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宁
[提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进行迁移,导致农村普遍出现宅基地闲置的问题。本文主要阐述我国农村在宅基地退出机制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实际应用;问题;对策
本文为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2400410611)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8月22日
十九大的成功召开,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与此同时,我国全面推动城市化建设步伐也在不断的加快,促进我国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第二和第三产业发展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农村大量的劳动力都向城市进行转移。但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有很多,其中突出的就是农村宅基地空置现象。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国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分析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只有结合其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方式,才能从根本上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进而促进我国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形成,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众所周知,在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构成中,宅基地是其最关键的部分,对于我国广大农民来说,相关宅基地的制度是维护他们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同时,也是确保农村经济发展与稳定的重要支撑。基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本身而言,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一种分配方式,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农村宅基地政策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再加上没有建立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城市化建设工作的难度,尽管当前我国城市化建设的进程已经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但是农村人口的居住面积并没有因城市化建设而减少,无形之中还在逐渐地扩大,这种现象与当前我国农村耕地资源保护的原则和措施相背离,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节约集约相关政策的实施。由此可知,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何其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率,从而确保我国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完成,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势在必行。
(一)农村宅基地产权存在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中的主要问题就是产权的不科学性和不规范性,为此,国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不断提升农村土地资源的使用价值,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即在农村宅基地产权方面,国家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稳定,出台了相关政策,借此制约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自由转让。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房地产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基于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关系而言,它们都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社会资源,二者都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和固定性,在我国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中,房屋的使用权和财产权是没有分离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宅基地产权的不合理现象。再加上国家限制了农村宅基地的自由转让,这就导致农民不能将宅基地财产权变为自己的资产,从而阻碍了农民经济收益的增加。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规模的扩大,以及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被限制等原因,导致我国农村宅基地产权没有制度保障,这就使得很多农民无法在城市落户,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不平衡。众所周知,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主导者是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具有积极的主导作用,从某种程度上就可能忽视了农民的主体地位,以至于不能积极发挥出农民的主体作用。纵观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历程,我国政府在其建设过程中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方针,这就造成了我国地方政府盲目开发建设项目的现象,想以其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步伐,但是由于政府没有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规划,盲目引进各类企业项目,只会加剧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不平衡,尽管其中某些企业项目能够为农村人口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但是这些企业项目没有经过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检验,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农村人口的就业稳定。另外,在其他方面还严重阻碍了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实施。
(三)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中的补偿标准存在问题。在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实施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农民针对补偿标准的问题,基于补偿标准问题而言,它本身是一个利益分配的过程,并且更加注重分配的科学性。如果想要保证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顺利实施,就必须搞好补偿标准的合理性,但在实际过程中政府面临着各方面的压力,比如耕地保护压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各种问题等。同时,某些地方政府还会和企业项目开发商同流合污,出现侵吞补偿款的现象。这些压力和不良现象都会影响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还会严重影响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实施。除此之外,补偿标准的不合理还会导致房屋价格的上升,这就会严重打击农民宅基地退出的积极性,不利于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体系。现阶段,我国现代化建设已经迈入“新时代”,针对上述农村宅基地存在的各种问题或者弊端,我国政府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农民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的根本利益和权益,不至于丧失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同时,还能有效激发农民宅基地退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科学合理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体系,可以大大降低土地资源交易的成本费用,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从而有效实现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分配的目的,还能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进而促进农民经济利益最大目标的实现。
(二)科学制定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农村宅基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一旦农民失去宅基地的所有權,就会让农民失去安全感。因此,想要提高农民的安全感,就必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具体而言,政府需要积极发挥其主导作用,加强对户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使其能够从户籍制度方面减少农村和城市的差别或者距离。同时,还需加强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和住房等基础社会保障内容建设,使得农民和城市居民能够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从而真正地维护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农民的生活保障,进而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
2、完善农村土地资源保障制度。在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实施的过程中,必须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立足于农民的根本利益之上,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保障农民对宅基地的所有权。因此,我国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完善农村土地资源保障制度,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农村土地资源的法律法规,为实现农民的宅基地权益提供法律制度支持;其次,还需促进农村宅基地资产化模式的形成和发展,正确引导农民将自家的宅基地主动换成城市住宅;最后,还需要科学规范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建立和完善相关土地资源交易制度,以此保证农村土地资源真正价值的实现,从而有效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同时,我国市场还需要加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抵押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变,进而促进农村宅基地资产化目标的实现。
3、完善农村宅基地补偿机制。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顺利实施,需要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为其进行制度保障。因此,政府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始终坚持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补偿机制,以此激发农民的主动参与性,从而提高农民自觉退出宅基地的积极性,进而保证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际的工作中,完善农村宅基地补偿机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农村宅基地退出的补偿主体;其次,需要明确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比如是针对一户还是个人、资金的补偿比例和发放时间,等等;最后,还需明确农村宅基地补偿的范围,比如是使用面积还是包括其他方面的范围。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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