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智胜——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汪腾锋
巧借荒唐裁定错漏围魏救赵法官助赢喜鹊网商标侵权案(上)
案情回放:
当今信息社会,网络时代,人与人之间,联络频繁,感情淡化。适龄男女见面相亲,谈情说爱,少了媒人说客的夸张介绍,多了网络微信的自主交流。
当快节奏、高效率的工作、生活成了社会的主流,很多人的情感已然找不到平缓的出口。
网络社会,繁忙红尘,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说近很近——君不见,方寸屏幕之间,可见面,可聊天;说远亦远——君不见,虽然天天都在微信朋友圈,却犹如隔着万水和千山……
当然,进入电脑互联网,尤其是手机互联网时代,人们当面交流沟通的机会和时间越来越少了,大多数单身男女都过着除了工作就是挂网或看微信朋友圈的、几近幽闭的生活,所以,依托互联网结交异性朋友,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也正是婚恋网站发展壮大的原因之一。
看到当今社会40岁以内的青年男女大半数是单身,集聚在移民城市深圳,同样身为单身移民的辽宁青年刘某庆嗅到了商机,他决定为和自己一样孤寂、身心落寞的广大单身男女解决交友难题,他要创立一个有特色的交友婚恋网站平台。
婚恋网站如果有一个颇具中国传统婚恋文化特色而又活泼喜庆的名字,就能够受到更多的单身男女及其父母们的喜爱。
不过,连谈情说爱都觉得费力气费时间的现代人,又有几个能冥思苦想、绞尽脑汁地去为自己经营的婚恋网站起个既有中国传统文化色彩又有美好意义的名字呢?把人家搞好的拿来改头换面一下,岂不是又省力又省心?
于是,刘某庆苦心孤诣、耗神费力、好不容易创建并经营起来的“喜鹊网”就被“山寨”了。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婚恋网站又数不胜数,重名或重了几个字,到底算不算侵权?究竟有没有法律责任?
没有人去更多地关心这些问题,连手机、电器等诸多依靠市场的名牌产品,都被大量地“山寨”“仿冒”,何况你一个什么“喜鹊网”?“喜鹊”“鹊桥”又不是你家的,从古到今,老祖宗们不都是这么用的么?
可刘某庆却不甘心自己数年的心血被“山寨”!
从2006年年初起,刘某庆就根据中国民间传说及由其而来的习俗——鹊桥会的寓意,创办了一家婚恋交友网站——喜鹊网。在申请“喜鹊网”域名时,刘某庆考虑到了中国民间“七夕”习俗的含义,特意将域名申请为www.77xq.com。
2006年8月30日,“喜鹊网”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上线运营。
为保护自己的智识产权,刘某庆还专门请人设计了“喜鹊”专用商标使用权,同时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这个专用商标使用权的42类商标注册,注册计算机网,并于2009年9月获得了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批准证书。
以个人名义注册“喜鹊网”成功后,就在这一年,刘某庆又在深圳注册成立了深圳市金喜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希望做大做强喜鹊网。随后,深圳市金喜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正式全力经营“喜鹊网”婚恋交友平台,到2011年时已经营近6年,会员遍布全国,吸引了全国十几万单身男女上网交友、婚恋。
正当刘某庆雄心勃勃、热火朝天地要扩张这个喜鹊网婚恋交友平台之际,2011年年初,他却惊奇地发现,著名的某某佳缘婚恋交友网站竟然巧妙地抄袭、剽窃了他的注册商标“喜鹊”!
刘某庆发现,中国知名婚恋网站“某某佳缘”也利用“喜鹊网”注册商标标识设立了另一个类似交友网站:www.xique.cn,同时,通过旗下某某佳缘交友网和平面媒体大规模宣传“喜鹊网”是他们投资的婚介平台,利用“喜鹊”商标品牌名称为其招揽吸引客户。
剽窃方的这一行为给刘某庆造成了巨大的客户流失和经济损失。
某某佳缘所在的上海花某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还利用“喜鹊”为网站作宣传广告、招募会员和组织活动。
结果,众多网民客户误以为“喜鹊交友网”是属于某某佳缘的子平台,两者属于一家。这让刘某庆及其经营的“喜鹊网”损失惨重,很多用户都转移走了。
毫无疑问,某某佳缘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可耻的剽窃行为。刘某庆从2011年5月中旬起,分别以电话和邮件形式与某某佳缘沟通,要求某某佳缘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反映这一情况。可是,对方却置之不理,拒绝认错赔偿,并不断修改、销毁其网站上已经涉嫌侵权的图文标识。
眼见自己有理有据的协商交涉始终无果,2011年5月底,刘某庆慕名委托汪腾锋律师团队作为诉讼代理人,对“喜鹊交友网”商标权损害,进行维权追究。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知识产权和商标侵权诉讼堪称是难点,而在“喜鹊网商标侵权案”中,侵权者某某佳缘网站是全国知名婚恋品牌且不说,还于2011年5月11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其CEO龚某燕已成为最富有红娘,身家市值4.5亿元人民币!
在我方律师的指导下,刘某庆积极配合律师收集证据,并对侵权网站及时进行公证取证。
2011年6月2日,刘某庆依法向某某佳缘网提起了商标使用权侵权纠纷之诉,要求被告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50万元。某某佳缘网站的开办主体——上海花某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成为喜鹊网商标侵权诉讼的两个被告。
面对诉讼,被告方当然不甘心轻易认输赔偿,他们在深圳聘请了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并调动一切司法资源与原告方顽强对抗。
从司法程序的管辖权,到实体注册“喜鹊”商标的文字繁体“瑕疵”,与其所使用的“喜鹊”商标有不尽相符合的微小差异,再到法律适用究竟是商标权诉讼还是计算机著作权诉讼之争议,被告方是竭尽所能,胡攀乱扯进行狡辩。
然而,一审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对原告刘某庆起诉的两被告主体——上海花某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只以上海花某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驳回了原告对该公司的起诉!但另一被告主体上海花某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对其起诉商标侵权的起诉是否也应予以驳回?一审民事裁定书里竟然只字未提,不置可否,也就是说一审虽裁定驳回了原告对第二被告的起诉,却保留了对第一被告的起诉。依照相关法律,主审法官既然未驳回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起诉,那么理应进行实体审理判决;令人可笑的是,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对第二被告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及其后的程序中却并无任何对第一被告进行实体审理的审案思路与程序安排。
第一被告在一审中被遗漏掉了,这是一个十分罕见的荒唐裁判的案件。
对此,我方律师代表原告委托人刘某庆一方面依法积极上诉,另一方面,抓住这个严重错漏依法向一审法院、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及深圳市委政法委进行投诉,要求严肃追究错案责任。
在我方依据法律制造的强大压力感召下,一审法官表示要说服被告方支付赔偿金。这位法官明确请求我方当事人刘某庆给一审法院写一份撤诉申请书,以便一审法院再补充做出对漏裁的第一被告主体统一撤诉的合法处理,体面地了结案件。
在征得我们代理律师同意后,这件舆论特别关注的“喜鹊网商标侵权案”最终以原告刘某庆同时向一审、二审撤回起诉与上诉,而由一审法官指令被告方法外赔偿的方式结案: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同时按原告刘某庆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方式,了结了这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