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在保护性司法语境下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

2018-10-17 01:31吕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8期
关键词:隐私未成年人执行力

摘 要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不仅关系青少年健康成长,更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司法文明进步,是一个国家或政权维系所必须履行的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性司法就是基于刑事立法确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处遇的基本刑事政策。其本质意义就是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即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维护涉案未成年人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帮助困境未成年人重回正常轨道、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未成年人 隐私 犯罪记录 封存 执行力

作者简介:吕堰,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17

在司法实务中,涉案未成年人隐私的泄露,时常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本文试图分析当前我国在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涉案未成年人身份隐私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目前,在我国相关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未成年人的隐私并未得到有效保护。一方面是隐私权尚未上升到权利的程度。隐私在法律地位上还是一项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并未从宪法层面进行确立。另一方面,对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也不够规范、不形成体系。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了不公开审理及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规定。但是立法相对过于抽象,没有明确相关责任人的具体义务,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开展具体操作。

(二)执行力度不够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但是在现实社会及司法实践中,法律对于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作出的规定,没有能够得到较为好的执行。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一些处于侦查、起诉或者审理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披露。此种情况的发生,就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媒体人员对于我国相关法律缺少深入了解,特别是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难以把握报道尺度,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反映出来,我们的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意识不强。因为,被报道出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不乏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为媒体提供的。

(三)司法保障不到位

在我国,对于非法披露涉案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无论披露者是媒体还是司法机关公正人员,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惩罚措施对这些行为予以惩戒,因此,导致了法律缺乏执行的权威。管理社会的过程中,采取严刑峻法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但是如果法律没有执行力,法律一定发挥不了其威慑和规范作用,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在许多国家为了在实践中确保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制度得以贯彻实施,都明确制定了非法披露涉案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因此,完善相应的立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迫在眉睫。

二、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司法机关对保护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意识不足

在新《刑事诉讼法》第274 条规定,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应当采取不公开审理。在案件审理时,坚持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保护审理中的相关信息。 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主要包含有公众、新闻媒体和宣判的不公开,相关档案应当采取保密管理。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由于司法机关对保护涉案未成年人隐私的认识不足,在对不公开审理原则适用的阶段,不公开仅仅表现在法院审理工作中,而对于侦查、审查以及起诉等环节,没有体现出不公开的原则,从而导致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效果的大大削弱。

(二)新媒体热衷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进行炒作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 469 条规定,涉案未成年的姓名、住址、照片和可能性推断身份的材料不得向外界披露。然而实际情况是,部分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新闻的点击量,不顾职业道德地线,深度发掘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博取受众的眼球,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暴力事件,过分的炒作,以杜撰、夸大事实的方式,迎合受众的需求。一些涉及未成年人敏感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审理宣判的整个过程中,各种类型的新闻媒体疯狂报道,虽然描述未成年人时,采取比较隐晦的方式,但根本阻止不了其对未成年人隐私泄露的后果,而且有些媒体热衷于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开展深入地发掘报道,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后果。同时,新闻媒体报道产生的舆论影响力,很可能会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影响,法院在做出判决的过程中,承受着非常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能严格执行

新《刑事诉讼法》第 275 条中,明确指出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采取档案封存制度。在制度中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如果犯罪人员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判处的刑罚是五年有期徒刑以及以下刑罚的情况,需要封存其犯罪记录。被封存的相关犯罪记录,除了司法机关办案需求或者相关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有权查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查看。同时根据相关的法律,查询单位应当对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保密。在司法工作中,虽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档案等书面材料实施封存,然而公安机关有些信息平台仍然可以查到相关信息,如“打防控”平台。在现实中,就出现了曾经涉案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由于犯罪记录未得到严格封存,导致入伍、就业受阻。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到刑事处分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但是,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刑法修正案8在《刑法》第100条增加了第2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即犯罪人员犯罪时,如果未满十八周岁,其判处的刑罚为五年有期徒刑及其以下刑罚时,入伍和就业时,可以免除报告。但在实际操作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然能在公安的信息系统里轻易查询,从而影响曾经涉案未成年人入伍、就业,刑法第一百条规定形同虚设。虽然,《刑诉法司法解释》第 487 条进一步予以了规定,未成年人刑事安全采取公开宣告判断的方式,但是不能采取召开大会的方式。对于必须封存的犯罪记录,宣判的过程中,不得组织旁听人员,如果必须有旁听人员,需要郑重告知对方,不得泄露案件的任何信息。但是,针对旁听人员相关保密措施以及出现泄密情况的措施,缺少明确的规定,导致犯罪记录的封存达不到预期效果。

三、完善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机构、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职责

明确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职责。对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内的各司法机关,在其制定的部门规章里,要进一步明确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意义,并且关于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相关内容给予充实,保证其操作和实施的可能性。如对不公开审理应当作广义理解,对涉案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应当从立案侦查到审理宣判整个过程开展,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等每个环节中,相关的司法机关和单位,需要履行好自身职责,根据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原则,开展相应的工作,为刑事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明确法律依据。

明确媒体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职责。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相关未成人案件,需要从自身职业角度细致全面的审视报道内容,要立足于司法机关通报的案情事实,使得新闻报道不侵犯未成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新闻报道不会侵犯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普通公民具有公共传播功能的微博、博客等网络空间,也要进一步明确相应的责任,让普通公民在也应受到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法律规定的约束。

明确隐私保护中的各方责任。在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过程中,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等特别程序。司法机关在此项程序相关工作中,明确参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明确违反协议的责任,保证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不被披露。

(二)进一步完善对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顶层设计

强化法律执行监督,用硬约束,强化执行力。进一步明确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监督机构,通过该机构的成立,加强司法机关保密义务的监督工作。如果没有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可以提出相应的纠正要求,相关司法机关需要及时的改正,纠正之后的结果告知该结构。同时应当赋予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该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在查询的过程中,除了司法机关意外,其他相关的单位,如果出现不遵循保密义务的情况,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相应的民事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完善对泄露涉案未成年人隐私行为的问责、追责机制。对于新闻媒体出现违规报道的现象,采取训诫以及警告处理措施,针对情节严重的现象,给予罚款、吊销资质等严厉惩罚。各项责任切实落实到人,针对司法机关中,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或者刻意为之造成隐私泄露,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如果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个人宣传出现违法的情况,根据其过错程度采取针对的惩罚。在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违法人员付出沉重的代价,有效的阻止违法者的脚步。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其监督作用,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保证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检察机关在保护涉案未成年人隐私的作用。

(三) 涉案未成年人家长信息纳入到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范围

在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过程中,应当对其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资料的情况进行考虑。《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第 8 条规定“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未成年犯的资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家长信息的保密应当作为保护未成年人信息的重要内容。在实际的工作中,大多数的新闻媒体能够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信息,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如在姓名、住址、照片等上面采用马赛克处理,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家长信息,没有采取很好的保护措施,导致未成年人信息的保护受到影响。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其有着复杂的血缘、人际和社会关系,如果涉案未成年人家长信息的披露,在社会关系交集较多的范围内,根据家长相关信息能够推断出子女信息。因此,未成年人家长的相关信息属于推断未成年人身份的可能性资料,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在我国尚處于摸索、完善阶段。近年来,党和国家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是践行保护性司法应有之义。当前我国现实的环境下,最重要的是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制度,完善我国刑事立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注释:

宋远升.隐私权视角下的涉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6).第40页.

李缨.媒介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第57页.

英国《1989 年儿童法》第 97 条第6款规定,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应构成藐视法庭罪,经简易程序定罪,可以处不超过第 4 标准等级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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