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2018-11-06 10:18张裕卿
大经贸 2018年9期
关键词:犯罪学职务犯罪腐败

【摘 要】 职务犯罪由于腐败所引起,其主要原因是个人和外部的因素综合作用所导致的。公权力的滥用和不受监督致使职务犯罪频发。因此,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有助于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原因 腐败 犯罪学

一、职务犯罪概述

(一)职务犯罪的内涵刍议

我们目前所言的职务犯罪,一般是指与职权和公务行为有关的犯罪活动。这里的职权不仅包括国家职权,也包括企业的职权;公务不仅包括国家事务,亦包括企业中的经营性事务。从我国的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职务犯罪不仅包括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甚至包括第五章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四章的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当然,通常意义上的职务犯罪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职务犯罪是腐败的一种极端形式,对于其内涵,学者见仁见智,主要有几种代表观点:

有学者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在职务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妨害国家对公司和企业的管理活动,非法占有公共财务和他人财物,或者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

也有学者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活动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公共利益、腐蚀破坏现行社会关系的行为。

其本质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2]

还有学者认为所谓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3]

从以上三个对于职务犯罪的概念的对比中可以发现第三种定义比较全面地概括了职务犯罪的主体、行为特征,认为在一定的组织、团体中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也能构成职务犯罪,这种定义是对“职务” 的一次全面理解,更为妥当。

(二)职务犯罪的本质

从现代民主政治和法制的理念来看,职务犯罪从本质上来看,那就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是权力犯罪,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之一,是滥用公共权力以及亵渎公共权力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其中滥用权力是有权者实施,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亵渎权力则是人人可为之。

公共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可见腐败与权力是有一定的联系的。在一切社会中,腐败总是与公共权力结合在一起的,有的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规范正确行使权力,但是有的人则是滥用权力来满足个人私欲,获得非法利益。因此,公共权力被滥用是腐败行为的核心。腐败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指的是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利,严重地违反公职行为规范的行为,职务犯罪也是腐败行为的一部分,以贪污、贿赂为主要表现形态的职务犯罪行为是最严重的腐败行为。

(三)职务犯罪的特征

1.案件分布广泛,具有明顯的行业特征

以往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多发于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企等领域,但近年来犯罪逐渐向一些新的领域扩展,表现出来很强的行业性和系统性,涉及了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领域职务犯罪多发,如组织、人事、电力、水利等领域暴露出不少案件,基建领域的腐败犯罪现象十分严重。

近几年查出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及建筑行业的已经占到相当大的比例,建设领域的腐败犯罪不仅涉及大量承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就连室内外装潢、水电安装、环境优化等施工单位也有不同程度的职务犯罪行为。以受贿为例,受贿人员中既有分管基建工作的领导,也有具体负责现场施工、材料管理等工作的一般人员,采购环节,特别是政府采购环节成为贿赂犯罪的“热点”部位。“楼房盖起来,干部倒下去”是基建领域腐败犯罪的典型写照。此外,教育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的腐败现象也十分突出。

2.窝案、串案不断增多,职务犯罪呈群发性

当前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中,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一揪一串。在山东曾有一个举报电话牵出九起贿赂案件,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各单位规章制度的不断健全,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的难度加大,在没有其他人员的配合下难以单独完成。因而职务犯罪案件窝案串案增多,往往是一端一锅,群体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并且这种群体腐败团伙相互扎堆、抱团,往往会形成一股很强的势力,其头头往往是一把手,如重庆文强案中,时任重庆市司法局局长的文强,拉帮结派,勾结黑恶势力,成立了一个巨大的腐败关系网,最终落得一个树倒猢狲散的下场。这样的情况在最近播出的《人民的名义》中有着深刻的描写,用剧中沙瑞金书记的话来说就是塌方式的腐败,用李达康书记的话来说就是干部一批一批的烂掉了。从一个区委书记丁义珍出逃的案子开始,随着反贪局长侯亮平的深入调查,又发现了其他涉案的人员例如自己的老师高育良书记,自己的学长公安厅厅长祁同伟以及从未露面的正国级干部赵立春等等一批腐败分子。这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窝案,串案,塌方式腐败的体现。

3.涉黑职务犯罪现象严重

重庆 2009 年 6 月开始的打黑风暴不仅让我们看到了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黑的程度和广度,也让我们看到了以文强为代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涉黑犯罪里所起的作用,从而暴露了当前我国涉黑犯罪的严重性。在涉黑职务犯罪中,有的职务犯罪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的接受“黑方”的贿赂充当“保护伞”角色,实施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有的人员实施滥用职权、妨害执行公务等职务犯罪行为。

4.作案手法更加隐蔽多样

近年来,职务犯罪手段日益隐蔽多样,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潜伏期更长。南昌市检察院一检察官总结了南昌市职务犯罪的特点,惊奇地发现犯罪人贪污的手段竟有侵吞、侵占、私分等三十六种手段,受贿手段有二十八种,挪用公款手段则有四十多种。他还列举了腐败分子的一些新招:一些腐败犯罪分子“钻研”法律,专门去寻求法律的漏洞,并趁机钻空子,使得自己的腐败行为处于法律边缘,披上“合法”外衣。例如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挪用公款后不直接将公款给个人,而是存进银行,然后拿公款存单作抵押并有银行贷款给个人;有的犯罪分子在贿赂时为防止被录音,采取正话反说、写纸条、打手势等方式进行贿赂;另外还有一些职务犯罪人的犯罪手法越来越智能化,他们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法作案,而这种作案手法,据美国商务部统计,一百例计算机犯罪中仅有一例能被发现,而被发现的犯罪仅有百分之七十能被揭露。这就使得一些智能化程度高的职务犯罪在短时间内很难被发现。

(四)职务犯罪的危害

第一,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产生动摇。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公共权力一旦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那么它不再具有公益性和正当性,失去了其合法性和权威性。江泽民曾对腐败现象给政权建设造成的严重危害作过精辟的概括:“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大业。”职务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会极大地影响到我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公信力。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中有的共产党员干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身处高位,手中握有权力但是其行为却是背离了党的宗旨,同时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利严重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这种职务犯罪的行为将会极坏的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削弱了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以及人民对其的信任度。

第二,职务犯罪对于国家秩序会产生严重的破坏。职务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因此它必然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保证国家职能的有效实现。他们是法律的制定者和实施者。这就要求他们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祖国和人民,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或者滥用职权,那么必将使民众失去对国家和政府的信任感,从而导致国家秩序的混乱和法治基础的丧失。不仅如此,职务犯罪还会从根本上妨碍政府的效能,影响政府对整个社会的宏观调控和有效干预。

第三,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市场机制的基本功能合理有效的配置资源以实现对资源的最佳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然而职务犯罪是通过其职务便利追求个人私利最大化,因此往往会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甚至是无效。职务犯罪还会影响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暗箱操作,暗地内定投标等方式不仅仅是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状态,也会导致不当竞争手段的催生例如行贿有实权的官员来取得项目的招标。这已经是严重偏离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了。职务犯罪产生于权力资本,而权力资本本身具有迅速扩张的“递进倾向”和极强的“示范效应”,这是权力资本的形成所需成本低而收益却很高的特点所决定的。[4]

第四,腐败产生的职务犯罪对于社会风气具有消极作用。社会文化是对社会现实的客观反映。我国当前正属于社会体质转型时期,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体系对于稳定民心,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有很大的作用。正确的思想信仰对社会具有促进的作用,而腐败风气对于社会则是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腐败会腐蚀人们的思想,打破公众的心理平衡,构建了错误的价值观例如一切向钱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造成社会的道德的败坏、大家不再遵守规矩,走潜规则等等行为也就出现了。

综上所述,腐败犯罪的腐败的危害非常大,对于党的领导、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社会风气都具有消极的作用。因此,腐败产生的职务犯罪必须要进行治理。腐败一定要遏制,否则后患无穷。要想治理腐败犯罪,必须要对腐败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以便于拟出相应的对策。

二、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权力寻租说

寻租理论是西方经济学家研究职务犯罪发生原因的一种理论。该理论认为:腐败活动根本的问题在于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政府的这种干预和管制妨碍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为少数以特权进行不平等竞争的人创造了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巴格瓦蒂(Bhagwati,1982)认为,权力寻租可能转移的资源上限—被收买的权力为收买者带来的利润总额,从而寻租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资源配置,把相当大量的生产性资源转移到非生产领域。我国学者胡鞍钢认为,腐败是一种寻租活动,它是指少数人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5]在《人民的名义》中赵立春及其赵瑞龙、山水集团高小琴就是利用非法的手段来进行谋求非法的利益。具体来看,赵瑞龙利用其父亲的权势来作为交换筹码同当时身为吕州市委书记的高育良來进行权权交易,赵瑞龙拿到了高育良所批准的美食城的项目同时高育良之后也被赵立春提拔获得了晋升。赵立春则是利用自己前任秘书刘新建在国企中身为领导的身份为其儿子赵瑞龙以及赵瑞龙姐姐寻求生意合作项目,以此来敛财。高小琴则是通过拉拢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清泉来让陈清泉做出不公正判决获得了大风厂员工的股权,造成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出现。该种理论也只能是解释权钱交易的犯罪原因。

(二)市场诱发说

主张该说者认为:市场经济奉行自由竞争,等价交换,追求利润最大化,使得一些人为了谋求最大利益和高额利润,而用公共权力和政治原则作交易,铤而走险,从而陷入职务犯罪的深渊。[6]马克思曾在《资本论》第一卷的一个注释中引述一篇《季刊评论员》文章说:“资本惧怕没有利润或利润过于微小的情况。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 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使用;有 20%,就会活泼起来;有 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 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 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7]我个人认为,马克思分析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完全归因于市场我认为不妥。因为在我国的封建时期,自给自足的这个时期同样存在着职务犯罪。

(三)边沁犯罪学观点

边沁认为:犯罪就是人们进行基于快乐与痛苦而进行的理性选择的结果。我认为在一定的程度上是能够解释由于腐败而产生的职务犯罪原因的。趋利避害是人的选择,是人的本能。人喜欢并且追求舒适,安逸,富足的生活这没有什么可谴责的。但是会受到谴责的是人利用非法的手段去谋求自己想要得到东西,其实本质就是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了别人的痛苦之上,损人利己,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人类本性中是存在恶的一面的。正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过分的考虑自己的利益并且不惜损害他人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其实是人性中自私自利的一面。趋利避害,放在腐败犯罪中来看,行为人有一部分是带有侥幸心里的,心想着自己的行为人不会被人发现,自己不会被处罚。殊不知,这种心理状态用犯罪学的不同交往理论来解释就是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

(四)犯罪学社会控制理论观点

根据雷克利斯的观点,犯罪是个人的内在控制力和外部控制力共同影响的犯罪。我个人赞同这种外部因素和个人因素共同作用使得犯罪人进行犯罪的观点。根据这个观点,我认为可以用《人民的名义》中的祁同伟来进行分析。首先来看祁同伟个人的因素:他出身贫寒因此个人对于自己的出身有自卑感。他的动机首先是为了能够改变自己的命运,不想再回到大山里做一名普通的司法所所长,他想要成为精英,他想凭借自己的努力调到北京但是没想到此时的外部因素是政法书记也就是说梁璐的父亲让其继续努力留在山里接受所谓的组织培养。十多年后当梁璐提起这是在一次的“权力的小小任性”,我可不这么认为。这一次“权力的任性”实际上是祁同伟的人生转折点,让他本来想调去北京的希望破灭了,这也是刺激祁同伟开始走向犯罪的外部重要因素。自此,祁同伟开始了自己的另一条人生轨迹,此时他的内部要成为精英往上爬的信念加上外部的刺激让他开始疯狂的不惜各种手段获取权力和财富。到最后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不惜对自己的学弟陈海下毒手,企图击杀学弟侯亮平,设计让侯亮平停职手段非常的狠毒,恶劣。当然了,祁同伟的个例是比较特殊。对于一般情况来说,还是自己内部因素中能不能守住底线,即使外部环境很恶劣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底线,坚持原则。

综上可以总结得出,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行为人自身因素和外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对于由于腐败产生的职务犯罪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三、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一)针对个人内部因素的应对措施

单位应当加强对个人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法律意识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单位应当让每一名工作人员清楚的认识到自己在其位要谋其政,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们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尤其是党员身份的工作人员更是不能忘记中国共产党的宗旨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合法合理使用权力是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自己为人民服务,履行自己的职责,国家会付给自己相应的报酬。安分守己,盡职尽责这是自己应当做到的,遵守党纪国法,这样社会秩序才能够得到维护和保持稳定。

个人应当主动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要深刻意识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脚踏实地的工作总比违法党纪国法失去自由时才后悔莫及。电影《无间道》里一句话我一直都很赞同:出来跑,无论做过什么,迟早要还。这句话可能带有一定的佛教因果报应的色彩,但是在现实中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个真实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我父亲在法院执行局工作,他的上司执行局长因为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现在深陷囹圄失去了自由。这位长辈以前当过兵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复员后进入法院工作,并且还在执行局还做出一番成绩。但是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我希望这位长辈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早日重返社会。放松了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律上底线坚持,越过法律的红线,那么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针对外部内部因素的应对措施

第一,单位应当设立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这既是对个人因素的加强措施也是针对外部环境因素的要求。对公职人员进行价值预设例如最高检编写的《检察官道德读本》。有利于培养增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感。

第二,完善公职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罢免制度。建立其公平,公开,公正的这一套公职人员人事制度有利于杜绝拉关系、送礼、走后门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激励机制,公职人员虽说是为人民服务,但是想让马儿跑还是要让马儿吃好的草。因此需要做到一下三个个方面:(1)建立公平的晋升机制。(2)从业厚薪制建立和完善,确保公职人员有和自己付出相符合的收入。(3)建立和完善公职人员的保险和退休金制度,让公职人员没有后顾之忧专心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完善对于权力的监督机制,有效的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消除职务犯罪可能性的情景,讲权力放入监督这一笼子里。

第五,完善我国反腐败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填补相应的法律漏洞。

第六,坚持和加强民众的监督,鼓励、奖励民众对于公职人员腐败职务犯罪的举报。

以上,便是我对腐败职务犯罪问题的分析和对策。如有不足之处,还望老师多多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 赵廷光:《论职务犯罪体系》,载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3页。

[2] 黄文忠:《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浅析》,载于《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1期,第103页。

[3] 何秉松:《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4] 引用自刘蓓:腐败的成因及效应:一个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载于《财经问题研究》1997 年第三期第 63页。

[5] 胡鞍钢:《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第12-13页。

[6] 林吉吉、马长生、蔡雪冰:《腐败犯罪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

[7]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839页脚注。

作者简介:张裕卿(1992-),男,傣族,云南省个旧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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