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8-10-19 08:43郑红昌
企业文化 2018年35期
关键词:解决方案

郑红昌

摘要: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三重功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稳定社会、凝聚民心、营造良好生活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然而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本文将试图阐述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案。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社会体制改革;解决方案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失业保险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场就业机制的必要条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吸取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有益做法,在许多方面做了重大调整,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要求,体现了失业保险制度服务改革和稳定大局的精神,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专项基金;建立专门管理机构;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发放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求职创业等各类补贴,促进其再就业;发放稳岗、在岗培训等补贴,扶持企事业单位良性发展。

二、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没有受到广泛的关注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经济结构不断的优化与升级,从要素推动、投资推动转型为创新型驱动,因此许多高科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不断涌现,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与此同时淘汰社会落后产能,经产业升级后,大量的技术工人存在二次就业的问题。所以,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然而失业保险制度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重养老、医疗轻失业的现象普遍存在。很多事业单位及不少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及其职工,认为自己不存在失业的可能,参加失业保险是只缴费不受益,为别人作嫁衣,不愿参加失业保险,没有足够的缴费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相关,换言之,工资水平越高,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多,工资水平越低,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少。但是一旦出现失业现象,缴费多的单位与缴费少的单位失业人员每个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是一样的。这样一来,必将形成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导致参保单位刻意少缴或漏缴失业保险费的现象。

(三)统筹层次不高

《失业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目前虽然很多省、市已经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但仍有一部分地区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工作进展比较缓慢。随着社会经济改革深入发展,人才大幅度流动的时代。以铁路、物流等跨省、市企业为例,如果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相同,待遇标准不同,容易滋生企业内部攀比状况,不利于企业进行员工管理,也不利于企业吸引人才。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自实施后从未进行过修订,且由于实施时间较长。其中有些规章条款与2011年实行的《社会保险法》中的有关款项相抵触,比如: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时间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需到社会保险机构备案,而《社会保险法》中第五十条规定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需告知社会保险机构。与此同时《失业保险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部行政法规,并未上升到法律高度,不具有法律影响力,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力度不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失业保险实施并未得到如期落实。

三、如何解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一)提高社会关注度。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保险中提高失业保险的重视度,社会各界应加强宣传力度,对员工进行工失业保险培训,开展讲座,从而增强企业和个人的失业保险意识,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加强法治建设。失业保险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应该建立在法制基础上,并逐步完善相关体制与机制。建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及时修改失业保险条例中的不合时宜款项,保障失业保险权利义务的对等。建立多缴多得的失业保险体制,从而保障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的积极性。

(三)加大就业指导。纠正失业保险就是保障失业人员的错误观念,树立失业保险其实是预防失业、保障就业、促进就业的正确理念。促进就业是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关键应放在防止失业与促进就业上,从而完善促进就业政策,进行培训创业服务体系,优化就业结构,并促进就业质量。虽然全国不少省市已针对失业人员出台了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对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这些还远远不够。还可以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的设置上,提高就业培训与创业资金所占比重,从而促进失业保险功能向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等方向上的转变。

(四)提高统筹层次。在优化劳动市场资源配置过程中,失业保险制度可以促进劳动者实现再就业的关键环节在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是否更加便利。因此,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将有利于劳动力跨市场、跨地域、跨领域等多方位流动,从而在范围更广的区域内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此外,还可以解决因统筹层次过低,跨区域管理难的问题,节约政府经办部门的管理成本,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五)拓宽资金用途。由于失业保险金额结余较多,可以应对经济市场变革,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因此,国家一方面在最近三年内实施了降低费率的优惠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低为1%,大大减轻的企业负担。在另一方面,积极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足额缴费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了稳岗补贴,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除了这些优惠政策,我个人觉得失业保险基金还可以考虑给失业人员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经济杠杆作用。

参考文献:

[1]郄蔓丽.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若干问题探析[D].山东大学,2018.

[2]赵海霞.我国失业群体正当利益保护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6.

[3]趙霞.当前经济背景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2 (03):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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