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向度

2018-10-31 10:29葛宏锴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27期
关键词:人民法庭简易程序

葛宏锴

摘 要 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应当从其审判权的特殊性本身出发,人民法庭的审判权在外部结构上具有独立性和基层性、在内部结构上以法官的裁量权为基础。我国当前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合议庭组成缺少明确规范、合议庭裁判结果“形合实独”的普遍存在三大问题,故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明确今后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向度。

关键词 人民法庭 审判权运行机制 简易程序 独任制

就人民法庭审判职能而言,司法资源配置、法律程序规制、审判方式运用、守成与创新都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强调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另一面,基层社会又需要法官大众化、平民化。“两难”困境给我们提出了现实的问题:人民法庭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回应好“两难”困境,如何兼顾好公正审判与社会协调、法制宣传,政策指导等基层社会治理职能,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就成了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1人民法庭审判权的结构特点

1.1人民法庭审判权的外部结构特点

人民法庭的审判权具有独立性和基层性的结构特点。一方面人民法庭的审判权独立行使,不受地方政府、各类组织的干预。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提出:“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以外就没有别的上司。另一方面人民法庭的审判权处于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结构的底层,它具有基层性和直接性和多元性的特点。

1.2人民法庭审判权内部结构特点

人民法庭的审判权内部结构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内部结构相同,都是指在案件的审判权内部,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官行使法律解释权和裁判权的基础,法律的解释和裁判又是对案件事实有效的支撑,各要素之间,结构紧密、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为基础和支撑,共同形成合力,完成对案件的审判,以实现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2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庭作为在基层社会行使审判权的主体,长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轻程序、重实体”的通病,其在审判权运行中审判组织的组成和运作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2.1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不统一

独任制与合议制之间的转换,和案件主审法官的责任主体地位还缺乏明确的规范。由于我国法律对于独任制与合议制之间的转换没有明确规定,欠缺司法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在法庭的审理工作中可以随意的转化为合议制的案件,以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常常使得当事人因程序混乱而对法官和法庭的司法审判工作产生一定的怀疑,从而影响到人民法庭司法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2合议庭组成缺少明确规范

由于我国法律只对其做了大概的规定并未有细致化的操作规程,也未规定法院对该事项有告知当事人的义务及其责任。再加上人民法庭实际工作中案多人少的矛盾愈来愈突出,故导致不少人民法庭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合议庭,开庭时临时凑齐审判员或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人民法庭面对的乡土社会的特点,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往往因为这些司法程序上的不足,从而对人民法庭的司法工作线产生了一定的怀疑,严重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

2.3合议庭裁判结果“形合实独”的普遍存在

合议庭的裁判结果应当由合议庭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讨论决定,而在人民法庭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合议庭其它成员的案件也很多,以兴隆法庭为例每个法官每年的案件承办数量都不少于200件,大量的案件往往造成合议庭其它成员很少审阅案卷。这种情况造成合议庭其他成员基本没有自己的意见,往往是在合议开始前,案件承办法官已经做出裁判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的作用严重虚化,从而使合议庭的独立成为承办人一人的独立,也就造成了合议庭裁判结果“形合实独”的普遍存在。

3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建议

在人民法庭审判组织主要为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审判形式,人民法庭的审判组织形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改革:

3.1严格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简易程序的宗旨就在于求得对民间纠纷的快速、便捷及经济解决,完善人民法庭简易程序的标准是:实现经济与效益的统一、规范与灵活的统一、审判与执行的统一、程序与实体的统一。完善简易程序制度具体包括:法官定期下乡,及时就地开庭解决民间纠纷;个别情况可以口头提起诉讼;法庭的庭审不必一定要遵循举证、质证、辩论等固定的庭审形式和顺序,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简化庭审的程序,也可以根据情况转换庭审的顺序;对于小额诉讼和简单案件开展“速裁程序”的试点,力争大部分案件能够当天立案、当天审结,当天调解或当天宣判;扩大简易程序和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实行繁简分流,尽量缩短办案周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降低诉讼成本;对于巡回审理案件的程序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简捷,以实现庭审功能为标准。人民法庭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还应放权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由法官自己签发文书,从而减少定案层次,提高当庭宣判率和审判效率。 (下转第258页)(上接第244页)

3.2统一独任制审判的适用标准

对于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由具有三年以上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为宜,由于独任制的审理案件,案件的裁判结果全部由审判员一人决定,审判员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至关重要,所以需要独任审理案件的法官具有相应的司法经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正确。人民法庭的合议庭可以尽量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充分参与,可以借鉴英国、德国等国家“平民法官”制度的做法,并与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试点及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相结合,在实际操作中适当降低对人民陪审员专业知识的要求,强化对年龄、社会阅历、工作经验的要求。正在试点的法官助理制度更应该在基层人民法庭推行,同时,可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可以担任“平民法官”,僅仅参与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审理和评议,似乎并不能完全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让人民陪审员主持调解和独任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许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对于合议庭人员的组成情况应在案件庭审前三日前确定,合议庭成员确定后非因特殊情况在审理过程不得改变。

3.3审判组织变更衔接程序细节问题

适用独任审理的案件,一旦审判员发现该案不符合独任审理的情况,应及时将该案件转入合议庭进行审理。转入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已经过开庭审理的必须重新开庭审理,以保证合议庭成员能够行使完整的审判权。在变更过程中法官要以书面形式向案件当事人告知案件程序变更事项,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一人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负责,适用合议庭裁判的案件,由合议庭整体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负责。但当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裁判结果各不相同,不能形成多数意见,主审法官决定该案不转入审判委员会或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而以自己的意见为案件的最终裁判时,则由主审法官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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