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昶
摘 要:公民的继承权是因婚姻家庭等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移转关系。本文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遗产论。主要论述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以及哪些财产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遗产在共有财产之中的,如何分割处理?即如何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不能作为遗产的财产有哪些。第二部分:遗产处理论,主要论述遗产分割处理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便正确处理遗产继承纠纷问题。
关键词:遗产范围;界定;处理
一、遗产范围的界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①。遗产作为继承权的客体,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继承开始后,划清被继承人的遗产和他人财产的界限,对于正确处理继承纠纷,防止误判、漏判、错判,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良好社会风气,促进安定团结,意义重大。
(一)遗产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句话有4层含义:
一是遗产发生的时间界限,必须是公民死亡时。这个时间界限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人为改变的事实。公民死亡前的财产不是遗产,死亡后才产生的财产,如死亡赔偿金等,也不是遗产(下文有专门论述);二是作为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财产,已经消费了不存在的财产不是遗产;三是作为遗产,必须是死者(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他人财产不是遗产,遗产在共有财产之中的必须从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所以必须把遗产与他人财产的界限划分清楚;四是遗产必须是合法财产,非法财产如贪污、盗窃和民事侵权所得财产都不是合法财产,都不能做为遗产。因此,作为公民的遗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法律特征,缺一不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消极财产,如个人债务、拖欠的国家税款等也可适用上述标准界定。(后文另有专门论述)
(二)可以作为公民遗产的财产
《继承法》第三条还规定了可以作为公民遗产的财产有:“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四条还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三)可以作为公民遗产的新类型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的遗产范围不断扩大,可继承的财产的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
1.被继承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
(1)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属于遗产。
(2)若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由受益人取得。但有例外:若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放弃受益权,则保险金仍属于遗产。须注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法》第42条)。
(3)被继承人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能继承。但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若被继承人生前已经书面承诺予以赔偿的,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4)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概括继承与限制继承的规则,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与义务都是遗产,继承人继承财产权利时,应当在继承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和清偿被继承人拖欠国家税款的义务。
(四)不能作为公民遗产继承的财产
下列权利(义务),不属于遗产。
(1)被继承人享有的人格权、身份权不能继承②(有例外: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
(2)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3)被繼承人个人承包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办理,但产生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
(4)被继承人享有的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不是遗产,但由此产生的个人收益是遗产。
(5)被继承人享有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使用权。不是遗产,但近亲属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综上所述,人格权、身份权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权是不能继承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等,这些权利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公民死亡后不能做为遗产继承,只能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及承包合同办理,但由此派生的个人收益可以做为遗产继承。
(五)遗产在共有财产之中的界定问题
继承是基于婚姻家庭和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关于财产的承接移转关系,因此遗产往往存在于夫妻共有财产之中,或家庭共有财产之中。
(1)夫妻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除有特别约定的以外都属于共有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例如:甲(夫)、乙(妻)婚后与父母分居,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积累1000000元,甲不幸身亡,父母要求继承儿子的遗产,处理该案时应先分出500000元归妻子乙所有;剩余500000元为遗产。由乙、父母和乙的未成年儿子,四继承人平均继承,每人继承125000元。
(2)家庭共有。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包括配偶的财产),剩余的才是遗产。遗产由全体继承人继承。
例如:甲(夫)、乙(妻)婚后生有一子丙(未成年),三人与父母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甲死亡时,全家共同积累财产200000元,处理该继承纠纷时,该200000元由四个成年人(含被继承人)平均分配,每人分得50000元,其中甲得的50000元为遗产,由四继承人平均继承。
在该案中,50000元遗产为什么不给乙先分出1/2再由四继承人继承呢?因为200000元是全家共同生活时,四个成年人共同积累的财产,甲去逝后,分家析产时乙应得的5万元已经分给了她,甲得5万元纯属甲的遗产,所以不能再分一半给乙。
一句话,遗产在共有财产之中的,必须先析产,后继承。此外,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本身不能作为举办人的遗产继承,但出资人从办学节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的权益可以被继承。
二、遗产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和地点
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法律意义是:①确定遗产与非遗产的时间界限。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便转化为遗产。②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只有被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才为继承人。继承开始前受孕的胎儿活着出生的,有取得遗产的权利。③确定遗嘱是否有执行力的时间界限。有效的遗嘱,只能在继承开始后才有执行力。④确定继承权取得、抛弃的时间界限和继承权诉讼时效20年的起算点。
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中,如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顺序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不同。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不可改变的法律事实。遗产分割的时间是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时间,可由继承人协商而定。
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为被继承人生前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二)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
1.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接受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我国《继承法》第23条规定,接受继承不需要继承人作出特别的表示方式。只要继承人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就视为其接受继承。其立法含义是为了切实保护各继承人的权益,防止少数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继承人,以其他继承人没有做出接受继承的特殊意思表示为由剥夺他们的继承权。所以,在立法时采用了不要式法律行为的规定。
2.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采用明示的意思表示,即要式法律行为。且应当在遗产分割前作出。在遗产分割之前没有作出放弃继承权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一规定的立法本义和上文继承权的接受相辅相成的,都是为了保护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立法的严紧性。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继承权的丧失
繼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依法失去继承权。依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的丧失是基于法定原因,不是基于丧失继承权者的意思表示。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表明,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以实际继承取得的遗产价值来负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务数额超过遗产价值的,继承人仅就遗产价值偿还债务,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放弃继承遗产的,可以不负责清偿债务。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在实践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分清被继承人的债务和被继承人以个人名义代表全家所欠的债务。不能把继承人生前家庭所负的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当作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完全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清偿。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③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没有人依法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是,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三、不同继承类型的继承顺序问题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时,有遗嘱继承人的,按照有执行力的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继承人的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对遗嘱未处分完的遗产,亦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注释:
①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②公民享有的人格权、身份权不能继承。因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是一种专属权利,任何人不得代为行使,所以不能继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4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12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9月.
[4]《民法学》,王利民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02月.
[5]《民法学》,李仁玉著,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