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维静
摘 要:
司法作为维护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深为公民所信赖。但是近年来发生的冤假错案,使得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大大下降,对于这个问题很多学者都从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的角度出发去探讨如何去防止错案的发生,本文提出来不同的观点,立足于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从证据分类的角度,详细从逻辑模型构建的角度,对有罪和无罪、疑罪证据进行重新分类,分为正相关证据和负相关证据。找出冤假错案发生是由于证据分类的不清楚以及对于负相关证据的忽视。同时本文分析了几个典型的冤假错案中证据问题,以此来印证逻辑模型构建证据分类的可行性,为冤假错案的预防提出了自己的反思。
关键词:正相关证据;负相关证据;疑罪证据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一起问卷调查中:证据问题出错对于错案的形成有没有重大影响,对于这个问题,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方面的错误会对错案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其中认为有很大影响的为1031,占60.1%。認为影响较大的为538,占31.4%。[1]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很多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证据问题,比如说有证据的侦查、证据的审查等等。
各种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在于侦查机关对于无罪证据搜集的忽视以及法官对于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存在倾向性。由于控辩双方所处于不同的地位,检察机关掌握着更多的资源,因此获得更多的可靠证据,所以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较持肯定态度,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极其容易忽视。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对无罪证据或者疑罪证据的忽视,在何家弘教授所作的调研中得到了证明:在 50 起刑事错案中,存在“忽视无罪证据”的情形就有 10 起,占 20%,成为仅次于存在“被告人虚假口供”(47 起,占 94%)造成刑事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2]
在证据的分类上,我们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作为一种分类,但是这种分类有一定的不足,因为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之间还有一种疑罪证据,对于疑罪证据没有做出很妥当的处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很草率的将疑罪证据分到有罪证据中,这样对于法官形成有罪判决的内心确信有很大的助推作用,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很大一部分程度因为这个分类的混淆。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搜集到的疑罪证据往往会归结到有罪证据的分类上,这也为很多学者所混淆疑罪证据和有罪证据的界限。例如在一起纵火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直接证明整个案件的经过,所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有罪证据即正相关的证据。但是周围的可燃物与打火机一起作用发生了危害结果,这个可燃物不能作为有罪证据出现,当我们在案发现场发现可燃物的时候,我们不能据此就认定为纵火案,我们可以猜测有可能发生了纵火案。这样可燃物就属于疑罪证据。
虽然在定罪上我们遵从疑罪从无的规则。但是在证据的划分上我们不能将疑罪证据划分到任何一个里面,所以在这里提出新的证据分类方法为正相关的证据和负相关的证据分类。,这样可以解决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这两个极端的证据分类。
二、正相关证据和负相关证据的概念分析以及分类的合理性
对于正相关证据的负相关证据的分类,这里以是否能够证明有罪事实,将证据分为正相关的证据和负相关的证据。
正相关的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有罪事实的证据。其与有罪的判决结果之间具有正向相关性,并且其与有罪结果的相关强度很大。
负相关的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有罪事实的证据,这里包括无罪证据和疑罪证据。无罪证据与有罪的判决结果呈现出负相关关系,不能对有罪结果起到任何正向证明作用,而是通过反证法来反驳有罪判决,而疑罪证据虽然与有罪的事实可能存在一定关联,但是这种关联不大,并且这种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解释,如果找不到其他证据,我们只能做出无罪判决。
提出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对比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分类。之前我们对证据最主要的分类就是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这也给我们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弊端,在搜集证据和认定证据的时候,我们会将证据分类归纳为有罪的证据和无罪的证据,把很多疑罪证据当成有罪证据来对待,没有注意到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很草率的对证据进行分析从而做出有罪判决,这对犯罪嫌疑人是极其不公正的。
提出这种分类的合理性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一) 促使侦查人员更多的去发现无罪证据和疑罪证据,更好的发现案件事实,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侦查人员的职责为搜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更多的是搜查有罪的证据。在搜查到一些疑罪证据时,也直接归为有罪证据,甚至有些时候将一些并没有联系的疑罪证据牵强联系在一起。对于无罪证据更是视而不见,这样就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就在根源上形成了冤假错案发生的契机。这样的分类可以很好的促使侦查人员摆正自己的侦查方向,做到正相关和负相关证据一同侦查。
(二) 促使审判人员在认定证据的时候综合考量各种证据,对于疑罪证据、无罪证据和有罪证据放在相同的分量上去考量,避免有所倾向性,做出不公正判决。
大多数的审判中,审判人员看到疑罪证据没有进行综合考量直接作为有罪的参考,就如同上述案件,当卷宗中出现可燃物时,审判人员就很有可能粗略的做出纵火罪的有罪判决。这个时候应当进审判人员没有进行行综合分析,深入考察,根据疑罪证据来做出有罪判决。在最后一道防线上做出错误判决。而正相关证据和负相关证据的分类,可以纠正法官对于疑罪证据的认识偏差,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同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这一方面,在非法证据语境之下的非法证据应当为涵盖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3]这里的有罪和无罪证据也是应该为正相关证据和负相关证据。
(三) 正相关证据和负相关证据的逻辑结构构建
对于一个证据是正相关证据还是负相关证据需依赖于于对证据的解释,对于证据的解释不能凭空臆想,需要借助于逻辑结构构建。首先一个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取决于这个材料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即是否能够起到证明作用。那么对于正相关的证据是能够对有罪的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负相关的证据是不能对有罪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从另一方面看就是这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性的强度,如果证据与相关的有罪案件事实强度越大,我们就可以说它是正相关的证据,证据与相关的无罪、疑罪案件事实强度越大,与有罪事实呈现出负相关性,就为负相关的证据。逻辑构建分析如下:
证据H,有罪案件事实P,强度R,在这里将证据H与有罪案件事实P之间的逻辑推理转化为因果关系推理。X表示与H一同作用的其他原因。Y表示导致P结果的其他原因。X是若干事件的合取:
X=X1∧ X2… ∧ Xn
强度R的值:
R<0
R=0
0 R=1 (1)正相关证据的逻辑构建 H是E的充分原因 公式H∨ Y←→ E,公式(2)表示H是E的充分条件原因,有H一定有E,无H也未必无E,这里强度R=1,这里证据H一定为得出有罪判决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相关强度达到最高。这种证据我们成为正相关的证据。[4] (2) 负相关证据的逻辑构建 1、 疑罪证据的逻辑构建 H是E的贡献原因 公式 (H∧ X)∨ Y←→ E公式(1)表示(H∧ X)∨ Y是E的充分且必要条件,这里的强度为0 2、无罪证据的逻辑构建 当证据H和P之间的相关证明强度为R<0时,即对于有罪事实起到反证明作用,我们则称之为无罪证据。 3、 无相关性证据的逻辑构建 当证据H与P之间的相关证明强度为R=0时,此证据H由于其与案件实施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 正负相关证据在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以及给我们的反思 杜培武案件中证据疑点 (1)虽然证实当晚18-19 点、21 点以后杜培武在本单位,但没有证据证实当晚19-21 点杜培武在哪,既没有证据证明杜在单位也没有证据证实杜出了单位,但办案人员却以认定杜培武有作案时间,这是极其荒谬的,侦查人员如果证实杜培武19-21在哪,这就是一个负相关证据中的无罪证据,那么就可以排除其作案时间,但是侦查人员却因为没有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2) 根据杜培武的供述手枪仍在昆明银河酒家前面的垃圾桶里,但是侦查人员并没有去查找此手枪,简单定案。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找到作案工具,一个很重要的有罪证据都没有找到,就判定杜培武有罪。侦查人员如果认真查找此证据,发现没有这个作案工具,这就是一个无罪的证明。没有作案工具的案件做出有罪的认定这是不可思议的,认真查找的话,可能冤假错案就不会发生了。 聂树斌案件中证据疑点 (1) 强奸致死案件,一个很重要的证据是在被害人体内提取出来精斑,在聂树斌案件中,侦查人员对于从被害人体内没有提取出来精斑这个无罪证据视而不见。 (2) 短袖衬衣照片是聂树斌杀人案件实体证据中的唯一的所谓杀人工具。该衬衣根据聂树斌的供述是从废品店偷来的,侦查人员询问废品店的老板,老板说并没有丢过衬衣,那么这个所谓的杀人工具应该是一个存疑证据,但是在这一案件中,侦查人员将其当做有罪证据。 (3) 在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法律文书上,仅仅只有聂树斌的手印没有签名,由书记员代写。侦查人员对此的解释是犯罪嫌疑人带着手铐,不方面书写。在法官来认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时候,对于这个证据由于侦查人员存在着不法行为,法官应当将其归为无效证据,也就是负相关的证据,而在这个案件中,法官直接归为犯罪嫌疑人口供也就是为有罪证据。 (4) 被害人的鉴定报告中鉴定结果为:颈部有衣服缠绕的痕迹,全身未发现创口和骨折符合窒息而死的。从而认定被告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被告代理律师提供的专家意见声称:被害人有肋骨骨折损伤,这是一个很强而有力的负相关证据,足以推翻死者的死亡原因,但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此证据视而不见。 赵作海案件中证据疑点 (1) 關于杀人工具,在赵作海案件中,警方并没有找到杀人工具,也没有确认所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实体的伤痕相符合,在刑事案件中找不到作案工具,是不能定案的,在这个案件中,没有这个重要的正相关证据也做出了有罪判决。 (2) 关于证人证言,有证人证明赵作海和赵振晌确实有经济纠纷也曾打过架,在法官认定有关证据的时候,此证据应当作为一个疑罪证据,此证据需要和其他方面综合考量,才能做出赵作海有杀人的动机,但是法官在认定此证据时直接作为有罪证据来认定。直接推定赵作海有杀人动机。 李怀亮案件证据疑点 (1) 关于证人证言,证人证明李怀亮曾到过作案现场,但是这个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其与命案有任何关系的地方,并且这个证人证言是由被害人的亲属提供的,这个证据应当为存疑证据,应当去辨别其真伪,即使为真,也不是一定为杀人凶手。这个证据甚至是不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都没有认真审查,即使可以作为证据,也应当为疑罪证据。而在审理案件中缺作为一个有力的有罪证据。 (2) 在庭审过程中,李怀亮展示自己被刑讯逼供的伤疤,审判人员对刑讯逼供时间视而不见,将这个由刑讯逼供获得的无效证据直接作为有罪证据来审理案件。 对于李怀亮这种情况在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下屡见不鲜,这对司法公正造成了极大破坏,也对犯罪嫌疑人对身心造成极伤害,案件审判过程不再信任司法机关更加崇尚自决。 一切冤假错案的根源在于,有罪推定思想的先入为主,侦查人员对疑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忽视,法官对于侦查人员的过于信赖,对于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加以审查,将检方提交的证据全部归为有罪证据。而检方由于其承担着控诉职能,对于负相关的证据视而不见,造成整个案件正负相关证据失衡,正相关证据大于负相关证据。显而易见,有罪判决就很容易形成。正负相关证据的确定其实就是逻辑因果关系强弱的确定。[5]这也是证据与事实形成链接的很重要一方面,处理不好冤假错案就极其容易形成。 在近几年来冤假错案的多起发生对我国司法系统的公信力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在证据问题上,我们应该有所反思,从证据的侦查到证据的审查都应该作为我们司法审判的重心,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说无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收集和采纳,而错案的发生也很大程度上由于这个环节出现问题,对于正相关证据和负相关证据的平衡处理是得出公正判决的关键。 推进审判中心主义转型,克服侦查中心主义的弊端,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当下,我国法治建设已经进入到深水区,很多方面都亟待改革,诉讼制度、诉讼模式都存在问题,面对这样的现实状况。不同法学派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我认为法治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着眼于他人的实践,立足于我国自己的现实情况进行稳步改革,需要细致到每一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在证据改革方面提出我们的见解,证据是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武器,如同李昌钰博士说过:一个案件需要证据说话,故证据对于侦破案件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因此完善审判结构,就需要对证据进行有效对分类,促进向审判中心转型。 从而形成系统的法治建设框架。从而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打下基础,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载《政法论坛》第26卷02期。 [2]薛欢:《论无罪证据在刑事错案预防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04期。 [3]张伟:《论非法证据排除极其规则完善》,载《证据科学》2015年23卷。 [4]张继成:证据相关性的逻辑研究》,载《广西大学学报》第20卷06期。 [5]张继成:证据相关性的逻辑研究》,载《广西大学学报》第20卷06期。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