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雪莉 刘祎
摘要: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来自各个国家的法律文本日趋增多。鉴于各国法律体系,司法程序与法律制度的巨大差异,涉及对外贸易活动的法律冲突也逐渐凸显出来。法律文本的翻译作为一种极具专业性的翻译所承载的使命感变得愈加强烈。本文通过分析法律文化语境下的不同法律体系以及中西法律语言文化差异来探究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以提高法律文本翻译的契合度,并探寻出涉外法律翻译人才需具备的素养,知识与技能。
关键词:法律英语;法律文化;涉外法律翻譯
法律英语是专业英语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伴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渗透以及中国法制化进程的深入,中外法律文化交流日渐增多。法律英语翻译所体现出的功能性越发明显。法律英语翻译作为融合法律文化的桥梁,为中外法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促进中外法学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英语翻译并非易事,其难度是多方面的,除了翻译英语语言的特殊性以外,对法律相关知识的理解以及不同国家法律文化背景的知晓也成为法律英语翻译的重要因素。
一、中外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众所周知,语言与文化密不可分,语言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文化反过来制约着语言。著名翻译学家奈达曾经说过,“To be bilingual, one has to be bicultural.” 作为法律文本的翻译者,其承担的任务不仅仅是词汇,句法等语言性的翻译,还有语言背后所涉猎的法律文化底蕴,包括法律制度,法律渊源,司法程序及意识形态的差异。这些都深刻的影响着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一)法律体系上的差异
国外法律体系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是以英美国家为代表,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谓的普通法即判例法,是法院对某一类案例事先确定的法律原则,然后在以后的案件中同类适用的一种维持先例的原则。基于这种原则,很多之前使用的法律术语和词汇就延续了下来,包括拉丁语,希腊语,古英语等。很多古英语中用到的词语和现代普通英语所表达的含义往往也是不一致的。例如情态动词的用法,must, shall, will, may在现代英语语法现象中表达的是不同的含义及语气,而在司法界,法院认定这几个词语在法律法规中的含义一样,都表示应当,应该。因此可以进行互换。另外,在现代英语中,一词多义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词语的意义及用法也相对比较灵活,但是在法律英语中的词语含义所表达的范围不是语言本身的变化结果,而是不同的司法,立法解释或仲裁宣判的结果。中外法系的不同直接导致了法律形成的渊源,法律文典的纂写,法条的适用范围以及司法程序等各个方面的差异。这样,在法律文本的翻译过程中就必然存在一些语言上的障碍,即便是在英美两国之间也存在法律体系上的差异。因此,在法律英语的翻译中要考虑到不同国家法系的区别,了解不同国家不同法系下的法律制定,法典编纂,司法程序及法条的适用范围,这样才能很好的把握住法律文本的语言环境,进而提高法律英语翻译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二)诉讼程序上的差异
诉讼程序上的差异也对法律英语的翻译产生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采用陪审团制度,讼诉包括复杂的长时间的证据搜集审理程序,并启动审前动议,即针对程序上的一些问题先提出诉讼意见,然后在短时间内进行一个集中的审理;然而在大陆法系中就没有相应的审前证据明示程序,英美法系的诉讼一般由陪审团裁定,法官只负责庭审过程中的组织者和宣读者,而不左右案件的最终裁决。大陆法系中的诉讼虽然也制定了相关陪审员参与的相关立法,但是没有真正确立陪审团制度。因此,对此方面的法律词汇的翻译中很难找到相应的词汇语境。例如,我国法律的裁定最终取决于负责审理的法官的判断法律英语词汇中的verdict和judgement在具体语境下的含义是不对等的。Verdict更倾向于陪审团的“裁决”和“裁定”的意思,而judgment更符合中国法律中“裁决”的意思。所以,要想准确的翻译法律用语所要表达的含义就必须事先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诉讼程序及相关的法律背景知识。
(三)法律制度及渊源的差异
法律制度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对法律文件的一种规范性活动,由不同的国情决定,代表着不同国家的意志。例如,英美法系制定了专门的侵权法,而大陆法系中却没有,大陆法系中的侵权行为是依其严重程度分别由刑法或民法来处理。同样,大陆法系所制定的公法和私法在英美法系中也没有,因此在法律翻译过程中就会出现文化空白,需另附解释说明。在刑法的制定方面,中国的极刑即为死刑,但在英美国家中基本已取消了死刑。所以不同国家法律中的最高刑罚是不对等的,必须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选择适宜的翻译方式。在继承法的制定方面,英美法律中有其独特的财产信托制度,具体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可另加确定的份额的权利,并且,比如其中一人的死亡可将财产支配权转移给其有确定份额的合有人而不是法定继承人,并且该权利可享受至最后份额的财产合有者为止。所以,在翻译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文件时,要根据其特有的法律制度加以区别对待,即用“共有财产”和“合有财法律专属产”进行意义上的区分。
法律专属语言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它的施为功能。这种功能不是法律英语自身所带有的,而是从某种角度来说社会所赋予的,也就是说法院系统的权威性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环境,法律语言离不开所处的社会。国家制定的一些规则需要大家的共同遵守,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也只有在法律语言中才能更好的发挥这种施为功能。另外,法律条文的制定也与政治因素密不可分,其法律语言有时所呈现出的表意模糊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法律的制定受到政治势力的影响,法律的立法过程也是各利益党派之间相互协调的结果。
基于以上种种因素,在英语翻译中,法律英语的翻译更为复杂,难度更大。因此,在进行法律文件的翻译过程中须考虑语言背景,思维方式的差异以及历史文化的沉积,加强母语与相关法律文化功底的修炼,注重日常的语言积累。
二、法律英语翻译的对策与原则
(一)准确性原则
法律语言的使用的准确性是至上的,法律文件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体现着高度的严肃性与严密性。作为法律文件的翻译者,应該在语言表达和文化传输中做到准确理解,用词严谨,避免用词不当而失去对内容的准确性。
(二)规范性原则
法律语言的严肃性及严密性直接体现着语法语体的风格,法律条文的专业性极强,具有相对固定的句式和格式,正式的程度最高。因此,在进行法律英语的翻译时,多采用书面语及完整的语言形式,避免使用口语化的语言及缩略刺形式。
(三)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是法律体系价值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现代法学的核心价值观。作为一名法律翻译者,在进行法律翻译时应该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能因法律文化的不同而人为的进行主观评论。对法律文件要认真解读,不偏不倚的呈现,恪守公正的基本原则。
(四)适应性原则
不同法系之间存在的差异不可避免的在法律翻译过程中出现不对应的情况,有时出现语言缺失和文化空白。在这种情况下,译者要采用灵活多样的翻译方法,从法律普遍适用的角度出发,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寻求最接近的语言表达方式,比如语言从法原则,求同存异原则及比照补足原则。尽可能的去解决法律语言不对等及文化空白等问题。
总之,语言反应着文化,文化反过来制约着语言,法律英语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其特有的模式与规范,从事法律英语翻译就必须深入了解历史,渗透文化,同时准确把握不同语言中的法律文书特点。只有掌握了英汉两种语言及文化的特点,并对法学方面的知识有渗透性的理解,才能扫清法律英语翻译中的种种障碍,做到准确有效的翻译,从而为法学的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作者单位:1.武汉晴川学院;2.湖北大学)
参考文献
[1]陈炯.法律语言学概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
[2]何家弘.法律英语实用教程[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3]张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J].求实,2011(a2):71-72.
[4]肖云枢.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J].中国翻译,2001(3):44-47.
[5]李荣甫.法律英语教程[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5.
[6]季益广.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及其翻译技巧[J].中国科技翻译,2006,19(2):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