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萌
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司法体系也日趋完善。然而,我国的司法活动中仍是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反响巨大。冤假错案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阻碍了民众法治意识的提升。这些现象,都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审判,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的最后一道希望。对于冤假错案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是当今社会的一种必然选择。
关键词:冤假错案;错案成因;预防机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6.060
1 我国冤假错案概述
1.1 冤假错案的概念
冤假错案,指的是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相符,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刑事案件。其中冤案指将无辜者判为有罪,存在冤屈情况的案件;假案指虚假,不存在,无中生有的案件;错案指量刑过轻或过重,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或程序不合法的案件。總而言之,冤假错案是指因为程序上的错误或人为因素,导致判断与判决出现错误的案件。其本质是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
1.2 冤假错案的危害
冤假错案对于个人而言,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从审判前的调查(甚至存在刑讯逼供)开始,到审判后的牢狱之灾,再到出狱后的社会评价低,缺少赖以生存的一技之长,被社会所抛弃。这整个过程中,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极大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并且其承受的巨大的身体上的折磨、心理上的压力也是不可估量的。与此同时,冤假错案同样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巨大打击——家庭的顶梁柱倒塌,就此土崩瓦解,频频上访无果者大有人在。
冤假错案对社会的影响来看,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巨大。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法律权威、道德底线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对于法律的不良认知,可以说是使法律趋近于形同虚设,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从而在方方面面动摇了社会的稳定。冤假错案的存在,极大地践踏了司法公正,威胁到社会公平正义。
1.3 冤假错案的现状和特点
不论是在中国还是海外,冤假错案这一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科技迅猛发展,高度信息化的今天,有关冤假错案的各种信息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传播,致使其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旱见。较为著名的冤假错案有中国的呼格吉勒图案、浙江张氏叔侄案、佘祥林案和外国的埃尔金斯案、迈克尔·格林案等。
就中国的冤假错案而言,总的来说,呈现出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普遍社会地位不高,文化程度较低,以农民为主。二是犯罪性质相对严重和恶劣,量刑大都较重。三是熟人作案概率大,大多数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社会关系。四是法院宣告无罪的人数极少,无罪宣告率极低。令人惊讶的是,很多冤假错案都经过了二审,但是为了维持司法的权威性,法官常常对一审判案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的纠正保持谨慎的态度,无罪宣判则更是少之又少,从而导致了错误的最终判决。
2 我国冤假错案形成原因分析
2.1 非法证据未能排除
对于司法审判而言,刑事证据在其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案件中,刑事证据一般决定了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在证据一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证据适用规则的科学合理与否及其适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差距。非法证据,指非法证据是指取证主体、程序不合法或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合法的证据材料。即“禁止的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在研究冤假错案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案例中普遍存在非法证据影响审判的现象。
非法证据主要来自于刑讯逼供和虚假的证据采集与鉴定意见。出于“命案必破”和“重口供,轻证据”的司法理念,再加上刑讯逼供在中国漫长悠久的历史给刑讯逼供提供了赖以滋生的肥沃土壤,刑讯逼供早已成为司法机关所得到的非法证据的主要来源之一。我国《宪法》第37-40条规定了公民自由权、人身权、住宅权神圣不受非法侵犯的宪法原则。《刑诉法》也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然而,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仍然是屡见不鲜。同时,刑侦技术的落后和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的缺乏,导致了刑事证据存在虚假证据、错误证据,也引发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2.2 审判组织不独立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被现代化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法律原则,始于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学说,该理论的提出对法治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刑诉过程中,公、检、法三大机关(即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可是,在实际中,三大机关之间往往是配合有余,制约和监督对抗不足。三大机关常为了防止疑难案件审判时间过长,工作进度受影响,从而在对案件的审判存在分歧时,相互之间进行“协调”,由此更快地得到审判结果。这对于被告人一方而言毫无疑问是不利且不公平的。如此办案方式下,三大机关往往侧重于满足控诉方的诉求,导致被告方弱势,更容易使无辜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三大机关的办案过程常常受到地方政法委、地方政府等部门的干预。这也极大程度上助长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公、检、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办案程序的独立性。其中“独立性”要求保持三大机关相互之间的独立、三大机关与政府部门间的独立,以及三大机关与其他个人或集体之间的独立。可以说,审判组织的独立对于维护案件审判的正确和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域外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研究
3.1 英国冤假错案预防机制
在英国,刑事冤假错案的致错原因除了司法理念固化、司法人员违规办案、司法体系漏洞之外,通常被认为与“错误定罪”和“审判不公”有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国政府提出设置专职机构来审查法院的相关行为。英国高等法院专门设立了一个机构来审查法院是否存在上述现象。并以此来审查和处理刑事法院和治安法院审判后上诉的案件,督促法院审判时要坚持中立原则。其次,英国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避免刑讯逼供等情况的出现,出台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以规范警察的办案行为,制约警察的权力,防止警察权力的滥用。同时,该法律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合法的沉默权,使得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两者间原本不平衡的权力变得更加合理。
3.2 美国冤假错案预防机制
众所周知,美国在世界范围内属于法制体系相对健全和发达的国家之一。面对冤假错案,美国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美国针对其国内较多出现的导致冤假错案的证据瑕疵问题,除了完善司法审查机制等常见手段外,充分发挥了科技优势。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利用DNA鉴定技术。2004年通过的《无辜者保护法》,将DNA检测作为办案过程中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此外,在美国的民间社会层面,高校法律人士和公援律师也相当活跃,开展了“洗冤工程”等活动,对于冤假错案的解决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最后,美国政府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相当高,甚至高过对实体正义的重视。如果说实体正义影响了每一个案的公正与否,那么程序正义则是关系到整个司法体系是否公平公正。某种程度上,美国司法体系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正是其法律体制相对健全和发达的体现之一。对于我国的司法部门来说,这一点恰恰是我们所严重缺乏的,需要我们从中学习。
4 我国预防冤假错案对策分析
4.1 完善证据制度
完善证据制度,首当其冲的,应当是严厉打击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作为办案人员非法获取证据的一种审讯手段,在重大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并不罕见,在冤假错案中更是屡见不鲜,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我们可以从完善法律和提高基层办案人员素质两个方面来打击刑讯逼供。从完善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考虑对刑讯逼供案件降低立案标准,并提高量刑力度。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常出现刑讯逼供行为达不到立案标准,或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从轻处罚的现象。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已经规定的制度能否被严格执行决定了该制度实施的效果。倘若现有制度可以被严格的执行,则可以有效地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问题则在于现有制度在现实实践中被肆意违反,刑事错案的发生就无法避免,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则无法保障。这就需要我们严格按照刑法的要求,认真严格地审案和量刑,充分发挥法律的制裁和威慑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培训基层办案人员,进一步对严禁刑讯逼供的要求加以明确;同时对刑讯逼供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从而将冤假错案扼杀在侦查阶段。
再者,必须改变司法过程中的证据观念,提高证据意识。其中包括给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和明确无罪推定原则,摒弃“重口供,轻证据”的司法理念。当下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仍常出现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证据;重视口供证据,轻视其他事实证据的情况。这往往导致证据的不全面、不客观。我们必须对这种现象加以整治。
4.2 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
審判组织不独立,导致刑诉过程中审判权无法独立行使,从而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危害显而易见,我们需要采取各种方法来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在这个问题上,本文认为首先应当对目前“三机关”联合办案的制度适当进行调整,明确各自职责,减少“三机关”之间的协调环节,以加大其相互制约的作用。如要求检察院方面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监督司法公平公正、确保政治方向正确以及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的问题上,禁止其干涉司法过程。此外,保证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是十分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正是司法机关存在财政不独立,需要政府部门拨款的情况,才使政府部门得以对某些个案施加压力,从而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猖獗等不良现象。因此,要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确保司法财政独立也是重要环节之一。
5 总结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已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诉求。当下,冤假错案作为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之一,需要我们积极采取措施来应对和解决。司法的公平公正,可以说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冤假错案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使得社会少了应有的公平与正义,对整个社会有不可估量的消极影响。
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打击冤假错案,建设法制体系的方面,我国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应当立足于现状,对每一个案决不姑息,对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利益,维持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1]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9.
[2]程荣斌.运用证据错误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2).
[3]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4]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5]谭世贵.中国司法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5.
[6]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J].政法论坛,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