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越来越重要。比例原则被誉为行政法之中的“皇冠原则”。本文对传统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进一步分析了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以期进一步的推广我国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比例原则 干涉行政 给付行政 受益性行政
作者简介:张珏芙蓉,中共青岛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30
德国行政法学的开山鼻祖奥托·麦耶曾将比例原则称誉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我们国家台湾地区的著名行政法学家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比例原则在行政法学中的角色,与诚实守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可以比拟。”在德国、葡萄牙、西班牙等地,比例原则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应用。目前,我们国家也已经逐步应用了比例原则。但是,这一原则的应用还有着一定的进步空间。本文将就这一原则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更好的推动我们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一、比例原则起源与不断发展
比例原则兴起于19世纪的德国,比例原则与当时德国的警察国家观念以及警察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19世纪末期,德国的法律就规定:“采取为维护公共秩序所必要的措施”是警察的职责也是警察的权利。但是一些不必要的措施以及手段则不属于警察的职责和权利。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德国将警察所采取过的措施是否超过了限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这种情况说明比例原则在19世纪就被运用到了司法实践当中,当然,这个时候的比例原则还有一定的局限性。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到来,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民主制度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比例原则在德国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应用,首先,比例原则的内涵以及外延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完善。其次,比例原则从原有的单纯的警察法领域,走进了宪法,成为了宪法的原则之一。这个时候的比例原则的内涵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比例原则被进一步的擴展为其他三个具体的原则:第一,适应性原则,适应性原则的意思是指比例原则不仅仅在警察法的应用中体现,更是在国家的普遍措施中得以体现。第二,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的意思是如果国家措施干预公民自由为实现公共利益,那这种干预措施也应该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不能任由国家滥用其职权。第三,比例性原则,比例性原则指的是国家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相关的当事人进行控制的时候,不能采取过激或者过分的行为,否则的话将会导致其他问题的出现。比例原则成为宪法的通用基本原则之一是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有关判决来决定的,例如在判定一个轻微的罪过是否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脑脊髓的抽取的时候,联邦法院认为,对这个决定应该像其他自由领域一样,确保手段和目的之间的比例关系得到一定的平衡,目的和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要考虑到处罚行为的严重性。因此,一个微小的事情,停止追究的话将会带来更好的结果,因此,对于一个犯了微小错误的犯人来说,抽取他的脑脊髓是违背了比例原则的 。
二、比例原则的主要内涵
比例原则是一个十分复杂且重要的法学概念,比例原则具有宪法和行政法两个不同层级的含义,本文主要探讨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含义。在行政法的意义上,法学学者对于这一原则的子项原则有着不同的观点,其中影响较大、较为科学的观点主要有“三分法学说”以及“二分法学说”。“三分法学说”的理论来源于二战时期德国对比例原则的探讨,认为比例原则的三个子项原则为: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二分法学说”则认为比例原则包含必要性原则和合比例原则。两种说法虽然各有优点,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目前看来,“三分法学说”是目前比例原则的通说。笔者就“三分法学说”对比例原则的主要内涵进行进一步的论述以及探讨 。
(一)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也被一些法学学者称之为妥当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完成相应的目的,或者是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完成,且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法的、正确的手段。总而言之,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与行政措施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之间不能割裂开来,否则就会导致行政措施不符合规定等错误,这就属于行政不当,更有甚者,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以及其他内容。有一些法学学者针对了如何防止凶猛的狗发生伤人事件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论述:如果为了防止狗咬人,要在狗的身上挂警铃,就属于不符合适当性原则的法律法规,因为这种法律法规并不是解决凶猛的狗咬人的手段与方法。相反,如果在凶猛的狗出门的时候,按照要求对狗戴上一定的防护措施,比如口罩等,就是一个符合适当性原则的法律法规,因为这个做法能够有效的减少恶狗伤人的事件的发生概率。这一原则是比例原则的基本子原则,行政法规的制定以及付诸实施的具体过程中都需要注重适当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也被一些法学学者称之为最少侵害原则、不可提到原则以及最温和之手段原则。这个原则要求相关的执法部门以及行政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的时候,需要采取一个最有必要的,对公众造成损害最小的原则。必要性原则的前提是适当性原则,一个行政部门想要通过相关的行政手段完成一定的行政目的,首先需要确保这些行政手段是符合行政目的的要求,是可以解决或者有利于解决行政问题的。在确保了行政手段的适当性之后,还要确保行政手段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当行政目的的实现手段是多元的,可以选择的时候,应该选择一个对公众利益影响最小的手段以及方法。举个例子,行政部门想要解决恶狗伤人的事件,既可以通过立法规定,狗出门的时候必须戴上一些口罩来解决这一问题。也可以立法规定不允许公民养狗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两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显然第一种方法更符合必要性原则,也更应该选择第一种方法。在对危房进行处理的时候,可以通过拆除和维修两种手段,如果通过维修手段可以确保危房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根本的解决。则在处理危房的时候就可以进行维修的处理手段。但是如果危房已经无法维修,或者通过维修手段没有办法确保危房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的时候,就只能通过拆除的手段对危房进行处理和解决了。日本的著名法律学家田村悦一认为,必要性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第一, 为了确保必要的公共利益,做出一定的下令以及禁止处分的时候,原则上应该尽量减少禁止处分,因为禁止处分对于人民群众的自由权造成了较大程度的伤害以及损害,因此,采用这种手段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
第二, 在追求公共利益的时候,如果有许多种方案可以进行选择, 行政部门需要将选择权让给相关的当事人,确保当事人通过选择权,选取最符合自己的利益,最能满足自己的相关需求的法律法规。当然,遇上一些紧急情况的时候,这个原则也有一定的例外。
第三, 如果经过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表现,也就是说实现与行政主体侵害处分相同的效果的同时,在这个范围内行政主体应该避免做出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总而言之,必要性原则是确保行政效率的必要手段,也是确保相关的法律法规被人民群众认可、接受、并将这些法律法规作为自己人生处世的原则 。
(三) 狭义比例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又被一些法律学者称之为比例性原则、合宜性原则、相称原则。这个原则要求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以及相关的工作方法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产生的害处要远远小于所带来的好处。简而言之,就是采取的手段不得与所追求的目的不成比例,狭义的比例原则在实质的操作环境中是一种“利益衡量方式”。简单来说狭义比例原则就是通过对利益衡量的方式进行保证政策的合理性。举个例子,比如想要解决一些春运时候小偷多的问题,不能直接的在春节的时候停止列车运行,因为这样的行政手段所带来的弊端要远远大于利益。
综上所述,上述的三项子原则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与联系,在立法以及法律的实践工作当中,必须要确保上述的三项子原则都有一定联系 。
三、我国法律中进一步完善比例原则的意义
比例原则对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来说,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确保比例原则贯穿到我们国家的立法、行政执法以及司法的三个方面。
首先,在立法的角度上讲,遵守比例原则可以确保一些不合比例原则的“恶法”没有藏身之处与容身之地,确保国家的立法都是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及要求的,遵守比例原则进行的立法工作而立出来的法律不仅仅可以有效的确保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得以一定程度的解决,还可以确保这个法律被广大的人民群众所认可,所接受。可以让立法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与积极参与。
从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角度来讲,遵守比例原则可以减少一些权利滥用以及权利腐败的违法行为,确保相关的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机关可以正确的使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因为裁量不当而出现的官民冲突,进而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度。比例性原则对一些原本抽象、空洞的概念可以提供出一种新的思维方式,从而使这些概念变得具体、明确。从而让这些概念更好的发挥作用。比如“滥用职权”这一问题,何为“滥用职权”这一问题,不同的人群对这个问题有着不同的思考,从而就使得法律难以对“滥用职权”这一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但是根据比例性的原则,则可以有效的明确什么是“滥用职权”,从而对这种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 。
总而言之,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建设中进一步体现比例性原则,不仅仅可以让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变得更加完善和科学,更可以让法律法规发挥出更大的权威性以及准确性,让人民群众更加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从而进一步推动我们国家的法制化建设。
四、结语
法律是一个国家稳定的必要保障,更是一个国家不断进步发展的必然要求,想要确保我们国家保持高效的经济增长速度以及高度的人民群众的生活满意程度,就必须要不断的完善我们国家的法律。比例原则是法律法规中的重要组成原则。本文就比例原则的内涵以及比例原则的起源和发展展开了缜密的论述。并进一步分析了比例原则对于我们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进一步作用。希望笔者的文章可以推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繁荣。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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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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