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气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履行职责,开展执法活动,是保障国家、社会、各级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也将促进国家气象事业的发展。而在防雷安全执法实践中,在部分法律法规的某些条例方面的裁定适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中“拒不整改与拒不检测”的相关规定,鲜有依据此两项规定进行处罚的案例,但是这两项又是违法事实发现问题并不在少数。因此,本文重点对防雷安全执法中“拒不整改与拒不检测”的裁定适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探讨,并提出了防雷安全执法的改善对策,以供相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防雷安全执法;适用问题;改善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更大的挑战出现在气象行政执法工作面前。特别是防雷安全执法工作中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裁定适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到防雷安全法规不能落到实处。基于此,本文重点防雷安全执法中“拒不整改与拒不检测”的裁定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防雷安全执法工作完善策略,以规范防雷执法行为,提高气象行政执法能力,更好的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一、“拒不安装、拒不检测与拒不整改”的裁定适用问题分析
(1)防雷相关“拒不”条款内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在防雷安全执法实践中,对检测不合格内容没有及时整改、拒不安装、拒绝检测的违法事实主要原因存在以下几方面:
“拒不、拒绝”成立条件不明确,导致处罚困境。在实践中,很多客观原因决定,对检测、检查不合格项的整改,并不能在一瞬间完成,这就给“限期整改”的落实与“拒不整改”的判定带来了一定难度。
对未安装防雷装置以及检测不合格项的处理方式,是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或改造防雷装置。这样的整改措施往往需要相应的经费投入和审批流程。在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整改工程需要经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督促业主单位能主动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安全隐患消除,是主管机构最关心的问题。合理确定“拒不安装、拒不检测、拒不整改”的认定标准,成为此项管理内容的核心焦点。
(2)安全隐患的消除。《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况下,执法机构出具的“限期整改”文书,其中“期限”应为“整改完毕的最终期限”。但基于前述原因,對整改完毕期限的估计是一件比较复杂的工作,而过分强调客观原因,牺牲隐患消除的时效性,使防雷装置“带病上岗”也是非常不可取的。
“着手准备整改”是否即可认定为“拒不”不成立呢?如果可以认定,“着手”到何种程度可以认定为“着手”呢?开始项目的内部启动程序是否可以认为已经开始整改工作,已经开始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手续,是否可以认为已经开始整改工作?在现实中,真正明确拒绝的情况非常少,而各种影响工作进行的客观理由又非常多且充分,如何破解其中困境,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二、对比安监部门与司法部门处理方式
(1)对比安监部门的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法》其中对隐患进行了分级分类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这就从较科学的角度解决了隐患存续期间的责任问题与安全问题。目前防雷领域的重大事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尚未出台,这就给一线执法人员造成了一定困难。
(2)对比刑法中“拒不执行类罪刑”。在我国刑法中,常见的涉及“拒不”的刑罚有三条,其一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三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其在定罪条件中,中心思想是“应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其中与防雷对比相似的环节就是对“能履行”的认定问题。而在实践中,也是要考虑诸多实际因素,通过加强沟通、调查,才能谨慎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对“拒不执行”的认定难题,防雷安全检查中,对那些“态度积极、整改一直在路上”的问题,如何鉴定为“拒不”,对气象主管机构来说,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三、问题解决建议
(1)强化法规、标准体系支撑。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有法律法规特别是上位法已无法较好地满足防雷安全生产监管的需求。在防雷领域的实施,需要尽快制定对防雷安全隐患的相关标准,是防雷执法工作的科学尺度,既可以集中有限执法力量解决最关键问题,又可以有效指引执法人员和业主单位集中精力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2)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建设,特别是充分利用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优势,利用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各项权力,通过部门联合、指导与处罚结合,对业主单位形成有效威慑,使问题消除在“拒不执行”之前。
(3)制定“拒不执行”认定标准。在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制定中,增加对“拒不执行”等专项难点问题的细化材料标准,通过实践不断积累案例,形成有现实指导意义的标准,给一线执法人员予明确的指引。
参考文献:
[1]李祖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证研究[J].法治研究,2015(3).
[2]刘志明.浅谈防雷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6,(10):148-149.
作者简介:
陈海量(1980~ ),男,汉族,北京人。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从事防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