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对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罪的,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罪名转化问题。同时,危险驾驶行为还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研究危险驾驶罪关联犯罪的问题,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行为准确定罪及量刑。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需要予以澄清。
关键词:竞驶型危险驾驶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危化型危险驾驶罪;比较研究
一、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比较研究
追逐竞驶行为既包括为追求刺激的追逐竞驶,也包括不以追求刺激为目的的追逐竞驶。为追求刺激的追逐竞驶行为多表现为相约飙车,也有少数在道路上行驶时临时起意的追逐竞驶;不以追求刺激为目的的追逐竞驶行为多为临时起意的追逐竞驶。同为临时起意的追逐竞驶,区别是以追求刺激为目的还是有除追求刺激外的其他目的,如报复、拦截等。关键在于判断个案中是否存在针对特定主体的恶性竞驶行为。
(一)为寻求刺激的追逐竞驶行为
为寻求刺激的追逐竞驶行为多表现为相约飙车的行为,该类行为所构成的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构成本罪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参与竞驶或飙车的行为人。为寻求刺激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对实害结果的发生一般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会出现间接故意。
在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情况下,若发生重大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时,寻求刺激追逐竞驶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若尚未发生重大事故,但已经出现具体危险,寻求刺激的追逐竞驶的行为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二)为报复或者拦截的追逐竞驶行为
为报复或者拦截的追逐竞驶行为绝大多数为临时起意,由于某种原因如斗气、争执引起,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报复或拦截者的情绪会越发高涨一致失去理智,其比单纯寻求刺激的追逐竞驶行为更具有危险性甚至暴力性。为报复或者拦截的追逐竞驶可以双方互相报复或拦截,也可以仅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报复或拦截。其与为追求刺激而追逐竞驶的行为根本区别在于为追究刺激参与追逐竞驶的行为人之间多为熟悉、关系较好的人;为报复或拦截的行为人之间多为敌对关系。
二、醉酒型危險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比较研究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驶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醉酒驾驶典型案例》),表达了严惩醉酒驾驶行为的立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属于2011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如何处理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有着一定的研究价值。
(一)对实害结果持故意态度的醉酒驾驶行为
处于报复社会的目的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去撞人的,其对实害结果所持的心态为直接故意的心态,较好理解。当行为人对实害结果持故意态度醉酒驾驶且发生实害结果时:若其具备相当于放火、爆炸的危险程度,且致人重伤以上的,构成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具备该危险程度但未发生致人重伤以上实害的,构成第一百四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均属于与危险驾驶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
当行为人对实害结果持故意态度醉酒驾驶但未发生相应实害时:若其具备相当于放火、爆炸的危险程度,未发生致人重伤的实害,但发生了致人轻伤的结果或出现了具体危险,构成第一百四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不具备相当于放火、爆炸的危险程度,且未发生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数额较大财产损失的情况时,只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对实害结果持过失态度的醉酒驾驶行为
对实害结果持过失态度的在醉酒驾驶行为总数中占绝大部分,在对实害结果持过失态度的行为人中,其醉酒驾驶不存在报复社会或者直接故意杀害他人的目的,且就其危险性及驾驶路段判断也不具有间接故意心态。在这部分不能被推定为具有简介故意态度的行为人中,其行为至多是在高度醉酒的状态下行驶于人流及车流不大的路段,或者未达高度醉酒的状态而行驶于人流或者车流较大的路段,无论何种情况,都不应认定为其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相当于放火、爆炸程度的危险,故对实害结果持过失态度的醉酒驾驶行为一般不会侵犯到第一百一十四条所保护的公共安全法益。
三、危化型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比较研究
危化型危险驾驶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虽然均要求在运输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即违规运输是两罪成立的共同前提,但两罪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方面,两罪对法益侵害的具体程度不同。危化型危险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其成立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需要“危及公共安全”,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实害的密切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出现实害结果。另一方面,两罪的主管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危化型危险驾驶罪是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具体危险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具体危险,并放任其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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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梁婉聪(1990~ ),女,汉族,辽宁辽阳人,硕士研究生,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