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后检委会的工作制度研究

2018-10-16 10:50赵聪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6期
关键词:专业化

摘 要 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机关的组织关系、机构职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其中的检委会也毫无例外,当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全面推行,面临着检委会权力责任的错位。研究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委会的工作制度,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检委会的功能、定位,提升检委会工作的效能,更有效地划分权责,为检察事业更好发展夯实基础。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检委会 专业化 工作制度

作者简介:赵聪,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69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决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重要问题的决策机构,在保证司法公正,加强法律监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发展,检察官的办案责任不断增强,需要进一步明确检委会的权责,以为更好的服务检察工作。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点是强调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依法独立的决定权,突出检察官的办案地位。而检委会的集体决策模式在强调责任制的改革中必然受到质疑。那么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的检委会制度该何去何从,工作制度该如何调整呢?这就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一、检委会存在的意义

当前有一部分人认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而检委会实行集体讨论,这就会导致所承担的集体责任等同于无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责任制的总原则相悖。笔者认为,检委会作为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极为重要的内容和组成部分,对于监督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是功不可没的。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充分肯定了检察官的独立性,增强了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使得案件办理过程中更加慎重,更能体现公平正义。而检委会研究的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事物的新旧更替、知识的多元化,仅凭检察官一人是难以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因此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检委会,进行集体讨论决策,能够以集体智慧弥补个体不足,保证案办案的质量,从而促进案件客观、公正地办理。并且当前我们的员额检察官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也参差不齐,因此检委会也是对检察官独立性的适当制衡。故二者并不矛盾。

此外,检委会通过听取各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也可以全面、及时地掌握当前业务部门办案中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做出更准确的宏观指导。

二、检委会的现状及问题

(一)检委会机构设置的局限

当前各检察院对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并不统一,有的设在研究室,有的设在案管办,还有的单独设立检委办。虽然有专门负责检委会的工作人员,但在研究室的工作中往往还兼顾理论调研、信息等工作,而检委会工作只是“副业”,这就造成检委会办事机构沦为事务性的办事机构,主要担任了会议通知、文书分发、会议记录、整理案卷等事务性工作,而对案件的审核把关、决策参谋、业务监督等这些管理性职能无从可施。例如,检委会仓促上会现象反复出现,因为案件办理的节奏掌握在案件提请部门的手中,检委办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二)检委会委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足

检委会作为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决定的都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大量的精力、时间去进行分析,并提出专业、正确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实践中不难发现检察机关长期存在浓厚的行政色彩,检委会委员通常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而通常要求检委会委员应当有比普通检察官更高的专业素质,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而过度行政化的人员中,部分委员可能存在并非法律专业出身,也未从事过业务工作,以至于在发表意见时无法进行法理分析,并且行政工作的繁忙可能会分散放在检委会工作上的精力,影响案件审议的质量,这种结构并不利于最终做出最优的决策。

(三)审议类型相对单一

检委会的功能定位于决策、指导、监督三个方面。而在实践中,检委会的案件决策功能发挥地更加充分,而在业务指导和监督功能相对薄弱。工作普遍存在着重议案职能发挥,轻议事工作开展,重个案决策,轻业务指导。

(四)检委会集体责任制不健全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要求“谁办案、谁负责”。检委会对重大疑难案件具有最终决定权,实行民主集中制,最终集体负责。如果对检委会决策失误没有健全的追责机制,那么有些检察官为了逃避责任,会将更多的案件提请检委会,检委会则成为了检察官责任的“ 避风港”。而这种“集体负责”也就转变为了“无人负责”的局面。这很可能降低委员们的责任感,增加决策的随意性,弱化决策的专业性,损害检委会决策的权威性,最终影响检察机关公信力。例如有些委员会前不研究案件,会上发表意见或是人云亦云或是三缄其口;有时不进行法理分析,仅仅表明自己的结果。此类现象的发生,终究于检委会制度中追责机制的缺失。

三、检委会制度的完善

(一)规范检委会机构设置,改进委员选任方式

检委会办事机构选任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检察官担任专门负责人员,一方面可以审查提交的议题材料,另一方面可以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同时设立专人负责有助于检委会规范化建设。

改善检委会委员的选任方式,增强检委会的专业性。建立检委会委员选拔标准,从检察官办案年限、专业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综合考察。根据议题的类型采取不同的选任方式。例如,针对案件类议题的,从检察长和业务部门中工作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中选任,且人数不宜固定。同时建立相应的检委会列人才库制度,选拔选取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组成检委会委员人才库。每次列席检委会的成员从人才库中产生。针对事项类议题,由于事项类议题涉及对检察业务的宏观指导,所以从检察长、副检察长、檢委会专职委员和部门负责人中选任,毕竟这是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更加关注的问题。

(二)完善检委会的工作制度

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不仅仅是对个案的指导,更应该将全局性、宏观性的业务工作作为重点。会上及时总结业务工作的经验和规律、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更好地为检察官作出决策提供指导性意见。因此,检委会在司法改革中的背景下,要坚持议事和议案两大职能不动摇,同时将工作个案决策为重心的现状,向宏观指导为主、讨论案件相辅的方向转变。

此外,司法责任制改革赋予了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办案权力,为防止该权利行使的随意性,检委会应当履行对案件及检察官的监督职责。

(三)完善检委会追责机制

没有惩处和救济机制的法律是不完备的。完善有关检委会制度的立法,我们在保障检委会委员基本言论豁免权的同时,明确检委会的法定权,严格检委会追责标准,并将追责标准具体化,可操作化,实现检委会委员过错责任的认定、划分、追究有据可循。例如,汇报人应对其汇报的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全面性承担相应的责任;专职委员和检委办承担会前审核把关的职责;检委会的责任一般由作出决定的多数委员承担,对少数发表不同意见的委员应当豁免其责任。检察长作为会议的主持人,理应对其作出的决定负责。如果出现作出错误决定的案件,那么各委员应按照过错的大小及主观的故意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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