竞争法取向的地位,不能忘记其在历史当中最开始的功能,忽视了竞争法的取向,相反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发挥其竞争法取向的功能,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其他功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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