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子蕙
摘要:面对日益紧迫的反腐形势,作者对“高薪是否可以养廉”查阅了多方观点。在对这些观点进行分析之后,从经济分析方面讨论了“高薪养廉”的可行性和条件性,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高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而且,我国目前并不具备高薪养廉的条件,但可借鉴他国或地区的成功经验。
关键词:腐败;高薪养廉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8-0015-02
一、引子
腐败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它就像社会的“毒瘤”,一日不除,一日为害。针对中国目前的腐败情况,中央下定决心将反腐进行到底。2004年,许多腐败分子受到了党纪政纪查处追究。老百姓拍手称快。然而,我们也应看到,查处腐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重要的还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社会各界纷纷献计献策。近年来,不断有人提出“高薪养廉”的方法。他们认为:腐败源于公务员的低报酬,低报酬与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形成鲜明对比,加之人性本身的贪欲,监督机制的缺乏,部分公务员的腐败就在所难免。这种观点一出笼就备受争议。本文无意介入争论,但求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高薪养廉”的可行性及其条件。我们的分析表明,高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高薪可以养廉,但并不必然养廉。而且,我国目前并不具备高薪养廉的条件,但可借鉴他国或地区的比较成功经验。
二、高薪可以养廉
人都有“趋利性”,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趋利性”就表现得更为突出。我们假定人都是“理性经济人”,来分析公务员的高薪与腐败的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腐败的预期收益就是腐败者利用职权从他人或直接从国家那里非法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在受贿行为中就是贿赂的财物价值。在贪污行为中就是贪污的财物价值,其他类型的腐败也可以类推。在腐败的预期收益确定的情况下,如果腐败行为类似其他商品,“需求”的数量将与其成本呈负相关的关系。根据波斯纳的论述,可以有腐败的成本公式:
腐败成本=预备成本+机会成本+处罚成本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且设被处罚的概率为λ(显然,λ>0)。
对于预备成本而言,必须考虑到他的权力的取得成本,这个成本可以反映在其受教育,受培训,进修费用,若干年的优异工作等等。但是这一成本并非在每一次的腐败行为中都会给付出,其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成本。所以应乘以一定的风险系数,这个风险系数就是其腐败行为暴露被处罚的概率。所以,忽略了那些可以不计的相对较低的预备成本,腐败的预备成本=取得权利的成本×被处罚的概率(λ)。若实行高薪养廉的政策,就会增加预备成本。
对于机会成本而言,其指的是腐败者将实施腐败行为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合法活动中所可能获得的收益。由于腐败的“权钱交易”这种交易的特殊性,交易往往时间极短,也并不需要付出太多的劳务,所以高薪对这一成本没有多大影响,我们可以忽略不计。
对于处罚成本而言,高薪主要是在因处罚被剥夺资格而导致的预期收益的丧失方面起作用。薪俸越高,被剥夺公务员资格后丧失的预期利益也就更多。虽然没有经过严密的证实,我们还是认为一个有较多财富的人比一个身无分文的人更不愿失去生命或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高薪也会引起处罚成本的增加。
所以,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高薪养廉可以在使机会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提高预备成本和处罚成本,从而提高腐败的总成本,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腐败行为有所遏制与约束。三、高薪并非必然养廉
如下图所示,横坐标表示腐败程度,纵坐标表示工资水平,曲线PP表示腐败程度和工资水平的相关线。由图可知,腐败程度和工资水平成近似反比例函数的关系,即,工资水平越高,腐败程度越低。假定0s代表公务员保障其家庭生活所需的最低工资水平,则,OR是缘于贪婪的腐败,超过OR的是因为生活需要的腐败。
此图表明,即使保持工资在一定水平上,即使工资足以维持公职人员的体面生活,有些人也会由于自身的贪婪或其他原因走向腐败。
虽然高薪减少了腐败行为的数量,但是对于那些深陷腐败泥潭的公职人员而言,高薪可能会导致其对更高贿赂数额的要求。这样的话,尽管腐败行为的数量有所下降,但是,用于腐败的金额并不必然会随之下降,甚至有可能上升!这样,腐败的严重程度并没有减少。
所以高薪并不是万能的,高薪并不一定能阻止腐败。
此外,高薪养廉的作用还需一定的外在条件。当今世界推行高薪养廉制的国家有如下共同特征:第一,经济实力雄厚。实行高薪养廉的大多是发达国家或地区,具有雄厚的实施高薪养廉的物质基础;第二,机构精简,公务员数量不多,素质高。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公务员选拔考核制度非常严格。第三,法制化程度高,权利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完善。这些国家或地区在廉政方面制定了全面、系统、严密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并配以强有力的法制手段。
单一的高薪制不仅不能完全制止腐败,而且还会引发新的腐败。第一,高薪带来的利益会刺激人们的权利欲。在通过正常手段不能达到目的的情况下,人们往往会求助于行贿掌握公务员录取权利的权利主体。而行贿者目的达到了以后,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又会想方设法追求不正当利益。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圈。第二,高薪制必然会加大财政负担。一旦这些负担转嫁到广大社会成员身上,群体性的腐败现象就难免了。
四、我国目前不具备高薪养廉的条件
第一,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实行高薪的物质基础不够雄厚。而不得不考虑的是,我国人口太多,无论如何,作为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的公务员来说,其总数不可能小。这就使得高薪对我国经济的负担更重。
第二,官民比例过高,精简障碍重重。据历史资料,我国官民比例在汉代是1:7948,唐代是1:3927,清代是1:911,1949年是1:294,而今天是l:30。即使是横比,我们的官员数量仍“名列前茅”,以1999年为准,中国的官员比例是1:30,印尼是1:98,日本是1:150,法国是1:164,美国是1:187。这么多官员要想精简下来,谈何容易?而如果精简不下来,又怎么可能对这样一个空前庞大的官员队伍进行高薪养廉。
第三,我国目前的制度建设不健全。无论是行政体制还是法制体制,都存在较大问题,给腐败者有机可乘。就像腐败成本公式(腐败成本=取得权利的成本被处罚的概率+机会成本+处罚成本),機制的不健全会降低腐败的成本,起不到遏制腐败的作用。
五、借鉴之处
虽然高薪不是万能的,但我们亦可从别国的经验中有所借鉴。
通过对廉政建设卓有成效的国家的考察,可以发现,高薪政策总是与其他种种手段联合在一起使用的,包括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完善反腐败的法制建设等。在我国的香港特区,廉政公署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起了很大作用:在新加坡,肃贪倡廉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反贪污调查局;在英、法、美等国家,在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方面已经建立起非常完善的法制手段。
当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这些国家或地区都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后盾。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反腐败的根本还是要发展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