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互联互通迈出实质步伐

2018-11-02 10:20
中国经济信息 2018年20期
关键词:债券市场交易所资质

伴随金融领域的强监管,评级机构的发展将趋于规范,我国债券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也将进一步增强。

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联合发布2018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围绕着逐步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监管信息共享,推进信用评级机构完善内部制度,统一评级标准,提高评级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这意味着,曾经银行间和交易所两大债券市场评级资质分头审核、评级标准不一致的局面将走向终结。

统一监管

中国的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由央行和交易商协会认可,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由证监会认可。不同的债券品种由央行、发改委、证监会、财政部等多个部委分别监管,如国债、地方政府债由财政部审批,公司债由证监会监管,企业债由发改委监管;公司债主要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企业债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流通。监管模式的不同导致了业务标准的差异化,监管套利的空间也随之产生。

东方金诚评级副总监俞春江表示,相对分割的债券市场在准入、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方面的差异逐渐暴露出弊端。对评级行业发展来说,债券市场相对分割带来了对评级机构的多头监管,评级机构遵循监管和自律规定的成本居高不下。《公告》提出要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的逐步统一,对同时在两个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开始实施统一监管,为提升评级执业质量,促进评级机构向市场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提供了制度基础。

《公告》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协同债券市场评级机构业务资质的审核或注册程序,对于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评级业务资质互认。

俞春江认为,资质的互认将为两个债券市场参与方带来评级机构的更多选择,也有利于促进评级机构之间在提升评级质量和投资人服务质量方面的相互竞争,更好地满足市场对评级的需求。

中诚信国际研究院宏观金融研究部高级分析师刘心荷认为,公告提出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业务资质互认等内容,将极大推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有利于降低监管套利空间,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定价机制,帮助企业降低因评级资质无法互认所增加的评级成本。

《公告》提出鼓勵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法人,通过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整合,更好地聚集人才和技术资源,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做大做强。

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认为,之前信用评级行业受人民银行、原银监会、证监会、原保监会及发改委等部门多头监管,监管政策传导及信息披露相互交错造成无论是评级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及评级标准的设定均存在管理漏洞和级别失真现象。同时,大部分评级机构有两个招牌,分别针对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进行评级,但同一家公司给出来的不同产品级别不一致,造成一二级市场定价和投资乱象,现阶段评级公司的业务合并是大势所趋。

明明表示,公告强调了未来将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自律调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打消买卖级别和违规评级的乱象,这对于推动国内评级行业健康发展是必要举措。

恒丰泰石(北京)资本管理公司总经理韩玮表示,本次《公告》的推出主要有四大好处:第一,有利于评级机构提升评级质量、提升竞争程度、促进评级行业发展。第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加强对债券发行主体和评级机构的监管,防范监管套利。第三,有利于债券投资者对处在两个市场之中的债券进行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改善银行间和交易所两个债券市场的割裂状况。第四,有利于跨市场的债券发行人降低评级成本。

未来展望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中国债券市场的改革可以分为整合和放权,放权就是推进市场化的改革,整合就是让市场在一个统一和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得到健康发展,在标准方面实现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债市的违约主体中不乏评级较高的公司,这说明当前国内债市评级存在一定问题,评级虚高有待改善。预计未来,对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明显强化,评级机构的发展将趋于规范,有助于增强我国债券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提升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水平。

有观点认为,未来监管部门或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继续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监督管理的统一化进程,使债券资金在两个市场互相流转,形成统一的收益率曲线。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接下来债市统一管理仍有可能在不同领域推进,包括承销商业务资质、信息数据公布、收益率曲线、信息披露标准及违约处置流程规范等方面的统一,当然这些要建立在两个市场互联互通的基础上。

有律师表示,债券市场统一管理接下来需要注重规则的统一。“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制订的规则不适用《证券法》,在债券持有人起诉到法院后,会面临司法审查,即法院可能认为大量规则是无效或者效力存疑的,因此,国内债券市场首先应该解决的是《证券法》的统一适用问题,即银行间市场有关固定收益工具如短融和中票适用统一的《证券法》,即《证券法》适用范围里增加短融、中票。”

一位国信证券固定收益人士表示,债市统一监管并非将所有债券市场统一到一个监管部门下,而是充分发挥协调监管机制,当然前提是如资管产品一样统一债券市场的所有标准,这种情况下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监管的统一。

《公告》的发布是完善债券市场管理制度、推进债券市场联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监管统一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将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进一步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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