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刑具种类及使用规则简考

2018-10-20 03:48王亚琦
躬耕·文化精粹 2018年5期
关键词:监狱

王亚琦

摘要:监狱作为国家暴力机关,自产生以来就受到统治阶级的高度重视,不断随着朝代更替逐渐建立完善,监狱制度的建设也反映了国家司法建设的一个侧面,因此监狱制度所表现出来的诸多特点也体现了中国法律史的发展的一部分,值得我们深入学习,本文选取汉代监狱制度中的刑具制度加以简要分析和探究,以期达到了解汉朝监狱的刑具种类和使用规则的目标。

关键词:监狱;刑具;使用规则

监狱是实行阶级专政的压迫工具,是国家强制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同时也是司法审判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监狱制度在长达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也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监狱”同“国家”“法律”一样,是国家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缩影,是研究中国司法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因监狱制度涵盖的内容太过于丰富,例如狱政思想、监狱立法、管理制度等诸多方面,本文仅选取监狱制度中“刑具”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探究和学习。

刑具使用在监狱制度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本文主要学习沈家本先生的《历代刑法考·刑具考》等文献来探究汉时被逮捕后关押在狱时所使用的的刑具,主要有以下几种,现分别予以详述:

一、拲

《说文解字·手部》:拲:两手同械也。从手从共,共亦声。《汉书·刑法志》载:凡囚,“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即双手铐在一起,状如拱手,也指古代刑具的一种。

二、杻

《说文解字》:“杽,械也,从木手。杽,杻古今字。”“《后汉书·蔡邕列传下》:‘当伯喈抱钳杻,徙幽乔。杻与杽同,梏之言鞠也,急系之名也。”《汉书·刑法志》:‘当鞠系者,颂系之。颜师古注云,颂读曰容,不桎梏是也。刑具“杻”类似于现在的手铐。

三、束缚、木索

《汉书·贾谊传》中记载:“若夫束缚之,系惞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东汉刘荆所言:“君王无罪,猥被斥废,而兄弟至有束缚入牢狱者。”《报任安书》中:“今交手足受木索,暴饥肤,受榜箠,幽于圜墙之中。”当时司马迁含冤入狱后其手脚被捆在一起,被木枷锁住、绳索捆绑的处境,表明在被关押入狱后用刑具来束缚罪囚。

四、桎、梏

《释文》中记载“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广雅》云:“杻谓之梏,械谓之桎。”《说文解字》中提及:“梏,手械也;桎,足械也。械,桎梏也。”根据所列文献的记载我们不难看出桎梏也是古代为束缚罪囚手足而使用的刑具。

五、械

《汉书·司马迁传》记载:“淮阴,王也,受械于陈;彭越、张敖南乡称孤,系刑具罪;”《汉书·惠帝纪》:“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在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二》中:“孝惠即位,制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盗者,逃也,恐其逃亡,故着械也。”《汉书·景帝纪》曰:“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六、徽纆[ huī mò ]

《玉篇》和《广雅》中记载也将“徽”定义为索。《后汉书·西羌传》记载:“并、凉之士,特冲残毙,壮悍则委身于兵场,女妇则徽纆而为虏,发冢露胔,死生涂炭。”《汉书·杨雄传》:“徽以纠墨,制以质鈇......”“折胁拉髂,免于徽索......”《汉书·李文传》“禹从落(络)中以剑研绝累。”

七、钳钛

《汉书.高祖本纪》载:“自髡钳为王家之奴”下颜师古注:“钳,以铁束颈也。”《汉书·刑法志》:“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史记·平淮书》:“敢私铸铁器者钛左趾。”《后汉书·蔡邕列传下》:“事奏,中常侍吕强愍邕无罪,请之,帝亦更思其章,有诏减死一等,与家属髡钳徙朔方,不得以赦令除。”

上文中所提及到拲等外还有例如“校”“锁”“枷”等都属于汉时拘系犯人的刑具,古代在监狱管理中,入狱罪囚,必加桎梏。一为加强监狱管理,二为防止犯人逃逸,对罪囚实行有效的拘押,不论已决和未决,入狱之后均需加戴刑具,即所谓的“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一般在罚服劳役刑中也要加戴刑具。并且刑具还有着特定的使用规则,适用主体和适用方式都有不同规定,主要影响因素有三种:

第一,是根据罪囚犯罪情节分别适用刑具。

汉朝时期,官府在对罪犯的司法处理程序各个阶段内,分别施以绳索、木械、拲等不同种类的刑具拘束犯人,但这只是就主要的规定而言,并非在任何情况之下只用一种刑具,有时候也会出现混合使用的事例。具体使用刑具主要根据是罪囚的犯罪情节而定,轻罪轻具,重罪重具,例如《周礼·司寇·掌囚》中记载:“岁凡囚者止罪桔拳而栓;中罪栓桔下罪桔。王之同族拳肩爵者栓,以等弊罪。”但同时并不排除监狱官吏因私人恩怨而滥用私刑等特殊因素的影响下会加重、故意不规则使用刑具的现象发生。

其次犯人被捉入狱后,通常都要加戴刑具。另外,按汉朝法令,不仅罪犯本人进狱要着械,连坐家属也不能幸免。这种现象在《后汉书·陈蕃传》也有记载:“蕃友人陈留朱震,时为铚令、闻而弃官哭之.......事觉系狱,合门桎梏。”又见《续汉书·五行志一》言延熹九年党锢之祸时,“多有逃走不就考者,九族拘系,及所过历,长少妇女皆被桎梏,应木屐之象也”。

第二,是根据罪囚社会地位和阶级区分适用刑具。

《汉书·贾谊传》中:“若夫束缚之,系绁之,输之司空,编之徒官......夫卑贱者习知尊贵者之事,一旦吾亦乃可以加也,非所以习天下也,非尊尊贵贵之化也。”这段记载充分体现了当时维护官僚贵族的特权利益的思想已经影响到刑具的适用和刑罚规则等并已有明文法律规定。《汉书·惠帝纪》中关于官僚贵族的优待规定有一处,原文在上述刑具“械”中已详细提及,这些相关条文规定都明文将贵族及其亲属的特权予以保护。

第三,是根据儒家恤矜思想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而区分使用刑具。

景帝曾下诏,对年龄八十以上八岁以下,还有怀孕尚未生产的妇女、乐师、侏儒应当加戴刑具的人,免去带刑具的惩罚。

综上所述,当时法律制度中对两种特殊群体的特殊优待,一为巩固汉朝统治者自身的统治地位,以凸显尊卑有序,二为体现“亲亲尊尊”以及“恤老憐幼”的汉代儒家思想,这也是汉朝刑具使用规则的进步和当时文化特色的一种体现。

汉朝统治者在充分吸取和学习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上,提出了与秦不同的治国理念,在借鉴秦朝监狱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狱制度,不仅丰富了刑具种类,而且完善了刑具使用规则,还对后世的监狱制度的建设起到为重要的承前启后的作用。监狱制度在汉朝时期不断完善,由此可见汉朝统治者对监狱制度的重视程度,也从侧面反映出监狱的发展与当时国情、地理环境、历史条件以及狱政思想息息相关,其中所蕴含的法律史知识仍然值得深入探索,以上就是笔者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和观点,如有不妥之处请老师批评指点。

参考文献:

[1]《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 薛梅卿.1986版.

[2]《中国古代监狱制度》.法律出版社.李文彬.2011版.

[3]《历代刑法考·刑具考》.沈家本.PDF印影版.

[4]汉朝刑具拘系制度考述.宋杰.社会科学战线.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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