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稚悦
(山西省文物勘探中心,山西太原030001)
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为皇权专制的“家天下”,但民间社会运行却有相对的民主性,乡间民主与中央专制,看似矛盾冲突的两个方面在这个国家却得到了统一。个中缘由固然很多,但其中与一些重要的因素如中国国土辽阔,交通极为落后,人口众多,基层官吏人数匮乏等有关。据费正清先生等人的估算,清代全国正式官员大约为27000名,包括2万名文官和7000名武官[1]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P16),而中国总人口在乾隆时期突破1亿,以后更持续增长,道光时突破4亿,且有90%以上人口居于广大的乡村与村社,散落于平原、盆地、山区、高原、森林之中,每一个村社对外界而言形成相对封闭的小型的地理环境。县衙对众多村社事务的管理难度很大,村社自治就成为了古代山西社会的一个重要文化特征。
“晋俗每一村为一社,若一村有二三公庙,则一村有二三社。社各有长,村民悉听指挥,因令即以社长为约长,仿古人连村置鼓之法,令其鸣锣相闻,平日则自窝清匪,闻警则互相救援。……详定条规,不令造册点名,以免吏胥滋扰。”[2](清)宋文蔚.皇朝掌故汇编.卷五十三.保甲.求实书社,1902年铅印本.
以上资料表明,在这种只见社首,远避吏胥的区域社会里,山西民间自治已经在规模、形态、建制、习惯、思维以及与官府的关系等方面非常成熟,而与之相匹配的是自治传统与文化氛围下的对基层首领选举、职权范围、任职年限等乡规民约的成熟。
如黎城:伏以社事浩繁,素少条规,村人瓣理遂多久矣。……兹者合社公议,重加整顿,将旧染之弊,尽行扫除。新立之章,谨为循蹈。庶社事蒸蒸日准,渐臻□□,庇每年香首任其事务,可不至游移恍□,患无法守也。为此,故将社规阴列
凡每年排香首务择村中正人,无论何姓,要排出本股之外,不准至亲者私相授受[1]南村社规碑.清光绪三十四年.现存黎城县南村.。
高平:永万村“乡约甲长非公正之人不可充应,惟社中共公举觅。”[2]重整社规碑.清嘉庆二十一年勒石.现存高平市北诗镇永万村.
长治:“社首须择身家公正之人充当。严禁不许复立小社,假借神威,凌辱良善。”[3]乡规民约碑.清嘉庆二十一年勒石.现存于长治县荫城镇长春村.
洪洞:“今之所谓香首者,似第因焚香礼神而名也,而其实则所以倡一乡之人,相与兴利除弊、同心协力以理一乡之事者也。故重其人,必三年公举;考其绩,必三年有成。其任至重,其责至巨也。”[4]今之所谓香首者.清同治六年勒石.现存洪洞堤村乡堤村.
阳城刘庄村:“一乡之中,立社为重,而一社之中,举人为要。”[5]接替碑记.清咸丰八年勒石.现存阳城县白桑乡刘庄村.
以上各地资料,细则虽有些许差异,但有不少共同要点,一是要求基层管理各种事务的首领如社首、香首、乡约等人须以社事为重,以村社的发展为重;二是对充膺首领人员的人品、家风要求很高,须在正直人员或中正家族中选举;还有的地方细化到社首与香首不得在同一至亲家庭中选举。
除了这些任期较长的正式管理人员,即使为修建庙宇的临时管理者,其能力、职权范围、人员数量及管理的账务等,也有严格规约。
如同治年间,孝义杏野村的三义庙、圣母庙与龙王庙因年久失修,“圣像凋残,众社首目睹心伤,思兴补葺,奈工程远大,遽难更新,因无老成,多不谙练。共举武可能、任才祯、冯富楚三人为经理,新兼纠首。”[6]重修三义庙碑志.清同治四年勒石.现存现存孝义市兑镇镇杏野村.方山县《重修武当山元帝庙并诸神庙以及下院行宫两廊钟鼓二楼碑记》记载“(元帝庙)几至倾圮。住持僧心融目击心伤,不忍坐视,恭请九村檀越人等,公议重修,询谋佥同。村人慷慨应允,公举经理者数十余人,倾囊乐输,以祈四方善人君子共襄盛事。然工程浩荡,不数月而难以告竣。七年经始,至十一年成终”[7]重修武当山元帝庙并诸神庙以及下院行宫两廊钟鼓二楼碑记.清道光十三年勒石.现存于方山县北武当镇曹家沟真武行宫.(图一)。
图一 方山县北武当镇曹家沟清道光十三年《重修武当山元帝庙并诸神庙以及下院行宫两廊钟鼓二楼碑记》
柳林在重补修梵禅寺时“于是里人即议为总理纠首”[1]重补修梵禅碑记.清光绪十年勒石.现存柳林陈家湾正果寺.,孟门镇罗家坡村维修关帝庙时“于是共举明之子陈维君、举端之侄冯元明仍为功德之主,更举陈国位、陈山仲等以为督工纠首,乃各出己赀兼募化四方”[2]重修老爷庙碑记.清乾隆五十七年勒石.现存柳林孟门镇罗家坡村.。
由此可见,即使为临时的任期较短的(有的地方维修庙宇几个月即可完工)管理人员,荐举的人也须具有大家公认的干练组织能力才可充任纠首,人数至少得在二人以上。
由于山西基层社会的自治化程度很高,因此,村民不仅注重社首等人的人品,也非常在意社首等人权力的范围,并力图用规约的内容和形式对社首、香首等人进行约束和规范要求。如黎城南村:
一、凡社内每年花费钱项,到六二月,协同维首人庙中清算,不准香首私自弄权。
二、凡社内所积仓谷,逢开放之年,领者每斗出一升之利,不准素餐。
三、凡村中榭木砖瓦,不许毁惕。倘有私卖私买者,罚罪惟均。
四、凡膺乡约者每年随社首选择任用,不准彼此争夺。
五、凡社内所有一切社物,只许出赁,不准私当。
六、凡每年秋夏倘有窃取者,不准巡田私自独吞,违者,社内有罚。
凡以上数条,原为整顿社事起见,无论社首花户,均宜遵瓣,倘□私舞弊,犯社条规,富者罚演戏两天,贫者罚八仙一口,荤供一桌,如或□□不遵,逐出社外,以做效尤[3]南村社规碑.清光绪三十四年.现存黎城县南村.。
高平:
李门村“凡充膺社首者,每年于收社粮之日,必将一年所需之费照账筭清,实贴花单,转班交社,勿得擅专”[4]重整社规碑.清光绪七年勒石.现存高平市河西镇西李门村玉皇庙内.。
中坪村“各庄社首不许徇私减公,违者议罚……倘有有鸣钟够三次,七社维首齐至大庙,如有一社不到,议罚……本庄各社有事,议处不妥送至二仙庙,六庄公处议罚。”[5]六庄七社公议条规碑记.清咸丰十年勒石.现存高平市北诗镇中坪村.长治:
“社首…严禁不许复立小社,假借神威,凌辱良善。”[6]乡规民约碑.清嘉庆二十一年勒石.现存于长治县荫城镇长春村.
如果管理者换届,要进行公共财物的交班,有的地方除了纸质记录,还勒石刻碑。
阳城泽成村有几通社首之间换届时的接替碑,碑中记载的社首的任职年限,任职期间的收支及交接时社中公物留存情况,
“邑西府泽社,匪伊朝夕矣。旧有社首五人,春祈秋报一切祀典,率由旧章,有其举之莫敢废焉。杨金丰等自任事三年,所余赁钱置什物,今当告谢之期,载於勒石,是为记。
住持僧寂宽
三年共存货钱贰千壹百六十文
四、五年共存□□钱柒千壹百六十文
买铁火炉壹个使钱壹千文
买方槕壹张椅两把使钱贰千九百文
补□棚使钱九百文
官费使钱叁千四百廿文
买□壹张使钱壹千壹百文
朝神□□□□□文照社内
做□橙壹□□□
东社买□□钱叁百五十文官费使用
总理首事刘魁宝杨金丰刘玉璩司洪发李发仓”[1]咸丰丁巳年接替碑记.清咸丰七年勒石.现存于阳城汤帝庙.(图二)
图二 阳城咸丰七年《咸丰丁巳年接替碑记》
同县刘庄村的《接替碑记》记载也有类似记载,“且一乡之中,立社为重,而一社之中,举人为要。从来社之定规:宰社者,三年一举。财王君等,於咸丰五年入庙,谨守社事,整齐什物,初不敢悠忽相将,致有愧於当躬。兹值瓜代之期,凡三载之作为,谨勒於石,永为记之耳。”并附有详细的社内账目的开支与结余[2]接替碑记.清咸丰八年勒石.现存阳城县白桑乡刘庄村.。(图三)
图三 阳城县白桑乡刘庄村清咸丰八年《接替碑记》
这些诸种限制与刚性要求、从大到定时公开村社财务、换届时村社财务结余公开、开放仓粮、社首不得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小到对村民的处罚和村社的一砖一瓦及村社开会,都对社首等人作详细规定。
这些资料的留存,表明山西基层社会自治化下乡规民约的成熟与完善,对基层组织者的规约及监督,是村社自治得以有序运行的前提。
即使为临时管理者,规约也对其权限有严格要求。如对临时荐选的纠首的权责与分工有明确规定,并为此精细划分分工。柳林地区的《重修二郎庙正窑碑记》中的管理人员就有“督工纠首、经理纠首、管帐纠首、收施纠首高升堂、张缉熙、高振伦、党尚泰、刘附山和商号恒盛号的徒九、庞树德、清盛楼的李承英、高同景”[1]重修二郎庙正窑碑记.清咸丰十一年勒石.现存柳林镇二郎庙.等数十人。
如果为跨村合作,也要订立几个村共同遵守的规约。如方山县麻地会乡赵庄村在维修关帝龙王庙时,除本村纠首侯朝禄等十六人外,“还有大西沟纠首侯梅等四人,庄儿上纠首刘光宁等三人,津良镇纠首张应福等五人,东沟村纠首冯占鳌等六人”[2]创建关圣龙王碑记.清雍正十二年勒石.现存于方山县麻地会乡赵庄村.方山大武镇西相王村在重修玄天宫时也有本村纠首肖振等六人、众村纠首任万道等十一人、在城纠首任雨等四人和乡耆李三命等各司其责[3]西相王村在重修玄天宫.清顺治九年勒石.方山大武镇西相王村佛堂龙天祠.。
除了既有规约约定,有的地方还有专门的监督人员,如柳林镇锄沟村《关帝庙重修碑记》就记载有经理纠首与督工乡耆[4]关帝庙重修碑记.清道光三十年勒石.现存柳林镇锄沟村关帝殿.。从找寻木料、石材、丹青、泥塑、石匠等等,事无巨细,每一过程都不可缺少。
这些规约的订立,使得不同村社的临时参与者数十人能各司其责,有序而协调地参与几个村社共有的庙宇群的创建与维修。
简要之,用规约的方式对最基层管理者进行约束,无论社首、香首、乡约、巡田者,或是临时创建维修庙宇的纠首经理等人进行约束与规范,对其的人选、业绩、权限范围、犯错后的不同的处置方式进行规范式的考量;从亲疏关系、人品、职权范围等方面制定规约;以规约阻止其暗箱操作,管理者受到被管理者的监督,其权限在上任之前就已被放入规约的囚笼;体现了民间在选举程序、行使职权过程、任职年限、业绩考核、基层村委的交接等重要问题上民主的运作形态,显示了民间一定程度上权利运作的民主性、公开性和监督原则,表现了悠久传统的民间自治智慧与经验。
正因为民间不论是长期的社首、香首等,还是非正式的纠首、经理等,都经过了民间选举及权力的约束与公开。他们下有村民信任,上有官府支持,有的成为县衙非常倚重的基层力量,甚至连体制内朝廷铺兵的管理和推荐,也要经过乡约的荐举与公报。如康熙年间高平的《正堂柯老爷除害安民记》:“高平百里八铺。西厢总铺铺司一名,铺兵四名,其余铺司一名,铺兵三名,每名各有□食,载在经制。旧例,两人应一名,俱用各铺土民。迎送官长,传递□书,往来最便。即有老病物故者,乡约公报,不假手于铺司波累远乡之民。其后奸人伺隙盘据铺司,长子孙于其中,佥报之权专归一手,干没工食,鱼肉铺兵。始分一名为四人,复分四人为八人,舍强而报弱,舍近而求远,祸则荡于吓骗,远则利于包揽。每报一人,吓骗十余人,一不遂则祸立随之。其经彼包揽者,初应索上道钱,逐年索米食钱,退役索送路钱,否则连报四□次,拖累数十年,中户之家无不立破。八铺皆然,总铺尤甚。涿郡柯公来宰是邑,甫下车,锐意剔弊安民。正猛虎渡河之日,西厢总铺司李国聚父子,包揽铺兵,借报诈骗,仍逞故技。发端于城西南里,自春徂夏,连报铺兵六人,乡民怨入骨髓。里中孝廉李焻、王玉柱、王茂才、陈振藻、张炜、张星灿、申渡、李大犹、李大观、陈尚、陈□、李大任、李世録,里民邢继绪等,义形于色,具以其情控之官。蒙公照察积弊,惩一警百,痛责国聚及二子李锦、节干,同时立革,永不许复召。西厢乡约公报西厢土民,以承充总铺,谕令悉遵旧例,不得扣克工食,不得包揽铺兵,不得铺司佥报累及远乡,如城西南等里。乡绅士民,翕然颂德。”[1]正堂柯老爷除害安民记.清康熙三十二年勒石.现存高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谷口村骷髅庙内.(图四)
图四 高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谷口村清康熙三十二年《正堂柯老爷除害安民记》
图五 洪洞堤村乡李村清嘉庆九年《风俗定规碑志》
这种经制外人员荐举管理经制内人员的情况,体现了民间权力与国家权力的相互交融,也说明村社组织得到基层县衙的信任与支持,是一支不可小觑的民间自治组织与权力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村社的管理者的构成并非一成不变,也并非一任到底。我们上文提到,有正式的任职较为长久的管理者,也有临时的任期较短的纠首。但如果正式的任期较长的管理者的行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已让村民无法忍受,那村社非正式权力的力量就会出现并显现出他们的力量。如洪洞李村“买充乡约者有之,里总只故(顾)受贿而不择其人,民不堪命矣!去岁季冬,十三香首等目击心伤,愿与村中老者,公议定规。合同四甲,各存一张……外□每夫公议秤五□□户口,保约副经管。届项二人照此以为一定之规。凡我同议之人,勿论一甲□□甲,乡约□□公□正直人充膺,不能依里总徇情私佥。公议秤锣,许交新。仰□□义二仓六甲交县,仍系里总经管,与村中无干”[2]风俗定规碑志.清嘉庆九年勒石.现存洪洞堤村乡李村.(图五)。
由此看出,负责征收徭差任务的乡约无疑是一个肥差,以为贿赂上级直接任命掌管这一职位就可以任意妄为,这种贿赂上位和滥收差徭敛财的暗箱操作,成为国家律例所涉及不到的死角。对这种没有经过民间的公举且暗箱操作的行为,不仅引发众怒,而且村社另一些没有实权的主要从事宗教事务的管理者香首,联合村社德高望重的耆老对村社首领人员进行行为干预并重新洗牌,从而对村社管理者的滥用职权行为进行改正、约束和限制,重新定出徭差收费标准,以规约明示公众。这种自治中权力的制衡机制,无疑是基层社会权力的一种平衡与纠错力量。
这则碑刻资料显示出民间权力非正常情况下的更迭,展现出民间基层权力相互制衡状况。民间耆老、乡约、地保、牌甲、社首等人的作用恰恰替补了国家基层官员的空缺。集司法、教育、行政、监督、管理、执行于一体的民间组织者和管理者,由他们监督拟定执行的乡规民约是社会的稳定剂,乡规民约不仅以国家的律例、传统文化的伦理与秩序为出发点,还有传统道德观念的理念与精神心理层面的惩戒。
“社各有长,村民悉听指挥。”[1](清)宋文蔚.皇朝掌故汇编(卷五十三).保甲.求实书社,1902年铅印本.高度的自治化程度,使得广大乡村的民众更重视对基层管理者规约的制定,并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荐举、约束、制衡、处罚等经验。
一是在荐举环节未雨绸缪:香首候选人不得为社首至亲;社首人品正直、家风醇厚中正。二是在行使权力过程环节注重约束与制衡:社首任职期间的收支明细,掌管仓储的出借情况;社首卸任时须公开村社财务结余状况;村社一切公物的留存情况都有记载;香首所掌管的财务每年受到维首的监督;香首或社首每三年要进行换届公选;每三年要考核一次业绩;为了防止社首等人送人情,营私舞弊,在规约中明确规定社中公物,只能出赁,不得典当;巡田者抓获夏秋偷盗者,不得私下藏匿罚款;当基层主要管理者出现村民不可容忍的行为,其他管理者及耆老等不在基层组织列队中的村民就会发挥其纠错制衡权力,对村社管理者进行换牌。三是责罚环节讲求平等与公正:即使为社首,与民平等,如破坏规约或犯错,与村民同受一样处罚至开除出社;即使各村社开大会,对社首也有规约,“各庄社首不许徇私灭公,违者议罚。倘有人鸣钟,鸣够三次,七社首齐至大庙,如有一社不到,议罚。倘若六庄七社有事,社首鸣钟不到者议罚灯油。”[2]六庄七社公议碑.清咸丰十年勒石.现存高平市南村二仙庙内.(图六)
图六 高平市南村二仙庙清咸丰十年《六庄七社公议碑》
从以上基层组织的人选、权限、年限、监督、处罚诸种规约可以看出:影响民间基层社会组织运作的因素诸多,这些力量既有形又无形,有形者如事无巨细的村规民约;村社各种管理者、村社老者、国家律例、县衙官府;无形者如村民对任选者执行事务的认可程度、村社不同权限者的相互监督、村社“耆老”的影响。这些因素,向我们展现山西基层社会自治下的有序运行状态,基层社会行之有效的相互制约制衡规则,民间对当地组织管理者进行约束规范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