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契约论》中蕴含的法律思想

2018-10-24 11:03王一如
学理论·下 2018年8期
关键词:卢梭

王一如

摘 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学理论史上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它探索了政治权利的基本理论,构筑了人民主权理论的高塔。同时,它也伴随着理性的法律光辉而闪耀。这是一部具有前瞻性和启发性的伟大著作,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一个理论纲领,它对18世纪的法国革命以及处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国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法律思想

中图分类号:D03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8-0140-02

《社会契约论》的产生离不开法国当时危机四伏的社会时代背景,也离不开霍布斯、洛克等前人的理论积淀。《社会契约论》在集中于论述如何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之上的政府形式的主旨下,体现了一系列宝贵的法律思想——法律目的论、人民意志论、法律分类、民主共和思想、财产权思想。

一、《社会契约论》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一直在汹涌澎湃,出现了很多民主思想。英国、法国和德国是启蒙运动的先驱,主张反封建和传播资本主义民主思想。英国和荷兰先后进行革命并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然而,这种民主意识形态似乎很难与诸如封建强国法国这样的封建力量相得益彰。以卢梭为代表的许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开始攻击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的旧体系。

盧梭写下《社会契约论》的当时,法国社会具有两大基本特征。

1.封建社会制度在层级上区别很大,不同层级的人们毫无平等可言。在18世纪,法国表面上很繁荣,事实上民不聊生。社会上的人们被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是僧侣。他们人数不多,但他们在政治文化等方面处于特殊的地位;第二层级是国王贵族,他们的社会地位很高,通过剥削和压迫农民、手工业者和资产阶级,以获得资产并维持其统治。第一和第二阶级挥舞着“君权神授”的旗帜,用“绝对权力”压制了第三阶级。第三阶级是为了生存而抵制的,但是被第一阶级和第二阶级以政治叛乱为借口而镇压。可以说,这三类阶级不仅在地位上不平等,而且在劳动和财富方面也极不平等,且这种不平等现象愈演愈烈。

2.深受当时启蒙思想的影响。当时,启蒙运动正处于鼎盛时期,作为启蒙运动中心的法国甚至涌现了大批有识之士,他们激烈地批判了封建社会专制的非理性和宗教的愚昧无知,大力推行自由、平等和民主。

启蒙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的思想发生了变化,“人”的概念逐渐扎根。与宗教神权政治相比,对“人”本身的讨论更加深刻。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和契约意识的形成对卢梭这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令他写下《社会契约论》,其目的是唤醒人们的自由平等意识,并猛烈抨击批判封建专制。

二、《社会契约论》的理论结构

《社会契约论》共分为四卷。

第一卷以公约为主,阐述了基本条件,以及对人类的政治状态的过渡进行探究,起初人类是没束缚的自然状态,关于社会契约的假说是基于《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以人必然会远离自己的自然为论点而应运而生的。因此,人类必须改变存在方式才能进步,才能让最初的自然状态停止,但人们的力量是有限的,最多能做到实现“力量的总和”,并不能让新的力量产生,对于社会契约论来讲,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就是“使它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1],对此,建立政治社会的关键,以及生命跟财产的保护,都离不开自由的不可侵犯。

第二卷详细阐述了主权,对于职能也进行了探讨。主权在卢梭的观念里,就是公共意志的利用。首先,主权属于公众,不能让渡,同时主权也不可分割。此外,公众意志绝不会错,但也不能认为人民的决议永远是正确的,因为人民的决议有时候表达在与民意不同的个人意志上。“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主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1]对于主权的界线,一定要明确,因为个人的主权,必须要服从公众。但是,个人仍然有权是一个“私人”。

第三卷对政治体制进行讨论,主权国家的立法权力中,政府的行政权力是其中一部分,政府不是人民的主人,因为人民委托政府来行使了行政权力。立法,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就卢梭而言,它也涉及承认人民革命权利的原则。卢梭仍然认为人民的主权理念需要贯彻,对于行政权力公民的意志可以去任命与罢免。政府的基本形态有三种,分别是君主政体、民主政体、贵族政体。

第四卷针对政治法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对国家体制的巩固方法进行深入研究,在此有个前提,就是“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在国家治理的投票、选举等制度中,卢梭论述了具体的制度及运作。其中最具争议的是公民的信仰,在这讨论之后,卢梭终于无法抗拒而在本书的最后一章中,对于他的真实意图进行了阐述,也是在这章中,集权主义民主思想被卢梭充分揭示,但也是这部分导致政治集权产生,代表人物是罗伯斯庇尔和希特勒。

三、《社会契约论》蕴含的法律思想

1.法律的目的:保障自由。“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卢梭倡导自由,并对权威理论提出反对意见,在卢梭看来,那些权威理论,无非就是“人类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1],这其实与专制统治并无不同。关于自然奴隶,也就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卢梭也认为不合理。最开始的奴隶是通过武力创造出来的,正是因为奴隶长期以来受到强有力的控制,又无法抗拒抵制而逐渐成为奴隶。卢梭希望通过《社会契约论》唤醒逐渐成为奴隶的这些人,让他们有自己的独立思想,拥有自由,对于强权的强盗逻辑进行反驳,人们不必要服从权威,只要符合社会的法规。自然权力不被大家拥有,人们也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在卢梭看来,保障人的自由才是法律的目的。

卢梭认为人们应该遵守的是自己的法律,而不是压抑人性。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人人享有自由。人们失去的是自然的自由和他们试图获得的一切的无限权利以及他们可以得到的东西。相应地,他们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道德自由和拥有他们应得的一切。让人们克服冲动,真正摆脱奴隶制的只有道德自由。

2.法律集人民之意志。法律来自公众舆论,因此法律适用的对象是普遍的。法律是意志的结合体。对于个人及行为,法律并未考虑,它是从整体进行考虑,并没有对个人的行为加以理解。

法律被人民通过意志记录下来,这就是卢梭认为的法律。法律是每个人的意愿,并不是某些特权阶级的工具,卢梭尽力去找寻社会生活的终极标准,以个人意志及公共意志为基准,这意味着当个人和公众意见冲突和矛盾时,个人应该服从公众。如果意志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意识,那还不够,个人的权利及义务,必须通过书面方式,或者是法律的方式来限制,让二者一致,必须调节这二者之间的关系。

3.法律的分类。法律曾经被阿奎那分了四类,“永恒法——上帝的理性,是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自然法——理性动物参与的永恒法,是上帝用來统治人类的法;神法——是自然法的一种补充,是上帝发布的关于人类如何生活的具体命令;人法——源自自然法,是国家统治者颁布的法律。”[1]法律是理性的。阿奎那一直这么认为,相反,卢梭也解读了法律的类别范畴。

首先他将法律分为四种:政治法、民法、刑法和习惯法。政治法也称为基本法,是指调控主权者与国家及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成员之间的关系,被民法重点考虑,而刑法主旨是服从,个人服从法律,以及受到法律制裁。不成文的形式,就是习惯法,这种法律主要是在公民的内心,国家的宪法就是这么形成的,如有其他法律不完善或者力度不够,它可以替代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1]。

4.早期民主共和思想。工作机关是公共力量必须有的,这也是政体的含义,在公共意志下指导,力量集中,是一种交通工具,这种工具是国家与主权之间的。我们在这里所有的,就是在国家中的政府基础[1]。主权授予,就是政府行政权力,“主权对于这一种权力,能够任意加以限制、修改或收回。”[1]

民主在大多数的人身上,就是由主权者可以把政府交托给他们,政府根据形式分类,有君主制,还有民主制,以及贵族制。贵族制认为,主权者应将政府限制在少数人手中,因此政府官员的人数会比普通公民的人数少,整个政府的权力在行政官手里,并且权力集中,这就是君主制。而真正的民主制,卢梭认为从来没存在过,以后也不会存在。自然的政体适合民风比较淳朴的民族;而世袭是所有政体里最差的;选举制是最合理的,符合社会情况的,也可以说它是贵族制。选举的人都是贵族政体的,少数人能成为官员。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民主共和制这种政体,也是以选举为核心,也就是由贵族政体演变而来的。

5.财产权思想。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语句中无不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了他的财产权思想。

第一,财产权是获得而来的权利,而非先天拥有的权利。卢梭在继承洛克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批判地否认将财产权与生命和自由归并为同样的天赋人权。卢梭坚称财产权应该通过劳动获得。

第二,产权具有公、私财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当共同体成立时,共同体的成员赋予共同体已有的包括产权的所有权利;但另一方面,向共同体让渡自己包括产权在内的个人权利并不意味着个人失去了财产所有权。财产权的双重性质,是在承认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获得了共同体财产的权利。这不仅发挥了财产的最大效力,而且保护了个人财产安全。

除此之外,在承认第一占有者的权利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对第一占有者的限制——即第一占有者为了合法获得财产权而必须满足的几个条件。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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