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格化管理视域下的社区矫正创新研究

2018-10-23 09:02袁家德李鹏飞
学理论·下 2018年6期
关键词:网格化管理社区矫正专业化

袁家德 李鹏飞

摘 要:网格化管理系基于网格技术而形成的新型管理机制,具有精准性、高效性等天然优势。社区矫正是不予关押罪犯的一种行刑方式。我国实施社区矫正以来,社区矫正在实践中呈现出了诸如成本耗费较高、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足、社区居民参与度较低等问题。依托网格化管理原理,大胆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新思路,以期更好地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

关键词:网格化管理;社区矫正;专业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6-0120-02

网格是基于电力网络(Power Grid)概念拆分而来,其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网格的最终目的是希望用户在使用网格计算能力时能够做到如同使用电力一样方便,为用户提供与地理位置无关、与具体计算设施无关的通用计算能力,消除信息孤岛和资源孤岛,实现信息的高度融合与共享”[1]。

虽然网格化技术早已运用于实践,并形成了一定的理论总结,但学界对网格化管理的内涵未达成共识。综合各学者观点,笔者认为,网格化管理是指运用网格技术对特定事务进行管理。网格化管理包括两个部分,即“网格”及“终端主体”,“终端主体”将自身需求提交上去便能不拘时空地享用各种各样的资源和服务,“终端主体”和“网格”可以通过双方自身的机制得到信息数据等的双向或多向互动。

一、网格化管理优越性分析

网格化管理模式具有传统管理模式不同的特质,其优越性也是毋庸置疑,简要论述如下。

1.网格化布局,能够密而不漏地囊括所有管理对象

传统管理模式,由于受制于各种要素,难免会出现管理死角的现象,或者管理对象由哪个管理主体负责交叉混淆等问题。特别是由于各个管理部门专司其职,只向上级负责,横向沟通极少,这种管理的样态,一旦遇到比较复杂的事项可能需要多单位协作的时候就会变得管理瓶颈难以突破。网格化管理模式则是按照某种标准(或多种标准)把管理对象细分为多个网格单位,每个网格单位相互衔接,整个管理对象则会形成一张纵横交错的网格。各个网格单元紧密联系,必然会增加所有网格单元的横向联系。

2.网格化布局,管理者能够实现最大程度的信息、資源共享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管理对象的信息越来越多,每种信息的详细度也越来越复杂。虽然这些信息数据都会储存在特定的管理主体数据库中,但是由于各个管理主体之间交流不多,容易造成信息重复构建,浪费社会资源。在网格化管理中,优点之一就是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共享是管理者提供高效、优质管理的前提。该模式不仅确保了信息资源的一致性、保真性,而且极为简便地剔除大量重复、无价值甚至干扰信息资源,能够极大地提高管理效率。

3.网格化管理的流程科学、优化,极大地降低管理成本

网格化管理的目的是管理的高效性、精准性,因此必须对传统的管理程序进行简化、优化。网格化管理把原先管理模式下的常规流程进行整合、统一设计,大大减少了管理单位的重复建设,管理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资源的消耗等等均能得到较大的节省。在网格化管理的流程中,系统内部实现管理环节的横向衔接,免去了很多中间管理环节,刨除了很多重复、无用的阶段,提高了管理流程的专业化程度,也保证了管理的透明、高效。

二、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行刑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不对罪犯进行关押,相反是将罪犯放至社区正常生活,并利用罪犯所在社区的资源对其进行教育,并对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促使其能够以最自然的状态顺利回归到社会。纵观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不难发现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的现实问题,具体如下。

1.社区矫正工作所耗各类成本较高,缺乏经费保障

由于社区矫正参与主体较多,社区矫正的期限较长,因此,从管理角度,社区矫正需要较多的成本投入。特别是社区矫正中的专业化人才的培养以及后续的继续教育、专业性矫正场所的租赁与建设、各种矫正设备设施的购买配置,甚至是某些社会资源的引入等等,都需要大量资金等作为支撑。与较为封闭的监禁刑执行相比,社区矫正工作所需各类成本不减反升。

2.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社区矫正工作的落脚点是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让其尽快回归社会生活,而矫正的成效性受制于多种因素,特别是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极大地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效果。而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在上述两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社区矫正机构本身的专业化程度较低。社区矫正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载体。截至目前,我国各地较少有专门设立的独立的社区矫正机关。其次,社区矫正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需要提升。“到目前为止的试点工作中,反映出来社区矫正实际运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社区矫正的力量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程序和内容有待完善、发展。”[2]

3.居民参与积极性相对较低,社区矫正应有价值未能凸显

社区矫正是以社区作为基本组织载体。鉴于社区矫正中的服刑人员需要在特定的社区内服刑,社区的发展程度、文化、法制、社区居民参与矫正工作的积极性高低等等都会影响矫正工作能否有效开展。我国正处于城镇化进程之中,社区建设、社区居民的学历背景与文化根基等等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尤其农民工进城务工人数增加、人员流动频繁等等都导致社区在社区矫正中参与度不高。除此之外,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关注度、认知度在一定时期内都不是很高,这将制约着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度,而社区矫正应有的功能即是通过社区内的综合矫正,让服刑人员尽快自然地回归到社会,彻底断绝其重新犯罪的欲望。

三、网格化管理视域下的社区矫正新路径

在对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网格化管理的原理,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尝试探究社区矫正工作的新路径。

1.因地制宜、分阶段地利用网格化管理原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网格化管理在社区中的建设和运行都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基本毫无经验可鉴。加之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北上广和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好,而中西部很多地区基础设施相对薄弱、资金相对紧张。基于此,可以尝试选择不同区域、不同发展程度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实施试点工作,摸索前进,积累更丰富的经验,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切实解决影响网格化管理效果的相关问题,从实际情况出发,明确社区矫正主导机关的定位,为稳妥地推广利用网格化管理原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积累第一手的实践经验。

2.加强社区矫正中的网格化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保证各项事业取得成功的关键,是社会管理、创新成果能够得到推广实施的关键。没有专业化的员工,再好的理念、机制、技术手段也难以实现社区矫正创新。”[3]

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的新模式下,客觀上需要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如上所述,从事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的主体应当是复合型人才。利用网格化管理原理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既要懂得一定的信息技术,熟悉网格化管理原理以及业务流程等知识;同时,鉴于社区矫正的本质是让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中正确认识自我、消除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故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也要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心理学、社会学知识以及管理学知识,方能全方位适应社区矫正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另外,还需要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进行团队化建设,“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可以大大提高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效率,保证社区服务质量,社区管理做到专业化、精细化、高效化。”[4]

3.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监督、评价体系

社区矫正的网格化管理需要将监督和管理职能分离,成立完全独立的监督部门,在网格化管理中实现了对整个社区矫正系统管理的整体监督,对各个业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进行重点监控,网格化管理因此改变了原先无效的自我监督局面。除此之外,监督方式需要多元化,从监督方式上看,既要有内部监督,更要有外部监督。规范管理方式,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社区矫正的网格化管理系统若能保持源源不断的活力,则还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保持较高的工作激情,工作具有主动性,由“消极”变“积极”。因此,社区矫正中的网格化管理需要科学、合理的激励、评价机制。对于工作人员的评价,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细化、量化的评价标准,网格化管理的评价系统既有内部评价,又有外部评价,应是综合性的,内部评价根据应具有客观性,保证评价结果科学、合理、公正、公开。

4.充分发挥普通居民在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中的作用

在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中,需要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网格化管理系统与服刑人员之间互动的局面,必须由众多的普通居民参与,社区矫正的网格化管理系统才能保持活力,服刑人员自治的局面方能慢慢实现。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社区应该组织统一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社区普通居民,特别是中老年居民使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其次,应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居民发现问题后可直接通过互联网及相关设备极其简便地反馈给社区矫正管理主体,不受时空的限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第一时间掌握本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保证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正常运转局面。最后,社区矫正的管理者应大力发展志愿者,支持和鼓励普通居民成立志愿者组织,提高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为保障社区矫正机制有序、高效的运行,需要构建以社区矫正对象为中心各矫正主体协同合作的机制。一是要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二是要协调社区资源参与社区矫正。三是要协调企业、民间组织参与社区矫正。”[5]

参考文献:

[1]I. Foster, C. Kesselman. The Grid : Blueprint for a new Computing Infrastructure [M] . Morgan Kaufmann Publishers, USA, 1998, 34-37.

[2]张绍彦. 社区矫正在中国——基础分析、前景与困境[J]. 环球法律评论,2006(3).

[3]缪文海. 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的社区矫正创新[J].行政与法, 2014(4).

[4]高孟翔.我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问题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 2013.

[5]缪文海. 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的社区矫正创新[J].行政与法,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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