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政东
摘 要:在法庭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对事件的判定起关键性作用的就是公证文书了。而它是否有效,效力有多大,也会影响司法机关对案情的判断。有时候,可能因为公证证据效应的不同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所以我们一定要对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有充分的了解,但是由于目前大家对于公证的证据效力的探索还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甚至走入了误区,所以我们要加强对这方面知识的了解。本文即对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做出探析,以提高公证文书的威信,并让社会的信用度也得到提升。
关键词:公证文书;证据效力;真实合法
引言:
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有两千多年的发展史。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公证的存在了,当时并不完备,直到15世纪的欧洲才出现了公证法,这是公证由闲散化走向规范化与专业化的一个标志。早在清朝末年,公证制度就由国外传入我国,至今在我国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公证制度在被沿用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被修改与完善,其中,国家陆续颁布有关公证制度与公证文书的条例,让公证的法律效力越来越被强化,也让公证确认事实与一些权力的效力加强。它是我国司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我们要越来越重视它,也要对它的相关效力进行更多的探析。
一、 公证文书的内涵和意义
(一) 公证文书的内涵
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其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做出证明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说,公证文书就相当于物证,属于证据。当我们的公民、公司、企业等群体遇到需要证明身份、证明行为合法的情况时,只需拿出有效的公证文书,就可以将问题迎刃而解。另外,公证文书代表着合法性,在我国国内是非常有公信力的。
(二) 公证文书的意义
公证文书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意义十分重大。首先,它是保护一个人合法权利的最好的物证,一个人拥有哪些特殊的权益,都是对应有不同种类的公证文书的,当上级或者政府不承认他们的权益的时候,拿出具有法律效应的公证文书,就能继续享受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它是判断公司、企业的商业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证据,有了它,商业的发展会更有秩序,公司法人、企业等对自己的行为就有了一定的控制力,公证文书的法律证明也能在商户发生各种纠纷时更快解决这些纠纷。最后,公证文书是司法民事诉讼的必备品,作为物证,它若缺席,则案件双方僵直不下,也很难判断责任的归属。总之,公证文书的存在,让我们社会变得更加有序,让一切井井有条。
二、 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
(一) 何为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
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文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性也是其最基本的性质。它既具有法律性质,又能直接证明它自己的真实性。上述是从公证文书的性质方面来说的,而从范围上来说,它的作用就更大了。因为它不仅可以用在法庭的诉讼事件上面,还可以被用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大部分的公证文书不仅在国内得到认可,在国外也是被承认的,这也扩展了公证文书的空间范围。但最重要的,还是它的证据效力的真实性。
(二) 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的种类
这里就要提到关于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的两个种类了,一个是公证文书本身的证据效力的判断;一个是对公证文书中所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前者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形式上的,它属于间接证据;后者公证文书的内容的真实性一旦得到证实,它的证据效力就是实质性的,它属于直接证据(也可称绝对证据)。
那么我们先来谈谈公证文书的间接证据效力。文书因其有种类的不同、时间的限制、办理造假的可能,故此它的证據效力是比较弱的,必须经过专门的文书人员的认证。毕竟公证文书的种类对不上、公证文书的有效期已过以及假的公证文书都不能算作一种证据,与所需证明的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也是微乎其微,那么是得不到当事人的承认的,也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当然,说公证文书本身的证据效力较弱并不意味着无效,它的证据效力也是有体现的:比如当对方不能提供推翻此公证文书的证明,而后法庭经过公证人的证明,证实它的真实性之后,我们的公证文书的间接证据效力就是有效的,且效力也比被证明之前要强许多。
当然,与其去辛辛苦苦证明公证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得到间接证据,还不如证实公证文书内容的真实性,这样能够直接得到事实与真相。那么,它的证据效力又表现在哪里呢?我觉得首先是公证文书的内容与待证实的事实之间要有一定的关系,关系越紧密,则证据效力越大;再则就是公证文书的内容与公证人所描述的事情是否具有一致性,一般来讲,两者相差不大,才算是人证物证俱全,才能起到很强的法律效应。当然,因为公证文书的内容具有实质性的效力,我们对于它的内容的考证就必须特别慎重,毕竟它的证明对所有事实的判断都有决定性的一面。
其实不管是上述哪一种的证据效力,都有它们的独特作用,也都需要公证人去仔细证实,不能因为间接证据的小效力就不加考察,也不能因直接证据的存在,就对一件事情进行武断的判决。在我看来,只要它们的真实性得到证实,就都是有证据效力的。
三、 如何提高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
(一) 完善考察公证文书证据效力的制度体系
要让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的实际可操作性更强,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与公证文书相关的法律条例,比如最基本的《公证法》就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当然,为了避免公证文书的考察出现一些意味不明的情况,我们要将法律细化成一块一块的,去分别对应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在考察过程中,进行考察的公证人员也必须严肃认真,得到最真实的证明。只有我们的人与物的整个体系都是完善的,在出现对公证文书的真假性提出质疑的情况时,我们才能从容应对。
(二) 提高公证文书自身的有效性
公证文书的有效性在当今鱼龙混杂的社会一直在下降,如果要提高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就必须提高公证文书自己的有效性,比如说一张证明某公司权益的公证书就该由它的公证机关进行特殊的附加证明,或者延长公证书的有效时间,以此提高公证文书自身的有效性。当公证文书的有效性不断提高,就可以省去很多的诉讼方面的麻烦,首先它的证据效力增强,让事件与事实变得更加清晰明白,再者,也让公证人的考察变得更加方便,辨别公证文书真假的辨析度增强。
总结:总之,公证文书作为事实的物证,对于事实的取证有着非常大的影响。不论是公证文书的内容,还是公证文书本身,它们的真实性都是需要考察的,考察过了,对于当事的双方才是公平的。在诉讼过程中,公证文书的提供也是必须的,它们是否与诉讼的事件有关联,决定了它们证据效力能发挥多少。而一般来讲,作为直接证据的公证文书内容显然是更有优势的,那我们就需要提高另一方面的公证文书自身的证据效力。当两者的证据效力都得到提升的时候,我们才能解决司法方面因证据不足而不能够判断事实的根本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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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龙口市公证处,山东 龙口 26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