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中分析爆胎痕迹检验1例

2018-10-20 03:30彭向荣
躬耕·文化精粹 2018年5期
关键词:吉普车痕迹交通事故

彭向荣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轮胎出现爆裂现象并不少见。车胎痕迹在交通事故痕迹中属于车辆行驶痕迹,爆胎后还会产生其它痕迹。爆胎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发生交通事故时也会造成爆胎。但对于驾驶员来讲,这两种爆胎现象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着本质的区别。爆胎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故,而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爆胎,其前提是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往往是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等原因而酿成的交通事故,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一、案情简介

2017年二月份,广东省某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猎豹”牌吉普车,由东向西行至S312 线39km+840m处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一汽佳宝”牌小型客车相擦刮后吉普车驶向公路的左侧,与对面沿路边停放的“飞彩”牌农用三轮车及路边6个行人相撞,造成3车受损,4人死亡,8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事故处理部门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吉普车的驾驶员,在没有与被超车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实施强行超车,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吉普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吉普车驾驶员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立即提出了异议,并称这是一起由于吉普车左前轮突然爆胎后,方向突然失控导致的意外事故。而最初调查时吉普车驾驶员未曾提及爆胎之事,车上的4 名伤者也均未听到爆胎声。为了查清该起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事故处理部门委托笔者对吉普车左前轮车胎进行检验。要求鉴定,该车胎爆裂是在事故发生前还是在事故发生时形成的。

二、爆胎痕迹检验

经检验,该轮胎为真空轮胎,轮胎与轮毂已脱离。轮胎面上有大量撕裂状痕迹,轮胎外侧有一处3cm ×4cm 缺失,其他无异常。根据痕迹特征反映,可判定轮胎面上的大量撕裂状裂纹痕迹应为轮胎在爆裂过程中所形成的爆胎痕迹;轮胎外侧面的缺失,因形态规整,痕迹内壁的细微痕迹方向性一致,判定为撞击过程中所形成的切割痕迹。

由于被检轮胎同时存在爆胎痕迹和撞击痕迹,要确定两种痕迹所形成的先后顺序,就必须根据痕迹形成的过程和机理加以综合分析。在检验过程中我们首先假定该车是先爆胎后撞击,则爆胎后轮毂将直接承受汽车的部分重量,没有气体的瘪胎必然地面之间形成碾压过程,且轮胎与轮毂由相对静止变成相互摩擦,应该在轮胎上形成轮毂的碾压和摩擦痕迹。根据上述汽车在行使过程中爆胎所形成痕迹的机理,我们在被检轮胎没有发现轮毂与轮胎在碾压过程中所应反映出的痕迹。若撞击后形成爆胎,则由于该轮胎与被撞三轮车某部件形成挤压,造成该轮胎内压瞬间增加可以形成爆裂,并在高速运动的过程中同时可以形成切割痕迹。根据轮胎上痕迹的种类,以及痕迹形成的过程、机理综合分析,可认定这起交通事故中爆胎的形成过程应为:肇事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汽佳宝”牌小型客车相擦刮后,吉普车变向驶向公路的左侧,与对面沿路边停放的“飞彩”牌农用三轮车及路边6 个行人相撞。进一步支持了事故处理部门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结论。

三、讨论

通过对这起交通事故的痕迹检验,我们深刻体会到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痕迹检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车辆痕迹的检验工作将逐步走向规范化、正规化。这就要求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民警要进一步增强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的证据意识。要加强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知识的学习和交通事故中的痕迹检验知识的储备。对特大、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以及可能造成矛盾纠纷的案件要有保全证据的意识,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要认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科学、全面的提取痕迹、物证。全面细致勘查现场,科学的提取痕迹物证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的前提。这起事故虽然进行了现场勘查,但现场记录不完善,没有注明肇事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一汽佳宝”牌小型客车相擦刮地点以及与对面沿路边停放的“飞彩”牌农用三轮车及路边 6个行人相应的位置和距离;照片上虽然固定车辆翻车的状态,但对车辆散落的部件以及路面痕迹没有细目照片,“一汽佳宝”牌小型客车擦刮部位没有照相固定,因此在分析事故形成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第一手客觀证据。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要改变只重视言词证据(书证)而不重视现场勘验检查证据的传统工作模式。

(3)对特大、复杂的交通事故要注意在第一时间进行痕迹检验工作。这是由于形成痕迹的承痕客体的特性所决定的,交通事故中的痕迹大多是在车辆的各部件上形成的,这些部件绝大部分是铁质的,特别是撞击痕迹和擦划痕迹,由于失去了喷漆、油漆的保护,这些部位很快就发生锈蚀。锈蚀使得痕迹的原始形态特征发生变化,会影响检验鉴定的科学性。因此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及时提请进行痕迹检验。这起事故发生在2017 年 2月,直到2017年3 月事故处理部门已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当事人提出异议才提请进行痕迹检验。肇事车辆已开始进行修理,被撞毁的农用三轮车已被变卖回收站,因而造成在检验过程中肇事车辆与“一汽佳宝”牌小型客车相擦刮的部位无法确定;被检轮胎具体撞击在农用三轮车的什么部位无法认定,对综合分析评判造成一定的困难。

参考文献:

[1]交通肇事案件中物证鉴定技术的应用——轮胎痕迹和车体痕迹鉴定研究[J].刘黎明,张运江.警察技术.2009(01).

[2]浅谈现场车辆轮胎痕迹的运用[J].徐永生.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01).

[3]特殊痕迹检验破获交通肇事逃逸案[J].刘耀华.刑事技术.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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