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究

2018-10-14 00:44许丽霞
非遗传承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类别遗传比例

张 华 许丽霞

“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无形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来源于“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关于非遗概念的起源,往往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非遗概念可以追溯到两个起点:来源于日本的“无形文化财”概念,[1]和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1989)》中对“民俗(传统的大众文化)”概念的界定有关。[2]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非遗概念起源于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3]“无形文化财”的概念虽然在时间上目前是最早,但是它与今天所使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有所差异。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提法中,第二种观点中对非遗概念的追溯早于第一种观点,更具有词源上的价值。2003年,非遗的概念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以国际性标准法律文件的形式正式确定。在此基础上,2011年我国通过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中也给出了适用于中国本土的非遗概念。

在非遗的保护过程中,核心是传承人,他们扮演着“活宝库”的角色,是非遗的物质载体。目前,对“非物质文化传承人”还未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在民间文学和民俗学研究领域中,已有“传承者”(即传承人)的相关解释,指通过常民的生活经验并且获取丰富多彩传承知识的人。[4](P225)该定义的角度虽是基于民俗学研究,但对总体的非遗传承人概念的形成有一定的贡献。UNESCO的相关文件中也给出了不少传承人的相关提法,各有千秋的同时也存在局限性,总体而言,“传承人”有以下几个要素:(1)某项非遗项目的技术技艺掌握者;(2)掌握民俗传统;(3)具有公认性,受法律认可和保护。[5]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掌握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以及某项非遗项目技能,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公认人物,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

一、非遗传承人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学术界对非遗的研究和非遗传承人的研究逐渐增加。截至2018年5月20日,中国知网上以非遗传承人为主题的文献共有380篇,最早的文献是王大为2007年发表在《黑河学报》上的《浅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自此,有关非遗传承人研究的发文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国内非遗传承人研究的发文趋势图

经过十年的发展,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研究,从最初2007年的3篇文章发展到2017年的74篇,增长了二十多倍,其间在2012年和2015年出现了两次加速增长的拐点,这表明学术界对非遗传承人的关注逐渐增加,其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各方认可。虽然在总量上,非遗传承人的研究还不能算目前研究的一个重点和热点,但这一稳定的增长趋势表明了学界对该问题的关注正在持续升温。

在研究内容上,通过对2007年到2018年5月20日共发表的380篇相关论文的关键词进行贡献图谱分析,发现“保护”是目前传承人研究各方取得的最大共识;在研究方法上,由于非遗传承人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原因,利用“口述史”进行研究是研究非遗传承人使用最多的方法;在研究对象上,“代表性传承人”是研究关注的焦点;而在具体的保护手段和方法方面,“法律保护”是现有研究中关注的重点。

图2 非遗传承人研究关键词共现图

由此可以看出,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非遗传承人的研究已逐步形成一些共识,这些共识将成为非遗传承人研究在今后走向精细化、趋于更深度研究的基础。但同时,也必须承认目前非遗传承人的研究尚未形成成熟的热点领域,现有研究成果相对聚焦在“法律保护”“非遗传承人”“改革创新”三个领域,但聚集程度并不高。在从事该类研究的学者分布上,也同样呈现出新研究领域的基本特征:深耕于此领域的学者不多,也未形成明显的研究团队。具体表现在发文量不少于3篇的主要学者共有4位,分别是张邦铺(6篇)、文永辉(3篇)、王云庆(3篇)、陈静梅(3篇),他们的发文量占文章总量的7.5%。在他们的文章被引方面,张邦铺被引3次、文永辉被引53次、王云庆被引19次、陈静梅被引37次。这说明已有学者开始持续研究非遗传承人的问题,但目前尚未形成较有影响力的权威,其研究团队也不成熟。此外,针对非遗传承人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人文社科领域,其中哲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占据半壁江山,发文量占总数的52.2%,社会科学占31.9%,经济与管理科学和信息科技也有学者进行研究,发文比例占到10%左右。

综上,对非遗传承人的研究近年来呈现出持续升温的状态,并达成了一些初步共识。同时该领域的研究也依然处在研究领域的形成与初创阶段,框架和结构尚在搭建,进一步的共识和范式也还在探索中。所以探索新的研究思路,贡献不同视角的研究正是我国非遗传承人研究现在主要的任务。在细致梳理了目前的研究成果后,我们发现从性别的角度切入,目前研究成果较少,因此,本研究试图从这方面对非遗传承人的研究有所推进。

二、基于性别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分析

2018年5月16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了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1082人)。至此,中国非遗传承人目录中认定的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达到3068人,他们分别来自传统戏剧、民间文学、传统美术等十个类别。

2.1 性别视角下非遗传承人的基本分布状况

总体上,在3068名非遗传承人中,男性2327名,占传承人总数的四分之三强,女性741名,则不足四分之一,详见下图。这与我国人口统计中51.2:48.8的男女性别比例严重不符。

图3 中国大陆非遗国家级传承人性别比例图

在这五个批次中,每一批次具体的项目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传承人的数量也都较之上一批次有所增加,可见整个社会对保护非遗的认识正在逐步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女性传承人比例在各个批次中并没有明显上升,除了第二批的女性传承人比例26.5%较之第一批次的17.26%有较明显增幅外,后来四批的比例均围绕25%上下波动,并无明显增加。这样的性别分布现状,很显然说明在非遗的传承、传承人的认定方面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男女不平等现象,这可能与历史上非遗技艺的传承发展有关,也可能与现有传承人的发掘和认定有关。但无论哪一种原因,传承人在性别比例分布上的失衡并不利于非遗自身的保护与发展。

图4 中国大陆非遗国家级传承人批次人数分布比例图

在细化到各个类别当中,男多女少的性别比例在十个类别当中均有所体现,但在不同类别当中体现出的程度也有所不同,详见图5。

图5 中国大陆非遗传承人在项目类别中的分布比例

在传统戏剧、曲艺和传统美术三个项目类别中,女性传承人的比例都超过了30%,与其它七项类别中,女性传承人均不足20%的现实形成了较大差异。在十种类别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承人的两性占比差异最大,女性传承人仅占5.68%。其中女性传承人占比最多的传统戏剧(39.29%)与占比最少的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5.68%)相比,相差了三十多个百分点。

在地域分布上,各地男女传承人比例也呈现出分布不均的现实。目前女性传承人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分别是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华中地区和华东地区。但仅从这一数据,很难说与当地现实生活中女性地位的高低、经济发达程度等有直接的关联。

图6 中国大陆非遗国家级传承人在各个地区的分布比例

2.2 性别视角下非遗传承人的交叉分析状况

在所有项目类别中,女性传承人比例最高的是传统戏剧,总体比例接近整个项目类别传承人人数的40%。但是,传统戏剧中的女性传承人并不是在所有区域都呈现出这一特征,进一步交叉分析发现,传统戏剧的女性传承人在区域上分布极其不均。她们主要分布在华东地区、华北地区以及华南地区,除了这三个地区外,其他地区的女性传承人比例均低于30%。

图7 中国大陆传统戏剧非遗国家级传承人在各个地区的分布比例

前文提到,目前女性传承人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分别是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华中地区和华东地区。这一结论在传统戏剧传承人的性别比例分布上基本一致。

在所有项目类别中,女性传承人比例最低的是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占整个项目类别传承人人数的5.68%。经统计发现,这一类别只有华北地区和华中地区有女性传承人,其中华中地区的女性传承人占全国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的60%,高出华北地区该类别的女性传承人占比。与此同时,华中地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的男女传承人比例为4.7:1,华北地区的这一比例则达到了9:1。

图8 中国大陆传统体育、技艺与游艺非遗国家级传承人在各个地区的分布比例

因此,从上述中的项目类别与地区的交叉分析中,无论是男女传承人比例差距最小的传统戏剧,还是差距最悬殊的传统体育、技艺与游艺,华北地区与华中地区的女性传承人占比均优于全国。此外,结合其他项目类别在地区上的女性传承人分布情况来看,华中地区是唯一一个拥有十大项目类别女性传承人的地区,东北地区、华北地区以及华东地区拥有九大项目类别女性传承人。华中地区、东北地区和华北地区在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最有活力的地区,也不是大家认知观念中男女性别观念最为平等的地区。可见,现有经济因素和女性地位与现有非遗中女性传承人的分布比例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历史文化以及民族因素可能是造成女性传承人较低的直接因素。同时,现有经济发展状况对非遗传承人中女性比例的影响可能也不如预想的大,以广东省为例,它作为沿海经济发达的省份,其民俗文化保留较好,目前共有国家级传承人132人,其中女性只有18人;而安徽、山西等省份虽地处内陆,虽然经济状况并不如广东,但其女性传承人比例却比广东要高出很多。

由于现有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和报批,均是按照省份的方式进行的,因此以省为单位,对各地的女性传承人比例进行分析,发现新疆女性传承人的比例在各省份中较为突出。究其原因,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集之地,民族文化多样性更丰富。少数民族的性别文化与汉族的性别文化并不完全相同,从对女性的限制程度而言,游牧民族相对汉族对女性参与娱乐性活动和庆典礼仪方面的禁忌更少,哈萨克人当中就流传的“女人可以离开男人,但不能离开部落”的说法也印证了妇女作为劳动力的重要性 。[6](P57)

在非遗传承人和非遗项目的认定上,有的项目只有一位传承人,有的项目可能有多位传承人。用性别视角去分析发现,传承人全部为女性的项目占现有项目总数的18.45%,全部传承人为男性的项目占比高达69.52%,而既有男性传承人、又有女性传承人的项目仅占总数的12.03%,详见下图。

图9 性别视角下的非遗传承人项目属性比例图

传承人全部为男性的非遗项目在所有非遗项目中占据绝对优势,这一事实本身并不难理解,但通过两性合作共同完成对非遗项目的传承在三种情况中是最少的,却值得思考。因为男女共同合作完成工作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工作方式,这一分工合作的方式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运作的基础,也成为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在非遗的项目中,这类情况却是最少。“男女搭配,工作不累”这样的讲法,在非遗传承人的工作方式上,似乎完全得不到体现。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推断,在非遗的传承中,可能存在刻意避免让两性合作、共同完成的情况。

图10 传承人全部为女性的非遗的类别分布图

进一步细化数据,我们发现只有女性传承人的非遗项目主要集中在传统戏曲、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音乐和曲艺等项目类别中,这几个类比的占比超过10%,与其它几位项目类别中不到5%的情况形成较明显的对比,详细情况如下图:这样的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非遗项目中的某些类别存在性别屏障,尤其是民间文学、医药和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等类别上,可以看作是有禁止女性参与的倾向。本研究无意用现代两性平等的观念去指责传统非遗目前传承人的性别比例。但吸纳更多的人关注、了解非遗项目,并愿意成为其传承人,毫无疑问是当下保护非遗的主要途径。因此在非遗项目中,如果还存在禁止女性参与的事实,最直接受到伤害的不是男性或者女性,而是非遗自身。

在目前公布的五批传承人目录中,由于第五批传承人没有年龄信息,因此在年龄和性别的交叉分析中,只能以前四批的数据为基础,针对四批共1986名非遗传承人进行分析。数据显示,非遗传承人总体年龄结构趋于老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保护并进行抢救性传承是众多非遗面临的共同使命。在性别比例的分布上,也呈现出一些重要特征,在80岁以上的非遗传承人,女性的占比均不足25%,低于各年龄阶段女性占比的平均值,这与我国目前80岁以上女性人数多于男性的现实有较大差异。同时,在30-40岁的传承人群体中,女性的比例达到了40%,是各个年龄阶段中占比最多的。两性平等国策的具体落实,独生子女政策使得依靠家庭传承的非遗项目只有女性继承人等原因,可以看作是这一现象的具体解释。

进一步与非遗类别进行交叉分析,在拥有百岁传承人的六个类别中(传统戏剧、民间文学、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传统音乐),除了在传统戏剧这一类别里面有四分之一的女性传承人,其它均为男性。在最年轻的31-40岁的传承人年龄段当中,只有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民俗三个类别在这个年龄阶段有传承人,同时各个类别的人数都非常少,但三个类别总的男女性别比例达到了1:1。虽然总体人数较少的确存在说服力不够的现实,但从最大年龄极端的男女性别比到最小年龄较为均等的性别比,已经能看出男女性别比例在非遗传承人上的一个基本趋势。

但是,和性别比例悬殊同等重要的是几乎所有类别的传承人已经进入老龄化和衰亡的高峰期,人去艺绝从而导致传承链的断裂。例如,北京“聚元号”弓箭的第十代传人杨福喜在他尚未继承父亲杨文通衣钵时,父亲就撒手人寰了。[7]从各类别上来看,很多项目甚至没有40岁以下的传承人,传统舞蹈甚至连50岁以下的传承人目前都没有(基于前四批数据,第五批尚未公布出生年月,无法进行统计分析)。可见解决传承人危机的关键就是培养年轻的传承人,同时应该让传承方式更加多样化。

三、非遗女性传承人缺位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原因

女性在非遗的缺位现象令人惊讶和遗憾,其背后的原因多种多样,前文与地区交叉分析中也初略谈到,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传承人性别分布的影响不大,因此从传承方式和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中寻找原因可能更有说服力。

3.1 传承方式对女性的不友好是目前女性传承人较少的直接原因

传承方式的狭隘性令“非遗后”时代的民间文化无法更好地传播。一般情况下,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大体有四种方式:群体传承;家庭(或家族)传承;社会传承;神授传承。

群体传承在社会习俗的传承上较为多见,通常依靠集体的记忆和集体无意识把民族、前人所通行的风俗或礼俗代代传袭,故被称为群体传承。例如始于2000多年前战国时期的嵊州竹编,在传承上就属于群体传承。当地用竹子编制用具,不是某一个家族或某几个人的特殊技能,而是整个当地大规模的特色。据记载,清光绪年间嵊州就出现了竹编作坊,竹编在当地已具有了产业的雏形,其产品也远销到华东其它地方。同样属于第一批入选国家非遗的土族婚礼在传承方式上也是群体传承,它是青海互助土族地区的人民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当地土族人都会在结婚时使用这一婚礼习俗,就都可以算作是对这一非遗项目的传承。

另一类常见的传承方式是家族传承(家庭传承),在一些专业性、技艺性比较强的行业中(如手工艺、中医等)体现得较为明显。家族传承指的是依据血缘关系(主要是父系血缘关系)进行传授和修习,一般不传外人。例如,在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聚元号”弓箭制作工艺的传承就属于典型的家族传承方式,据《“聚元号”制弓技艺论证报告》可知,就传承方式而言,传承链极为保守和封闭,“聚元号”制弓技艺的传承就是个家庭内部传承的封闭性传承系统,这反映了中国社会构成的细胞——家族。[7]虽然有些非遗进行家族传承(或家庭传承)时并非都是传男不传女,但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族就是以父系亲属差序向外扩大的氏族,不管是针对有血缘关系的女儿,还是针对已经是一家人的儿媳妇,技艺的传承可能一直都不会让女性参与。这是目前非遗传承人中男女性别比例悬殊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年龄较长的传承人中,他们受这一习俗的影响更大,因此掌握非遗技艺的男性会远多于女性。

除上述两种传承方式外,社会传承也是非遗重要的传承方式。社会传承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师学艺的方式,师承某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然后师傅教授、徒弟学习的方式习得非遗技艺。传统社会中,女性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是一种基本的生活状况,不要说长期外出拜师学艺,就连简单的参与从事一些社会化的劳动,都是不常见的。另外一种属于无师自通式的,通过对艺人或把式的演唱、表演、操作多听多看而习得的,[8]如北京天桥中幡的传承路线就属于这种传承方式。这种传承方式大多发生在戏曲和曲艺界,歌谣以及民间故事的传承大体上也是社会传承,也少部分是来自家传。在这两种情况的传承方式中,师从学艺的方式基本排除了女性群体;而通过自身多听多看的方式习得技艺,使得往往“主内”的女性不占优势。

最后一种传承方式是神授传承(托梦说、神授说),这种传承方式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在我国少数民族史诗传承中,占有相当的地位,如藏族史诗《格萨尔》的传承。不少传承人,如已故昌都说唱艺人扎巴、那曲索县的女说唱艺人玉梅等,都表示有来自神奇的力量帮助自己掌握技艺。[9]

在非遗项目的传承上,有的项目只沿用其中一类方式进行传承,同时也有项目使用多种方式进行传承。以北京面人的传承方式为例。北京面人大致分为汤、郎两大流派。郎绍安(1909~1993),郎派创始人,幼年即拜面塑艺人赵阔明为师,有“面人郎”之称,第二代传人为郎绍安之女,郎志丽,此外,还有一个外姓弟子张宝琳。这种传承方式既有师传,也有家传,传女也传外姓人。

由此可以看出,在非遗传承的四种方式上,几乎看不到一种是特别有利于女性参与其中的传承方式,这是女性传承人目前在整个传承人中占比较少的直接原因。这些传承方式的形成与更大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文化密切相关,但在直接原因上,传承方式本身对女性不友好就直接决定了女性往往不在非遗传承的考量范围之内。这在一定程度上窄化了非遗传承人选择的范围,对非遗本身的传承发展极为不利。

3.2 民俗文化是形成目前女性传承人较少的深层原因

传统的民俗文化的性别不平等限制了女性在非遗中的参与,这种民俗文化的局限性令非遗无法在当下的土壤中汲取丰富的养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涉及诸多的民俗要素,几乎属于民俗学的研究的对象。[10](P1)从这个角度上看,民俗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个方面密不可分。民俗,是民间风俗的简称,指的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中由广大人民群众所创造、享用及传承的生活文化。[10](P1)虽然五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中,由于类别的划分有改动,民俗这个类别在第四批才出现,但通过分析前三批的其它项目,不难发现其中很多项目或多或少都与民俗有关联,甚至从新的划分角度来看,本身就属于民俗。第四批非遗的民俗类别总共有160位,占总传承人人数的5.22%,女性传承人只有28位,比例为17.5%,且有21位女传承人皆与服饰为主,而男性传承人主要涉及节日、信仰以及祭礼。可见民俗文化对女性的极大限制性,尤其是在祭祀活动场所。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女性为阴,男性为阳,而阴物极易被邪恶之物侵犯。祭祀文化中认为阳物才具有抗御邪恶的能力,因而只允许有着阳刚之体的男性在祭祀场所进行祭祀活动。[11](P10、11)古往今来,女性在祭礼中向来处于被动地位,即使其角色有时候至关重要。例如,中国汉代在进行“舞雩”的宗教活动中,将年轻女子选为可“通灵”的人,成为表演祈雨舞的合适对象。[12](P83-95)但在这种情况中,女性虽然是活动的主要人物,但是她不具有自主选择权,从这个角度而言,女性依然处于从属地位。

在私祭活动中,最为普遍的是对家庭祖先的祭祀,传统风俗认为,男性祖先的灵魂能护佑子孙的繁荣平安,于是,在一些特殊的节日中便会对祖先的亡灵进行祭祀。[13](P24)在祭祀活动中,舞狮子、耍龙灯、踩高跷、采莲船等民间舞蹈皆会纷纷亮相。一般的祭祖活动中基本上也重视父系血统观念,女性为夫家祖先、男性为自家祖先祭祀的事例居多,没有男性以自己的名义为妻家祖先祭祀的,但是女性也有为自己血缘亲人、好友等祭祀的例子。[14]所以,这时候父系血统观念和个人情感取向是同时起作用的。

民俗文化影响甚至决定着非遗的传承方式,除了有些非遗项目的自身特殊性对非遗传承人性别的限制外,更多的是民俗文化中的性别不平等,导致女性处于从属地位,属于被安排的角色,将女性视为弱势群体。这正是非遗传承人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深层次原因。

民俗文化对女性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呢?是否还涉及其他原因?文中将以起源于民俗文化的传统舞蹈为例,进一步探析女性传承人缺位之因。

四、以传统舞蹈为例,管窥非遗传承人女性缺位的原因

在现代人的心目中,舞蹈通常是女性参与较多的一项活动,不管是高雅的芭蕾舞,还是市井的广场舞,但凡是舞蹈,大多数都会被认为女性是其中重要的参与者,其价值和参与人数往往会高于男性。但是在非遗的传统舞蹈类别中,女性的比例却非常低,在国家非遗传承人名录中,目前共有298位传统舞蹈项目的传承人,其中女性仅29位,占比不足10%,这一比例远低于总体传承人中近25%的女性占比。这与传统舞蹈的特征息息相关,它与现代舞不同,大量的传统舞蹈以力量型为美,古代中的丰收时节,人生重要时刻,又或者是神明祭祀,舞蹈的身影处处可见。

以傩舞为例,这是一项历史悠久的舞蹈,是傩礼的主要表现形式。早在我国周朝时期,傩便被纳入了国家礼制,它是多元宗教文化、民俗文化、艺术文化的融合体,其起源与原始狩猎、图腾崇拜、巫术意识有关。傩舞表演时一般都佩戴某个角色的面具,“摘下面具是人,戴上面具是神”。担当着与神对话、与神灵沟通的职责的傩舞,其表演者往往也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天地万物皆由阴阳之气聚合而成的,男女也是如此,很多典籍中也印证了这种观点。[11](P10、11)女性在传统两性关系中通常被认为是阴物,在祭祀文化中认为阳物才具有抗御邪恶的能力,而阴物极则易被邪恶之物侵犯。因此,祭祀场所只允许有着阳刚之体的男性进行祭祀活动。因此目前入选国家非遗的湛江傩舞、婺源傩舞、祁门傩舞、邵武傩舞、南丰跳傩等八项傩舞,其传承人全部为男性。

在非遗舞蹈当中,还有一类舞蹈往往需要较高的体力要求,例如龙舞、狮舞、蜈蚣舞等。目前入选国家非遗的龙舞有醉龙、铜梁龙舞、长兴百叶龙等十多个项目,这些项目在具体表现上可能存在差异,但通过人体的运动和姿势的变化完成龙的游戏,穿、腾、跃、翻、滚、戏、缠、组图造型等动作和套路却是基本一致的。狮舞至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目前入选国家非遗的包括徐水狮舞、小相狮舞、黄沙狮子、广东醒狮等十多个项目。在表演时,往往一人手持彩球或头带面具在前引逗由人扮演的狮子做抖动、搔样、跌扑、跳跃、踩球、过板、登高等动作。起源于清同治至光绪年间的蜈蚣舞,是一种民间大型广场舞蹈,表演者均需要半蹲的姿势起舞,同时,还有快速咬尾、翻肚、吐珠等紧张激烈的高难度动作。这些舞蹈的学习和表演,都对体力有着非常高的要求,传统社会的女性,尤其是缠裹小脚之后的女性,是完全没有从事这类舞蹈的可能性。因此目前入选国家非遗的这些舞蹈项目的传承人,几乎都是男性。

另外也有一些传统舞蹈的起源就与性别息息相关。例如鄂西土家族民间传统舞蹈肉连响,其传承方式主要是师传,表演形式为男性裸身徒手舞,只着短裙或裤衩,可单人起舞亦能集体共舞。[15]这种裸身起舞的方式,在男女大防的传统社会里不但限制了女性对该技艺的学习和表演,甚至连参与观看都受到限制。瑶族长鼓舞虽然在表演上不存在和肉连响类似的问题,但是它的起源是来自于一段美丽的爱情故事,故事中勇敢善良的年青人冬比为追求与自己心爱的房莎十三妹在一起,发明了长鼓舞。人们为了纪念这对恩爱的夫妻,以后每逢盘古王婆诞耍歌堂时,都要跳长鼓舞,这种习俗,一直流传到今天[16]。这一传说表明长鼓舞的舞者就是像冬比一样的男性,因此在后世的传承中,也就鲜有女性涉足。随着长鼓舞的发展,它逐渐成为瑶族传统的祭盘王仪典中和在一些驱鬼逐邪、治病占卜的巫术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长鼓舞在祭祀等宗教活动当中的价值,以及伴随它而流传的故事,让当地人在接受和传承这一传统舞蹈时,自然而然地就认为它应该是男性表演为主。目前入选国家非遗的瑶族长鼓舞有两项,一个是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瑶族长鼓舞(黄泥),另一项是来自湖南省永州市瑶族长鼓舞,其传承人均为男性。

由此可以看出,传统舞蹈在其存在的社会形态中,除了承担了今天舞蹈在艺术审美上的价值和职责外,还扮演着沟通神灵、祭祀等多方面的角色;另外,传统舞蹈中很大一部分对舞者体力有较高要求,无疑将以柔弱为主要审美标准的传统女性排除在了这些项目之外;另外一些项目在表演形式和传承方式都最终使得女性没能成为传统舞蹈的传承人。

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社会文化环境,和由此所形成的传承方式都是造成目前非遗传承人性别比例悬殊的重要原因。随着社会本身的进步和发展,造成这一原因的各种因素也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面对已经改变的环境,以女性视角入手分析现有非遗中女性传承人缺乏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策略,让更多的女性加入到非遗的传承和保护当中,成为非遗的传承人,对于非遗本身的保护和传承有着积极而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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