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仲勋的宗教工作思想及其特点

2018-11-02 10:08张晓晨
理论导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统一战线习仲勋

张晓晨

摘 要:习仲勋的宗教工作思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积极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他以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为基础,强调要深入做好信教群众工作,要以法律为武器,依法管理国家的宗教事务。习仲勋宗教工作思想的特点是原则的坚定性、思想的前瞻性、工作的全局性,其对我们更好地开展宗教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习仲勋;统一战线;宗教工作;依法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10-0043-05

习仲勋是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是中国共产党杰出的政治工作领导人,无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还是改革开放以后,他都长期致力于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的探索与实践。在宗教工作方面,他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处理具体问题上兼具原则的坚定性和方法的灵活性,其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见解不仅拓展了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的理论财富,而且为我们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指导。

一、宗教工作的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习仲勋宗教工作思想的主线,贯穿于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工作实践中。习仲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我国的宗教工作实际出发,在具体工作中反复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党的中心工作要求,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贯彻始终。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宗教界人士结成统一战线。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1]1954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就使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问题不仅得到了尊重,而且得到了法律保障。习仲勋深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关系到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是否能够信任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关系到他们是否能够以积极的态度参与新国家的改革和建设,因此,他在第三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1955年5月)就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了详细阐述,他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对待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政策。它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它的积极目的,还在于团结广大教徒积极参加反帝爱国运动,吸引他们参加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伟大事业。”[2]161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在对宗教正确认识的基础上确立的一项基本政策,它不仅有利于宗教工作的有序开展,更有利于团结争取宗教界人士,巩固新生政权以及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我国开展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时期,习仲勋积极推动我国的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废除压迫剥削制度、废除寺庙内部的封建管理制度;推动我国的天主教、基督教摆脱帝国主义、敌对势力的控制,开展“三自”(“自养”“自治”“自传”)爱国运动。习仲勋指出,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并不是所有制度都要改,只是改革那些侵犯人身自由、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民族发展、与国家法令相抵触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对与国家法令没有抵触,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禁忌、习惯、制度,则予以保留,并特别强调“宗教信仰是思想问题,应该自由,任何人不能干涉”[2]191,“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長期政策,现在采取这个政策,将来仍然要采取这个政策,只要有人信仰宗教,政府就要保护他们的信仰自由。”[2]189他讲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在中央还是在地方,现在或是将来都是一样的,一视同仁的,给予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以充分的保障,使他们能够团结一心,投身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中。此外,习仲勋也提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的宗教工作经验很有限,这就要求宗教工作干部“在宗教工作中,必须反对简单急躁、企图采用行政命令来处理带有历史必然性、社会性和群众性的宗教问题。同时也要反对不敢接触宗教问题,如某些地方对非法的宗教活动活动不加限制与打击的束手束脚的右的错误”[2]154-155。而是要充分认识到宗教问题的特殊性,注重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水平和宗教工作的业务水平,不断探索,防止工作中出现“左”和右的错误。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宗教工作在指导思想方面进行了拨乱反正,宗教工作重新走上了正轨。习仲勋认为,新时期做好宗教工作要注意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要充分考虑到历史情况和现实条件,要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他讲到,“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使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2]393为了切实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他推动了爱国宗教组织的恢复和健全;宗教活动场所的合理安排;宗教界人士中的冤假错案的平反纠正以及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等。他还在全国宗教局(处)长会议上特别强调,要“克服宗教工作中‘左的思想,防止右的倾向”[2]390,因为有“左”的思想的人,往往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因此,他要求我们在宗教工作中,要考虑到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和群众性的特点,本着慎重的原则,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团结、教育广大信教群众,肃清“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使党的宗教政策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贯彻执行。

二、宗教工作的基础:团结广大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

宗教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部分,而团结广大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是宗教工作的重要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帝国主义国家企图通过操控中国的教会,来控制人们的思想,进而达到他们颠覆新中国政权的政治野心。为了摆脱帝国主义对中国天主教会、基督教会的操纵,我国发起了“三自”爱国运动,使中国的教会能够“自治”“自养”“自传”,肃清帝国主义对中国教会的影响。然而,极少数教会内部的帝国主义分子却滥用“神权”,肆意处罚参与爱国运动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甚至宣扬爱国是有罪的;作为教徒就要先爱教,再爱国。根据这种现实问题,习仲勋在坚持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工作主线的前提下,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团结广大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提出两个“统一”。

一方面,习仲勋强调爱国与爱教是统一的,爱国与爱教可以同时并行。“爱国爱教是统一的,因为爱国是每个中国人神圣的职责,宗教徒当然不能例外,所以任何宗教徒只要他们是中国人,就都应当爱国,……社会主义的建设与发展,是和每个教徒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不管信这种教或信那种教的人,都希望有一个独立富强的新中国。……国家好了有利于办好教会,教会办好了也有助于国家。因此,爱国与爱教是一致的。”[2]175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爱国,对祖国忠诚,积极参加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国家强大了,自然有利于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因而,把爱国与爱教统一起来,不仅有利于团结广大的爱国教徒群众,更有利于教会的健康发展,国家的繁荣稳定。

另一方面,习仲勋强调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统一。“我们向来认为,人们信教与不信教,是思想上的差异,这是次要的。而大家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主要的。”[2]265新中国成立后,一批又一批宗教界的先进模范人物,积极参与国家建设与发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在促进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以及国际交流与睦邻友好等多个方面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和尊敬。各人信仰不同,但并不妨碍团结,只要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都能投身于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国家建设中去,那么他们的目标就是统一的,利益就是共通的。反之,“如果我们只是片面地看到甚至过分地强调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存在着差异,而无视或者轻视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一致,不努力加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共同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那就会给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2]392可见,强调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不仅有利于二者之间的团结和联系,更有利于为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开创新局面,从而回馈于广大人民群众,遵循了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此外,习仲勋还在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指引下,大力倡导做好信教群众的团结和教育工作:一是要团结信教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信教群众里既有教徒群众又有神职人员,教徒群众与神职人员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因此,要团结信教群众,我们就要摆正态度,满足教徒群众的基本需求。习仲勋强调,“凡是有教徒群众的地区或部门,都应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教徒群众的工作……纠正盲目急躁情绪和对教徒采取歧视、鄙弃的错误态度。”[2]166虔诚的教徒群众大多数都是劳动人民,我们需要以耐心诚恳的态度,保护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所举行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并适当帮助其解决生产上、生活上的困难;我们还要尊重神职人员在其宗教组织中的地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帮助他们解决一些经济上的困难,使他们的生活得到基本的保障。习仲勋指出,“关于神职人员生活困难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以社会救济的名义,分别予以必要的补助。……教会房产为我占用而发生生活困难者,占用单位应当与教会订立租赁合同,交付一定的租金。”[2]167当信教群众的实际困难是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下得到解决的,且他们的基本需求又能得到满足,那么我们自然能够团结广大信教群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贡献力量。二是要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思想教育、政策教育和法治教育。所谓的思想教育就是要经常不断地对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让信教群众了解到“社会主义是全国人民团结的政治基础。我们要求宗教徒参加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而不是要用行政命令消灭宗教或强制人民不信教。”[2]178政策教育和法治教育就是向信教群众讲解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任务和工作方法;宣传宪法以及相关法律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

总的来说,团结广大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是宗教工作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让广大信教群众相信,我们坚决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照宪法规定,保护他们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使他们了解到保持自己的宗教信仰与他们积极投身于社会建设、祖国统一及维护世界和平事业是协调一致的。

三、宗教工作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武器

我们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党的政策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习仲勋指出,要做好宗教工作,就要善于运用法律这个强大的武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改革开放初期,隐藏在基督教内的反动组织——“呼喊派”就曾借我国对外开放之机,利用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向我国进行渗透活动,企图颠覆我国的国家政权。“呼喊派”甚至扬言要把那些热爱国家,拥护党的领导,拥护“三自”爱国运动的教徒清除出教会,不仅给基督教造成了惡劣的影响,更扰乱了我国的社会秩序。为此,习仲勋在研究“呼喊派”问题的专门会议上指出,要解决“呼喊派”问题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武器”[2]255,并倡导制定宗教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是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对内,我们要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习仲勋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身份为何,都要遵守国家的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都要在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他强调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以及不属于正常宗教范围的迷信活动,必须坚决予以取缔”[2]395,要坚决揭露、打击那些打着“宗教”旗号进行反动活动的个人和组织,教育、争取和团结被欺骗、被蒙蔽、被利用的大多数信教群众;另一方面,我们要依法保护一切遵守国家法纪的正常宗教活动,“凡教徒不违反国家法律所举行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均应予以保护,不得干涉。”[2]190他曾提到“要坚决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规定,继续做好开放重点寺观的工作。……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应该移交而没有移交给佛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管理使用的寺观,要坚决移交;已经移交了的,要抓紧解决好遗留问题。……任何设置障碍,制造矛盾,顶着不办的现象,都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寺观移交以后,要真正由僧道人员自己管理”[2]350。他认为,对已经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行政领导,帮助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搞好民主管理,但不要包办代替。

对外,要以法律为保障,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活动。习仲勋指出在旧中国时代,“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都曾经多方控制宗教界,力图把宗教作为他们的工具。”[2]188新中国成立后,国外敌对势力不甘心失败,千方百计地进行渗透和破坏,妄想重返中国大陆。某些西方国家一直试图通过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影响我国人民的价值观,改造我国意识形态,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进而为其和平演变中国的政策服务。为此,习仲勋强调“绝不允许任何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干涉中国内政,绝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插手和支配中国的宗教事务,这是中国宪法明确宣布的。……中国教会的事务由中國神职人员和教徒在宪法范围内自己来办”[2]464-465。他认为要以法律为保障,依法管理国家的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宗教界朋友,调动宗教界一切可能调动的力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避免任何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干涉中国内政。此外,我们必须划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颠覆活动与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往来的界限,一方面要严防国外敌对势力采取各种形式和办法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要依法取缔非法宗教组织,禁止非法开办经文学校、修道院、神学院,对非法的宗教活动予以坚决揭露和打击;另一方面,要鼓励宗教组织开展正常的对外交流活动,比如习仲勋就曾讲到,“道教在港澳、台同胞中,在海外华侨、华人中至今仍有相当大的影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改革的发展,……道教协会要在努力做好国内工作的同时,重视并积极开展对海外友好交往,为实现‘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贡献自己的力量。”[2]431也就是说,通过这种友好的对外交流活动,增进活动双方的了解和友谊,不给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不断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四、习仲勋宗教工作思想的特点及启示

第一,原则的坚定性。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习仲勋的宗教工作思想告诉我们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这是宗教工作的基本原则,不可动摇。但这并不是说,我们要取缔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要求信教群众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也不是要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上的差异放大,将二者对立起来,而是要在充分了解我国的国情基础上,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避免将马克思主义理论“教条化”。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论上,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知识,了解宗教的起源、本质、特点、社会功能和影响,尊重宗教的客观发展规律;还要学习宗教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政治、哲学、历史乃至艺术领域的相关内容,触类旁通,具备做好宗教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实践中,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方针、政策。一方面不能采取简单的行政方式、急躁冒进地去对待宗教工作,忽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一方面也不能对宗教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而是要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从宗教事务部门的机构建制到工作人员的选择、培养,从领导方法、工作方法的改进到业务经费保障都要有所加强,避免在宗教工作上出现“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三不管”现象。

第二,思想的前瞻性。习仲勋的宗教工作思想特别强调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强调在工作中要善于运用已有的法律武器,他曾指出要“尽快制定宗教法”[2]256,这些思想极具前瞻性,对我国依法管理宗教工作产生了重要推动作用。2004年7月,国务院通过了《宗教事务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宗教法规陆续出台,1994年1月,国务院以第144号令、第145号令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两部行政法规。进入21世纪后,国家宗教事务局又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以及《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等法规,进一步加强了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保障了宗教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我们做好宗教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习仲勋的宗教工作思想也提醒我们,要时刻警惕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打开国门,开始了深层次、宽领域、多方面的经济文化交流。这有利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前进,文化的相互激荡,我国宗教界与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日益增多,但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秩序与和谐稳定。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除了要依靠法律手段加强对我国宗教活动方面的管理和监督,还要注意造就一支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又有相当宗教学识的宗教职业人员队伍,使中国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由中国各宗教自己掌握,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操控。

第三,工作的全局性。习仲勋的宗教工作思想让我们认识到宗教工作不是孤立的,它关系到国家的发展与建设以及国际间的互动与交流。习仲勋曾指出“宗教工作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2]388-389,之所以要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宗教界朋友,调动宗教界一切可能调动的力量,目的就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习仲勋的宗教工作思想是以国家发展全局为出发点,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落脚点来看待宗教问题的。因而,在新形势下,我们在宗教工作中,也要着眼全局,充分认识“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3]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2-3.

[2] 中共中央统战部,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习仲勋论统一战线[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

[3] 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N]. 人民日报,2016-04-24(01).

【责任编辑:黎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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