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
摘要:文本意义边界的存在决定了任何文本阐释均具一定限度,该限度虽不可明晰定义但却实存于文本阐释之中并可理性预期。文学阐释的开放性同样须顾及作品可预期的意义边界,以其阐释限度的自觉来确保阐释活动的合法性。当代文学批评问题的一个突出的阐释学征象在于:对作品的多元价值判断往往覆盖了文学阐释应有的理性底色,在阐释的不断翻新中,作品“意义”变得无际无涯,泛化的阐释最终导致对文本意义的疏离。鉴于此,文学批评须重提阐释对自身的理性要求,通过建立一种具有话语规约性质的“公共阐释”增强意义阐释的有效性,由此彰显其批评活动应有的内在尺度与话语空间。
关键词:文本阐释;文学批评;意义;理性
在阐释学的理论视野中,文本意义问题之所以备受关注并占据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位置,不仅因为阐释是一种释义行为,意义是阐释学研究的终极标的物,更因为意义在任何时候都远非现成可取的在手状态,这种永远有待揭示的属性构成了阐释活动的复杂性,同时也使其成为后世阐释学发展的内生动力以及阐释学诸多问题的汇聚之点。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独特的语言理解行为,文学阐释中的“意义”追索具有比一般文本阐释更为复杂的阐释学内涵与文本阐释机制,揭示此阐释学内涵与文本阐释机制是开展文学批评活动的必要认知前提,其对当前国内文学批评中文本阐释问题的解决亦深具启示意义。
一、文本阐释与意义解读
美国新实用主义学者罗蒂曾经断言:文本并无内在意义,所谓文本阐释及其成果,无非源于人们依自身目的对文本的实际运用。然而,当艾柯向他提出“你的文章究竟讲了些什么”的诘问时,这位哲学大家显然被置人到一种新的困境之中:说自己的文章意有所指,虽尊重事实却背离了自己的理论;说自己的文章空无一物,虽贯彻了自己的理论,却难以否认自己文章已明确表达某种观点且该观点已引起争论的客观事实。
罗蒂所面临的困境在当代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事实上,随着西方后结构主义、解构主义、新实用主义等哲学思潮的崛起,将文本阐释极端化为主体的意义再造而非追索文本原意的看法就已屡见不鲜。这种看法与现代阐释学对阐释历史性的表述类似,但却实现了对后者理论意旨的更为激进的偏离,因为即使在以强调“阐释学循环”而备受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诟病的现代阐释学那里,我们仍能感受到对文本意义客观性的尊重乃至敬畏,加达默尔就曾告诫人们:“谁想理解一个本文,谁就准备让本文告诉他什么。”此外,加氏还将其阐释学中的“前理解”概念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又将“偏见”概念分为“合法的”和“非法的”,这些区分表明,无论现代阐释学看上去与传统阐释学有多么不同,但在突出阐释的历史性及其主体性的同时,为了避免文本阐释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后果,这一阐释学理论多少还保留了最低限度的文本阐释的“客观”立场。换言之,尽管与传统阐释学在“文本意义是否确定”这类问题上观点相左,但现代阐释学仍承认一个基本事实——文本是一个由未定域与确定域组成的有待填充的结构图式,除了开放性与待完成性,其势必还具有一定的内在规约与既成性,这就意味着文本意义也是有边界的,此边界虽不可明晰定义但终究可以理性预期。正如美国学者赫施指出的,意义是“某人用特定语言符号序列意欲表达以及该语言符号所能分有的东西”,在这里,作者意图的具体性和文本符号的指涉性不仅决定了多种倾向的阐释在关键、核心信息上的认知汇聚,同时更为文本阐释设定了一个可预期的基本界限和方向,从而像一张隐形的网,在文本阐释的多元极限挑战的最后阶段发挥着其不可忽视的规约作用与限制力。可以说,正是这种文本意义边界的可预期性,决定了并不存在无限放大的阐释,决定了阐释所应具有的理性限度,正如艾柯所指出的:“一定存在着某种对诠释进行限定的标准。”
由上亦可见出,为众多主观主义阐释学所津津乐道的所谓阐释的创造性,势必是具有一定方向的创造性,且其总会被导入既定的渠道,显现出“万变不离其宗”的闡释凝聚力。而文本意义边界的存在与文本阐释的创造性也并不矛盾,恰恰相反,这种阐释活动中永久持存的紧张关系,既是阐释活动的永恒魅力所在,同时也构成了阐释学理论的问题域,进而成为后者赖以存在、发展的知识缘起与依据,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都成为多余的了。”
二、文学批评的意义阐释限度
与一般文本阐释相比较,对文学批评中文学作品的意义阐释限度的理解有一定困难,这不仅是因为相比一般文本的显白直接,文学作品的语义表达更为含蓄蕴藉,其意义往往深藏于文本符号结构深处隐而不彰,更重要的是,文学批评与文学接受的目的从来就不是单纯寻求文本意义,而更多的是探索文学语言形式和内容所承载的美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符号学等多种文化价值。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解释就是与对某人生活的理解相应的,即他的生活如何,经历如何,而批评则是与把他的生活放入到某个更广泛的有关系中去看相关的。”也正是因此,在文学批评中,文学阐释更多地展现为一种“文化阐释”,这种“文化阐释”强调的是对文学的多元价值体验,它反对将作品仅仅划定为一个有待认知的文本对象,以作品意义客观性的名义对作品进行知识垄断与裁定,而是将作品视为一个在社会文化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中不可或缺的精神产品,由此在视点挪移和视域更新的过程中不断拓展该产品的多种文化功能与价值。事实上,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文学批评在作品阐释上所展示的丰富多样性本身具有合理的一面。
然而,问题在于,文学文本的文化阐释是否是一种与文本意义阐释无关的另一种阐释行为?换言之,离开文本意义的根基与前提,这种对作品文化价值的阐释是否可能?甚至,对文学作品文化价值的无限度的阐释是否还能称其为“阐释”?
从语用角度审视,“意义”概念本身的意义是一种异质的构成。学者赫施就曾指出:尽管我们常不加区分地一体待之,但“意义”一词在使用中却实际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指涉对象,一是指向“含义”,二是指向“价值”或“效用”。前者指的是作品表达的作者思想,它不依赖于读者,是文本自身固有的,因此不会变化。而后者是依赖于读者的,不是文本自身固有的,其实质是作品与读者的一种效用关系,因此其必然随着读者处境的不同而不断变化。赫施对意义概念的辨析是基本符合该概念的实际使用状况的,这里关键在于,赫施在对文本意义概念的内在分歧进行辨析之时,还重点探讨了这种分歧背后的隐秘关系,由此辨明了文本“效用意义”的来源与实质。赫施指出,当今阐释学理论中巨大混乱的根源在于人们忽视了“意义总是包含着一种关系,这种关系的一个固定的、不会发生变化的极点就是本文含义”,也正是因此,当我们强调文本意义不同指涉对象的明显差异时,也要考虑二者之间隐性存在的交叉与叠合,甚至需要考虑到这种交叉与叠合背后不同意义指涉对象的主从关系,即任何由文本功能考量所产生的文本“意义”,都是以文本“含义”为基础和前提的,在这里,文本所谓“含义”即是文本内部稳定而客观的意义本身,而文本所谓的“效用意义”与其说是另一种类型的文本意义,不如说是对上述文本意义的一种使用,其自身是无法脱离文本意义而独立存在的。
由此观之,文学作品阐释中“效用意义”的申发,其实质也不过是对作品意义的使用,其并非一种独立的意义指涉向度,更没有绕过文本意义边界自由横行的权利。尽管在文学的“文化阐释”中文本的“效用意义”总是随着阐释者的目的而变化,目的不同,阐释成果各有差异,这种差异性决定了文学阐释对作品“效用意义”的挖掘与揭示似乎永远是开放的,但正如艾柯所说的,“‘开放性并不意味着交流的‘不确定性,并不意味着有‘无限的可能形式”,文学阐释过程中的基本事实是,作品意义边界的存在对作品的“文化阐释”有着十分明显的约束与调控作用,这种意义边界虽然无法明晰定义,但却作为种种“文化阐释”的共同尺度隐含在这些“文化阐释”的整个过程中,可以说,正是作品可预期的意义边界构成了文学批评中文本阐释的辩证法,使得文本意义总是能在每一次“文化阐释”中显露出来,由此昭示并确证着开放性“文化阐释”背后的理性阈限与文本同一性。
事实上,从阐释学角度审视,文学的“文化阐释”之所以能称为一种阐释行为,正在于其尽管是对同一文本不同文化内涵与功能的说明,但其终究需要具有文本意义向度的阐释共通性。例如对《红楼梦》的阐释,该作品浩繁的内容与复杂的结构使得后世阐释者对该作品产生出诸多看似大不相同的理解,在这些理解中,既有着重作品形式的纯文学阐释,也有运用哲学、史学、心理学、民俗学、建筑学、社会学、女性主义等多种学科或理论视角对该作品内容进行的分析。然而,从《红楼梦》这部作品的意义向度看,上述这些不同视角的作品阐释却是具有共通性的,这种共通性既表现为阐释者对作品基本叙事脉络与情节构成的把握,同时也表现为阐释者对作品主题与人物塑造基本命意的判断,所谓“言有所指”“意必有方”,这些在作品中由特定语词符号所承载的相对确定和共通的东西,正是作品《红楼梦》的可理性预期的意义边界。而在对《红楼梦》进行文化阐释的过程中,一个成功的阐释者势必需要以上述作品意义边界为底线,随时调校自己阐释的方向并探索自己阐释的可能限度,即只有在对《红楼梦》的意义有较为一致的把握后,对作品的多元“文化阐释”才是有效的;与之相反,一旦对《红楼梦》的阐释彼此抵牾,无法构成一个意义彼此贯通的整体时,对《红楼梦》作品意义的有效运用也将无从谈起,其结果自然是对作品错误的“文化阐释”。
总而言之,尽管文学批评并不是单纯的作品意义阐释行为,但阐释首先是对文本意义的阐释,文学阐释首先是对文学作品的释义过程。正如赫施指出的,“进行评价的不合适的批评是与正确的解释相背离的”,基于此,他把正确的解释视为学者与批评家“最首要的职责”。与赫施观点类似,国内学者张江指出,“文本阐释意义为确当阈域内的有限多元”,因此文学批评对作品其他功能效应的探寻仍须以意义阐释的这种“确当阈域”为基准,仍须包含认知的基底与理性限度,相比之下,缺乏“确当阈域”参照的“文化阐释”极易使自身丧失阐释活动所应具有的基本功能与目标,由此使自身落人自说自话、游谈无根的陷阱。
三、文学批评中的“意义”增殖
从理论上讲,文本阐释有其意义边界,此意义边界取决于读者对作者意图与文本符号结构这两者的理性预期。然而,在具体的文学批评实践中,相关阐释活动则极易在多种非理性、去中心的观念与思潮影响下,对作者意图与文本符号结构的意义规约作用进行不同程度的瓦解,这就造成了文本意义边界的渐趋消弭,并最终导致相关阐释中“意义”的泛化与增殖。
例如,在传统阐释学看来,文本意义源于作者,即使文本意义并非作者意图,其作为被作者书写并呈示的意义,仍是作者意图的另一种形式。遗憾的是,20世纪中后期开始,以反“逻各斯中心主义”而称名于世的后结构主义与解构主义,对这一阐释学传统进行了十分彻底的摧毁,而在文学批评及其相关阐释中作者的地位也因之屡遭贬抑。罗兰·巴特在其《作者之死》中就曾号召人们推翻作者是文本主人这一神话,他指出,作者在其作品被阅读时已不在场,因此作者不再是作品意义的源头,不再决定文本的实际意义,“为使写作有其未来,就必须把写作的神话翻倒过来”。乔纳森·卡勒在其《论解构》中更指出,意义是说话人打算表达的意思,但“说话人的意向或是开口的那一刻呈现于他意识的无论什么内容……内含了说话人从来没有思及之含义的结构意向性”“与其说它是一种界定的内容,不如说是一个开放系列,充满了各式各样的可能性”。也正是基于此,卡勒认为,作者对文本的言说只能是众多言说中的一种,其并不比其他的言说更高一等,作者的阐释并没有优先性和限制性意义,而以作者意图为依据的文本阐释,最终只能是任何他可能给予的进一步阐释的意义总和。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作者意图的颠覆大潮中,尽管以结构主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对作者意图多有贬抑,但他们普遍认为,文本语音、文字作为一种事实材料可被经验感知,其能代表甚至代替某个其他的概念或事物,因此他们并不否认文本意义的稳定性,只不过他们将这种稳定性的根源归结为文本语言背后的超然结构而已。遗憾的是,由于结构分析不能解释文本言外之意的困境,这种晚近出现的以文本结构为根基的结构主义意义稳定论随后也遭否弃。可以说,正是在结构主义之后,后结构主义和解构主义者开始将作品看作由作者编织的无中心、无深度的巨大网络,在他们看来,此网络通过能指链相互连接,由于能指具有无穷无尽、不断游移滑动的自由度,因此此网络中的文本“意义”便四处播撒、无限延搁,既没有开始也没有终结。
至此,无论求助于作者意向,抑或是依仗代码和语境,文本符号的指意流动过程都无法控制,文本成为“开放的作品”,文本阐释的应有界限渐趋消弭。而正是在此背景下,读者被推举到一个极为突出的位置。
一方面,有规约的文本阐释向无争辩的读者欣赏泛化。正如瓦提莫所指出的,与现代阐释学的怀旧情结不同,后现代的阐释学摒棄了寻找文本中心的传统形而上学,其热衷的是一种“分延的美学游戏”,而非对文本力图指涉的真理的追求。可以说,正是基于这一观念,后结构主义与解构主义批评抛弃了有关作者、文本与意义的关联性探讨,把文本阐释优先纳入读者欣赏的美学框架下。而这样做的直接后果便是造成文本理解的欣赏化,造成对作品的美学层面的结论被误置于阐释学之上,有界限的意义解读被无争辩的“趣味”所取代。由于美学上的效果并不能直接推出阐释学的结论,因此这种文本审美价值的阐释学套用最终混淆了阐释学与美学的本质区别。
另一方面,“阅读即写作”成为文本阐释的新颖模式,私人阅读与阅读的私人化成为文本阐释过程中的一大奇景。罗兰·巴特就曾认为,作品由一些基本的语义单位构成,这些语义单位中的每一个都有无数入口,读者则可任选一个人口来完成自己的阅读。在这里,读者选择一个人口,“并不是为了获得标准的合法结构和出发点,也不是为了获得一个叙述学或诗学法则,而是为了获得一种景观”。可以说,正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对文学的“私人化阐释”开始在文学批评界崭露头角,阅读被看作是一种意义生产行为,该意义生产不受作者意图和文本机制的约束,而是一切以彰显读者个性与想象力为要。于是,妨害读者自由的障碍被彻底扫除,在文本意义不断翻新的过程中,阐释变得越来越繁杂乃至过度,以至其越来越远离人们基于特定文本所形成的共见与常识。事实上,乔纳森·卡勒就十分钟情于此类“过度阐释”,他甚至指出:“诠释只有走向极端才有趣。四平八稳、不温不火的诠释表达的只是一种共识;尽管这种诠释在某些情况下也自有其价值,然而它却像白开水一样淡乎寡味。”
对文本意义的泛化理解为文学阅读与批评提供了一个开放而多元的未来场景,问题在于,在文学阅读与批评的现实处境中,这种文本意义的泛化理解却并未抵达文本意义阐释的丰饶之地,恰恰相反,它导致文学阐释标准的外移。事实上,正是在作者、作品作为文学阐释的决定性要素被彻底否定之后,人们才渐渐觉察到在文学阐释中已没有任何一个评判相关阐释合理性的确当原则存在,加之功用主义盛行所导致的多种价值杂糅共生,相关文学阐释势必在各式文艺思潮的风向下左摇右摆,由此不断获得新的含义。从表面上看,这些含义似乎维护了“效用”层面上的意义对读者的依赖性,但在实际上其却往往以文化阐释的堂皇名义不断冲破文学文本意义的可能限度,这样便带来一个颇具悖反意味的结果:作品意义的无限开放,最终导致作品沦为可任意填充的空洞之物,随着作品意义的不断膨胀与增殖,对作品意义的使用反过来决定了作品意义自身,作品的本来面目反而变得模糊不清,其意义反而变得抽象、空洞与不可理解,文学阐释最终以“意义”过剩的方式实现了对意义本身的疏离。
四、建立一种文学批评的“公共阐释”
文学批评中的后结构主义、解构主义、新实用主义观念,既倡导一种无中心、非整体的文本阐释,同时又对文本阐释的公共性特征隐而不语,这就掩盖了一个基本的社会学事实:阐释首先是一种可公度、可交流的理性活动,该活动的可公度性、可交流性决定了任何意义阐释都不是无限的,而是最终都有其理性规约的。这就意味着,在文学批评中,在限制纯粹理性的过度运用,避免对文学作品僵化理解的同时,我们同样要警惕相关阐释中的理性缺失,避免相关阐释陷入“怎么都行”的相对主义泥沼。
事实上,近年来备受学界瞩目的“公共阐释”问题讨论,其重要的理论指向正是文学批评中阐释理性的回归与重建。所谓“公共阐释”,依张江教授的说法,指:“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在这里,“公共阐释”的可公度性与有效性正是以阐释中的“公共理性”为基础与前提的。而在文学批评的文本阐释过程中,这种“公共理性”的获得至少需做出如下努力。
1.回归文学阐释的认知理性前提。诚然,理解与文本意义的关系问题并不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但理解与阐释活动必然伴随认知理性的参与却是不争的事实。正如《现象学与认知科学》主编、美国学者肖恩·加拉格尔所说,认知科学及其理l生诉求并非游离于文本阐释之外,而是贯穿于以建立文本意义历史维度为目标的阐释学及其阐释活动的总过程,因此,“解释学所揭示的和认知科学所揭示的实际上并不对立”“认知科学在某些方面也有助于解释学领域”。加拉格尔对阐释与认知关系的这一宏观论断同样适用于文学阐释领域,因为尽管文学阐释过程具有其特殊性与复杂性,但归根到底,其首先都是一个对作品从无知到有知的意义探究过程,其同样拥有相信、真与确证这三个公认的认知要素,也同样需要动用感知、判断、推理、演绎等认知手段来完成对文本意义的最初获取。诚如张江所指出的,在文学阐释中,虽然认知对象涉及文本符号所承载的作者丰富的心灵世界,其并不排除精神性体验与情感意志等其他因素的作用,但这些作用的发挥是以认知理性所提供的结果为前提,并以认知理性提供的阐释共同体公认机制来保证文学阐释的相对客观性的。正因为如此,文学阐释虽不一定有求真的直接目的,但其势必有求真、存真的责任。在以多种名义对文学阐释进行相对化、主观化改造的观念氛围下,尤其有必要高扬文本阐释的有效性和客观限度,确保文学阐释中认知理性的自觉。
2.找寻文本阐释中具有公共价值的意义向度。与文学阐释的认知理性回归相适应,文学阐释的价值维度亦需摆脱原有的个体抽象形式,经由人之价值理性的社会性、公共性意涵的彰显进一步得到重塑。从表面上看,文学作品的“文化阐释”过程充满了读者个体的价值选择,文学阐释也因此具有了诸多个体差异性。然而,即使这种具有个体差异性的阐释,其实质仍具“公共阐释”的基本性质。首先,尽管在文学的“文化阐释”中价值因素的考量因读者个体处境的差异而多有变化,但人之价值理性仍要求读者在进行“文化阐释”之前充分注意作品所透露的作者价值取向,以期在作者价值取向的导引下,在不断更新变化的阐释之间实现一种具有普遍性质的价值趋同。正如赫施所指出的:“对作为意义规定者的原来作者的消除就是对使解释具有有效性的唯一有说服力的规范性原则的否定。”可以说,符合作者基本价值取向与写作宗旨是揭示文学文化含蕴的逻辑起点,更是基于同一作品的多种文化阐释的最大公约数,失去这个公约数,文学的文化阐释就会失去其应有的精神交流功能,并最终异变为对作品的主观臆断和自说自话。其次,更需注意的是,对文学作品进行“文化阐释”,不是简单地以实用功利为目的,将个体趣味甚至享乐取向毫无原则地附着在作品之上,而是要促进个体对作品的价值阐释最终融入社会的主导价值系统,由此使得对作品的个体阐释不断跃升为作品在特定时代的历史回响。相比之下,片面追求文本愉悦的作品阐释与接受,则极易使相关阐释丧失其本应具有的历史参照以及社会文化心理依据,由此大大限缩相关阐释的实际效果与生命力。也正是因此,在进行文学的“文化阐释”时,应该充分注意个体阐释行为对社会整体价值取向和主导价值系统的融入,在确立阐释主体相对合理的需求限度的前提下,找寻文本阐释中有公共性价值的意义向度,由此实现文学批评的实践发展目标。
正如加达默尔所指出的,理解如同语言一样“并不属于‘我的领域而属于‘我们的领域”,文学批评中的“公共阐释”概念即揭示了理解活动中的这一基本事实:阐释活动是一种共享行为,其本身就具有易达成共识的重要的社会沟通价值。尤其在文学领域,由于文学批评及其“公共阐释”诉求“提供了文本意义的普遍生成路徑”,这使其可以在充满异趣的读者之间建立起一系列的主体问关系,由此有效推动文学语言从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不断跃进,有效推动作品的普遍理解、接受并最终成为社会交往的一种重要中介形式。由此视角审视,我们亦不难发现,过度主观化、相对化、私人化的阐释学立场,貌似促进了文化繁荣,增进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但其实质却是对文学阐释“公共性”基础的侵蚀,是对文学作品潜在交往属性的压抑,其从根本上削弱了由作品意义所凝结的社会共识乃至共同信仰。而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警惕的,同时也是我们吁求文学批评合乎理性的交往作用、进而建立一种文学批评的“公共阐释”的初衷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