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学派法律思想的现代法治价值

2018-11-01 21:45郑珂程梧展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叶适儒家法治

郑珂 程梧展

摘 要:南宋孔氏南迁,儒学与江南社会结合发生转进,永嘉学派是南宋儒学代表学派,其以“法利”为核心的法律思想,蕴含现代法治良法之治的内涵,其“正纲疏法”思想暗含现代法治分权思想萌芽,其“任人任法”思想实际初步讨论了法治与法律解释关系,其税收观点与现代税收法治观念有所契合。

关键词:儒家;叶适;法治

儒学兴盛于西汉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为集大成者,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儒学发展至南宋,随着建炎三年(1129年)高宗驻跸杭州,孔氏随之南迁衢州,政治文化中心由北方转移至南方,儒学活动中心亦随之南移。南宋儒学的多元发展,肇始于孔氏南迁衢州,儒学与江南社会的结合。衍圣公孔洙让位后,南宗开始走向社会,以衢州为中心,在江南诸省传播儒学,宋代四位大儒朱熹、吕祖谦、陆九渊、张拭有三位在衢州300公里半径之内,儒学分徙出众多支脉,也多生活在300公里的范围内。[1]在南宋以来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衢州周边范围涌现了众多的儒学人才和儒家学派,它的地界包含浙江、江西、福建、安徽、江苏诸省。因此南宋儒学也可称为南孔儒学,在这里,儒学的发展走向了两个不同的方向,第一为南宋理学,第二为浙东事功学派。强调事功之学的永嘉学派,是南宋浙东学派的先导学派,倡导经世致用、义利并举,叶适是永嘉学派的集大成者,其思想倡导“崇义以养利,隆礼以致力”,即重礼义,同时讲功利,其法律思想,更侧重对利的考量,主张通过法律调整利义关系,而其实际主张,却与良法而治的法治思想、法教义学、税收法治精神暗合,亦隐约蕴含现代分权思想的萌芽。

一、“正纲疏法”思想的现代法治价值

(一)分权思想萌芽

我国古代历王朝集权程度都非常之高,南宋也不例外,可谓“尽收威柄,一总事权,视天下之大如一家之细”,[2]在这样的历史阶段,能够提出对君主专制集权统治的批判是非常难得的,永嘉学派提出的“正纲疏法”的立法思想,隐含了现代法治分权思想的萌芽。叶适认为,南宋国纲之失就在于为权力专制所累,他极力提倡分权,具体而言,他提出过度中央专权将引发社会发展问题,若中央权力大,则地方权利小,地方政府在行政上将畏手畏脚以防触犯法律,通过高度集权来安定社会和震懾人民,虽然可以安定了时局,已达到统治者期盼的统治效果,但这种社会状态压抑人性,降低地方能动性,阻碍社会向更高文明程度发展。

叶适提出南宋应当适当分权,因为一方面,专制制度下的立法权本就掌握在统治阶层手中,高度集权下的立法随意性更甚,也极易滋生和加剧政治腐败,另一方面随着地方暴乱得到了缓解,国家治理的重心应该从巩固中央权力转移到发展国家综合实力上。当然,永嘉学派强调中央适当分权,并不可能超越历史阶段,否定集权政治制度,相反其仍然赞颂专制制度的优越性,“百年之忧,一朝之患,皆上所独当”。

针对南宋当时政治法律制度,叶适认为正纲,“固外者宜坚,安内者宜柔,使外亦如内之柔,不可为也。本朝反其弊,使内外皆柔,虽能自安,而有大不可安者。”[3]即认为对内实行严酷的统治,高度集权,仅是表面太平盛世,以为自安,实际民众深受其苦。叶适的“正纲”思想要求中央分权到地方,改变高度集权的现实状况。

可见,叶适的分权思想是在集权制度基础之上的,反对高度集权,虽然如此,中央地方分权,是现代法治基本要求,中央地方分权法治化,在今日仍然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难题。儒家永嘉学派学说暗合了当代法治理论中央权力有限性的命题,提倡改变中央集权,分权于地方,认为中央分权地方以达到有利国家发展为最佳,接近与当代法治理论认为中央权力的范围限于全国治理的必要性。永嘉学派提出高度集权易滋生腐败,体现了当代学说认为,当中央高度集权,地方只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必要权力,使中央地方权力充斥着人情与贿赂,呈现非法治化的状态。当然,叶适学说并未能分权理论的分权基础进行论述,也更不可能提出对中央地方分权如何法治化的建议,因此,永嘉学派的分权思想,体现了当代分权理论的观点,但只是当代法治理论分权理论的萌芽。

(二)良法之治思想

在“正纲”之后,永嘉学派学者叶适提出了“疏法”的立法思想。叶适认为,高度集权的纪纲带来严密法网,然而严密法网带来的是“持法愈密而为治愈疏”,[4]具体叶适认为,法网过密高压环境下,束缚人心,民众不敢妄动,将士不愿征战,有才之人不敢发表见解,由此在这种严密法网之下,加之刑罚严厉,危害国家治理,叶适建议“揭其条目而治之,去害而就利,使天下旷然一日得行于昭昭之塗。”[5]即其所说疏法,并非指法律化繁为简,亦非简单删除条文,而是“度量衡,正名分,别嫌疑,尊贤能”以“厚民美俗”,在制定法律时,在“观古之无害而去今之害以就利”,[6]也即是,叶适认为,法律除对治理国家有利作用外,还应当为民众带来福祉,也就是永嘉学派所说的“法度之利”,法所带来的利益。

良法之治是当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也是法治理论的永恒命题。从亚里士多德到当代学者,对何谓良法进行竭竭不穷的探讨,永嘉学派学说中,也包含了国家法律应为良法的理念,并提出了对何谓良法的观点,在叶适看来,当时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是负面的,其完全沦为统治工具,而未具有通过调整社会秩序以增进国际社会实益的作用,在南宋长期严密法律制度统治之下,官员和民众均已丧失活力,所谓“然而贤者则以为是必不可去之害,庸愚者则有恃其有是害也足以自容,而其小人则或求甚于其害。”[7]反推之在叶适看来,良法是就利之法,即通过国家法律的运行和实施,有利于国家治理,让将士愿出征,有知识分子敢于发表意见,有利于增进百姓福祉,让百姓可以通过自己劳动获得好的生活,具体叶适提出以让国家和百姓更有活力为目的,进行疏法网,以让南宋法律成为有利的法律。

虽然叶适的观点更多停留在倡议和观念,但毫无疑问,其关注法律的利,主张国家之法不应充斥法度之害,而应为就利之法,是为良法,与我们现在认为法律的功能就在实施和维护社会正义,谋求公共幸福,增进人类道德,具有观念暗合,由此具有一定的超越时代性,暗含探讨何谓良法的法治价值。

二、“任人任法”注重法律解释

儒家永嘉学派反对法网严密,亦反对严密法网之下一律依靠僵化法律的“任法”。“且天下以法为治久矣有三害最近,不可不知。凡天下之事,无不备于此书,而人之智虑不能出于此书之外者,一害也。书既备矣而事复弊,法既具矣而令不行,则以有说焉。今止谓之“各已有见行条法,止于检坐,申严而已”,明知法不足恃,而欲强委之,二害也。人才因此浸以颓惰,掎摭利害,汎然推广,及其终也,不过亦曰“臣愚欲望申严已行之法而已,以法为弊,尤可言也,以人为弊,不可言也,三害也。”[8]在叶适看来,僵化机械适用法律有三个危害,第一,过度依赖严密完善的法律有碍于官员发挥自身治理国家的才干。若所有官员都唯唯诺诺适用严密法律,不论本人才干如何,其行政效果相同,一定意义上也丧失了科举制度选拔人才的目的,法律成为束缚官员行政活动的枷锁。第二,机械适用法律长久会是官员产生惰性,凭一段听之产生冤狱。第三,法网愈密,法律适用僵化,一些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陈科旧律也拿来生搬硬套,即使有官员在用法施政后没有实效或者是犯下了错误,也可以把责任一概地推卸到法弊之上,以便自己脱责。

对此,永嘉学派提出任人以行法思想,“夫使是書而果已备天下之事,则将何取于人?盖是书之所备者,备其文不备其实,备其似不备其真也。”[9]叶适认识到,是再繁密的法律也无可能将万事万物都包含其中,如果有遇到法律没有包括的事项时,没有人的主观能动,就会失去灵活性,其结果就是法律愈来愈密,法条愈来愈复杂难懂。因此在疏法的同时,需要人的智力来灵活适用法律,由此任人任法。“任人以行法,使法不为虚文而人亦因以见其实用,功罪当于赏罚,号令一于观听,简易而信,果敢而仁。”[9]叶适认为,法律精简而又使人信服则需理解与解释,官员可以不再受繁密法律的制约而果敢以自身的才智明晰法律后施政与从事司法活动,由此才利于国家的进步。

当代法治理论认为法治是一种理念或理想状态,任何行为包括政府行为都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律具有最高性。然法律不仅是由规则构成的,法官等职业群体的活动也应是其组成部分,法治不仅是规则的统治,在一定意义上它是规则加法官的统治,[10]因此法律解释是法治的内涵之意。儒家永嘉学派学说与现代法治理论探求法律解释的作用精神暗合,事实上对该问题提出了看法。永嘉学派认为,官员和司法人员依据法律管理国家,但在法律适用上不可机械,而要发挥人的才能,虽然并未提出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但其思想倡导对法律解释以有利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为方向,类似于目的解释。叶适认识到,依法律治理国家,但对法律的适用上,需要进行解释,在其学说中充分提高了解释的地位,体现了注重法律解释的当代法治价值。

三、税收法治思想

叶适永嘉之学认为,税收并非国家敛财手段,而是必须在符合国家发展之利和百姓福祉之利的范围内。叶适分析当时南宋敛财现象“今之茶盐净利,酒税征榷,何其浩大欤。虽汉、唐极盛之时,尽一天下之输,曾未能当今三务场之数,其又有浩大者,经总制钱,强立案名,从而分隶,有年数矣”。[11]叶适提出国家财政不仅关乎国家发展,还和每个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应当以民利为先,而不应当是维护统治所进行的剥削,反对国家对百姓无度的剥削和掠夺。

当代税收法治理论认为,税收活动要体现法治理念,征税人、是纳税人都必须尊重法律,税收法治的核心是在保障国家行使其税收权力的同时,限制国家的任意征税权,有效保障公民权利。这与叶适永嘉之学有相似之处,税收法治下,国家不可任意征税,税法制度必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叶适永嘉之学中称为民利实质暗合。“国家之体,当先论其所入,所入或悖,足以殃民,则所出非经,其为蠢国审矣”,叶适讨论了税收的合发性,税收必须合法取得,通过制度合理的税收法律,在减轻百姓负担的基础上,发展国家经济,实现兵强国富。

在南宋历史条件下,讨论税收的合法性时叶适不同于同时期儒家思想家的特点,虽然不为当时朝政所接受,但其思想透露了税收不可恣意,税收法制定需以利国利民,即同时保障国家发展和百姓基本需求为目的,与当代法治理念中税收法治思想精神暗合。

南宋儒学永嘉学派思想中蕴含的现代法治理念,虽然较为隐蔽和粗浅,但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具有一定的超越性,作为传统文化其部分观点在我国当代法治社会建设中,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何蔚平.《南孔儒学对“长三角”的影响》.小康,2006(5).

[2]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五《应诏条奏六事》.中华书局,2010:842.

[3]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五《应诏条奏六事》.中华书局,2010:813.

[4]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四《实谋》.中华书局,2010:767.

[5]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二《法度总论二》.中华书局,2010:789.

[6]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二《法度总论三》.中华书局,2010:787.

[7]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二《法度总论三》.中华书局,2010:791.

[8]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四《新书》.中华书局,2010:806.

[9]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四《新书》.中华书局,2010:807.

[10]陈金钊.《法律解释的意义及其对法治理论的影响.法律科学,1999(2).

[11]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五《应诏条奏六事》.中华书局,2010:841-842,

作者简介:

郑珂(1991~),男,汉族,浙江衢州人,助教,就职于衢州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程梧展(1990~),男,汉族,浙江台州人,四级律师,就职于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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