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连良
摘 要:传统纸质提单在国际进出口贸易中的使用已有好几百年了,早已被世界各国商人所接受。随着现代信息技术进步和物流业的发展,传统提单在进出口贸易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克服传统提单出现的问题,顺应现代信息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电子提单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首先在英美等国应运而生。电子提单不仅可以效避免纸质提单存在的问题,而且可以提高进出口贸易的效率。在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电子提单在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作为新生事物,电子提单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大贸易国在立法和实践方面共同协作,促进电子提单模式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传统提单;电子提单;电子提单模式
提单是国际进出口贸易中最为重要的单据,最早出现于十四世纪初的欧洲,作为海洋运输的提单被使用了几个世纪。1978 年《汉堡规则》对提单的定义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2008年,《鹿特丹规则》确定提单为“可转让运输单证”,代表着货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给其他人。提单的使用不仅使得国际货物运输更加便利,同时也促进了国际贸易结算手段的变革。但传统提单在现代物流速度和规模快速提升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发达的背景下,均面临着一些问题及挑战。
一、传统纸质提单面临的问题
(一) 耗费时间
传统纸质提单是由船公司出具并交给发货人,很多情况下发货人距离船公司较远,提单需要船公司通过邮递的方式交付。例如,在中国一般邮寄至少需要3天的时间,一旦遇到提单需要修改,则发货人要将需要修改的提单寄回船公司,船公司收到后,再重新出具修改后的提单,并再次寄给发货人。这样来回寄送提单至少需要耽误7-10天的时间,如遇节假日耽误的时间会更长。此外,提单在邮寄过程中还面临丢失的风险。中国的快递体系在世界上属于高效便捷的,邮寄提单尚且如此耗时,那么对于邮递系统落后的国家或地区则耗时更多,比如中东和非洲国家。可以说,传统纸质提单的邮寄传送方式耗时费力,在一定程度上对如今国际贸易高效化发展产生了阻碍作用。
(二) 存在“货等单”的现象
国际贸易结算一般采用汇付(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等方式,都需要跨国寄送纸质提单。汇付结算方式下卖方需要将提单寄给买方,在托收和信用证项下,提单还需通过银行邮寄。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出口贸易属于象征性交货业务(symbolic delivery)或单证业务(documentary transaction),提单代表货权(title to the goods),經过卖方或银行指示可以背书转让。发货人或卖方收到船公司的提单后,还要连同其他单据一并提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再寄达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后再提示买方付款。这样提单由卖方传递到买方的时间比较长,导致经常出现“货等单”(goods arrived earlier than documents)的现象。所谓“货等单”即是货物早于提单到达目的地,买方只有等提单寄到了才可以提货。这对买方及时收货和销售会产生不利影响,还会增加额外的费用,如仓储费(storage charges)、滞期费(demurrage)等。甚至有的国家规定如果货物超过一定时间未被提取,按当地法律规定,海关即行拍卖或没收该批货物,给买卖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2015年5月,内蒙古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卖方)出口一批硅铁给韩国一家公司(买方),结算方式为信用证(L/C),最晚发货期为7月15日,单据提示日期未规定,按照UCP600规定应被视为发货日后21天内交单。货物在最晚交货期的前一天即7月14日从天津港发运,船公司签发提单。因呼和浩特连日暴雨班机受阻,船公司无法及时将提单寄给卖方。交通恢复后,卖方于7月24日才收到提单,但发现提单上货物数量打印有误,要求船公司修改。这样来回寄送需要修改的提单又耽误6天,最终卖方于8月1日才到当地银行(议付行)交单议付。在此期间,买方通知卖方,货物已于7月25日到达目的地釜山港,并催促卖方尽快交单。单据经过呼和浩特的议付行审核后再寄给韩国首尔的开证行,开证行审核无误后交给买方,买方最终于8月10日付款赎单,去船公司提货。买方提货时不得不额外多付了5000美元的仓储费,并承担了给终端客户晚交货的损失。到目前为止,韩国这家公司再未向内蒙古这家公司订货。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传统纸质提单邮寄造成的“货等单”现象,给买卖双方均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三)有被伪造可能且费用较高
随着国际进出口贸易的日渐繁荣与发展,利用伪造提单来实施欺诈的案例为数不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提单欺诈已经对国际进出口贸易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在信用证业务中利用提单欺诈的案例比较典型。信用证业务是单证业务,根据UCP600相关规定,交易各方及银行“认单不认货”,银行审查单据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只要表面上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负责辨别单据的来源及其真伪。提单则是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中最为主要的单据。因此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单据业务”的特点伪造提单,采用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等手段来骗取货款。例如,2016年2月,新西兰A公司出口美国B公司5000吨矿产品,结算方式为信用证,贸易术语为CFR纽约。但新西兰A公司只发了500吨货物,发货后A公司根据船公司签发的500吨正本提单伪造了一份5000吨货物的提单,随后A公司持全套单据到银行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将全套单据寄送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后提示B公司,B公司审单无误付款赎单。等B公司提货时才发现只有500吨货物而非5000吨,而这时A公司的人已逃之夭夭。
传统纸质提单除了可以伪造还有所需费用较高,例如人工、材料、邮寄和传递费等是传统纸质提单面临的又一个问题。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一项官方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全球传统纸质提单每年耗费的成本高达约四千二百万美元。以议付信用证业务为例,纸质提单(正本副本需3-6份)需要通过邮寄的方式从船公司寄给卖方,卖方再交给议付行,议付行再寄给开证行或付款行,开证行或付款行再交给买方要求付款,付款后买方再拿着提单到船公司提货。提单的多方传递,无疑会导致高成本。
二、 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提单的优势
1.传送速度快。电子提单与传统纸质提单相比有诸多优势,传统纸质提单传送速度慢而电子提单可即刻传输给对方。目前的电子提单从船公司传输到卖方,经过卖方审核后传输给银行,再由银行审核后传输给买方的时间大约为1到5天的时间,比纸质提单的邮寄方式节约10天左右的时间,可以有效避免“货等单”现象的发生。且电子提单全天候传输,一般不存在交通受阻的现象。如上述案例1,如果采用电子提单,单据不会晚于货物到达买方,可以避免买方晚提货的损失,卖方也不至于因此丢掉客户。
2.避免被伪造。纸质提单被不法商人伪造用来欺诈的案例时有发生,但电子提单有加密的数字密码或私钥且在专业平台内运行传输,提单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只能凭密码或密钥进入系统,除了船公司外无人能修改提单。电子提单以电子传输的方式在船公司、卖方、银行和买方间传递,可以有效避免提单被伪造的现象发生。如上述案例2,如果采用电子提单,不法卖方无机可乘,不会发生通过伪造提单骗取货款的行为。
3.降低费用。据联合国贸易委法员会的一项统计,进出口贸易的全部纸质单据(提单、汇票、发票、装箱单、保险单、原产地证书、声明等)的成本和传递费用平均占到每笔业务成本的10-15%。提单,作为其中最重要的单据,所涉及的当事人最多,需要的材料、人工及传输费也最高。但电子单据(含电子提单)的应用可降低至少50%的纸质单据的消耗成本。
(二)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模式
1.CMI模式。1990年,CMI(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了《电子提单规则》,利用 EDI 技术传输提单,并對电子提单的定义、转让、传输模式、使用程序及效力等做出了规定。承运人利用EDI技术将Receipt Message (货物收据即提单)发送给发货人,发货人凭私钥(Private Key)提取货物,也可以凭私钥向承运人提出修改提单或转让货物的申请,经承运人确认后可以对提单内容进行修改或经背书转让货物给其他人。承运人通过对密钥的控制,使得电子提单与传统的纸质提单具有了基本相同的作用。
2.Bolero模式。1993年,欧盟委员会在EMI的基础上创设“提单电子登记组织(Bill of Lading Electronic Registry Organization,缩写为Bolero)”1997 年,Bolero 项目得到了联运互保协会和环银电信协会的认可,之后在英国注册公司并获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目的是建立高效快捷和安全的电子单据传输模式。到目前,已有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的承运人和银行成为Bolero的会员。Bolero模式比CMI模式更加合理地保护了承运人、发货人和银行的权利,对提单的缮制、修改、转让有详细的记录和保存。Bolero可以通过电子签名、加密单据和信息密码对会员和提单记录进行核查,有效防止了不法者对提单进行篡改和伪造的行为。但Bolero会员的费用较高,一般中小公司难以承担。
3.EssDocs 模式。2005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研发了“电子航运文件交易系统(essDOCS)”并于2010年付诸实践。实践证明,essDOCS 模式使得交易各方交流合作更加顺畅、安全和透明。目前,据国际商会统计数据,essDOCS 机制已经拥有来自全球169 个国家的超过35,00名用户,其中大部分为中小企业。该模式的设计更加精巧和严密,例如会员对提单进行背书后还可生成水印。其传输速度比Bolero模式速度更快,费用较低。但从全球角度来看,船公司和银行会员数量有限,且呈现区域集中现象,会员以欧美国家为主。
4.e-TitleTM 系统。2015年E-titleTM模式诞生,与 Bolero 和 EssDOCs 模式相比,提单的传输速度更快,Bolero模式下提单从承运人传输到发货人再到银行和收货人大约需要4天的时间,EssDocs需要1天的时间,而E-titleTM只需几十分钟。但该系统出现时间较短,人们对它的认知度不高。
(三)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1.电子提单使用量有限。目前电子提单的使用模式有CMI、BOLERO、essDOCS和e-titleTM等几种,涉及承运人、卖方、买方、银行和第三方信息公司,采用的是“登记制”,由一个登记处履行登记电子提单的签发、转让、注销。电子提单只能在签约用户(会员)之间传输。签约用户的服务费用较高,且签约用户和非签约用户间无法使用电子提单。从全球范围看,签约用户数量非常有限。据统计,目前BOLERO、essDOCS和e-title现有的用户加起来约有4000多家,而且分布地域不均衡,主要集中在欧美日奥等国,而电子提单只能在这些区域内的签约公司之间传输和转让,还不能取代传统纸质提单在全球范围使用。目前,中国还没有自己主导研发的电子提单模式,加入上述电子提单模式的外贸企业和银行也为数不多,只有中远集团、中国银行、浙江物产集团、中国五矿集团和宝钢集团等加入了Bolero和essDOCS模式,成为签约用户。与传统纸质提单相比,这些签约用户使用电子提单的业务很少,仅占单证使用量的2%。
2.缺乏权威的第三方登记平台。国际贸易中电子提单的转让除了需要取得承运人的许可外还需取得登记处的许可,这就要求登记处具备国际上广泛认可的权威性。而目前现有的电子提单模式还缺乏国际上广泛认可的登记处。在国际进出口贸易中,电子提单涉及跨国业务,当事人较多,由于缺乏相互沟通和共同协作,至今还没有一个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权威性登记处或登记平台。
3.国际贸易的相关法规对电子提单支持不足。虽然国际贸易的相关法规对电子提单的法律属性有所规定,但与纸质提单相比电子提单仍然缺乏全面、细致、准确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惯例和规则。1990年国际海商法委员会(CMI)通过了电子提单法案,规定了电子提单适用于贸易协议各方,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制。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对与电子提单有关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通讯手段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其权威性和适用性有待提高。《鹿特丹规则》的第三章“电子运输记录”确认了电子提单提脱离对纸质提单依托的独立适用的功能,从法理上提供了国际贸易应用电子提单的基础,但实际上只有西班牙、多哥、刚果和喀麦隆四个缔约国,且尚未生效。除此之外,世界上一些国家也有各自的立法来确认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比如,澳大利亚、韩国,但这些法规并未得到国际上普遍认可和接受。
三、国际贸易中发展电子提单的对策建议
(一)利用区块链技术促进电子提单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对国际贸易规则、惯例和法规进行创新性修改。目前,以EDI为基础的区块链技术是区中心化的数据库,适合电子提单的发展。国际上现行的CMI、BOLERO、ESSDOCS、E-TITLE MT等电子提单模式都需要第三方登记制,第三方登记处的权威和公信力很难推行到世界各国,而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电子提单,可以做到不用第三方登记认证和审核就能在相关各方直接传输或转让,从而实现电子提单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流通。所以,建议联合国的贸易机构成立国际性联合研究团队。例如,可以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或其他权威机构组织计算机专业人员、进出口贸易实务专家或进出口贸易企业在现有电子提单模式的基础上,利用区块链技术共同合作开发国际上普遍适用且费用较低的电子提单自由流通模式。作为国际贸易大国,中国应该积极参与电子提单模式的研究和开发。从中国的现行体制来说,以政府为主导,以高校或科研机构为主体与国外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比较具有优势。但也不可忽略企业在这方面的参与和实践,像阿里巴巴和華为等涉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公司,也具有相当的研究和实践的能力。
(二)加速电子提单的法规建设
从国际贸易的发展进程来看,如果没有全球普遍遵循的惯例和规则的制定和指导,国际贸易很难开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仅为示范性文本,并没有强制约束力,也没能充分解决国际贸易过程中电子可转让记录的法律价值问题,这些,都需要各国参与和协商,共同来修订和完善。《鹿特丹规则》虽然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基础上对电子提单专门规定了电子运输记录,承认了电子提单的独立地位,但目前只有西班牙、多哥、刚果和喀麦隆四个缔约国,尚未生效。所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还应该加强与世界各大贸易国的沟通协商,鼓励贸易大国尽快批准和加入《鹿特丹公约》,使其最终生效,这样会对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中国的《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对电子认证服务及其暂停或终止、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监督管理办法及罚则等做出了一些规定,但不够详细和具体,只适用于国内大企业电子单据内部流通参照,不完全适用国际贸易电子提单的应用,需要修改完善。比如《电子签名法》,需要认可电子签名和数据内容的效力,对电子签名的要求和标准需要细化等。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借鉴别国的经验和做法。例如,可参照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韩国海商法》、澳大利亚《海商法》、英国的《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等。
(三)鼓励企业积极加入电子提单模式
在国际贸易中,电子提单的应用模式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国,且加入的企业为数不多,还需要其余众多国家的企业参与加入。建议世界各大贸易国共同鼓励本国企业加入现行的电子提单模式。例如,各国政府可以用补贴会员费的方式,来鼓励企业加入电子提单模式,并成为会员。中国目前还没有自己主导的电子提单模式,要鼓励现有的信息技术企业与国外企业联合开发电子提单服务平台。比如,我国的阿里巴巴公司可以与Bolero项下的两家英国公司合作开发新的电子提单流通模式,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由中国主导或包含中国的多国主导的新型电子提单模式。同时也应该鼓励国内进出口企业加入国际上现有的电子提单模式,使对外贸易更加便利化。
参考文献:
[1]李巍.从电子提单视角看互联玩+航运[J].中国远洋航务,2016(12):78-81.
[2]张梓恒.跨境电商的无纸化趋势下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法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06):65-68.
[3]陈芳.电子提单构建基础问题研究[J].求索,2013(02):86-88.
[4]夏衍.论电子提单的物权转移问题——以 Bolero 系统为例[J]. 法制博览,2015(08):89-91.
[5]邵晓红.《鹿特丹规则》下电子提单流通的法律问题浅析[J].法治与社会,2015(03)56-58.
[6]于海防.我国电子签名框架性效力规则的不足与完善[J].法学,2016(01):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