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孟
摘 要: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目的在于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减少行政对审判活动的干预。但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初期暴露了一些问题,包括法官员额比过低、法官入额的行政化、办案压力陡增等。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思考了一些完善法官员额制的构想,包括合理确定员额比、入额去行政化、针对性地设计员额制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 问题 制度构
1法官员额制的基本内容
1.1法官员额制的含义
法官员额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人口、面积、经济社会发展、审判业务量等多种要素,确定该国或地区法官的总量的一种制度。[1]在法官员额制的构建中会涉及到很多相关的制度建设如主审法官负责制度、普通的法官及其职业保障制度、司法责任制度以及员额制下的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制度等。这些环节环环相扣,形成了以法官员额制为中心的制度框架。
1.2法官员额制的逻辑
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逻辑是通过制度革新所释放的趋好效应来吸引和留住法律人才,并以此为契机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将优秀法律人才集中到审判一线使其执掌起司法大权,从而全面重塑司法公信力,提升法院权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2]在这一过程中怎样让优秀的法官去到审判的第一线尤为关键。只有在优秀的法官先到了审判的第一线,才能不断的对其进行相应的甄别与选拔,从而给予其特殊的待遇以及建立相应的职业保障。
2法官员额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2.1制定的法官员额比过低
根据中央司改办的要求,我国法官员额比不超过法院法官编制人数的 39% 。我国确定员额比的方法不仅在统计方法上不具备高度科学性,而且也对例外因素考慮不足。[3]如果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员额 39% 的相关规定,将会导致我国的一线审判法官人数远远低于正常审判所需要的人数。
2.2法官入额的行政化
审判管理权力受传统法院科层制、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影响,已经更多地异化为指令性、控制性的行政管理权,加之员额制改革不可能完全脱离当前法院管理实际,从某种程度上必然需要借重上述权力予以推进,这就使得院庭长在竞争入额中天然地处于优势地位。[4]院长以及副院长长期处在行政角色的,因为行政业务比较繁忙,多年没有进行相应的审判工作,因为员额制再次走上审判台,对于他们本身也是一种挑战,并且因为他们的行政事务要远远的多于审判事务,在占据了法官员额的同时,无疑也会压缩其他具有精英化、专业化特质的法官的入额机会。立案登记制也导致案件数量暴增这使得留在法院的一线员额法官工作压力倍增。
2.3办案压力陡增
法院现在面临的现状是案子多,法官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立案登记制的实行,法院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因为员额制的实行审判法官不断减少。此外,由于一部分员额法官行政事务过多,导致真正的审判法官面临更大的工作压力。享有行政权力的法官,办案量小并不是一线办案的主力,其入额后必然加重了进入员额内的一线办案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办案工作量。
3完善法官员额制的构想
3.1合理确定员额比
员额数的确定应当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域外经验与中国实践状况,适当提高员额制改革的比例。区分不同地区、类型、级别的法院,确定不同的员额比例。从中央到地方均对法官员额制改革慎之又慎,试图在平衡各方利益中寻求最大公约数,这一做法本无可厚非,但过于追求平衡却难以真正让优秀法官受惠。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工作量来以工作量多少进行适当的调整。
3.2入额去行政化
法官遴选是自下而上的人才流动,如果人才流动的维度被固化为这样一种模式,很有可能导致上级法院人才繁冗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下级法院尤其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开辟与之相逆的人才流动模式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具体而言,基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大背景,对于在上级法院表现上佳的法官,也可以通过遴选的方式到基层法院任审委会委员,对于在上级法院表现上佳的法官助理,在本院无法“入额”的,可以通过遴选,到下级法院任法官。
3.3针对性地设计员额制的配套制度
需要针对性地设计员额制的配套制度,从而使得法官员额制成为一种有效运行的整体,而不使之产生互相掣肘、割裂的碎片化现象。应该强化配套制度的建设,有效扩大司法辅助人员队伍。一是案件的分流及速审。二是司法责任豁免制。在法官员额制下,与其相配套的制度应当是司法责任豁免特权制,而不是司法责任终身追究制。三是在法官司法责任终身追究制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员额法官的工作压力,提高其福利待遇。目前,我国员额法官的薪酬至少高于其入额前的1.5倍,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员额法官的生活。
4结语
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从内部看其首先要解决的是法院内部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旨在减少行政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以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但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初期暴露了一些问题,包括法官员额比过低、法官入额的行政化、办案压力陡增等。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思考了一些完善法官员额制的构想,包括合理确定员额比、入额去行政化、针对性地设计员额制的配套制度。当然,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员额制改革肯定是一个艰难漫长又令人充满憧憬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潘铭方,李清伟.论法官员额制的制度构建[J].法学杂志,2018,39(01):117-123.
[2] 宋远升.精英化与专业化的迷失——法官员额制的困境与出路[J].政法论坛,2017,35(02):101-117.
[3] 陈永生,白冰.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限度[J].比较法研究,2016(02):21-48.
[4] 夏纪森.员额制下法官的职业认同实证研究——基于在安徽省某市法官员额制试点法院的调查[J].法学杂志,2018,39(01):10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