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律思维

2018-11-01 21:45张明跃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律事务

摘 要: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抽象的法律现象,为法律人所特有,也是彰显法律人特色的重要标签。法律思维的特征主要有法律思维的中立性、法律思维的专有性、法律思维的逻辑性、法律思维的工具性几个方面。探索法律思维,对于增强我国法学研究的水准、法律实践的水平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律事务;法律逻辑;法律人

一、法律思维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关于法律思维的内涵与外延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这也意味着对法律思维的研究依然存在着学术的空间。综合各种学术观点,笔者认为法律思维又称法律思维方式一般是指法律人基于法律专业知识、法学理论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寻求获得法律结果所特有的思考逻辑方式、方法与过程。法律思维彰显的是对法律的综合把握和运用的思维技术,它是法律知识和法律经验的完美结合。法律人只有不断的积累法律实务经验,才能为把法律思维更熟练的落实到位创造必要条件。法律思维的本质是维护法治的思维。具体来讲,法律思维的主要准则包括法律人应当以权利义务作为分析法律问题的基础逻辑;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等内容。

二、法律思维的特征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群体区分于其他职业群体的内在特征和根本标志。法律思维的特征是对法律思维主要特点的抽象性的归纳、总结,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律思维的中立性。法律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法律工作者作为运用法律工具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群体,只有确保本身思维的中立性才谈得上实现公平正义。这种中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个人情感的中立和价值判断的中立,只有情感上确保中立,排除私情、偏私才能够实现价值判断的中立,二者可以说是互为递进的关系式。法律人只有生成中立性的思维方式才能保证自己无条件的服从于法律、避免先入为主、听信一方之言,客观的分析案件。因此,可以认为法律思维的中立性特点是法律共同体理性判断的前提性思维。

(2)法律思维的专有性。每个大脑发育正常的人都会具有思考问题的思维路径,但法律思维只有经过特定的专业学习、理论修养才能够具备。这也意味着,法律思维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阅读几部法律书籍、法条文本就能够掌握的。法律人与大众群体看待同一问题的差异,主要原因就在于两者思维的巨大差异性。另外法律思维的专有性也决定了法律职业共同体范围的有限性,法律案件的分析、判断、处理的专业性与门槛。因此,法律思维的主体是特定的,主要包括法学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生这些系统受过法律教育的人员。

(3)法律思维的严密逻辑性。法律本身就是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求而产生的高度逻辑性的产物。以法律存在为前提的法律思维必然也具备高度且严密的逻辑性,彰显了人类的逻辑文明。法律人对法律问题的思考的全过程都体现着法律思维清晰的逻辑脉络。正由于此,法律人往往给大家留下逻辑严谨的深刻印象,阐述的事项都以法律为依据,依事实为客观基础,不盲从于公众的感性认识。法律的运用与法律思维天然密切,支撑起法律人的理性思考。法律工作者也是依据对逻辑的掌控和驾驭能力验证法律人业务实力的水平强弱和高低。

(4)法律思维的工具性。法律虽是法律人的工具。但毋庸置疑,法律思维对于法律共同体来讲,也具有工具性价值,只不过是法律思维内涵于法律人的脑海中,不具有物质载体罢了。相较于普通大众思考的随意性,法律人思考法律案件都要遵循着严格的思维路线,并不能自由加以取舍。在此意义上,法律人受法律思维的指导、支配,法律思维于法律人而言属于一种思维手段、思维工具。法律工作者经过原始的知识积累与法律业务的经验总结,熟悉的掌握了法律思维的技巧,从而驾驭了这一逻辑工具,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三、法律思维的价值

(1)对法学研究的价值。法律思维作为法律人必备的思想要件是法学研究的重点关注对象。相比过去学界更加关注传统法学领域的研究,当前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法律思维对于法律人的重要性,进而参考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展开了更深层次的研究。拓展了法学研究的新领地,也有助于更深入的认识到法律运作的法律思维的机制,理解法律规范转化成现实社会秩序的思维过程。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抽象的法律现象,对该现象的研究提升了我国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准,进而把研究成果转化为教育资料,培育更多掌握良好法律思维的法律工作者。

(2)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在法律事务中,对于具体案件、纠纷的解决。只有法律工作者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才能够正确的运用法律、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准确把握案件处理的全过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环节,有赖于立法者、司法者、律师等法律共同体法律素养的进一步提升,而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法律思维的建设。法律思维是确保法律人维护公平正义的思想基础,如果法律人未能树立起扎实法律思维,就难以确保自我法律人格、理念的成形。最终只会给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形成负面效果。

参考文献:

[1]范春瑩.法律思维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03.

[2]胡平仁.法律人的思维方式[J].怀化学院学报,2007.03.

[3]王志.试论法律思维的特征及其功能[J].湘潭大学学报,2003.01.

[4]胡光志.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J].现代法学,2003.02.

作者简介:

张明跃(1991~ ),男,汉族,山东临沂人,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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