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微信保健品公司”侵害腾讯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微信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樣,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标有“微信”字样的商品,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微信保健品公司”在2015年成立的时候,“微信”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已通过海量用户的长期使用与腾讯公司建立起稳定的联系,其“微信”字样及图形商标标识家喻户晓、广为人知,而且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了驰名商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此次生效裁判,首次以司法判决形式认定“微信”为驰名商标,应当给予跨类别保护,他人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