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

2018-10-24 04:54周贺强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22期
关键词:作品著作权激励

周贺强

[提要] 人工智能的开发者、所有者及终端用户等,都与人工智能的独立身份紧密相连。从劳动价值论、人格权论或激励理论方面来看,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归属是一个纷繁复杂但却十分重要的问题。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仅关系到正义,也关系到未来人工智能时代人类的安全。

关键词: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激励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8月16日

一、我国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归属以作者享有著作权为原则,以其他特殊规定为例外。以作者为著作权人的情况,作者的判断是重点。自然人是作者的最基础形式,其次法人等拟制作者也是作者的常见种类。在法人作品概念层面,必须有法人等组织的主观和客观参与作品的创作。随着技术的发展,作者的身份也越来越繁杂,但仍以在作品上署名为第一准则。此外,在职务作品层面,主要可分为两种著作权归属原则。第一,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但是单位具有一定的优先使用权,且具有排除作者一定期限内再许可他人同样方式使用的效力;第二,特殊职务作品情形下,署名权由作者享有,但是其他著作权项由单位享有。除此之外,我国还对特殊的著作权归属做了规定,如委托作品、合作作品等。总体来看,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归属以作者和署名为基础认定标准,且在认定中以参与作品创作为基础。但是并没有否定非自然人的拟制作者的拟制创作。这也为人工智能创作场合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但是人工智能创作语境下的著作权归属仍然与传统创作环境下的著作权归属语境具有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直接影响着人工智能创作环境下的创作主体角色定位及著作权归属认定。

二、人工智能给现有著作权归属制度带来的挑战

本文讨论的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作品的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则在适用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判定上存在困难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是否承认人工智能的独立著作权主体地位。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简言之,人工智能是指由人类研发出的具有能够自主分析、处理信息程序的产品,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学习及生成作品的能力,人类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过程中处于辅助角色,而非主导控制角色。人工智能在现阶段生成作品过程中是否完全能脱离人类尚无定论,但不可否认,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人类的辅助色彩较明显。

其次,人工智能创作内容具有特殊性。工业革命时代,我们人类用机械设备代替了手工业,从而加速物质生产。如今信息技术革命时代,我们用高科技设备代替人类分析、处理信息,从而更有效满足社会需要。作品应体现创作者的意志,但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体现的并不是人工智能的意志,同时也很难说是体现了人的意志。从人格权论上来讲,因为否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而否定其意志,是一种逻辑错误。值得一提的是,法人可以被拟制为“人”,那么人工智能著作权内容或可以法律拟制途径解决。

此外,人工智能创作的速度也较特殊。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與人类作者所创作的作品已无法区分,但人类创作作品的速度却无法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速度相媲美。腾讯的Dreamwriter在1分钟内可以完成900多字的新闻稿,排除撰写的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他类新闻也算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微软的小冰在接受一张图片后,能很好地结合图片意境快速地完成一首诗等等。人们担心如果对人工智能作品授予著作权,那么人类创作将处于严重的竞争劣势地位。与此同时,社会公共利益也将受到严重限缩。

三、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认定

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讨论大致可区分为编程者独立权说、操作者独立权说、类职务作品说、共有权说、虚拟法律人格说等一系列理论,用以解释人工智能作品版权归属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在未来应当承认成熟的人工智能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进而认定人工智能为著作权人。

(一)人工智能为著作权人的理论基础。人工智能是人类发展的结果,如若干年前计算机软件出现时,人们对授予其著作权一样不安。人工智能产生作品虽然会给人类创作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能够给人类知识带来增益,对人类科技文化的进步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人工智能作品的大量增加,能够减少人类劳动力的投入,利用更多非人类创作的作品;同时在吸收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作品。

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和生产者,对人工智能的投入多种多样,甚至对人工智能的学习来源起到决定性作用。人工智能的算法来源于人类,这使得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更具有复杂性。实际上,人类在人工智能学习过程中的作用并不能决定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人工智能的创作具有人工智能自身主导性。其对作品的表达从某种程度上讲具有主导性贡献,且人类的辅助功能在此也很有限。人工智能虽然不能通过享有著作权体会到激励,但人们通过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代理行使,将会激励人类对人工智能的投资和开发,进而创作出更多有益知识增进的作品,这种逻辑循环符合著作权法激励精神。

(二)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认定实践。1993年以前,至少有两份经由计算机软件创作的文字作品被美国版权局登记在册并授予版权,美国版权局虽然将编程者列为版权人,却将计算机软件列为作者,也即美国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的研发者。

日本著作权法将著作物定义为“思想和感情的创作性表现”,在人类几乎不加入创作意图的情况下由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时,权利难以成为受保护的对象。考虑到人工智能的“作品”也有可能发生被侵权等因素,这有可能对人工智能的投资人形成障碍,就此日本将研究制定新法。又由于人工智能可在短时间内创作出大量作品,保护对象计划仅限于获得欢迎等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作品。日本暂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权利归谁,只是表明要对这些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就现实做法来看,美联社的新闻若由人工智能完成则标明本报道产生于人工智能;日本人工智能写的小说《机器人写小说的那一天》,作者署名为“有岭雷太”(机器人);我国的腾讯新闻若是由人工智能撰写新闻稿件(非时事性),作者处就标明人工智能的名字Dreamwriter。《阳光失了玻璃窗》的作者署名也为人工智能“小冰”。

(三)辅助制度设计。未来著作权的发展应当是人工智能与人类合作的发展而非竞争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注重辅助制度支撑:第一,建立人工智能登记制度。人工智能的主体角色必须以明确的主体表示为准。否则,人工智能的繁多将给著作权秩序带来非常大的挑战。建立人工智能登记制度还能够有益于人工智能作品授权效率;第二,人工智能作品强制登记制度及缩短作品保护期限。人工智能作品创作速度快,短时间内产生大量作品将严重冲击人类的公共利益空间。为了保护人类公共利益,同时避免作品造假,应当建立人工智能作品强制登记制度及缩短人工智能作品保护期限;第三,强制建立人工智能基金管理。对于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应当给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上的管制,如赔偿损失等。这要依赖于人工智能基金管理为后盾。健全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能力和地位;第四,明确人工智能在民法上的主体地位。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肯定著作权法上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的前提必须是民法上人工智能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第五,完善人工智能时代人类或人工智能作品的授權机制,提倡共享创作成果,便捷作品使用渠道,共享人类、人工智能发展成果。

四、结论

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日益普遍,在其为社会带来效率和便利的同时我们应明确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权利归属。在坚持法律主体为人,法律为人服务的前提下,考虑到知识产权秩序及人工智能发展,应当在未来著作权法上肯定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将著作权授以人工智能,以促进人类与人工智能协调的发展秩序,实现著作权法立法宗旨。

主要参考文献:

[1]曹源.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J].科技与法律,2016(3).

[2]Andrew J.Wu.From Video Games t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ssigning Copyright Ownership to Works Generated by Increasingly Sophisticated Computer Program[J].1997.

[3]http://www.guancha.cn.2016.4.18.

[4]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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