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草案聚焦“三大改革”

2018-11-06 10:47蒋海洋
浙江人大 2018年6期
关键词:审判制度速裁缺席

蒋海洋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实施38年来的第三次修改。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草案共24条,涉及刑诉法如何与监察法衔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与速裁程序入法三方面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修正草案说明时阐述了这次修法的三个必要性:一是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二是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检察院侦查权“一留一删”

在监察体制改革及监察法的制定过程中,监察权与刑事司法权如何衔接备受法律界人士关注,其中最关键的内容是检察院的侦查职能如何调整。

按照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监察法,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这就意味着,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已从检察院转移到监察委。为了解决监察法与刑诉法相矛盾的问题,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此次刑诉法修改作出了调整。

据沈春耀介绍,修正草案删去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了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也就是说,检察院的侦查权“一留一删”。

设立监察机关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变为: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执行。草案明确,位于中间环节的检察院,在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时,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监察机关调查的刑事案件,检察院还保留有自行补充侦查权。根据监察法的规定,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監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这条规定已经纳入修正草案中。修正草案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本次修改,最受关注的当属缺席审判制度正式进入刑事领域。此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已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唯有刑事诉讼空缺。

在此次修正草案中,缺席审判作为特别程序,适用于嫌疑人或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修正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述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审理,必要时可指定管辖。其具体程序为: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在未建立缺席审判程序之前,外逃“贪官”只有回国归案后才能接受审判。沈春耀说,2014年,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年7月,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

党的十八大之后,追逃力度逐渐加大,“缺席审判制度显得越来越有必要”。不过, 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法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缺席审判程序必须慎重行使,并不是每个外逃至境外的嫌疑人、被告人都一定适用缺席审判。还应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并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财产权。

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修正草案还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了规定,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此外,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和需求,修正草案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这样规定,并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沈春耀同时指出,对刑事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

速裁程序拟上升为法律

修正草案还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并增设了刑事速裁程序。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两个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决定: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9月,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所谓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在简易程序基础上再简化:法官独任审判,庭前无需讯问被告人,开庭时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只要询问确认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接受量刑建议和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就可以了。速裁程序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危险驾驶、盗窃、诈骗等轻微刑事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指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沈春耀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于今年11 月期满,总结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拟对刑事诉讼法作出相应的修改。

依据修正草案,“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同时,修正草案对办案期限和不宜适用速裁的程序转化也作出了规定。

为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修正草案对诉讼权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判断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等也作出了规定。此外,修正草案还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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