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分析

2018-11-01 21:45刘爱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正当性必要性

刘爱建

摘 要: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获得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信息之间的传递也不断增多,但是在网络中有很多的著作被公开传播,不仅破坏了合理的市场秩序,而且导致社会的工权益受到伤害,为此,必须要加强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只有充分的采用行政保护的效果,才能够全面提升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质量。通过针对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进行深入的研究,能够明确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也可以促进对于网络著作权的管理,在刑法缺失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法的保护能够更好的发挥出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优势,也能够促进互联网产业权益的保障。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正当性;必要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导致网络著作权案数量不断增多,而且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导致很多网络著作权案非常复杂,法律适用范围也比较差,为此,必须要加强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的不断完善,通过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制度,能够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充足保障,在短时间内提高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效果,而且进一步提高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内涵,技术和开放性,通过网络的开放性导致越来越多的网络著作权违法行为也对于行政法保护制度造成了严峻的挑战。

一、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正当性

通常来说,正当性属于行政法领域的核心关键问题,所以要想积极促进行政法保护的推行,必须要明确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正当性,一般来讲,在行政法政治角度,行政必须要符合法律的标准,也就是所有的行政活动必须要严格参照法律,保证法律的合规,因为法律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础,并且能够利用民主化政治制度进行全面的管理,所以法律具有民主正当的特点,由此可见行政法合法性背后的逻辑就是通过行政活动而使得行政法具有合法性,在传统行政法模式下,由于只需要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但是通常来说,逻辑和实践存在较大差距,只要行政权获得形式满足那么就可以获得合法的解释,如果从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制度的过程中没有获得法律手段,则说明行政机关的行政保护缺乏法律基础,由此可见,行政活动的基本范围性就要求行政活动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这里的法系包括了宪法,又包括普通法律,所以只要符合宪法或者法律法规就能够保证行政权的合法性。通过对于传统的行政法按照法律规章制度的要求来看,能够更好的保证行政权的合法性依据符合法律授权的标准,所以尽管我国已经形成了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完整的制度体系。但是在新的行政法框架中,形式合法性的模式依然存在。为此必须要针对行政权的正当性进行全面的分析,通过这样的方式才可以保证网络著作权司法行政在法律的框架内完成,保证真实政治的正当。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通过多种手段的方式进行调整。由于公司法交织的情况非常严重,所以在涉及到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必须要通过公权力的介入。

二、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我国目前网络著作权维权的困境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不断增长,一方面是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的速度非常快,人们侵权的成本比較低,互联网的清泉也更加的方便。另外由于部分网络著作权侵权在清泉的过程中无法找到侵权人,所以只能够诉诸网络服务商这样。的情况也会导致著作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在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的过程中,存在比较大的困难,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当前我国对于抄袭的问题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通常情况下,对于网络著作权的抄袭判定都是著作权人个人通过“调色盘”的方式比对抄袭内容,然而这样的“调色盘”却不能够成为法律判断抄袭的准则,所以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无法有效落实,造成著作权人维权困难的问题时有发生。另外很多的影视作品由于无法准确判断权属,并且网络传播速度飞快,法律适用无法准确定性,而且在网络盗版情况猖獗的情况下,权利人的举证非常困难,即使在公开主张权利,也难以得到公众的理解。例如最近比较著名的两起维权案件,一起是匪我思存举报《如懿传》抄袭,另一起则是黄渤电影《一出好戏》被指责抄袭。网民对此反应不一,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著作权人无法通过准确的方式来证明。由于目前对于侵权案件的判定耗时较长、赔偿金额较低,所以导致著作权人在主张侵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仅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而且还有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最终造成得不偿失。这样也给我国的版权保护带来严峻挑战。

(二)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可以实现公私平衡

由于知识产权在信息产生到传播的过程中属于一种专有权,著作权的主要功能就是表达著作权人的思想情感,并且通过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来获得经济收入。著作权制度的平衡理论包括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创造者来说,能够有效的激励智力创造活动,其实也能够鼓励创造人,通过运用恰当的方式来完善自己创造保证距离创造与许用创造之间的平衡。而著作权由于涉及到公共领域的资源共享方面的利益博弈,如果公共利益受到网络著作权的侵害,则必须要维护公共利益,这样也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手段。另外在网络著作权保护过程中通过运用行政法的保护能够有效的促进产权保护的质量与水平,导致网络作品传播速度飞快,即便是在侵权后果严重时,民法只能提供事后救济与事后仲裁这样的情况无法有效的去保护著作产权。而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诉前禁令比较困难,通过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时,能够及时有效的采取措施,解决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通过激动的行政机关能够让权利人被动地位变得更加主动,进一步减少维权成本,提高市场主体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责任心[3]。

三、结论

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多,为此必须加强对于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必要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著作权法案不够完善,所以在维权方面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造成法律维权效果不理想。而通过行政维权的方式,能够在短时间内起到维权效果,所以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手段。通过本文针对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的主要措施,并且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更好的促进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效果,有力的打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

[1]宗艳霞.论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正当性与必要性[J].电子知识产权,2017(08):11-22.

[2]宗艳霞.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3]陈秀.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J].甘肃社会科学,2014(04):18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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