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商会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演化

2018-11-07 03:37:50冯巨章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信息沟通合法性商会

冯巨章

(1.华南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2.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市场经济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006)

发达国家以及我国温州等地的实践表明,商会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另一方面,数十年来国内外企业界不断曝出交易欺诈、污染环境、发售伪劣产品等行为,并且有越演越烈之势,令企业社会责任日益成为国际组织、各国政府、消费者及企业自身关切的重大问题。事实上,商会组织和企业社会责任都已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国内外关于商会的研究大多是“规范”的,集中于从理论上研究商会的治理功能;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大多是“实证”的,集中于研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绩效的现实影响。关于商会治理的理论研究已相对成熟,未来的趋势应是“向下”延伸,发展“实证”研究,探讨商会对现实经济具有的治理功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证研究文献已相当丰富,但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机制尚缺乏深入研究,因而未来的趋势应是“向上”索源,发展“规范”研究,从理论上探讨影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因素。现实情况表明,商会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沈奇泰松等(2014)[1]指出,政府须认识到行业协会的重要力量,通过行业协会的发展,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培养。因此,把商会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是弥补这两个领域现有研究不足的重要工作。

众多研究把商会视为并列于市场、企业的重要经济治理机制。商会治理,就是商会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其功能作用,从而影响经济行为主体特别是会员企业的决策和行为。商会的功能可以归纳为信息提供和协调行动两大类[2]。也就是说,商会能通过信息提供和协调行动两大治理功能来影响企业的决策和行为。本文的目的,就是研究在合法性机制下,商会发挥信息沟通的治理功能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选择的影响。把商会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是深化商会治理问题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但目前尚未发现有文献明确把两者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只有个别相关研究有所论及,例如,关于温州的烟具协会的研究商会治理有防止恶性竞争、促进行业发展等作用[2-3],这其实暗含表明商会治理能有效提高企业对股东、竞争对手、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鉴于商会治理问题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已有文献对两者关系研究的不足,进一步对商会治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的传导机制及其效应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本文除引言外,第一部分分析合法性机制下企业间社会责任的交互影响机理。然后,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研究有无商会发挥信息沟通治理功能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变化,以期通过比较来论证商会治理对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的影响;由此,第二部分分析企业间社会责任交互影响时,不完全信息下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选择问题;在此基础上,第三部分分析商会信息沟通推动企业修正其社会责任行为选择的作用机理。紧接着,第四部分分析商会治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的效应和传导机制。最后得出结论。

一、合法性机制与企业间社会责任的交互影响

合法性的概念自韦伯、哈贝马斯等学者提出后,已被广泛应用于政治学、组织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中,近年来合法性又被引入和应用于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对众多企业问题进行了富有新意的研究,如新企业成长[4]、跨国公司国际化[5-6]、新兴国家企业进军发达国家市场时的合法性构建[7]等。已有的研究表明,合法性已成为分析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种组织问题的有力工具。

不同学者对合法性的理解各有差异,其中Suchman(1995)[8]给出的定义被广泛接受,认为合法性是在环境的规范、价值观和信念系统内对组织行动是否合乎期望及恰当性、合适性的一般认识;而所谓的环境指的是制度环境,是由各类利益相关者的规范和价值观构成的。进一步,合法性就是利益相关者对组织行为的感知和评价,以及感知和评价后的行为结果,即利益相关者对组织行为的可接受状况[9]。当组织的实践被感知与社会规则、规范和价值观相一致时,旁观者就会赋予该组织合法性[10]。简单地说,所谓组织的合法性,就是要符合各利益相关者的期望,从而获得各利益相关者对组织的支持和认可[11]。

合法性对组织的生存发展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合法性有助于吸引资源和利益相关者的持续支持[12],其本身也是一种能够帮助组织获得其他诸如财务、技术和关系等关键资源的重要资源[4]。组织可以用合法性这种具有竞争性的资源完成其目标[8,13-14],主动追求合法性并提高合法性水平,促进企业更好地成长发展[15]。进一步,组织的发展状况与合法性水平正相关,组织治理的逻辑就是要努力提高合法性的程度,即约束条件下的合法性水平最大化[16]。

既然合法性对企业的发展起重要作用,企业就应设法构建合法性。根据已有的研究,构建合法性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合法性的获取具有动态性。合法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4,8],表现为组织所获取的合法性以及赋予合法性的主体都是动态变化的,这也为处于制度环境中的组织管理者获取合法性创造了机会[14,17]。

第二,合法性的获取具有主动性。企业可以采用一些主动的行为以获取合法性[7]。

第三,合法性的获取具有可操控性。从战略的视角看,合法性具有目的性、可计算性和冲突性的特征[8],这意味着合法性是可操控的资源[4]。

以上特点体现了Suchman(1995)[8]提出的获取组织合法性的依从环境、选择环境和操控环境的战略,以及Zimmerman和Zeitz(2002)[4]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创造环境获取合法性的战略。

合法性受制度环境的变化所影响[18-19]。企业面临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制度环境发生了变化,意味着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发生了变化,如若企业针对满足利益相关者期望而采取的行动不变的话,企业获得的合法性就会发生变化。而特定企业面临的制度环境的变化源于三个方面。其一是宏观因素,这类因素将影响所有企业的合法性构建;例如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关于员工这类利益相关者的制度环境发生变化,将令那些不采取新行动用以满足员工新期望的企业源于员工的合法性下降。其二是行业因素,对特定企业而言,行业因素主要指行业内其他的企业,当行业内其他企业对利益相关者采取新行动时,若特定企业采取的行动不变时其获得的合法性也会发生变化;例如,当其他企业提高对消费者期望的满足程度时,若特定企业对消费者采取的行为不变,那么,消费者就更加认可作为竞争对手的其他企业,从而导致特定企业获得的源自消费者的合法性下降,最终产品销售下降。其三是自身因素,自身因素显著变化后,若该企业行为不变,也会导致其合法性发生变化;例如企业自身规模的扩大或知名度的提高,意味着消费者对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期望更高,如若该企业没有采取新措施来满足消费者更高的期望,如保证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等,那么该企业源自消费者的合法性也会下降。在这三类因素中,宏观因素引起的制度环境变化,对企业而言是不可控的,但由于这类因素同时影响所有企业,因而对特定企业的影响一般不会太大,且以间接影响为主,同时由于这类信息透明,企业也较易应对;对于自身因素引起的制度环境变化,对企业而言是相对可控的,显然企业也相对易于应对;而行业因素引起的制度环境变化,对企业而言最为复杂,对特定企业有直接的重要影响,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将难于应对。因此,在构建合法性的动态过程中,导致制度环境变化的行业因素是企业须考量的关键所在,也理应成为研究的重点,DiMaggio和Powell(1983)[20]早就指出,制度视角的合法性研究着重于整个场域或所在行业机构对组织的影响。

具体地,企业如何获取合法性呢?结合前述关于合法性的理解可知,企业的合法性是通过获得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和支持而实现的。而要获得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和支持,就需要满足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其实质是要求企业对这些利益相关者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企业就是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期望来获得认可和支持,从而获取合法性的。换言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获取各类利益相关者合法性的源泉。这就把企业获取合法性的问题转化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事实上,在一些研究里合法性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紧密相连的[1,21-23]。结合上述构建合法性的特点,企业就是根据制度环境的变化,通过不断地主动调整对各类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来动态地获取所需的合法性。由此,在合法性机制下,制度环境的变化成为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的直接决定因素。

进一步,在行业因素致使制度环境变化的情况下,企业如何获取合法性呢?沈奇泰松等(2014)[1]在研究了制度压力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后,指出企业为保持组织合法性,应剖析行业内最新的社会责任管理标准和操作办法,跟踪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模式。也即企业在通过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来获取合法性时,必须因应行业内其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及其变化而不断调整,只有这样,才能获取既有资源投入下对企业最有利的合法性水平。这意味着,在合法性机制下,行业内不同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交互影响的。这种交互影响的作用机理是,当作为特定企业竞争对手的其他企业这一制度环境发生了变化,例如其他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发生变化时,会引致整个行业内投资者、从业者、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制度环境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特定企业的股东、员工、顾客等利益相关者对该特定企业的期望发生了变化,进而利益相关者对特定企业的支持和认可度发生变化,最终影响该企业获得的合法性。这就是说,企业获得的合法性,不仅受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状况影响,而且同时受行业内其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状况的影响。因此,对于特定的企业而言,当行业因素引起的制度环境发展变化后,其合法性也会发生变化,该企业为维持甚至提高其合法性水平,就必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来获取所需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在一个行业内,特定企业的合法性,来源于利益相关者对特定企业的认可和支持,而利益相关者对特定企业认可和支持的程度,不仅受特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影响,而且还受行业内其他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影响。反过来,在合法性机制下,特定企业和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将同时影响特定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和支持的程度,从而影响特定企业获得的合法性,因此,特定企业为获取所需的合法性而采取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时,必须因应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而改变。也即行业内企业间社会责任的演化是交互影响的。上述的逻辑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合法性机制下行业内企业间社会责任的交互影响

根据图1,对于行业内的特定企业而言,当其他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不变时,特定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变化决定了其获得的合法性水平,即其合法性水平随着该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化而变化;当特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不变时,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变化决定了该特定企业获得的合法性水平,即特定企业的合法性水平随着其他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化而变化。当特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都发生变化时,特定企业获得的合法性水平取决于特定企业和其他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对变化程度。

设Li代表特定企业i的合法性水平,Ci表示特定企业i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程度,C-i表示行业内除i外其他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程度。那么,特定企业i的合法性水平可表示如下:

Li=L(Ci,C-i)

(1)

对于特定企业而言,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外生变量,但在合法性机制下,特定企业的社会责任将因应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变化而演化,以获取对自身最优的合法性水平。因此,特定企业的社会责任可看作是其他企业社会的函数,表示如下:

Ci=f(C-i)

(2)

进一步,假定只有股东(s)、员工(e)和消费者(b)三类利益相关者,企业就是通过满足这三类利益相关者的期望而获取合法性的。那么,(2)式可进一步表示为:

Ci(si,ei,bi)=f(C-i(s-i,e-i,b-i))

(3)

下面就分析特定企业对这三类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会因应其他企业对这三类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的变化而如何演化的。

二、不完全信息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选择

如上所述,企业是根据制度环境选择其社会责任行为的。一般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特定企业并不能准确知道其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特定企业将根据对其他企业采取怎样的社会责任行为的判断来选取其社会责任行为。

对于特定企业i而言,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就成为其决策时面对的状态,而特定企业不具备其他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信息,但会对各种状态出现的概率进行估计。表1表示了特定企业i面对的决策情景。

表1 不完全信息下特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决策情景[注]为表述简便,表中表示其他企业偏向于股东的社会责任行为,此时仍会对员工、消费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一定程度的社会责任,而非表示仅对股东承担社会责任,也就是表中等同于上文所说的表中其他的式子均是同样的简化表述。除非特别说明,这样的简化表述仅适用于本文中各个表格,正文其他地方仍采取类似这样的完整表述方式。

(1)为获取行业平均水平或以上的合法性从而带来收益,特定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水平不能低于其他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水平,否则将只能实现极低水平的收益。

(2)由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需要支出成本,因此,特定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并非比其他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水平高出越多越好。特定企业为获得合法性带来最大的净收益,最优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是领先行业内其他企业一步,即特定企业的社会责任领先其他企业一步能实现最大净收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超前对手太多,反而会由于成本上升而令收益下降。

(3)对不同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需支付的成本和带来的收益不一样。在承担社会责任总体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对于股东、员工和消费者三类利益相关者,偏向于某类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带来的净收益由小至大分别是股东、员工、消费者,即偏向于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能带来更高水平的合法性从而实现更大的收益。

(4)其他企业先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做出选择,然后特定企业据此做出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选择。

根据冯·诺依曼和摩根斯坦(1944)的“期望-效应法则”,特定企业采取高社会责任程度且偏向于股东的社会行为的期望收益是:

表2 特定企业收益与其他企业行为先验概率赋值

表2中的特定企业收益赋予的绝对值是随意的,但是其相对值是有意义的。相对值的赋值依据是上述四点假设,结合表1,表中的特定企业收益可分为VHH、VHL、VLH、VLL四组,总体上来说,在这四组收益中的VLL收益最大、VLH收益最小、VHH和VHL收益相当,在各组收益中,每行和每列的收益相对值也是有意义的。关于先验概率的赋值,我们假定企业往往不倾向于承担高的企业社会责任,因而赋予特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承担低程度社会责任更高的概率。在低程度社会责任下,企业更倾向于向内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股东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企业承担高程度的社会责任,往往是因为企业受到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更大的影响,因而偏向股东承担社会责任的概率较低。

三、商会信息沟通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化

如前所述,企业是根据制度环境的变化,通过不断地主动调整对各类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来动态地获取合法性的。也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会因应制度环境变化而演化。那么,有什么因素会导致制度环境即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发生变化呢?在现代商业社会里,商会是导致制度环境变化的重要因素。商会治理有两种方式导致特定企业面临的制度环境发生变化,一是商会治理导致其他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改变,二是即使客观上其他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没有改变,但商会通过信息沟通,修正了特定企业对其他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判断,这对特定企业而言等同于制度环境发生了变化而须修订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这里,我们将讨论商会治理的第二种情况,即商会如何通过信息沟通致使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选择发生变化。

商会是一个会员制组织,会员的主体是企业。学界已有共识,跟单个企业相比,商会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信息沟通是商会的最主要功能之一。

商会具有的信息优势表现在多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行业信息优势。单个企业对行业信息,特别是关于行业内其他企业各方面信息的了解是很受局限的。但是商会作为行业的代表,其对行业信息如消费者、从业者、会员企业的了解不仅更全面且更深入。现实情况表明,对于运作良好的商会,会员企业不仅会根据商会的规则定期主动向商会汇报一些信息,而且商会也能从与会员企业的频繁交往中获取企业的信息,进一步,商会还会根据需要通过访谈、调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搜集相关的信息。例如,商会通过获取各企业的销售信息,能从这些销售信息中分析出行业景气情况;商会也能通过访谈、调查等形式获取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购买决策影响因素等信息,或者获取从业者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等信息。

在汇集、整理和分析各方面的行业信息后,商会会把这些信息反馈给会员企业。这些新信息会影响会员企业的决策,因为在企业进行决策时,会根据面对的形势做出判断,而获取相关的新信息后,企业会对原有的判断进行修正,从而影响企业的决策。这其实就是企业根据新的信息对形势判定的先验概率修订为后验概率,然后根据后验概率对决策加以调整。因此,商会通过行业信息沟通,会影响特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决策,从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化。为此,我们将分析在商会提供新信息后,特定企业如何根据新信息改变其关于其他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信念而调整其社会责任行为的。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商会的信息沟通是如何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的。假设商会通过访谈、调查等各种形式,获取了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员工各方面的信息,例如其他企业在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实践,以及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忠诚度等方面的信息。当商会把这些信息反馈给特定企业时,特定企业会对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做出新的判断,从而影响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考虑特定企业从商会那里得到的新信息是行业内其他企业员工满意度的调查数据,具体体现为满意和不满意两个方面。假定其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程度高时比低时员工感到满意的概率更高、不满意的概率更低。进一步假定,在其他企业承担一定程度社会责任情况下,若偏向于员工承担社会责任,则员工感到满意的概率最高、感到不满意的概率最低;偏向于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则员工感到满意的概率次高、感到不满意的概率次高;偏向于股东承担社会责任,则员工感到满意的概率最低、感到不满意的概率最高。

根据贝叶斯法则,表3展示了特定企业根据其他企业员工满意与否的新信息对其他企业各类社会责任行为从先验概率得到后验概率的过程。[注]其原理可进一步参考赫什莱佛和赖利(2000)[24]、冯巨章(2010)[25]等。

表3 新信息下先验概率向后验概率的转变

综上所述,当商会把获得的其他企业员工满意的信息与特定企业沟通后,特定企业选择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将由低程度且偏向于消费者演变为高程度且偏向于员工;当商会把获得的其他企业员工不满意的信息与特定企业沟通后,特定企业选择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将由低程度且偏向于消费者演变为低程度且偏向于员工。换言之,商会信息沟通能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演化。

四、商会治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的效应与传导机制

如前所述,商会信息沟通能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演化。在此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商会治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的效应和传导机制问题。

(一) 商会治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的效应

上一部分的分析表明,商会通过信息沟通,令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的选择发生了变化。现实中,商会治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化效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商会治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程度演化。在上述的例子中,商会信息沟通前,特定企业采取的是低程度的社会责任行为;当商会把获得的其他企业员工满意的信息与特定企业沟通后,特定企业选择的是高程度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这表明,商会的信息沟通推动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程度的提高。当然,在商会信息沟通后,企业采取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也可能从高程度向低程度演变。总而言之,商会治理能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程度的演化。

2. 商会治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构演化。在上述的例子中,商会信息沟通前,特定企业采取的是低程度且偏向于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行为;当商会把获得的其他企业员工满意的信息与特定企业沟通后,特定企业选择的是高程度且偏向于员工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当商会把获得的其他企业员工不满意的信息与特定企业沟通后,特定企业选择的是低程度且偏向于员工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当然,在商会信息沟通后,企业采取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也可能从偏向于消费者向偏向于股东演变。在企业承担同等程度的社会责任下,偏向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来承担社会责任时,意味着对不同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程度的比例发生了变化,从而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构随之发生了变化。总而言之,商会治理能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结构的演化。

3. 商会治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演化。前面的分析中,假定了企业面对的是股东、员工和消费者三类利益相关者,且在承担社会责任时会偏向于某类利益相关者。其实,企业在偏向于某类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时,有可能对其他的某类利益相关者如员工不承担社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商会进行信息沟通后,企业改变其社会责任行为时,有可能对原先不承担社会责任的那类利益相关者如员工也承担社会责任,这样的话,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就会扩展。当然,跟原先的社会责任行为相比,商会信息沟通后企业改变的社会责任行为可能会减少对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类别,从而导致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收缩。现实中,属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数量远超这三类,还包括政府、供应商、债权人、社区等等,因此,当利益相关者类别众多时,商会信息沟通后促使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改变而引致的社会责任边界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更大。总而言之,商会治理能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边界发生演化。

综上所述,商会治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化,其效应包括对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程度和结构的演化。商会治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演化,既能产生边界扩展、程度提高和结构更趋合理的正面效应,也会导致边界收缩、程度降低、结构更不合理的负面效应。根据上文的分析,一般情况下,正面效应强于负面效应。

(二) 商会治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的传导机制

上一部分内容阐述了商会通过信息沟通改变企业的信念而促使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的基本原理。但现实中,企业并不会根据商会提供的新信息从先验概率转变为后验概率后重新计算期望得益而作出社会责任行为的新选择。然而,商会的存在又确实能通过信息沟通而促使企业对社会责任行为重新进行决策,那么,现实中商会治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演变的传导机制是怎样的呢?这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 “学习与模仿”机制。在一定的情况下,商会治理能通过“学习与模仿”机制促进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程度和结构的演化。(1)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演化。根据不同情况,商会通过“学习与模仿”的传导机制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边界的演化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的方向。第一,在一定的情况下,商会治理能通过“学习与模仿”机制促使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扩展。例如,若一个商会的治理结构完善,充分发挥信息沟通功能时,会员企业会学习和模仿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领先的企业,即当一家会员企业的社会责任边界较宽而承担了其他会员企业没有承担的社会责任时,会令其他会员企业扩展其社会责任边界,这是“推力”在起作用。同时,由于商会内的企业同处一个行业,合法性作用下社会责任边界更宽的企业可能更易得到政府、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认可而更具竞争力,这也会诱使其他企业扩展其社会责任边界,承担更广泛的社会责任,这是“引力”在起作用。第二,在另一些情况下,商会治理也可能通过“学习与模仿”机制导致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收缩。例如,一些企业原先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从而客观上对消费者承担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责任。但组成商会参与行业治理后,在商会的组织下可能会进行串谋,集体提高价格而赚取更高的利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意味着在商会参与下企业减少了对消费者这一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即商会治理导致了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收缩。另外,承担社会责任更少的企业若能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商会治理下,会员企业相互模仿也可能导致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收缩。这同样存在“推力”和“引力”的作用。(2)企业社会责任程度的演化。根据不同情况,商会通过“学习与模仿”的传导机制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程度的演化也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的方向。第一,在一定的情况下,商会治理能通过“学习与模仿”机制促使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程度的提高。例如,在商会信息沟通下,当企业了解到越来越多行业的优秀从业者希望、愿意或已经“跳槽”到某企业工作时,表明该企业可能在薪酬水平、安全保护、培训、发展前景等方面都优于其他企业,此时,其他企业都会学习和模仿该企业的做法,提高对员工承担的社会责任程度,以留住和吸引核心人才。第二,在另一些情况下,商会治理也可能通过“学习与模仿”机制导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程度的降低。例如,在竞争激烈的行业里,某企业通过大幅降低产品质量的同时通过小幅降价而提高了市场占有率和赚取了更高的利润时,就可能诱发其他企业竞相仿效,从而降低对消费者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程度。(3)企业社会责任结构的演化。商会治理能通过“学习与模仿”机制促使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构发生演化,其中一些社会责任可能会得到强化,另一些社会责任可能会被弱化。例如,在商会信息沟通下一些企业的示范效应可能会令其他一些企业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降低售价,如此一来,消费者得益而股东受损,从而可能意味着企业对消费者承担的社会责任程度提高而对股东承担的社会责任程度降低。又或者,会员企业在商会的号召下进行慈善捐款,在企业总资金或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结构必然随之发生变化,对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程度将提高,而对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程度将降低。

2. 集体行动机制。在一定的情况下,商会治理能通过集体行动机制促进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程度和结构的演化。(1)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演化。在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里,如果各企业之间主要以价格为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将令行业利润大幅下降甚至亏损、行业发展环境无序与恶化,这意味着各企业都没有对行业竞争对手承担社会责任。此时,如果在商会治理下召开信息沟通会,各企业采取集体行动进行价格协调,避免价格恶性竞争,那么整个行业将在有序中获得良好的发展。这意味着各企业都对竞争对手承担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责任。换言之,在商会治理下,集体行动机制使得企业社会责任边界得到了扩展。另一方面,假如在一个行业里,各企业均以合理的价格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这意味着各企业对消费者都承担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责任。此时,如果在商会治理下召开信息沟通会,各企业进行串谋,采取集体行动提高价格以谋取垄断利润,这样的话消费者将蒙受利益损失。这意味着各企业不再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换言之,商会治理下,集体行动机制导致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收缩。总而言之,商会治理下通过集体行动机制能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演化。(2)企业社会责任程度的演化。若一个商会的治理结构完善,充分发挥信息沟通协调功能时,能促进行业有序发展,从而提高企业对股东、员工甚至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程度,如在反倾销中,商会能沟通协调相关涉案企业组织应诉的集体行动,保护行业发展,从而令企业不降低甚至提高其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这是集体行动机制在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商会治理下的集体行动机制也可能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程度的降低。例如,在商会参与下,为抵制外国商品的竞争,企业可能会以倾销的名义提出起诉,或者制造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成功后其不具竞争优势的产品得以生存发展,这是变相降低了其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现实中,商会组织集体行动,是有可能为了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而损害了包括消费者、政府、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从而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降低。总而言之,商会治理下通过集体行动机制能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程度的演化。(3)企业社会责任结构的演化。在商会治理下,企业会采取一些集体行动来改变其社会责任行为,例如,企业在商会的协调下可能会进行集体捐款。这样,在企业总收入或总支出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各类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程度势必会发生此消彼长的变化,企业对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将提高,对股东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程度将下降,从而改变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构。总而言之,商会治理下通过集体行动机制能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结构的演化。

3. 行业自律机制。在一定的情况下,商会治理能通过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程度和结构的演化。(1)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演化。在我国许多产业技术含量较低,进入门槛也低,因而往往企业数量众多、竞争激烈。在这样的产业中,任何企业的创新都变得容易被其他企业模仿。创新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研发,当创新易被其他企业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地模仿时,就没有企业愿意投入成本进行创新。但创新是企业采取差异化战略来提高竞争力所必不可少的,当整个产业都缺乏创新时,其竞争力水平必然低下,产业易于陷入恶性竞争之中。这种情况下,企业对于竞争对手并没有承担社会责任。在商会协调下,各企业可制定产品创新维权公约,通过行业自律机制来达到保护易模仿创新的目的,从而鼓励和促进企业创新,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企业不再任意模仿其他企业的创新,意味着对竞争对手承担了社会责任。商会治理下的行业自律机制,使得企业对竞争对手从不承担到承担社会责任,表明在商会治理下的行业自律机制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发生演化。(2)企业社会责任程度的演化。行业自律是为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单靠企业不受约束的自律行为对于产业的发展远不够,只有行业内企业集体自律时,才能产生外部经济,促进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商会在促使行业自律方面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商会治理下行业自律机制发挥功能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所谓行业自律公约,就是为了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保障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对全体行业自律组织的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因此,商会信息沟通下可协调制定行规行约约束和规范企业的行为,来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例如,约束企业发售伪劣产品和规范企业售后服务行为等等。这样,企业对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程度就会提高。因此,商会治理下的行业自律机制能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程度的演化。(3)企业社会责任结构的演化。商会主导下的行业自律主要是约束企业对消费者、竞争对手等利益相关者采取一些非道德的行为,因此,行业自律机制能显著提高企业对消费者、竞争对手等承担的社会责任程度,在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程度不变或下降的情况下,企业的社会责任结构就随之变化。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边界和程度的变化,必然意味着社会责任结构的变化。总而言之,商会治理下的行业自律机制能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结构的演化。

五、结 语

合法性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的合法性,来源于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和支持。而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和支持的程度,不仅受特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影响,而且还受行业内其他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影响。在合法性机制下,特定企业和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将同时影响特定企业利益相关者认可和支持的程度,从而影响特定企业获得的合法性,因此,特定企业为获取所需的合法性而采取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时,必须因应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而改变。也即行业内企业间社会责任的演化是交互影响的。

企业将根据制度环境的变化,通过不断地主动调整对各类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来动态地获取合法性的。在现代商业社会里,商会是导致制度环境变化的重要因素。商会治理不仅能通过促成其他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改变来促使特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演化,而且即使客观上其他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没有改变,商会也能通过信息沟通,令特定企业修正对其他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判断,从而修订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换言之,商会提供新信息后,特定企业将根据新信息改变其关于其他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信念而调整其社会责任行为,也即商会治理能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化。

商会治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化,其效应包括对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程度和结构的演化。商会治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演化,既能产生边界扩展、程度提高和结构更趋合理的正面效应,也会导致边界收缩、程度降低、结构更不合理的负面效应,一般情况下,正面效应强于负面效应。现实中,商会治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的传导机制包括“学习与模仿”机制、集体行动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等。

既然商会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演化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那么,为使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扩展、程度提高和结构趋于合理,应大力发展商会组织。若商会组织得到完善发展,就会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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