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景新
摘 要: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处于建设发展的关键期,许多产业内部的企业都处于发展的瓶颈期,而我国现行的破产法虽然依旧处于不断发展完善阶段,但是依旧不能存在许多缺陷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求,比如在处理债务与债权关系方面存在已逐渐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在该方面现状。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快速飞涨,经济主体的数量不断变大,越来越多的债务问题被社会所关注,然而破产法并未覆盖全部企业,比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所以我国破产法依旧存在许多不足,不论是国家法律机关还是企业都应当结合自身的内外部环境仔细研究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破产法在适用范围方面的发展现状和问题、对破产法的使用起决定性的因素、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扩大,之后根据以上研究提出相关意见,以期丰富我国在破产法适用范围方面的研究和为广大工作者提供具有参考性的意见。
关键词:破产法;适用范围;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要作用是对企业的破产程序进行合理的规范,以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为原则来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从法律角度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市场經济良好的运行状态。如上所言,目前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依旧存有缺陷,只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比如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制公司、股份制公司、具有特殊性质金融机构和其他一般企业。随着我国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经济活力的不断加强以及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强,新的破产法中更能体现出公平、平等、优胜劣汰等性质,这更加有利于建设符合我国社会环境的、和谐的、新型的、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的经济环境。
1 我国破产法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我国破产法目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根据实际的发展需求,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不断地进行确定和扩大,以求达到公平的保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的双重目标。然而,目前我国的破产法仅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企业法人只是做了特殊的条例规定,表现举例如下:①对于满足破产法规定非企业法人,如果其面临破产并且清算条件已满足破产法的规定,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破产法来进行处理;②对于即将面临破产或者已经出现破产的银行、证券公司等,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具有像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权利;同时其还具有向法院提出终止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权利。所以,通过以上两个举例,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依旧存在问题,对其他企业申请破产多有不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出现,但是我国破产法并未对其破产作出明确的规定,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这类非企业法人在出现破产时会造成投资人与合伙人财产纠纷问题。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这类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频率和范围也越来越大,破产法应当具有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及约束相关的经济行为的权力。如果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不能及时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这将会对我国的经济体制的良好运行起到反作用,所以目前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急需进行详细明确和扩大。
2 决定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因素
现代破产法具有保障和调控两个功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以及通过调控手段合理的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破产法在不断的进行完善,但是目前我国破产法依旧存在不足,而改进破产法的关键就是确定破产法适用范围,寻找该范围需要根据我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状态来进行把控,不能随意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臆想猜测,因此本文将从功能因素、本质因素、目标因素三个方面来进行详细分析:
功能因素:破产法作为经济性质的法律具有保障和调控两项功能,破产法的功能具有客观决定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最终要服务于法律。保障功能:该功能作为破产法的基本功能之一,以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为原则保证债权人得到清偿,降低案件的诉讼时间,减轻债权人的负担;调控功能:其作为主体功能之一,在主体发生破产之后以司法程序来解决相关的债务纠纷,同时结合优胜劣汰的法则促进产业的转型和发展,最终能够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社会资源被优化配置。
本质因素:破产法的是本质一部规范各方经济主体信用和确定企业进入市场准入条件的经济性法律,尤其是在我国越来越注重信用机制的环境下破产法为市场经济的各方主体提供了公平公正的发展平台,保证良性竞争。破产法的制定是我国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产生的,它不仅规定了企业进入市场的基本条件。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剔除信用低的经济主体,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状态和完善相关经济法律体系,让有资本能力的企业及时进入市场,让信用低的企业及时退出市场,全面反映了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和追求。
目标因素:不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都对破产法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但是由于研究学者的不同,导致各方关注的方向、细节、体质上均存在差异。对于国内就存在这种差异,比如债权人会在认知上更加主张破产法维护债权人的权益,而也有观点认为破产法是国家以客观角度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因此应当更加注重公平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虽然差异较多,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关于破产法存在以下三点的共同目标的认知:①迅速、高效的处理相关诉讼程序,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范破产程序和确定各方关系,坚持违法必究;③破产法最终要维双方当时人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保证公平、公正,确定好债权债务关系。
3 扩大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建议
目前我国的法律系统正在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而破产法由于其使用范围的局限性使其具有急需扩大适用范围的必要性。通过以上对发展现状和决定因素的详细分析,本文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所存在的缺陷,将从法人破产、自然人破产、其他经济主体破产三个层面来提出扩大适用范围的建议,详细分析如下:
法人破产:从目前新的破产法适用范围来看,其只对企业法人的适用范圍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未对其进行详细地分析,且未对其他关系国家民生大计的企业的破产范围进行破产能力的分析和确定,所以破产法急需在企业法人方面做出详细规定。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关系民生的企业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其破产的规定应更加的详细且与其他一般企业法人有差异性地对待,比如如果某一企业已经存在破产危机,应首先在法律层面及时提供帮助,允许其优先使用破产重整程序,帮助该企业渡过破产风险,避免影响国家市场的运行;其次是政府层面:破产法中应确定政府有义务也有责任维护当地民生企业的发展。对于面临破产的企业法人,政府有义务对其提供有效的帮助,维护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最后是企业自身,应加强破产风险的方法,详细了解相关的破产程序和规定。
自然人破产:自然人在加入市场经济活动中后,其面临的破产风险也越来越明显,尤其是许多自然人并不具有及时处理预防破产风险的能力,因此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自然人的范畴以内急需进行。由于自然人参加了市场经济活动,所以才导致其面临着破产风险或者导致其发生破产,这种情况下,由于自然人自身特殊性会导致其一旦破产将无力清偿债务的局面发生,所以将自然人包含在破产法中,可避免自然人发生破产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同时建立相关的制度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良性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
其他经济主体破产:除了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之外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均是会面临破产的经济主体之一,而我国破产法并未对其进行相关的规定,只是说明一单其发生破产且满足相关破产条件,可参照破产法进行处理。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不断发展,以上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已经被确定,破产法也应当将其包含在内,避免避免相关企业发生破产时发生无力偿还影响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破产法应对其破产能力进行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在破产风险把控、破产能力鉴定、破产重整等方面。
4 结束语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朝着多元化的发展以及许多产业存在发展的瓶颈期,这也导致许多企业面临着破产风险的问题,而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主要部分是针对于企业法人,对于其他非企业法人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也就不能很好的保护所有债权人的权益。因此本文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研究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以期丰富我国相关研究,并为广大工作者提供具有参考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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