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世存
农村饮水安全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扎扎实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对于维护农民健康,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长期的不懈努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要确保项目建设能长江持续地发挥效益,还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后期运营管理。过去建设的大量项目中,就有一些项目因为规划、勘测设计、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和原因,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造成了投资浪费。总结起来,突出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1缺乏科学统一规划
一些地方建设项目时,只是“上面给多少钱就办多少事”,而对建设的布局、规模、标准等都没有很好的规划。例如:在城镇周边,很多农村通过城镇中心水厂的扩网就能满足供水需要,同时可以大大节约投资管理成本,而没有必要像一些地区那样另起炉灶;一些地理位置相对集中的村庄,实行规模化集中供水比单村供水更有利于保障供水的水量水质和降低成本。但有些地区却没有这样做,而是不论村规模大小,都是一寸建一处供水设施,有些村不能保证水量和水质,也不利于工程的可持续运行;有的项目建设由于未与村庄,道路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中的有关内容统筹,存在不得不重新改造甚至被迫废弃等风险。
1.2 工程建设质量差、标准低
一些村庄不按规范标准建设的现象。一些项目为不合理的节约投资和减少运营成本,未安装必要的消毒、清水设施以及水质监测设备等。有的项目建设程序不规范,长期未进行竣工验收,建设缺少技术指导,有关人员缺少培训等等。
1.3 产权不清、管理不善
相当一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存在产权不清和管理不善的问题。过去建设的不少水厂由于产权不明晰,工程管理责任主体的责任不落实或主体“缺位”,致使已经建好的工程重用轻管,没运转多长时间就不能正常运行甚至关闭。此外,由于农村水厂绝大数规模较小,部分水厂还缺乏合理的水费水价机制,加之一些地方对水厂的电费、各类税费、卫生检疫等收费偏高,导致这些农村水厂大修和设备更新的必要经费,运行难以为继。在日常管理方面,由于资金缺乏,很多水厂管理人员缺少相关培训,其业务素质不能满足正常管理维护的需要,工程运行质量大打折扣。
1.4 饮用水水源污染加重
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越来越多,但处理水平和达标排放率都较低。工业废渣随意堆放,许多中小城市生活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村镇生活垃圾随地堆放;农业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养殖场和家庭养殖业畜禽粪便、厕所渗水、生活污水等,都对浅层地下水合农村居民点附近的河湖坑塘和浅井造成严重污染,致使水体有害微生物、有机物、氨氮等超标严重,色、嗅、味感官性装差,且相当一部地区有逐渐恶化的趋势。污染的不断加重,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困难越来越大。
2 对策建议
2.1 选择科学合理的技术路线
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加强工程的勘探、设计。打井要防止因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等原因而不能保证水质水量要求,甚至打成“干窟窿”的现象。要在讲究科学、尊重科学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技术路线,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技术的适宜性和可靠性。要真正把好事办好,让农民群众长期喝上放心水。群众的满意度是检验技术路线最重要的标准。
2.2 规范建设,加强监管
从近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情况看,各地的工程质量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和单位,存在忽视工程质量,不按建设程序,执法监督不力等现象。要保证国家资金安全,提高建设效益,必须严把建设质量关。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要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必须严格审批的设计方案。必须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从源头上控制不合理要求的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进
2.3 加大农村供水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
要加大力度推动农村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水价要合理,要达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不能太低,以防不能保证正常运行,可持续运行。要真正落实责任,实行多方面、多多环节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做到政府、市场主体、农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政、企、民三方面既要共同设计体制,也要分清责任、 权利和义务,保证体制和机制的正常和可持续运行。体制不能一刀切,要因地制宜,不断改革,防止和解决“重建设,轻管理;重工程,轻改革”的问题。应鼓励和引导农民建立供水协会等各类服务组织,大力推行农民全过程参与式管理。
2.4 加大防污、治污力度
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在抓好工程建设的同时,做好农村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止水污染对农村供水工作的影响。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集中式饮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对于水污染严重的工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责成其限期治理。对于污染严重而长期难以实现达标排放的,要按规定坚决责令其“关、停、并、转”。要加快建立农村饮水检测网络,抓紧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 ,建立应急反应机制、信息监测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长期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