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政策改革探讨

2018-11-04 09:04张缨
财经界·下旬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自费来华留学生

张缨

摘 要:现阶段,高等学校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8年颁布的《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该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重视并加以解决。本文就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自费 来华留学生 收费政策 改革探讨

《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以下简称《通知》)于1998年年初颁布,是目前我国高校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上位法,是各高等学校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定价的基本文件和政策性依据。《通知》的出台,对规范我国高校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管理、缓解高校教育经费不足压力、推动自费来华留学生工作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距今为止,《通知》已经执行20年,20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留学生收费管理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而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需通过改革和完善收费政策予以解决。

一、《通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规定与现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一致,高校在实践执行中存在矛盾

1、关于对缓交学费者可收取滞纳金的规定

《通知》规定:“三、……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准予来华留学生缓交学费,缓交期限一般为一至两个月,对缓交学费者应收5%的滞纳金”。基于此,高等学校对于缓交学费的留学生是可以收取滞纳金的。但是,如果高校向缓交学费留学生收取滞纳金的话,则不符合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的另一个规定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滞纳金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7〕42号):“由于现行教育收费中没有滞纳金项目,因此,任何学校均不得擅自向逾期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学生收取滞纳金”。目前,这两个文件均具有效力,规定指向相同,但关于滞纳金收取与否的规定相互矛盾,高校存在执行难点。

2、关于来华留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时已收取学费的处理

《通知》规定:“来华留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时,已收取的学费一般不转、不退”。由此可理解为:对于已收取的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准予高校不作退费处理。但若高校依据该文件不予留学生退费,则与另两个文件的规定相冲突:一是《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計退剩余的学费”;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规定:“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基于后两个文件规定及高校工作实际,高校在实务操作中实际上难以真正做到不退学费,因此《通知》中关于 “已收取的学费一般不转、不退”的规定已不具实际意义。

(二)现行制度所定标准未能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成本和学生培养成本逐年增长的实际,未能反映市场需求

《通知》对文、理、工、医、艺术和体育类专业按照学生类别分别制定了学费标准。如,学历教育的文科类专业,本科生为14000~26000/学年;硕士研究生为18000~30000/学年;博士研究生22000~34000/学年;理科和工科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10%~30%。医学、艺术、体育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50%~100%。

结合实际,上述收费标准对接受自费来华留学生的高校产生了以下方面影响:

一是收费标准未能反映学校的办学成本和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培养成本。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其学费标准的制定主要以成本分担理论为基础,高等教育费用应该由国家与家庭(个人)共同承担。而自费来华留学教育具有明显的私人产品属性,留学生在学费标准上不享受国民待遇。另外,国家对自费留学生并无经费支持。也就是说,在无需考虑“公益性质”的情况下,与留学生的教育成本相比,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般应高于成本,至少应等于成本。那么,一个学生的教育培养成本是多少呢?以我校学生为例,2017年,学校委托某“四大”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根据《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5〕1008号)对我校2016年度生均成本进行测算,在不考虑在学科系数的前提下,我校培养一个在校学生每年的成本大约是70,542.64元,而《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以文科生为例,文科生学费标准为每年26000元至34000元,两相比较,实际收费却远远跟不上成本。

二是收费标准背离了社会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从98年至今,20年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物价水平大幅提升,高校办学成本和学生培养成本随之大幅上扬,而维持不变的留学生学费标准导致高校的学生培养成本与收费收入之间的资金缺口逐年增大,由于国家对自费留学生没有经费支持,因此,这部分资金缺口并不能通过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补贴予以弥补。也就是说,在成本不能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高校必须从自有经费中安排经费支持方能完成自费留学生的培养任务,多招收一名自费留学生则需多一份补贴经费,对高校产生的经费压力是不言而喻的,高等学校经费不足的压力日益显现,进而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的招生和办学积极性。不但会给高校的办学质量造成影响,也影响整个培养自费来华留学生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政策的建议

(一)修订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条文内容相互冲突或矛盾的条款,确保制度的一致性

(1)根据上述“财综〔2007〕42号”文件规定,对教育收费收取滞纳金是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是“收费红线”,因此建议删除“对缓交学费者应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另外,“缓交期限一般为一至两个月”的表述不清晰,建议直接明确缓交时间或者将缓交费用时限的处理权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行决定。因此,可考虑修改为:“缓交期限为不超过两个月,具体由高校自定”。

(2)由于“教财〔2006〕2号”和 “发改价格〔2013〕887号”已先后明确学生在未继续学业情况下可准予退费,而且,基于《通知》中“已收取的学费一般不转、不退”有“一般”二字,其并无实质性判断标准,以至于在实际工作中,不予退费的处理在高校实务操作中难以实施,原规定不具实操性。故现行政策“已收取的学费一般不转、不退”建议修改为按照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由此,修改后的条文具体为:“来华留学生因故中途退学或转学时,高等学校可根据留学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已收取的学费”。

(二)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定价亟待建立市场化机制

基于前述关于留学生教育的属性分析,则留学生的学费应当完全由市场决定,其学费就是向留学生提供的高等教育服务的价格。由于现行政策分学科、按类别对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收费标准制定了统一的定价范围,并设定了最高限价,并未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教学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其办学成本、办学规模和市场需求的差异性,且没有建立動态调整机制,收费标准长期不变,高校没有定价自主权,直接影响了学校办学积极性。

为鼓励高校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拓展教育资源,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我们建议对来华留学生学费定价政策作出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赋予高校定价自主权,准予高等学校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学生生源、自身教育质量、学科、专业、办学目标和地域等因素自主确定留学生学费标准。为避免高校通过低价政策抢夺生源,干扰优质高校的品牌优势,国家可通过制定留学生学费下限进行控制,同时通过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滞纳金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7〕42号).

[3]《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

[4]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

[5]伍海泉,项良琦.自费来华留学学费定价研究. 财务与金融. 2012年第3期总第137期.

[6]《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7]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2099号).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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