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冰峰
摘 要: 中世纪时期的英国,无论是文法学校还是大学,其教学都处于罗马教会的主导之下,教学分别以拉丁语和神学为核心,以培养合格的教士为目的。宗教改革后,在王权与教权博弈的过程中,王权最终取得胜利。为了加强和巩固英国国教在教育领域中的影响,都铎政府对文法学校和大学的课程进行了规范和调整,虽然政府的初衷是加强对师生意识形态的控制,但课程调整在客观上有利于英国近代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 宗教改革 文法学校 大学课程
英国都铎王朝(1485—1603年)的第二任君主亨利八世因继承人的问题要求与王后凯瑟琳离婚,遭到罗马教皇的否决,引发了英国宗教改革。1534年议会颁布了《至尊法案》,宣布英王不仅是最高的世俗首领,而且是最高的教会首领,标志着英国与罗马天主教会的正式分裂。宗教改革不仅对英国的政治、经济产生了影响,而且引发了教育领域的变革。本文主要从课程变革的角度探讨宗教改革对英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影响。
一、中世纪英国的文法学校及课程
文法学校是中世纪最有特色的中等教育形式,其最高宗旨是向学生教授拉丁语,因为当时无论是古典学问还是宗教信条都是用拉丁语写成的,所以,掌握拉丁语是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拉丁语的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包含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阶段即学习拉丁字母的拼写和发音及词的变化;第二阶段为中级阶段即写作练习,体裁包括散文和诗歌;第三阶段为高级阶段,主要学习语言结构及语言哲学。圣奥古斯丁于597年在坎特伯雷大教堂设立的学校是英国最早的文法学校。从诺曼征服到14世纪中叶,法语教学一度在学校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1345年理查德二世登基后,要求所有的文法学校放弃法语的学习,改学拉丁语。
英国学者A.F.利奇(A.F.Leach)根据附属机构的不同,将文法学校分为七种类型:大教堂文法学校、牧师联合会文法学校、修道院文法学校、慈善文法学校、行会文法学校、歌祷堂文法学校及独立文法学校[1](7-55)。虽然文法学校附属的机构多种多样,但从教学内容看,文法学校教授的内容大同小异,主要向学生传授从古希腊罗马继承而来的“自由七艺”(seven liberal arts)。“自由七艺”包括文法、修辞、辩证法、算术、几何、天文学和音乐,其来源可追溯到古希腊。柏拉图曾将学科区分为初级和高级两类:初级科目有体操、音乐练习和识字;高級科目有算术、几何、音乐理论和天文学。后来,智者学派增加了修辞和辩证法等实用学科。公元四世纪,“七艺”被确定为学校的课程。公元五六世纪,“七艺”被基督教接受,并为神学服务。六世纪时,意大利威维尔修道院院长卡西奥多鲁斯(Cassiodorus)曾著《学术通论》一书,正式使用“七艺”的名称。他将“七艺”看成是智慧的七根支柱,使“七艺”有了神学的依据。西班牙塞维尔(Seville)主教伊西多(Isidore)将前三科称为“三艺”(Trivium),后四科名为“四艺”(Quadrivium)。“七艺”作为基督教教育的课程,至此定型化[2](10-11)。三艺属于基础课程,四艺属于高级课程,中世纪的文法学校以教授前三艺为主。
到中世纪后期,随着大学的发展,修辞和逻辑学逐渐成为大学的教学科目,文法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向学生教授语法,为其进入大学深造奠定基础。不过,正如奥尔德里奇所说:“在理论上,‘三艺是中等教育的基本课程,‘四艺是高等教育的基本课程。但在实际上,两者有不少的交叉,特别是在十三世纪前是这样。”[3](97)一些文法学校还教授法律和神学,如在约克和爱克塞特文法学校还教授法律(可能是民法),在爱克塞特和伦敦的文法学校还教授神学。事实上,所有的世俗大教堂都开设了神学课程,并有一位常驻神学教师[4](298)。
在中世纪早期,文法学校的主要目的是培养牧师。因此,其教学内容主要是为传教服务。神学家拉班(784—856年)在其《牧师教育》中分别对“七艺”的宗教功效进行了阐述。他指出,文法是人文学科之本,“因为正确地写作和讲演的艺术是通过文法而取得的”[5](119),“《圣经》中有各种修辞法,如寓言、谜语、比喻等”,因此,“文法虽是世俗的,但无不有价值,对文法宁可学会而且娴悉不已”。对于修辞,他认为:“谁娴悉修辞,谁就能传布上帝的圣言。”[5](120)通过学习辩证法,“我们认识善、造物主和造物三者的来源和活动”[5](121)。在拉班看来,学习后四艺同样应该为宗教服务。
入门的语法课本都是罗马人在公元四五世纪撰写的,当时使用最普遍的是多纳图斯文法书——《小艺》和《大艺》。《小艺》以问答的形式进行编写,主要为那些已经能说拉丁语但希望进一步提升的人提供指导。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词的分类、词的功能及如何正确地用词等。《大艺》介绍了发音、字母、音节、格律和重读,并从维吉尔的诗集中引用了大量例子详细讨论演讲的各个环节。多纳图斯的语法书因内容不够全面、详细,对母语为非拉丁语的人而言不太适用。当时较为流行的另一本较高级语法书为普里西安的《语法规范》。
二、中世纪英国大学的学科与课程体系
最初,欧洲大学一般都设有四门学科即艺学科(或文学科)、法学科、神学科、医学科,其中艺科为初级学科,神学、法学和医学是高级学科。牛津大学建立之初,以巴黎大学为榜样,设立了艺学、神学、法律、医学四个系科。1209年约有3000名教师和学生,学生年龄在14岁—21岁,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他们大多在教区学校和文法学校里完成早期学业,进大学主要是为了学习神学等专业知识。大学的课程起初并不确定,各大学系科规定的课程不一致,在同一所大学里,前后略有不同。至十三世纪,课程才渐趋稳定。
在中世纪,经院哲学是大学里重要的教学内容和研究对象。经院哲学产生于公元八九世纪,盛行于十二三世纪,它是一种基督教哲学。最早论证基督教教义的是教父学,教父学把希腊、罗马哲学视为异端,反对理性和思考,提倡绝对信仰。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说教逐渐遭到人们的质疑。十二世纪古希腊和阿拉伯的哲学与科学著作大量被翻译成拉丁文并流入欧洲,特别是亚里士多德的译著被介绍到西方后,拉丁世界迅速掀起一股研究亚里士多德的热潮,并在基督教世界引起信仰危机。教会起初反对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学习,但效果甚微,转而利用亚里士多德哲学为神学服务。1263年,教皇乌尔班九世正式承认亚里士多德哲学并允许学校师生学习亚里士多德哲学[6](66)。
经院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为大阿尔伯特(Albert the Great)及其学生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大阿尔伯特力图将科学知识纳入神学轨道,为神学服务。他认为基督教义和希腊哲学、自然科学可以并行不悖,既要汲取科学知识的成就,又要保持传统基督教会的尊严。托马斯·阿奎那是经院哲学体系的集大成者,他的主要著作是《神学大全》。托马斯·阿奎那抹杀了亚里士多德哲学中一切活生生和有价值的东西,利用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来论证基督教神学,为教会和封建统治作辩护。
经院哲学对中世纪大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经院哲学自阿奎那之后便流为一种烦琐、荒谬的冗长争论。经院哲学家不探讨自然和现实生活,专从教会的信条中寻章摘句、加以认证,并以之作为人们必须奉行的行为准则,宣传凡是圣经的说教均为绝对真理,凡是教会的信条都是天经地义。这种拘泥于教会的传统偏见,脱离实际生活、咬文嚼字、死啃书本、沉迷于文字游戏式的概念推理,不顾客观事实的迂腐学风,成为禁锢人们头脑的精神枷锁。但“经院哲学把模仿的法则同理性的法则结合在一起,把权威的规定同科学的论证结合在一起”[7](81)。这意味着在经院哲学内部,蕴含着怀疑信仰而崇尚理性的新思潮。
学生通常要花4年—7年的时间修完基础课程,只有在修习完艺学科的课程,获得艺学硕士学位后,才能进入更高级的专业学习。在高级学科中,法学课程分民法与教会法两类。民法主要研习罗马法。教会法的重要学习内容有《宗教法典大全》、《教令集》、《教令集外编》及其评注等。医学课程主要学习希波克拉底、加伦的著作和一些阿拉伯人的医学著作。神学课程主要以《圣经》和被视为基督教条全集的皮埃尔·龙巴尔(Pierre Lombard)的《警句读本》(Livre des Sentences)为基础,同时以古典神学家和新派神学家的评注为补充[8](46)。在神学院,学习时间比其他专业系科的学习时间要长。神学院是培养主教、牧师的摇篮,不少教皇都是神学院的毕业生。“理论上说,不经艺学院便不能进入高级学院。在艺学院、法学院、医学院,必须经过6年—8年的学习才能获得授课准许证。在神学院,则需要15年的学习时间,而在35岁之前不可能获得神学博士学位”[8](52)。可见,神学在大学占有非常顯赫的地位。
三、宗教改革对英国文法学校及大学课程的影响
宗教改革后,英国教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为随着修道院和歌祷堂(chantry)的解散,一些附属文法学校随之消失。在此基础上,都铎王室兴建或重组了一些新的文法学校,如亨利八世在废除了许多修道院学校后,重建了11所由世俗教堂创办的文法学校[9](556)。1547年至1553年,爱德华六世国王创办了一些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文法学校。除了对学校资源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外,王权对英国文法学校和大学的课程调整也有了新的取向。
宗教改革对文法学校课程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王室指定发行统一的文法课本。与十四五世纪英国政府对教育持冷漠态度不同,政府从十六世纪开始关注教育,政府意识到教育在主导人们思想上有巨大作用,因而加强对教师的监督,强调教学内容的一致性。此前的文法课本都是手抄本,尽管有相似性,但许多教师会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删改。1500年之后,由于印刷业的出现,大规模地出版文法课本成为可能。1520年代,出现了几种不同版本的文法课本,主要有约翰·斯坦布里奇(John Stanbridge)、约翰·科利特(John Colet)和伯罗特·惠廷顿(Robert Whittinton)编写的三个不同版本[10](255)。
为了统一文法学校的教学,1542年亨利八世规定由伊拉斯谟、科利特和里利等人编写而成的《里利文法》(Lily Grammar)为英格兰文法学校唯一授权的拉丁文课本,明确禁止文法学校使用其他教材,目的是形成统一的语法体系和规则。从此,里利文法取代了中世纪盛行的多纳图斯文法的地位。相比多纳图斯文法而言,里利文法更加复杂,学生要通过死记硬背的方式逐渐掌握。
1547年12月2日,爱德华六世国王发布旨令,规定学校只能使用亨利八世国王授权发行的文法课本。1559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旨令要求各学校教师只能教授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国王指定的文法[11](258)。该教材以修改的版本继续存在了约三个世纪,直到1858年。正如霍斯特·沃特森(Foster Watson)所说:王室统一文法,其本质与教会发布权威的教条是一样的[11](265)。发行统一的文法课本最能体现王室的权威,而且亨利八世国王看到了吸纳伊拉斯谟、科利特、里利等著名教育家观点的重要价值[12](18)。除统一文法教材外,政府还规定文法学校教师应讲授按英国国教教义编写的《教义问答》[2](267)。部分学校还将希腊语或希伯来语列入课程表[3](106)。例如伊丽莎白女王时代的格兰瑟姆(Grantham)学校和圣比斯(St. Bees)学校,学生要学习拉丁语和希腊语[13](107)。
宗教改革后,为了使大学摆脱教皇的控制,自亨利八世后都铎王朝的历任国王都曾向大学派出巡视员,通过颁布法令、法规的方式加强对大学的管控。除了加强对师生宗教信仰的控制外,在课程上也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随着马丁·路德“因信称义”教义的传播,以及希腊文和希伯来文原版《圣经》的发现,教徒们希望学习和提高希伯来文和希腊文的水平,通过阅读原版《圣经》,实现与上帝之间的直接对话和交流。政府为了打破教会对《圣经》解释权的垄断地位,清除教皇对大学的影响,要求大学开设希腊文和希伯来文讲座。亨利八世先后于1540年和1546年在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设立了神学、民法、医学、希伯来语和希腊语5个钦定教授席位。1535年王室巡视后,剑桥大学的冈维尔学院、基督学院、女王学院和国王学院设立了希腊语讲座,十六世纪四十年代初,国王学院增设了希伯来语讲座[14](253)。圣约翰学院开设了希腊语和希伯来语讲座[15](866)。牛津大学的新学院、万灵学院、马格达莱恩学院、默顿学院和女王学院设立了希腊语讲座[16](37)。
1535年王室巡視委员会禁止剑桥大学师生学习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如顿斯·司各图斯(Duns Scotus)的著作。彼得·隆巴德(Peter Lombard)的《语录集》被禁止学习,因为它被看作是支持教皇权威的堡垒之一[12](110-111)。1549年,爱德华六世王室委员会任命了十名视察员分别到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进行巡视,对大学课程再次进行了调整。例如,取消拉丁语法在大学中的教授,鼓励民法的学习而取消教会法的研习。
法国哲学家阿尔都塞认为教育与国家权力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权力对于教育的渗透集中体现在课程的设置方面。英国王权在与教权博弈的过程中,由于王权最终取胜,因此能够按照王权的意愿对学校课程进行调整,以巩固英国国教会在学校中的影响。课程调整打破了教会对教育的垄断地位,扩大了教学内容,注重知识的实用性,在客观上有利于英国近代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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