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
摘 要 随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引入程序正当的价值理念与方式方法,程序育人逐渐成为学生事务管理的题中之义。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程序育人,需要明晰“程序育人”理念,推进学生事务管理的法治化进程;完善“程序育人”制度, 逐步推进学生事务管理行为的规范化水平;优化“程序育人”队伍,不断提升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者专业化素养。
关键词 学生事务管理 程序育人 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8.09.078
Abstract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roper value concept and method of the student affairs management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program education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eaning of the student affairs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ducate students in the university student affairs management program,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procedural education",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in student affairs management; improve the "procedural education" system, gradually promot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student affairs management behavior; optimize "procedural education" team, constantly improves the professionalism of college student affairs managers.
Keywords student affairs management; procedural education; path
学生事务管理是高校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专业化、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决定着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的高低,也对学生事务管理育人职能的行使产生重要影响。2017年9月1日,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开始实施。这是在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的背景下,為进一步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提高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毋庸置疑,法治的核心是程序之治,提高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必然要求以程序正当作为保障。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程序正当不仅具有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工具价值,还具有程序育人的本体价值。继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和规范管理程序后,新《规定》进一步彰显了“程序育人”的理念。
1 明晰“程序育人”理念,推进学生事务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一种旨在为促进学生发展所必需的学生事务的组织活动过程。”[1]作为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肩负着重要的育人职能。当然,“管理育人”的理念也是在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逐步明晰的。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由学生工作发展演变而来的,其最初的职能主要是通过管理学生,维持日常秩序,为学术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在高等教育职能体系居于辅助地位。然而,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对学生工作提出了包括指导、服务等在内的更为立体丰富的教育需求。学生工作亦因此通过变革不断寻求自身的突破与发展,在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以“发展学生”为使命的学生事务管理理念,在“立德树人”人才培养体系中日益发挥更为重要的职能。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把思想政治教育融于学校管理之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使自律与他律,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引导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管理育人”的理念在具体实施上有了基本遵循。2017年,《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提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基本原则,提出建立包括教书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组织育人在内长效机制。学生事务管理在高校育人体系中的地位更为凸显,提升育人质量也逐渐成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重要使命。
推进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进程,是依法治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实践,更是新时期提高学生事务管理育人能力的重要前提。“大学治理必是依法治理,而法治的核心是程序之治,因而大学治理必是程序之治,大学治理行为应体现程序公开、程序参与、程序理性、程序自洽等程序正义的理念和原则。”[2]将程序正当的价值理念和方式方法引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提高其育人质量的根本要求。一方面,学生事务管理是高校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能力的提升要求利益相关者能参与高校相关重大决策过程。毋庸置疑,学生是高校最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设置正当的学生事务管理程序是“平权”、“协商”等管理理念的具体实践,是提升大学治理能力的必然之举。另一方面,学生事务管理“侧重于为学生的成长和成才创设良好的氛围,促进学生在社会、职业、情感、道德、精神等方面的发展”,[3]学生事务管理程序正当有利于增强学生对“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理念的理解,增强其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修养。创设符合正当原则的管理制度,并以正当程序处理相关事务,不仅能让学生从感性上体会法治的科学与理性,更能在实践把握法治思维的精髓。
2 完善“程序育人”制度, 逐步推进学生事务管理行为的规范化水平
程序正当原则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被视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依据。美国沿袭了英国法治理念,并在宪法修正案中明确了“程序正当”规则:“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总体而言,程序正当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依照科学、合理、公正的程序制定法律;第二,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执行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是前提,执行正当是程序本身正当的实现途径。“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而正当过程又是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1]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及逐步推进,程序正当原则逐渐进入法律工作者视域。权利意识觉醒的人们也逐渐意识到程序保障权利的重要意义,程序正当原则适用范围逐渐从司法向行政领管理领域拓展。
我国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引入程序正当原则,既是依法治校的客观要求,也是针对学生事务管理中呈现的程序瑕疵作出的制度回应。随着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的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立法者以程序规范管理权力的意识逐渐形成,“程序育人”也逐渐通过制度的创设及完善得以实现。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学位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等案件受到较大的社会关注,敦促立法者不断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规定》中的程序性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从1990年首次颁布至2005年进行修订,学生事务管理制度经历了从无至有、由有趋优的发展历程。05版《规定》从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三条明确了学生处分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的主体、处分决定的内容,以及陈述、送达与申诉制度。05版《规定》虽然明确了相关程序性规范,“但遗憾的是,其对告知、回避、听证等程序却缺乏明确的规定。”[4]17版《规定》在此基础上,针对学生申诉制度专门设置了关于学生申诉制度的一章,还用13条程序性义务规范持续收紧高校的管理权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规定》作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实践的基本遵循,其历次修改“反映了我国在高等教育法治事业上的进步,特别是其对程序的强调回应了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的理论和经验,而程序需求的背后则是学生权利的兴起。”[5]由此可见,《规定》经历历次修改,将“程序育人”的理念逐渐转化为具体的制度,既使高校的权力边界得以明晰,又能敦促学生在管理与自我管理中实现德性和智性的成长。
3 优化“程序育人”队伍,不断提升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者专业化素养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者兼具教育者、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是学生事务管理程序育人的主体,其素质和能力在育人目标的实现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学生事务管理者一般包括辅导员、团干部和班主任,其中以辅导员为主体。优化学生事务管理“程序育人”队伍,应不断提升以辅导员为主体的学生事务管理者的专业素质、法治修养,同时为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环境支撑。
首先,优化“程序育人”队伍应保障充足的师资。目前,我国高校基本上能按要求设置辅导员岗位,同时也非常重视辅导员素质的提升。2017年,教育部修订并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除了在辅导员岗位配备上提出了生师比200:1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辅导员激励机制和职称晋升机制,为辅导员队伍职业化提供了制度支持。
其次,优化“程序育人”队伍应注重管理者专业素养的提升。目前,我国学生事务管理队伍还存在“专业化水平还不高,个体差异较大,职业归属感不强,缺乏工作荣誉感等”[5]相关问题。其中,专业化水平不高是制约育人目标实现的最大瓶颈。因此,无论是辅导员还是其他的学生事务管理从业人员均应将专业素养的提升作为基本的职业要求。除了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的理论訓练,还有必要与时俱进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如关于互联网应用的相关技能。同时,应注重自身法治素养的提升,掌握《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与学生事务管理息息相关的法律规章,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注重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褚祖旺等.高校学生事务管理: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高教研究,2010(3):69.
[2] 周湖勇.大学治理中的程序正义.高等教育研究,2015(1):1.
[3] 储祖旺等.高校学生事务管理: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高教研究,2010(3):69.
[4] 贺宏斌,吴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政法治原则审视[J].教育发展研究,2006(8):56.
[5] 湛中乐.保障学生正当权利规范高校管理行为.中国高等教育,2017(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