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律师)
依据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即馈赠亲友可被视为“自用”。但是,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中规定了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的限值要求,一般是人民币5000元。换言之,如果携带入境的物品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限值及合理数量要求,可以免收税款;但超过限值或者商品数量明显不合理,在入境时就要主动向海关申报,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海关法第82条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进出境的,构成走私行为。但走私行为不一定入罪,什么时候会构成走私犯罪呢?
如果居民旅客携带入境的商品超过限值或合理数量但未主动申报,在被海关发现后即使均被认定为自用,此行为也属于走私行为,海关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代购物品、处以罚款等。因此,为亲友代购时不能想当然地以为“不牟利”就是安全的。
按照刑法第153条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当行为人偷逃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此时就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就是说,如果代购的物品价值高,所逃税额超过了10万元,或者代购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多了,就触犯了刑法,构成走私罪。
朱丹蓬(中国食品行业评论员)
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是消费者海淘、代购的热门食品。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结束奶粉海淘乱象将起到强有力的作用。
从渠道上看,海外奶粉可以通过进口商、跨境电商、邮件代购、“人肉快递”等多个途径流入国内市场,再通过电商平台、卖场、母婴店等多种渠道流向消费者;从产品上看,同种商品有不同包装版本,比如有欧标版、美标版、澳标版、海外国标版等。复杂的渠道和产品、庞大的数量,让奶粉成为海淘食品中最难监管的品类之一。
在这个大背景下,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该法将从三个维度助推海淘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宏观上,顶层设计思路明确,制定出台了法律文本,使相关部门有法可依;微观上,中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正在不断增强,法律条文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强化消费者监督;电商平台方面,法律对其合规发展有了明确的指引。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的双向监督,将倒逼终端平台良性发展。
电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例的措辞明确,该条款针对的主要对象是如淘宝、京东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要求电商平台对在平台内销售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的经营者要尽到审核义务,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这表示涉及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时,平台负有更高的监管责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在进入平台的时候,平台不仅需要主动审核其有没有工商资质,还应当审查其从事相关行业经营的特种经营资质,比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审核造成损害的,平台要承担责任。
方超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商法对于代购行业最大的影响便是持牌问题。长期以来,各类社交平台和电商平台上的代购如“游击队”般游走在法律边缘,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很难考量,这也导致即便消费者购买到了假货,也无法有效追责获得赔偿。
对此,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中对于交易额的界定现在还是争议问题,这也是部分代购认为自己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据。
偶尔出国帮亲友代购点东西的确不需要持牌,但很多代购是以代购为主业来牟利的,客户规模大、产值也很高,那就涉及服务、宣传、广告、税收一系列都要合法化,这种情况下当然要去进行商事主体登记,登记后纳入监管,其客户的主体权益才能有更好的保障。
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代购则要向平台进行报备,接受更加透明的监督。未来不管你有无营业执照,消费者都能够通过公示鉴别你是属于持牌的还是属于报备的。
除了代购,微信上庞大的微商群體因其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质,更应该申请营业执照并进行严格监管。相比于代购,微商们通常稳定地销售特定商品,销售量可观,但产品未必是好的合格的产品,因此微商领域是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侵权事件的高发区。我认为,对于微商,更应该从严把控,尽可能将其所有经营行为纳入到监管中。
由此可见,大部分以代购、微商作为全职或是交易规模较大的电商经营者,均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部分可免办牌照的小规模交易主体,也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格监督。
张智全(法律评论员)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一些私人跨境代购的商铺为了证明自己的代购商品是真品,可谓绞尽脑汁。代购者为买家提供在境外代购、付款甚至包裹封装、发寄的整套视频资料,但唯一不提供的就是发票。在多数成规模的跨境进口电商平台上,往往会在购物须知或者详情页里明确告知“跨境进口商品暂不能提供发票”。小规模跨境电商代购通常自称能为卖家提供境外超市、店铺的购物小票,但由于代购者同时为很多买家大宗代购,提供的小票往往是一张似是而非的包含多件物品的付款单照片。
即将实施的电商法对于跨境代购没有“开具发票”的豁免选项。电商法要求电商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将此作为电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刚性义务,其初衷是为营造公平的电商竞争环境。同时,这一法律刚性义务所包含的衍生价值和派生功能,可以和反逃税形成良好的契合。尤其是在当前不少电商经营者将不提供发票作为主要避税形式、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大量流失的语境下,电商法对于发票的规定在客观上起到了堵塞税收漏洞的积极作用,既有助于找准反逃税的切入点,也有助于提高反逃税工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