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银
摘 要:现如今,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是全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支柱产业之一,其不仅可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还能解决社会就业问题。随着我国建筑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全面实施,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既要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又要实现企业自身转型,通过进行合理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笔者将以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基本内容及其对建筑企业的现实作用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其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并针对性的提出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建筑企业
1 引言
2016年5月1日起,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建筑行业作为“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行业之一站上了改革大潮的风口浪尖。相比其他行业而言,建筑业本身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产业关联度高以及流转环节多等突出特点,其在“营改增”税制改革浪潮中势必面临更加复杂的内外部环境、存在更为突出的实际问题,在这次改革中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都是值得每一个建筑企业探讨研究的课题。
2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2.1 进项税额抵扣难或差异大,导致企业税负有所增加
2.1.1 部分材料和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取得
首先,建筑工程存在较多甲供料情况,即建设单位直接采购部分项目所用材料和设备,这部分材料和设备的发票由供应商直接开给建设单位,因此施工单位拿到的发票金额减少,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会减少。其次,五金、辅材、砂石等零星材料的供应商由于经营规模较小,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往往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个别材料供应商也因自身的管理原因不能及时开具或不愿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建筑企业取得的这些材料发票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1.2 部分进项税额抵扣差异很大
一些建筑施工的必需材料,如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或供应商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等,可以按照简易征收的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只能向建筑企业开具3%税额的增值税发票。专业劳务分包以清包工方式也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缴纳增值税,也只能向建筑企业开具3%税额的增值税发票。而建筑企业的税率为11%,这些材料或人工费用在工程造价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大时,如简易工程大量耗用砂、土、石料,一些土石方工程主要是人工费用等,将使得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差异增大,利润空间相对缩减。
2.2 工程款收支时间跨度较大,导致企业资金周转艰难
按照现行税务政策,对工程建造合同约定的应收款时间或结算时间,即为建筑企业的应税时间。但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长,通常都在1~3年,加上目前建筑市场的工程款结算制度不完善,拖欠工程款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项目以先开票后收款的方式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建筑企业往往要预交税款,却长期被拖欠工程款,更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
2.3 关联产业税收政策不配套,企业税务管理难度加大
建筑业是上、下游产业综合性较强的行业,上游包括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咨询、造价控制,下游包括施工机械设备生产和租赁、建筑材料供应和工程劳务班组等不同的企业或组织团体。
2.4 “营改增”后税收征管程序更加严格和复杂,企业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征管程序较营业税更为严格和复杂,建筑企业收款又包括预收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质保金等多种不同情况,建筑工程所在各地方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也存在差异和不明确之处,都使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出现较多困难。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目前仍处于粗放型生产经营管理阶段,企业的税务管理较为传统、松散,一些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制订和实施明确的增值税管理制度,企业延续了财务人员单独管税的做法,工程造价预结算、材料及机械设备管理和项目部施工管理等职能未整合到增值税综合管理的范围,导致税收负担增大及税务风险的产生。
3 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3.1 收入源头方面
建筑企业应从收入源头上做好应对,一方面在企业投标环节掌握建设单位概算的变化情况,精确测算可能取得的进项税额,精心设计投标文件,不能因为投标报价的失误让企业输在起点;另一方面在合同订立环节积极与建设单位沟通、谈判,虽然建筑行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依然是业主占据着合同谈判的绝对优势,但是所有建业企业面临的环境是一样的、机会也是均等的,因此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合同总额中是否包含甲供材料等因素的影响,尽量避免减少企业收入、加重税收负担等情况的出现。
3.2 税收筹划方面
建筑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国家不断针对建筑行业出台新的税收政策,留给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依然很大,这就要求企业自身要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第一,对供应商及承包商进行科学的比较和筛选,对其纳税人性质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在比价选择过程中充分考虑增值税进项税的影响因素,同时加强企业对建筑材料集中采购的能力,使企业在供应商选择、议价等方面占据主动。第二,在工程设备是购置还是租赁、租赁是否配置操作人员等方面要做出慎重选择,尽管相关业务都可以抵扣进行税额,但不同的方式在各个方面都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企业可以采用一定的财务管理分析方法进行测算分析,既要考虑企业施工设备更新换代的影响,又要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做出对企业最为有利的方案选择。
3.3 加强工程合同管理
①与有资质的队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即与有资质的企业分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杜绝无资质的队伍分包,个别特殊原因不得不用的分包队伍,必须把企业获利和税费留足,然后确定再分包结算价格,将风险转移,以消化“营改增”带来的税负;②注意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在合同约定中,要注意约定明确的税费凭证。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付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③加强劳务分包管理。劳务的专业分包是政府倡导的方向,“营改增”以后,劳务公司如果改成缴纳增值税则没有问题,由其提供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若劳务公司未“营改增”,施工企业则应努力减少劳务分包的额度,采用多种方法将劳务转至可抵扣项目;④优先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在选择材料及设备供应商时,应优先选择具有开票资格并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开出增值税发票的材料商,即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业务合作,以规范进项税额抵扣,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时,应当修改合同相关条款,将“营改增”风险进行转移,力争降低企业的税负。在费用抵扣方面,企业应考虑加大机器装备的投入,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降低人工成本占比,进而降低税收负担。
4 结语
总之,建筑业“营改增”是国家优化税制结构、实现行业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适应的过程,建筑企业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才有可能在改革的浪潮中扬帆远航、脱颖而出,最终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王利娜,张伟.建筑企业营改增焦点问题分析[J].财务与会计,2016(15):31~34.
[2] 何美霞.浅议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其完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9):8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