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创新研究

2018-10-17 04:41徐敬红陈曦韩欣妍李岩松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12期
关键词: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互联网+

徐敬红 陈曦 韩欣妍 李岩松

摘要: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时代下的“新经济”、“新商业”业态,是一种源于实践的全新经济模式。本文以共享经济作为切入点,基于对共享经济—ofo共享单车公司案例研究,总结出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并根据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痛点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共享经济;互联网+;商业模式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2-0340-01

一、我国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分析

(一)我国共享经济的案例分析——以ofo为例

ofo共享单车(以下简称ofo)源于北京大学的一个学生创业项目,该团队抓住单车容易丢失的痛点,从2015年9月开始首先在北大校园推出以1换N的共享出行计划。两个月后模式成型,并获得融资,开始进军其他市场。截至2016年11月,ofo已覆盖城市22个,用户超300万,连接单车16万,总订单量已达到4000万。ofo从用户基本需求出发,成就了自己的商业模式。

1.质量控制要素:ofo作为一家互联网共享单车创业公司,提供共享单车的使用权。现在投入运营的小黄车是ofo3.0的版本,该版本不仅在功能性、安全性、耐用性、设计感上获得全面提升同时使维护成本大幅降低。此外,ofo还为用户购买用车保险,成为首家为用户购买保险的共享单车公司。

2.差异化管理要素:ofo,人称小黄车,是全球創立最早的无桩共享单车创业公司,缔造了“共享单车”概念,致力于解决城市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ofo整车由自己的设计师设计,车身用统一的黄色喷漆提高辨识度,这也是小黄车的由来。据估算ofo每辆车3.3月收回成本。截至2016年11月,ofo在10个以上城市实现盈利。

3.品牌战略要素:ofo的远期愿景是连接单车,做背后调度的平台。为此,ofo通过融资不断开拓各个城市共享单车服务,扩大自己的品牌影响力,在与自行车品牌厂商开展战略合作获得优质车源的同时实现市民闲置自行车共享,从而实现其“城市大共享”计划。

(二)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的盈利点——“闲置+价值+回报”

从共享经济商业模型的分析来看,其盈利点主要包括:

1.平台服务费。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实施全部免费往往并不利于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维护与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因此,选择性收取部分运营服务费,维持平台正常运转才是最合理的模式。法国的客车共享平台会在每次交易时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保证其平台的正常运转。

2.线下展示费。除了平台服务费外,平台构建者想要提高平台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宣传,而宣传模式往往又是一种服务模式。平台构建者可以通过这一模式获得可观的广告收益,若再将广告与宣传结合在一起,平台构建者的收入就更不可小觑。不仅如此,NFC、二维码等技术,也能够让平台构建者收益颇丰。

3.增值附加费。随着O2O平台业务量日益增加,平台收集到的数据也在逐步积累,当数据资源积累到一定数量,便可实现交易平台向数据中心的转变,就可转化为另外一种共享经济业态——“大数据”。

(三)当前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存在的问题

1.闲置资源未实现最优配置

当前,市场中的闲置资源一般通过闲鱼、58、赶集等平台来实现交易流通。但目前闲置资源的流通交易仍处在“以物易物”或者低价交易的初级阶段。相关调查研究发现,知道共享资源能够获得收益的人数并不少,但真正能够在共享经济中获得收益的人却极少,目前重新进入流通领域的闲置资源仅占闲置资源总量的30%。

2.诚信体系尚待完善

从国外共享经济的优秀经验中不难看出,除大型商品外,其余的共享经济交易基本可以通过O2O平台实现。但是目前我国的诚信体系尚不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也不够完善,从而导致平台交易中的纠纷往往并无法有效处理,交易双方的权益也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诚信体系的缺失严重阻碍了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

3.移动资源利用不充分

当前人们往往认为共享经济就是一种“交换”,在实际交易中,人们往往也仅交易一些价值较高的商品,这些现象表明我国的共享经济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处于初级阶段的共享经济具有与移动载体融合存在差异,与电商发展融合不好的特征。成熟阶段的共享经济应该散布在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如果共享平台不能与移动终端融为一体,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将受到极大的制约。

二、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建议

(一)建立“线上+线下”的信用体系

没有信用做保障,共享经济的安全性就无法实现。因此,要推广共享经济,政府首先要打破传统模式,建立“线上+线下”的信用体系:线上加强与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等相关企业的合作,线下整合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共享经济的本质是典型的陌生人经济,交易建立在未知基础上。由于共享平台的客户无法主动显示本身的信用水平,因此只能借助第三方的诚信系统,以确保交易双方相关信息真实有效。但如果交易主体诚信记录始终良好,则会促进交易主体的诚信等级上升。

(二)加强对共享平台的监管

共享经济平台是商品与服务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新中介”,因此加强对共享平台的监管势在必行。对平台的监管应该是多方面的,从行业自律到监管主体的确定、监测系统的完善,再到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信息主动披露等都应制定详尽有效的监管制度,为共享平台的科学监管奠定基础。

此外,还应特别加强对共享经济中需求方利益的保障。由于市场中信息的不对称,共享经济中的需求方利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在政府从制度层面最大程度保障需求方权益的同时,共享平台也要通过其互评机制约束供给方的行为。这种基于对需求方权益的保护来规范供给方行为的模式,将使共享经济能够健康有序的运行,从而有利于共享经济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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