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2018-10-17 04:41郭一君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12期
关键词:竞合请求权

郭一君

摘要: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思路,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阐述,比较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的异同,分析辅助说、竞合说两种学说,对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认为,应当承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独立性,同时对竞合说进行了一定改进,以期能够更好地解决此类权利竞合问题。

关键词: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2-0325-02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看似简单的规定却难以解决实际生活中千变万化的民事问题,同一个事件很有可能导致多个请求权的产生。那么,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究竟是什么关系?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时,又该如何处理?民法并未对此明确规定,学说上有辅助说和竞合说。前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不能依其他请求权得到完全满足时,始能行使;后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与其他请求权独立并存,由此发生请求权竞合关系。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概述

关于不当得利制度,德国民法学家马肯西尼斯曾作过一个精彩的比喻:“不当得利犹如罗马门神贾努斯。它前顾而后盼,一面注视着合同,以拭其所溢;另一面紧盯着侵权,以纳其所遗;而其眼角余光更远及物权。”不当得利来源于罗马法,在当时便产生了各种具体的返还诉权制度,主要包括:非债清偿之返还、目的不达之返还、违背善良风俗之返还、不法原因之返还、无原因之返还等。后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统一了各种请求返还之诉,一针见血地指出它们的共同特征:一方财产的增多以另一方财产减少为代价。这种财产变动是不公平的,它或无法律上的原因,或曾经有但在财产变动是业已消失。因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统一基础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发生的损益变动。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几种典型请求权的比较

笔者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本质都是相通的:都是对权利的一种救济方式,不管行使哪一种请求权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保卫自己的权利。但它们在救济的侧重点、结果肯定是有一定差别的。首先在返还的范围上,由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同时,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时要区分受益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当受益人为善意时,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仅能得到“现存利益”(买卖合同所产生的不当得利为例外),那么这就使得请求人所损失的利益有不能被全部返还之风险。当受益人为恶意时,不当得利请求权才能请求其受损的全部利益。但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与之不同了,由于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为让受害人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其主旨是对损害的填补,而非去除不当得利。因此当两种请求权竞合时,受害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更能维护自己的权益。然后,谈起不当得利,自然离不开无因管理,同是法定之债,两者的请求权也值得进行比较一番。笔者认为,基于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下,受益人所受的利益在一些情况下能构成不当得利,由此产生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无因管理请求的之间的竞合。即管理人可对本人主张无因管理请求权,亦可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在返还范围上,主张无因管理请求权可要求受益人偿付在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在管理过程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范围较不当得利请求权更广一些,所以当既能主张无因管理请求权,又能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时,在实务中一般也以主张无因管理请求权居多。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几种请求权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当产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情况时,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似乎会居于“下风”。那么不当得利请求权是会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根稻草还是一块独立的浮木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通说来进一步分析

三、辅助说与竞合说分析

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问题,目前有两种学说:辅助说和竞合说。

辅助说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是一种辅助性的权利,无独立地位。当无法行使其他请求权或行使其他请求权不能达到目的时,才能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辅助说弱化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仅将其作为辅助权利,较好地解决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即当请求人无路可走时,不当得利请求权得以成为他们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请求权的滥用,但是这样也有一个问题,当请求权人只能对相对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时,被弱化的、属于从属地位的这样一个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能够有力、有效地平衡无法律依据的损益变动?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

再来看看竞合说。竞合说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原则上可以与其他请求权并存,可由当事人选择行使。该说为德日等国的主导性学说。德国判例从保护受害人考虑,认為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与其他请求权并存并同时行使。《德国民法典》第852条第三项规定:赔偿义务人因侵权行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损者,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完成后,仍应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其所受利益于被害人。我国台湾民法典第197条与此规定也大抵相似。竞合说能够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对于现在日益发展的经济生活起到较好的调节作用。但是,在适用竞合说的时候,我们也应当避免请求权的滥用,以防给受益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四、个人观点及解决方案

综合上述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肯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独立性。不当得利请求权有独立的构成要件,而且现实生活也存在只能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形,一旦将其划为其他权利的辅助性权利,则不利于权利人更好地行使权利。然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时,笔者以为采用辅助说的原因是因为裁判者先入为主地认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对于权利的保护不如其他请求权的保护效果好,当上策不行,方行下策。因而才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辅助一说,不然此学说未免站不住脚。而采用竞合说的原因大抵是遵循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大有承认这几种请求权的独立性,任君选择,总有一种能维护好权益的意味。并且,我们应当考虑到如何将理论引用到实践中能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达到理想的目的(不能过分有利于权利人)。依笔者看来,应当先确定,权利人得在所有竞合的权利中选择一种去行使请求权,多种请求权可以同时并存但不能同时使用,避免对相对人造成过度的损害而产生新的权利纠葛。然后,在竞合说的基础上,鼓励权利人积极适用对其最有利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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