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措施奏效了吗?

2018-10-29 11:13杜雯翠夏永妹
当代经济管理 2018年9期
关键词:京津冀

杜雯翠 夏永妹

?眼摘 要?演以京津冀地区6个核心城市为实验组,周边9个城市为对照组,利用2014~2016年15個城市的每日AQI数据,基于双重差分模型检验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措施的实施效果。研究发现,不论是一般性的协同治理措施,还是“大事件”协同治理措施,都没有从本质上改善京津冀区域的空气质量。目前,京津冀区域雾霾的治理仍然主要靠“天”。因此,未来的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措施的实施与改进,我们既要找到现有措施的不足,创新机制措施,也要立足长远,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关键词]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 ;双重差分模型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8)09-0053-07

一、引 言

近年来,雾霾不断袭扰京津冀地区,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1]。以2016年为例,在占全国国土面积2%的京津冀地区,生活着全国8%多的常住人口,消费了全国9%的煤炭,二氧化硫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烟粉尘排放强度则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倍之多。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过度的人口集聚、大城市病、不利于污染扩散的簸箕地形……太多因素促成京津冀区域成为全国雾霾重灾区,也有太多的因素制约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2013年9月,环保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正式启动。从此,联合治霾成为京津冀协同治理首要任务,也成为京津冀一体化建设的先导。现有关于区域雾霾协同治理的研究主要研究了我国区域雾霾协同治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境(柴发合等,2013[1];李永亮,2015[2])、雾霾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王金南等,2012[3];汪旻艳,2015[4]),以及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管理模式(宁淼等,2012[5])。还有一部分研究专门研究了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具体包括:京津冀地区雾霾协同治理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途径(王遥和潘冬阳,2015[6];朱京安和杨梦莎,2016[7];李金龙和武俊伟,2017[8];蔺丰奇和吴卓然,2017[9])、京津冀区域实施雾霾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孟祥林,2017[10]),以及实施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主要途径(廖茂林,2017[11])。那么,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的措施到底有哪些?这些措施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成效?未来的协同治理应该去向何方?

二、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的措施与机制建设

2013年8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正式颁布,明确提出在“京津冀区域内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随后,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的措施逐渐开展,机制日渐成熟。

2013年是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的顶层设计之年。9月,环保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提出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并将主要目标定为,到2017年,北京、天津、河北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山西、山东下降20%,内蒙古下降10%,其中,北京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10月,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和环境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6省区7部委正式启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提出要通过一系列机制安排,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力度。

2014年是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的机制建设之年。3月,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正式成立,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会上,协作小组明确提出2014年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的重点工作。还是3月,北京环保局设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调处,这个部门的主要责任就是负责京津冀大气治污联络。5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会议召开,此次会议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大力治理大气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并将此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突破口。同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2014年重点工作》由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印发,进一步提出要成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委员会,同时,京津冀三地应当“统一行动,加强联动”。8月,天津与河北签署《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北京与天津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合作的协议》。10月,《京津冀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合作协议》正式签署。同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召开第三次会议。11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在APEC会议期间联手治污,成功打赢蓝天守卫战。12月,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和内蒙古这6个省市联合成立机动车排放控制工作协调小组。

2015年是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的措施落实之年。5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2015年重点工作》正式印发,提出建立结对合作机制,编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建设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8月,为了满足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纪念活动对环境的要求,京津冀三地重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措施。11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召开第五次会议。同月,“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正式启动,建立定期会商和联动执法制度。12月,《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签署,要求三地统一对大气、水、土统筹治理,标志着京津冀地区环保一体化在节奏上更进一步。

2016年是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的措施强化之年。2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正式上线运行。7月,《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由环保部和京津冀三地联合发布。10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召开第七次会议。

2017年是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的成果扩大之年。2月,环保部、发改委、财政部、能源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3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召开第九次会议,会议做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任务。5月,环保部加大环保督查检查力度,23个督查组8天共督查301家企业(单位),发现236家企业存在环境问题,约占检查总数的78.4%。督查组巡查京津冀,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超标排放企业严格处罚,以确保“一带一路”高峰论坛顺利召开。

三、京津冀区域雾霾的现状分析

(一)数据来源与处理说明

雾霾的主要成分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可吸入颗粒物(PM)。其中,细颗粒物(PM2.5)既是一种污染物,又是各种有毒物质的载体,停留时间长、传播范围广、富含有毒物,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2]。

2012年2月,为了更加全面地反映空气质量及其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环保部发文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不再使用空气污染指数(Air Pollution Index,API),改用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AQI)。从此,各城市才开始逐渐展开对PM2.5的浓度监测和数据公开。AQI共分为六级:一级优、二级良、三级轻度污染、四级中度污染、五级重度污染和六级严重污染。指数越大、级别越高,说明污染的情况越严重,对人体的健康危害也就越大。API与AQI最大的区别有两处:一是参与评价的污染物不同,API的评价污染物包括SO2、NO2和PM10,AQI的评价污染物包括PM2.5、PM10、SO2、NO2、O3、CO六种污染物。二是报告频率不同,API是每天报告一次,AQI是每小时报告一次。与API相比,AQI更接近公众的真实感受。

一些研究分别用城市AQI和6种污染物的日均浓度作为衡量城市雾霾的变量,例如石庆玲等(2016)[12]、杨骞等(2016)[13]。其实,空气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多种污染物浓度的综合作用结果,并不能单纯地用一种或几种污染物的浓度来表示,这也正是环保部发布AQI的初衷所在。因此,本研究只使用AQI作为反映京津冀区域雾霾和空气质量的指标,而没有采用6种污染物的日均浓度。

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2015年重点工作》的划分,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核心区包括北京、天津、唐山、廊坊、保定、沧州6个城市。尽管2017年2月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2+4”核心区的范围扩大至“2+26”相关城市的更大范围,但从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和空间关联性的角度看,北京、天津、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这6个城市仍然是京津冀核心区。为此,本研究将研究对象限定为狭义的京津冀区域,主要针对上述6个城市的区域大气污染及其治理情况进行分析。①用于反映区域雾霾的AQI指数由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整理获得。由于空气质量受季节影响,为了获得更加完整的年份数据,选择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京津冀区域的AQI每日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每个城市包括3年共1 096个观测值,6个城市共6 576个观测值。

(二)京津冀区域雾霾的现状比较

表1统计了2014~2016年京津冀区域6个城市的空气质量级别分布。

横向比较看,2016年,北京优良以上天数为193天,占全年的52.73%,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为39天,占全年的10.66%。天津优良以上天数为225天,占全年的61.48%,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为30天,占全年的8.20%。保定优良以上天数为154天,占全年的42.08%,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为58天,占全年的15.85%。廊坊优良以上天数为205天,占全年的56.01%,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为30天,占全年的8.20%。唐山优良以上天数为199天,占全年的54.37%,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为38天,占全年的10.38%。沧州优良以上天数为206天,占全年的56.28%,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为26天,占全年的7.10%。从优良以上天数占比看,6个城市由高到低排名分别为天津、沧州、廊坊、唐山、北京、保定。但就算是优良天数占比最高的天津,优良以上天数占比仅为61.48%,这与全国78.8%的比重相比相差甚远。同时,从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占比看,6个城市由高到低排名分别为保定、北京、唐山、天津、廊坊、沧州,这与优良天数占比的排名是相呼应的。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占比最小的沧州,这一比例为7.1%,远高于全国2.6%的平均水平。可见,不论是从优良以上天数占比,还是从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占比看,京津冀区域的空气质量都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现状令人堪忧。

纵向比较看,北京:2014年,优良以上天数为167天,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为47天;2016年,优良以上天数增加为193天,与此同时,严重污染和重度污染天数减少至39天,优良以上天数的增加、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的减少使得北京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改观。天津:2014年,优良以上天數为168天,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为42天;2016年,优良以上天数增加为225天,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减少为30天。保定:2014年,优良以上天数仅为84天,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高达103天;2016年,优良以上天数增加为154天,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锐减至58天。廊坊:2014年,优良以上天数为150天,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为70天;2016年,优良以上天数增加为205天,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减少为30天。唐山:2014年,优良以上天数为136天,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为66天;2016年,优良以上天数增加为199天,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减少为38天。沧州:2014年,优良以上天数为139天,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为45天;2016年,优良以上天数增加为207天,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减少为26天。可见,尽管京津冀区域的空气质量在全国看来较差,但自2014年京津冀区域加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以来,6个核心城市的空气质量出现了明显的好转,这一方面体现在优良以上天数占比的增加,另一方面还体现在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占比的减少。

四、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效果检验

(一)研究设计

为了检验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措施的实施效果,可以通过单差法实现。即,比较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在实施协同治理措施之前和实施协同治理措施之后的差异,以此来判断该项政策对空气质量的作用,但单差法的结论可能不够准确。在协同治理措施实施的前后,还有很多其他因素会影响京津冀区域的空气质量,例如气候、季节、生产周期等。另外,同一时期出台的其他政策也可能使得京津冀以外区域的空气质量得到改善,这也会进一步影响京津冀区域的空气质量,这些因素无疑会影响对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措施效果的评价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单差法评价协同治理措施的实施效果,可能会低估或高估实施效果。为此,本研究使用双重差分模型(Difference-In-Difference Model,简称DID)评价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措施的实施效果。双重差分法被广泛应用于政策评估的研究中,例如周黎安和陈烨(2005)、邢春冰(2014)、刘瑞明和赵仁杰(2015)、刘瑞明和赵仁杰(2017),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文献利用双重差分法检验公共政策对环境污染的作用效果,例如杨骞等(2016)、张生玲和李跃(2016)、张成等(2017)。

双重差分模型的基本思想是将政策实施的对象作为实验组,将政策没有实施的对象作为对照组。为了考察政策实施效果的动态变化,引入时间虚拟变量,分别将政策实施前作为对照组,实施后作为实验组,然后运用DID模型检验这项政策的效果是否显著。构造以下计量模型来实现双重差分,检验协同治理措施对京津冀空气质量的影响:

AQIit=β0+β1Timeit+β2Groupit+β3Timeit×Groupit+β4Xit+εit(1)

其中,被解释变量为空气质量(AQI),Time和Group分别表示时间虚拟变量和组间虚拟变量,Time×Group代表双重差分项。下标i和t分别表示第i个城市和第t年,X为其他控制变量,主要指季节虚拟变量,ε代表随机变量。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双重差分项Time×Group的系数,如果估计系数显著为负,则表明协同治理措施显著降低了京津冀区域雾霾浓度,改善了大气质量。

空气质量(AQI),选取环保部公布的AQI日均数值表示空气质量,该数值越大表示空气质量越糟,数值越小表示空气质量越好。

关于时间虚拟变量(Time)的设置,由于环保部自2013年10月才开始公布PM2.5的数据,直至2014年各个城市才有相对完整的历史数据,为此,我们对协同治理措施的选择也是2014年以后的相关政策。这里主要选择4个时间节点,分别是2014年3月、2014年11月、2015年8月和2015年12月。之所以选择这4个时间节点,是因为2014年3月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正式成立,这标志着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工作的全面展开,2015年12月,《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签署,标志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工作已经有了具体的行动框架,选择这两个时点是为了检验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的一般措施是否起到了效果。同时,选取2014年11月APEC会议、2015年8月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两个重要事件节点,是为了检验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中的“大事件”治理效果。如此,也可以更好地对比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的常态化措施与“大事件”措施在实施效果方面的差异。具体地,根据4个时间节点设置如下4个虚拟变量:时间虚拟变量1(Time1),2014年3月及之后为1,之前为0;时间虚拟变量2(Time2),2014年11月及之后为1,之前为0;时间虚拟变量3(Time3),2015年8月及之后為1,之前为0;时间虚拟变量4(Time4),2015年12月及之后为1,之前为0。

关于组间虚拟变量(Group)的设置,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2015年重点工作》,北京、天津、保定、廊坊、唐山、沧州6个城市划为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核心区,为此,本研究将这6个城市作为实验组。同时选取与这6个城市相邻的9个城市作为对照组,这9个城市包括河北的秦皇岛、石家庄、张家口、承德、邢台、衡水,山西的阳泉、大同,山东的德州。②据此,将实施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措施的6个城市视为实验组,Group=1,将其余9个城市视为对照组,Group=0。

关于控制变量,由于空气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季节影响,为此,设置3个季节虚拟变量,分别为春(Season1)、夏(Season2)、秋(Season3),3、4、5三个月属于春季,6、7、8三个月属于夏季,9、10、11三个月属于秋季,若为某个季节记为1,否则记为0。

(二)描述性统计

根据6个京津冀核心城市的AQI日报数据,计算出每月6个核心城市的AQI平均值,然后描绘出2014~2016年3个年份中核心城市的空气质量变化,结果见图1。由图1可以看出,AQI的季节性特征十分明显,冬季污染较夏季更为严重。从3个年份的横向比较看,在2014年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措施开展以来,2016年AQI均值超过100的月份明显减少了,但从图中很难判断措施实施后空气质量的变化,这需要进一步的验证。

(三)回归结果

以AQI作为被解释变量,使用双重差分法,采用稳健异方差,检验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措施的实施效果,结果见表2。第(1)列检验2014年3月这一时间点,第(2)列检验2014年11月这一时间点,第(3)列检验2015年8月这一时间点,第(4)列检验2015年12月这一时间点。

由表2可以看出,在第(1)列回归中,双重差分项的系数为0.091,且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2014年3月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正式成立并没有改善京津冀区域的空气质量。在第(2)列回归中,双重差分项的系数为-0.005,也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2014年11月APEC会议的召开尽管实现了“APEC蓝”,但其实并没有成为改善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的良好契机。在第(3)列回归中,双重差分项的系数为-0.013,也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2015年8月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尽管实现“阅兵蓝”,但与“APEC蓝”一样,也没有彻底改变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在第(4)列回归中,双重差分项的系数为-0.019,也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2015年12月《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没有有效推动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对区域空气质量没有显著改善作用。组间虚拟变量的回归结果表明,组间虚拟变量(Group)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京津冀实施协同治理的6个核心城市的空气质量指数明显高于其他9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指数。时间虚拟变量的回归结果表明,时间虚拟变量(Time)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表明京津冀核心城市实施区域雾霾协同治理后的AQI显著低于实施前的AQI。结合组间虚拟变量和时间虚拟变量的回归结果,可以认为,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措施实施后,核心城市的空气质量得到了改善,但非核心的周边城市空气质量也同样在好转,综合看来,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措施对京津冀核心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作用尚未显现。

考虑到政策实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分别选取政策实施后的5天和10天作为时间节点,重复表2的回归,以检验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措施是否存在时滞性,结果与表2没有显著差异,可见,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措施的确没有收到预期效果。

五、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的问题与对策

(一)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的特点与问题

自2013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協作机制成立开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共召开9次会议,京津冀各省市政府和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雾霾协同治理的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和机制建设有如下几个特点:

1.从“2+4”到“2+26”,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的范围在扩大,但协同治理效果可能逐渐减弱

2015年5月19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2015年重点工作》明确将北京、天津、保定、廊坊、唐山、沧州6个城市划为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2+4”核心区。2017年2月,环保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以及6省市公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2+26”城市携手防治,被简称为“2+26”的通道城市③。

从“2+4”到“2+26”,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这一方面体现了京津冀区域雾霾治理范围的扩大和影响的加强,以及周边地区治理雾霾的决心和信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不仅涉及京津冀核心区城市的大气环境,还关系到周边其他城市的空气质量。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认识到,范围如此大的协同治理到底能够发挥多大效力?由于大气污染的扩散性,使得区域联合治污显得尤为必要。但是,任何一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都有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客观要求,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治理措施。因此,当雾霾协同治理的范围不断扩大时,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面对,那就是政策效力。在某种程度上,政策实施范围与作用效果之间的关系是反向的。因此,如何在范围逐渐扩大的前提下,协调好更多的利益关系,保证政策实施效力是未来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的重点和难点。

2.从“APEC蓝”到“阅兵蓝”,京津冀“大事件”协同治理起作用,但在长期不可取不可行

2014年11月5日至11日,北京召开APEC峰会。会议期间,为了确保空气质量良好,京津冀三地采取了污染企业停工、道路限行等措施。在这样的措施下,北京PM2.5浓度大幅下降,接近一级优,网友称其为“APEC蓝”。4日,石家庄、天津等10个京津冀及周边城市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严格管控货运车辆进京,正是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造就了“APEC蓝”。

2015年8月20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在北京召开,为了确保活动举办期间北京的空气质量,北京借鉴2008年奥运会和APEC会议时的经验,实行了一系列减排措施,包括工地停工、企业停限产、机动车限行,同时积极协调周边六省(区、市)协同减排,使得北京的空气质量持续优良,成就了“阅兵蓝”。

不论是“APEC蓝”还是“阅兵蓝”的成功,都体现出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在“大事件”治理中的作用和力量,也是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典型案例,国外学者称这种运动式的污染治理为“大事件”治理。在联防联控中,各省市通过联合执法、联合行动、联合监督、联合披露等一系列联合行动,在短期内得到了明显的治污成效。然而,这种“大事件”治理也存在无法解决的弊端。由于“大事件”联合治污是某个重大事件下行政强制的跨区域力量整合,一方面,这种“大事件”的背后是高级别政治力量的统筹,另一方面,“大事件”结束之后,“大事件”治理随即消失,成果难以保持,缺乏长效机制。另外,“APEC蓝”和“阅兵蓝”的背后是机动车限行、企业停限产、工地停工,在短期内,地方政府可以放弃一些经济利益保证运动式治理的实现,但在长期,这种一刀切式的减排措施其实是牺牲一部分人的经济利益,保障政治性蓝天的实现,并不可取,也不可行。

3.从污染转嫁到治污搭便车,地方利益难协调,地区不平衡加剧,长效治污机制未建立

区域雾霾的产生源自区域内部的生产和生活,要想解决区域雾霾,根本方法还是从源头治理入手。为此,京津冀三地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和手段:一方面,北京积极疏解非首都功能,将低端、污染产业淘汰和疏解出去,能够实现“腾笼换鸟”,释放出更多的空间资源,为承接创新资源、发展“高精尖”产业腾退空间,使北京朝着更加符合“四个中心”战略定位的方向发展,减少非首都功能对各类资源的挤占,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交通拥堵、人口集聚、环境污染等“城市病”的困扰,提高城市运行效率,使首都核心功能得到更好地发挥。另一方面,河北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一批合作共建的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和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在河北落地发展,这也有助于河北的经济发展。

但在一场非首都功能疏解之后,结果却是,一方面,北京将低产出、高污染产业外迁;另一方面,一些河北城市在承接北京疏解产业的时候,表现得饥不择食,并不考虑当地资源环境状况和产业发展基础,竞相争抢北京疏解产业。如果不能科学决策外迁产业的新选址,污染的外移反而会由于PM2.5的远程传输能力造成对京津冀中心区域的污染叠加,加重区域雾霾。这既不利于北京的功能疏解和环境改善,更会使河北和天津失去产业升级的跨越发展机会,加剧地区之间的不平衡,这并不是京津冀区域雾霾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的对策与建议

综上所述,自2013年9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由环保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措施不断展开,机制逐渐建成,但这些措施并没有发挥预期效果。鉴于此,对未来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的对策建议如下:第一,加强思想认识,不能盲目乐观,也不必妄自菲薄。由双重差分法的回归结果看,尽管京津冀区域雾霾协同治理措施实施了很多项,但不论是一般性的协同治理措施,还是“大事件”的协同治理措施,都没有从本质上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从整体看,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还是要靠“天”。因此,对于消除京津冀区域雾霾,我们应该立足长远,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也要放平心态,切勿操之过急。第二,吸取其他城市群区域雾霾协同治理的经验与教训,找到协同治理措施尚未发挥效力的原因。反观长三角、珠三角,这些区域雾霾协同治理已经有了好的效果,空气质量开始改观,一方面应当区分京津冀与上述两个地区在经济结构、人口特征、地理特征、气候条件等方面的异同,另一方面应总结经验,举一反三,充分借鉴。第三,针对京津冀区域各城市在经济水平等方面的发展不平衡,以及由此造成的大气污染治理能力不平衡,应当采取差异化的生态政策,尽快建立可行的城市间生态补偿机制,打消经济落后地区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顾虑,既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也不能因此剥夺落后地区谋求发展的权利。第四,针对目前北京正开展的如火如荼的非首都功能疏解,应当理性面对,充分评估迁入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决不能让非首都功能疏解演变成为一场污染大转移。

[参考文献]

[1] 柴发合,云雅如,王淑兰. 关于我国落实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机制的深度思考[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4):5-9.

[2] 李永亮. “新常态”视阈下府际协同治理雾霾的困境与出路[J]. 中国行政管理,2015(9):32-36.

[3] 王金南,宁淼,孙亚梅.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理论与方法分析[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2(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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