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龑,程永忠,谢娟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成都市 610041)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公立医院纪检监察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能是按规定、程序受理、处置各种来源的线索。由于从普遍情况来看,线索暴露具有随机性、不确定性,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难以掌握或者发掘线索暴露的时间、来源、对象、问题性质等信息,故而长期以来,公立医院纪检监察机构的纪律审查工作多为被动式接受线索,后发式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对工作的风险研判上具有滞后性,这与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以来一直提倡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方针[1]有一定差距。根据大数据的观点,短时间、小范围的数据也许看不出明显的规律,但随着跨年度、跨地区的数据越来越多,群体的行为特点就在数据上呈现出一种“秩序、关联和稳定”,更多的规律将浮出水面[2]。在此观点指导下,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从发现问题的角度出发,主动对2013—2017年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线索进行了统计分析,并从中发现规律,以此来定位未来的廉洁风险防控方向,以期为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模式提供参考。
纪律审查的受理范围为: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检举、控告;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而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如个人矛盾纠纷、劳动保障等问题则不属于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按照此原则,2013年至2017年,医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线索占收到线索总数的81.65%,经研判不属纪监受理范围移交主责部门的线索占比为15.19%,协助上级调查线索占比为3.16%。给予问责的线索占受理线索的42.19%。
1.2.1 受理线索按“四种形态”处置情况分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手段。2016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实践好“四种形态”,其具体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3]。
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医院对受理办结的线索给予第一、二、三、四种形态处理的线索占比见表1。
医院对42.19%的受理线索进行了问责,其中对工作人员问责方式最多的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缺陷处理,问责人次比例占总问责人次的64.81%;其次为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问责人次比例为20.37%。
表1 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线索一览表(%)
1.2.2 受理线索中反映内容性质分类分析。从线索反映的内容性质分析,受理线索和问责线索中各类线索占比见表2。
表2 各类型线索在受理总线索数及问责总线索数中的占比(%)
1.2.3 受理线索中反映对象分类分析。按照分级负责制的原则,受理线索中,反映对象涉及职能部处干部、科室负责人、临床医生、其他人员等7类人群,各自的占比见表3。
表3 反映对象不同身份在受理线索中的占比情况(%)
根据违规违纪人员的不同身份,对予以问责的人员分析如下(见表4)。
表4 予以问责的人员身份信息分析(%)
根据分析结果,党员、普通员工(即非干部)和职业权力行使者(医护技)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
十八大以来,院纪委按照“三转”要求,将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移交主责部门的问题占收到问题线索总数的15.19%。2013—2017年的移交比例分别为0、18.18%、19.50%、18.18%、11.43%。由此可见,纪委工作“三转”并不是一帆风顺、一蹴而就。2013—2016年,由于惯性思维,纪检监察机构将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受到了各个层级的不同阻力,此时主要依靠纪检监察机构自身聚焦中心、坚定主业,积极推动“三转”落实;2017年移交比例明显下降,一方面体现领导层面对“三转”工作的认识提高和行动支持,从线索分配上主动将具体事务类线索归于主责部门,明确了纪检机构专职监督执纪问责的功能定位;另一方面,11.43%的移交比例也显示,“三转”尚不彻底。对此,身为监督专责机关的院内纪检监察机构应进一步明确“监督后再监督、检查后再检查”的职能定位,严守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求,严格退出机制,把不该牵头、不该负责、不该参与的工作坚决交还主责部门,并着重强调主责部门的职能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对一线单位监督履职情况的再监督,坚持“裁判员”的权威性。
根据分析,十八大以来受理线索中,82.81%按照“第一种形态”方式予以处理,其他3种形态的处理线索仅为17.19%;在予以问责的线索中,按照“第一种形态”予以问责的人次比例占总问责人次的64.81%。实践证明,不论是医务人员的主观意愿还是医疗环境的客观条件,有意或无意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医院并不少见,而妥善运用“第一种形态”,让相关人员印象深刻、真真实实“红脸出汗”,是及时刹住、防止腐败进一步蔓延的强有力举措。根据医院《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医院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应是医院党总支、党支部、纪委(含院纪委委员)和院组织部门,此要求与任建明等[4]的观点相一致。而统观医院近五年线索处置情况,约90.00%由院纪委实施开展“第一种形态”,党总支、党支部以及组织部门的参与较少,可见“口号在党委、工作在纪委”现象在医院仍然存在,仍需强化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层层压实主体责任,以“四种形态”为抓手,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为原则,强化职能部门职能监督,强化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切实推进履职尽责担当。
受理线索涉及“九不准”、工作纪律、社会道德、商业贿赂、组织人事等12项分类,而予以问责的线索涉及其中9项。受理线索中,工作纪律和“九不准”线索占比分别为24.22%和25.00%,约为受理线索总数量的一半;而予以问责的线索中,工作纪律和“九不准”问题占比分别为46.30%和14.81%,部分问题为医院已有相应制度并反复宣讲,但仍然发生甚至多次发生的问题,说明医院廉洁问题性质较为复杂、覆盖面积较广、监督难度较大、预测难度较大。对此,一方面,应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深入推动惩防体系建设,实现对职务权力、职业权力及医疗服务中关键环节、重点岗位廉洁风险和异常行为的动态监控、实时预警、及时介入和全面防控;另一方面,应强化组织合力,加强纪检监察与审计等多部门联动,定期梳理、专题研究纪检监察、审计日常工作及上级部门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研判风险趋势,以专项工作小组的形式开展精准督查和专项整治。同时,在组织保障上,按照纪委书记总负责、纪委委员分片联系、纪检委员扎根基层的工作思路,建立院纪委委员—总支纪检委员—支部纪检委员三级联动协作一体化新机制,探索全方位监督视角,构建医院大监督格局,让员工习惯于在监督下工作、学习,打造“不敢腐”的思想“红线”。
受理线索中,反映对象涉及最多的为科室负责人和临床医生,其所占比例分别为22.48%和24.81%,反映问题涉及临床业务、科室管理、生活作风等多个方面,可见科室负责人和临床医生是群众关注度较高的群体,应提高认识,洁身自好,加强对党纪国法和行业规章制度的学习。问责对象中,党员、普通员工和职业权力行使者所占比重较大,体现医院“微腐败”土壤仍然存在,“微权力”急需重点管控。对此,一方面应强化监督的针对性,将事前审查、事中督查、事后抽查相结合,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清单基础上,全面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基础工作,开展“四定五督”活动,坚持定责到岗位、定事到人头、定时到节点、定量见实效,切实加强源头监督、制度监督、程序监督、人员监督、结果监督,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抓细、抓实,抓出成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组织延伸;另一方面需强化管控的实效性,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建议书》作用,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和作风建设的监督与制约,深入推进廉政勤政建设,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将《监察建议书》的涉及范围扩大至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财务管理、责任制考核、作风效能、服务态度、褒奖鼓励、惩处纠错等行政工作各方面,及时纠正被监督单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营造“不能腐”的环境保障,促进医院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以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的“三早原则”为指导,以“抓早抓小、治病救人”为出发点,以“制度+执行”为行为保障,切实关心、爱护、保护职工。一方面,对重点人群打造教育“组合拳”,在全院性、广泛性、普适性宣传基础上,针对不同人群分类定制专属教育,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新任干部/新进职工、普通医务人员的党规党纪思想教育、行业作风专题教育、岗位职权风险教育和廉洁从业提醒教育[5],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文化建设切实“入心”;另一方面,强化制度建设和执行监管,通过全院各部门、各科室分工协同,整体推进医院大监督格局,营造全院干部职工习惯于在监督下工作的环境氛围,行为管理“入脑入行”,自觉形成“不想腐”的文化传承,用一流纪律保障医院事业发展,用一流纪律保障一流学科建设,用一流纪律保障一流人才队伍建设,为全院干部职工干事创业和职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