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剑啸
一、案例引入
“侮辱烈士邱少云案件”源起于孙杰(新浪微博使用用户名:作业本)用其新浪微博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而后,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多谢行动”,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
这一举动,引起了邱少云烈士的家属和广大网友的强烈谴责。后,邱少云烈士之胞弟邱少华于2015年6月30日向北京市大兴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的判决要求,二名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以此向原告邱少云之弟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85条具体规定如下:“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论从立法技术或者立法目的来看,均有较大不当之处。
(一)立法技术之不当
从立法技术来看,本条法律的不当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英雄烈士”的概念过于模糊,容易使本条法律成为“口袋罪名”;第二,何种情况达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难以界定。
1.“英雄烈士”的定义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明确有对英雄烈士下定义的是201 1年《烈士褒扬条例》,其中对英雄烈士的定义是这样的: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的公民评定为烈士。
而在实际操作中,无论“英雄”还是“烈士”,两者的内涵都非常丰富,外延也很广泛。彼时的英雄烈士,或许置于此时人们就会对其有了新的评价。故而“英雄烈士”这一词汇的运用,从立法上来说,就为法律的实施增加了难度,也会使本法条成为一个口袋条款。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界定
对于同一英雄人物给予不同评价,是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那么在《民法总则》185条的规定下,不免与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存在一定的矛盾。同时,何种言论才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受损是一个难以掌握,给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但是法条本身订立时的模糊,很容易造成司法被民意牵制的情况出现。
(二)立法目的之不当
从立法目的来看,本条法律的不当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混淆了法律与道德,扩张了法律的边界;第二,与民法的平等概念相悖。
第一,将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入法的大环境是目前我国社会对于很多过去的英雄烈士缺乏尊重和推崇,究其根源是一个道德问题,应该通过道德手段解决,而非借助立法来树立社会风尚,这会在无意间扩大法律的边界。
第二,所谓民法上的平等概念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笔者在这里所说的有违平等概念,主要指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因为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大多是为了保护一些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我们将英雄烈士置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则显得太过牵强。
三、法律实践
民法总则第185条除了在立法技术和立法目的上有不当之外,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也存在较大问题,主要存在三点:第一,侵害程度的认定;第二,赔偿对象、提请诉讼主体的确定;第三,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侵害程度的认定 法条中规定要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判定主观性较强,碍于我国基层法院各地法官水平相差较大,则一个“英雄烈士”被侵权的案件从立案时就会存在一定的障碍。
(二)赔偿对象、提请诉讼主体的确定
对于已故之人名誉侵权案件的赔偿,是赔偿其尚在世的亲人,因此诉讼的提起也需要,且应当是其在世的亲人。在这一前提下则会出现两个问题,其一,只对被侵权人家属进行赔偿是否存在不当,若要对整个社会进行赔偿的话,在具体法律实践中操作性较差。其二,若被侵权的英雄烈士此刻已经没有亲属,则这一诉讼该如何提请。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
建立在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若被侵权人仅仅提请了部分经济赔偿,仍难以弥补行为本身对社会公共影响做造成的损害时,目前还缺乏合理的制度。
四、结语
在《民法通则》制定伊始,并没有任何一个条文是关于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的,但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缺失,而是当时社会实践中还并没有出现这样的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中,有代表提出,为了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权,树立社会风尚,增加民法总则185条。
在现代社会侵权手段愈加多样化和结果严重化与我国对于死者人格权益保护存在一定局限的情况下,对英雄烈士人格的权益进行特别保护是十分有必要的。但通过《民法总则》第185条单独专条立法并不合適。基于民法本身所保护的对象、原则和民法典本身的逻辑体系也并不相符。借鉴各国的经验,将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单独列出,以特别法的形式进行规定更为合理。
参考文献
[1]加多宝侮辱邱少云案一审判决“作业本”微博发文道歉[N].中国青年网,2017年12月20日访问.http://news.youth.cn/gn/201609/t20160920_8674669.htm.
[2]王叶刚“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中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