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从大荔近年来农产品法律保护谈起,对于陕西省的农产品保护状况做出分析,认为现阶段应当对农产品实行双重保护,对农副产品应拓宽思路可联合非遗申请。文中强调农产品的申请注册机关应当明晰职责范围,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电子商务在农产品交易中的作用。
关键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一、大荔农产品法律保护现状
大荔县地处陕西关中平原东部,自然条件优越,属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气候,境内地势平坦,土壤肥沃,大荔县是一个农业大县,种植业畜牧业比较发达,农产品①所占比重较大,故而当地政府与瓜果协会以及果农不遗余力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本县农产品的保护,以期获得更大的回报。
据资料显示,该县的大荔黄花菜、大荔西瓜、高石脆瓜、大荔冬枣、大荔花生皆已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认证。2012年3月以及2014年10月“大荔黄花菜”和“大荔冬枣”分别被注册为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陕西省至今所申请的地理标志②中,大荔县在陕西省的80个县城中申请的农产品法律保护力度和潜力是值得肯定的。
二、大荔农产品法律保护对陕西省农产品保护的法律启示
(一)以地理标志方式保护农产品,是我省乃至我国现行农产品保护最有力的途经。
我国商标法及其《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含义做了具体阐述: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征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地理区域的名称可以被广泛的用于出产于该地区的各类产品,尽管未能起到区分同一地区不同生产经营者的作用,但产品生产者利用地理标志所提供的货源信息建立了一定的商誉则可以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此时的地理标志及其特定的表现形式脱离了公有领域,而成为特定商品的信誉、质量、性能甚至凝结在商品中的人文因素的象征。只要保证对形成后的地理标志的独特品质和特征实施有效保护,即自然和人文因素不改变,该地区的地理标志就会永久存在。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我国一项中重要的知识产权,属于地理标志的下位概念农产品通常受制于产地的品质,例如当地气候和土壤这些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能够提高该农产品的知名度品牌效应,充分利用当地农业资源为生产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回报并促进地方农业发展。采用地理标志保护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
大荔的农产品产销是推动其经济增长的重要渠道,大荔县地理环境和人文因素决定了农产品在其农业中占据首要地位,在众多的农产品中,它选择了历史上较为悠久的大荔黄花菜、大荔西瓜、高石脆瓜等作为主打地理标志申请,这是由于很多农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历史声誉和特有的地理环境(“西瓜出沙苑,味甘美,甲于秦中”)有关。大荔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起步较晚,但近几年来积极对对当地的农产品的开发和保护是有目共睹的。陕西省位于我国中部,是我国农业文明的主要发祥地。北部为黄土高原,中部为关中平原,南部为秦巴山地,气候和地理环境比较复杂,农产品多样化,但就其对农产品的法律保护力度上远远落后于山东,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数量最多的大省,仅仅就东营市就申请了36个地理标志,而截止陕西省2013下半年,陕西在申报地理标志的力度和广度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而与山东省相比仍有差距,在全国仅位列第13位。
(二)单一申请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不能全方位保护陕西农产品
1.农产品单一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弊端
“知识信息”具有双重性,既是私人产品又是公共产品③而地理标志属于集体性权利,不归属于某一个个体,其“公共性”特征尤为明显,除了知识产品本身的公共性外,还存在地理标志权利主体泛化,淡化了权利的私有性和强化了权利的公共性。权利主体众多本身对于权利的保护和维护增加了困难,故而对于农产品采用单一的地理标志保护不能满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被侵害的现实。
2.行政部门的交叉保护是农产品法律保护的障碍之一
陕西省内的农产品仅依靠单一申请地理标志是远远不够的,第一,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呈现“三足鼎力”的局面,地理标志分别置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和农业部3个部门的保护之下,各个部门职责有交叉和重合,据笔者统计在2014年底陕西申请的60(笔者汇总到68项)多项农产品(不含农副产品)法律保护中,农业部地理标志保护单独认定达40%左右,而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单独认定分别为20%和13%左右,农业部和工商总局共同认定的地理标志近6%,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共同认定达15%,三个部门共同认定的只有(紫阳富硒茶和临潼石榴)达3%。经研究发现陕西省初级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人多选择农业部的地理标志保护,而未有申请人就农产品向质监总局和农业部共同申请(除了三部门共同联合申请的两个商标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如何抉择,是三者选其一,还是共同申请,抑或是联合任意两家机构?其选择优势如何体现?相信不是所有的申请人都能完全明白申请机构差别可能导致的优势效应也是不同的。立法机构的利益冲突直接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和运行成本,对于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并没有建立完整而有效的地理标志确权和维护机制;第二,我国的农产品法律保护主要依据的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部门规章,陕西在近70项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采用商标保护的有25项,占总数的36.8%,其余多采用农业部的地理标志。当农业部或质监局地理标志认定与商标法认定的地理标志产生冲突时,后者的执行力和法律效力更强于前者。这对于申请者的利益损害是及其巨大的。故而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同时应当加强对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雙料保护。我省12个农产品都采用了此种保护模式。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可以合理而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三、积极寻求陕西省农产品法律保护多维化思路
(一)启动双重保护模式的法律依据
法律对于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保护存在不同的态度,法律对商标的保护体现为“禁”与“行”两个方面,一方面商标权人可以积极地行使其专用权;另一方面,其又有有权禁止他人的非法使用。而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体现为“禁”,既禁止非生产于特定地区的产品使用该地理标志,又禁止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产品使用该地理标志,以防止地理标志成为通用标志。④除此之外,无论是农业部或质监局认定的地理标志被侵权时仅仅只能进行行政救济(向农业部或质监局提出救济),而采用商标保护最大的优势在于双轨制保护,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对于农产品应采用地理标志模式和商标模式保护。
(二)思路一:針对于初级农产品的保护,建议主要采用地理标志(农业部认定)保护结合商标保护模式
1.陕西省初级农产品的认定现状和法律保护方向
陕西省申请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农业部单独认定24个,结合商标保护4个,三部门共同认定仅仅2个。对于陕西省而言,特色初级农产品数量众多,农业部的地理标志申请对于农业大省的陕西省极为重要,质监总局的认定和审核相对于农业部的审查稍显形式化(形式审核且其认定的范围不仅限于初级农产品),农业部制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及据此制定的相关20多个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对于陕西省农产品的保护和登记工作较为完善,其下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用以对农产品进行品质鉴定,负责对地理标志的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且采用实质审核的模式,能够较好地规范和监督陕西省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登记和使用情况。据陕西省2013年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其具备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潜力的产品多达574种,其中种植业产品占80%以上,农业部基础性认定至关重要。据资料显示,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产品价格普遍要比同类产品价格高出20%—90%,对初级农产品的双向保护是及其必要的。
对于初级农产品采用商标保护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集体商标,一种是证明商标,自1995受理我国受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以来,我国核准注册证明商标不过千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注册在农产品上;而陕西省的初级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1个(含单独和共同),占总数的近31%的比例。在我省申请农产品商标保护中主要采用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模式,这在现阶段是极为必要的,证明商标是用来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其设置和注册终极目的更多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获得消费者的认可。集体商标的主体是某行业协会或团体,其本质仍是带有私权性,在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作用上仍略逊一筹,笔者私以为这是陕西各地区的初级农产品选择证明商标保护的原因之一。
(三)思路二:针对农副产品,适合采用地理标志保护(质监局认定)结合商标保护模式
陕西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中,质检总局认定的范围不仅包括初级农产品还包括农副产品(农业部无法认定初级农产品以外的农副产品),这对于陕西省的农产品的进一步加工提供了法律保护依据,如“临潼火晶柿子”“潼关酱笋”等被质监局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陕西省天然的自然和地理因素使得农产品极为丰富,而农产品的进一步加工则有利于陕西省的农产品打开国内国际市场。质监局和农业部对于农产品的注册申请、审查、专用标志、维权途径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孰优孰劣无法一一说明,笔者以为,农业部连同质监局应当明确各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及职责分工,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尽量做到各司其职,各执其政,如将初级农产品交由农业部,而农副产品等则交由质监局认定管理,多年纷争将迎刃而解。
(四)思路三:特色农副产品可通过非遗申请拓宽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在手工艺技能方面,我省的传统农副产品制作技艺很有大发展空间。
陕西省农副产品数量众多,其中特色农副产品也为数不少,如富平柿饼、淳化荞面饸等。除了上述通过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的方式外,笔者以为岐山臊子面的非遗保护模式也是值得借鉴的。“岐山臊子面”传统手工技艺2008年被列入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对于农副产品的法律保护打开了新的思路。如何体现技艺的独特性、历史传承性、可发展性都是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笔者以为关于陕西农产品的保护和发展不能仅仅局限于地理标志保护,应积极寻求多元化保护模式,就非地理标志类的农产品依然可以采用申请普通商标打开销路。
结语:
笔者以为对农产品的法律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产品的贸易化发展,绝不能本末倒置。在加大农产品保护的同时,以地理标志为纽带,以合作组织的形式将农户联合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为农户提供无需自创品牌而分享品牌利益,无需形成规模而分享品牌附加值的可能,政府亦应监督和引导行业组织协会;促进农产品产业化的发展同时注意发挥特色农产品(各种枣类,苹果类的整合)的先锋作用;并应加强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在农产品交易中的作用,未来这将是一片崭新而广阔的农产品交易发展天地。
注释:
①本文农产品包括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和农副产品。
②根据2013年陕西省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陕西省已登记保护了近40件地理标志农产品。
③高德步著:《产品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4页。
④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42页。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王寒: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模式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8.
作者简介:
韩续峰(1979年—),女,汉族,陕西咸阳人,硕士,讲师,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基金项目:
本文受2016年陕西省青年科技之星基金项目“一带一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16KJXX-38)项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