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伦理在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与变迁
——《冲突与转向——大数据时代的传播伦理研究》

2018-10-13 01:36文/何
传媒 2018年18期
关键词:伦理媒介受众

文/何 涛

传播技术对传媒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伴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演进,传媒业在传播形态、传播模式、传受关系等各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大数据技术作为近几年传播技术演进的又一次升级,为新闻传播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重塑了新闻传播业态,催生了新的传播形式,改变了传受关系,也给新闻传播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大数据时代,这种挑战不仅仅体现在技术层面和业务层面,还包括新闻传播的伦理层面。而新闻传播伦理是新闻传播业发展的软元素,它规定着新闻传播从业者的业务实践,规范着新闻传播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推动着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面对大数据这种新的技术、新的新闻传播环境,如何理解大数据时代与传统新闻传播时代对于新闻传播伦理的不同要求,如何理解这种传播伦理的沿革和发展,如何进一步探索并树立大数据时代的新闻传播新伦理要求、原则等,对于当前处于大数据时代的新闻传播学术研究、新闻传播业和新闻传播从业者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在这一背景下,由曹漪娜等著、四川大学出版社2017年1月出版的《冲突与转向——大数据时代的传播伦理研究》一书,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传播伦理的继承与发展,重点关注了大数据时代的传播伦理困境和传播主体、传播媒介、传播受众的伦理责任,对当前的新闻传播伦理发展、新闻传播伦理实践都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

全书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中作者重点对大数据时代所引起的新传播生态、传播伦理的继承和发展以及大数据时代传播伦理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在作者看来,大数据是指规模大、非结构化、数据集彼此之间无关联,需要快速地分析,且其分析依赖于新兴的技术和人才,是具有规模性、多样性、高速性和价值性等特点的数据集合。在大数据技术的推动下,新闻传播业在传播理念、传播方法和传授形态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如快思维成为新的传播理念、数据新闻成为信息生产的新样态、个性化定制传播成为传播新模式、受众数据成为传播新导向等。同时,大数据技术也进一步推动了人类的数字化生存,表现在公共领域和私人空间的融合、数据足迹的永久存储、全景监狱式的无缝监视以及万物互联的新生态。但是在当前的传播伦理研究中,国内学者侧重于传播伦理和受众伦理,国外学者更加关注信息伦理和受众伦理,而从媒介技术这一角度进行的传播媒介伦理研究相对不足,因而从大数据技术这一角度切入进行传播伦理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书名:冲突与转向——大数据时代的传播伦理研究

作者:曹漪那 杨珊 王慧敏 赵唯阳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1月

定价:25.00元

为此,作者分析了传播伦理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冲突,认为真实、公正、人道主义和导向积极是传播伦理的核心内容,经济利益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冲突、传播权与人权的冲突、技术与人本的冲突也构成了传播伦理的根本冲突。在大数据时代,传播通过影响传者、受众、媒介技术等传播主体的行为进一步影响传播伦理,因而需要根据技术本身的变革来调整传播伦理。

同时,作者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传播伦理困境,认为大数据在改变传受关系的同时,影响了传播者和受众的行为,因而需要探讨这些传播主体行为变迁过程中的伦理困境,具体表现为大数据时代信息量和信息真实性之间的抉择困境、信息共享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困境、信息可视化与传播的客观性之间的协调困境和受众喜好与社会导向之间的坚固耐用困境。面对这些困境,传统的传受双主体难以进行突破,为此需要从双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这是因为大数据时代,在信息生产和传播的过程中,传播者、媒介和受众以及其他因素参与其中,改变了双主体的传统传播模式,因而以多元主体理念探讨传播者、受众、媒介等多种参与者的伦理责任,对于规范传播行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作者在这里将传播主体分为传者伦理责任群、媒介伦理责任群和受众伦理责任群三种类型。

第二部分中作者重点从传者伦理责任、媒介伦理责任和受众伦理责任的角度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不同传播参与者的伦理责任问题。在针对传播者伦理责任的分析上,作者认为随着传者范围的不断扩大,传播者的伦理责任也需要根据不同的传者进行划分,为此他从个人、组织和国家三个层面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传播主体的伦理冲突和责任,在冲突上表现为信息传播边界模糊、传播过程尺度难以把控和大数据传播规范缺失这三种。具体来看,对于传播个体而言,面临着传播主体话语权博弈、网络语言暴力、社群聚合与极端网络行为、过度分享的伦理问题,需要坚持自由与监管原则、公平与正义原则、权利与义务原则和自律与他律原则并重,来规范伦理问题。对于传媒组织而言,面临着伦理失范如有偿新闻、隐私侵权媒介审判和人文关怀缺失等问题,需要媒介组织坚持动机善良、行为负责、自由与尊重、保护隐私、共享和参与等的原则。从国家层面看,需要加快数据立法,健全监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监督机制;推动技术革新,多领域跨界治理。

在针对大数据时代媒介伦理责任的分析上,作者认为从技术本身来看,技术并非是价值无涉的、中性的,而媒介伦理责任就是要对媒介应用结果的善恶进行考量,主要考察媒介技术所带来的社会道德问题。为此,其通过快播案等相关案例,分析了当前技术本身面临的伦理困境,认为媒介技术并不是中性的,而是需要有价值导向的;同时作者在宏观层面分析了大数据时代媒介技术使用造成的数字鸿沟问题。为此,他认为需要在大数据时代坚持开放包容、手段恰切、渠道公平、数量适当的原则来规范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技术伦理问题,如开放包容和互联网的本质精神相契合;手段恰切强调的是技术设计者在技术研发阶段需要纳入道德调节作用,充分预见技术本身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渠道公平解决的是由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而加剧的数字鸿沟问题,这是设计者在设计之初就需要考虑的;而数量适当原则是指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传播数量、分享程度、曝光程度的问题。

在针对受众伦理责任的分析上,作者认为大数据时代受众的伦理责任就是信息接收主体自身的道德因素,以及在其传播过程中被赋予的道德权利和所应承担的道义责任。于大数据时代与传统媒体时代的受众不同,作者将大数据时代的受众分为个人型受众、群体型受众和传者型受众。所谓个人型受众是指网络社会中的初级用户,这类受众的传播行为是相对单纯的自发性信息传播;群体型受众是指在互联网上由于利益需求、情感诉求、心理诉求等因素一致或者相似而形成的小团体;传者型受众是指以生产信息为主要目的,通过对信息的加工、包装等,利用移动互联网传播者的价值观,以影响更多的个人型受众或成为群体型受众的主导者,从而获得更多表达自由与空间的受众类型。而不同的受众类型有不同的伦理责任,如个人型受众需要以道德自律和信息监测作为重要手段,在解析、评价和反馈信息的过程中,努力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提高对信息真伪的辨别能力、对信息科学性的判定能力、对信息客观性思考的能力等;对于群体型受众需要在传播过程中重视道德他律和信息遗忘,这是因为群体型受众会产生密切的线上线下联系,因而他律更有效,且群体型受众产生的话题和事件会被反复提及和记忆,因而信息遗忘权对他们更加重要;对于传者型受众,需要他们树立榜样的力量,展示正面形象、引领积极风尚、传承正能量等伦理要求对他们而言更加重要。

第三部分中作者重点对大数据时代传播伦理进行了新的思考和反思,作者以传播伦理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为依据,结合大数据时代传播生态的新特点,从影像传播主体行为的动机、手段、导向、认知四个环节入手,进行了分析。在动机方面,作者认为只有端正动机,才能为大数据时代传播的有序开展确定正确的目标和方向,而端正的动机实际上是指合乎自己的传媒形象、专业准则和社会责任的动机。认知理性是指在大数据时代受众面对海量信息,需要用理性的态度分析和判断,理性地选择和辨别等,这关系到传播效果,影响传播生态,也对当前“后真相”时代的传播伦理困境具有重要的作用。纯粹方法是指大数据时代传播者在使用传播方法上应该以纯粹服务于信息传播为主要目标,哪种方法能够在真实、客观的前提下以更加形象、生动、丰富、融合的方式传播信息,哪种方法就应该被选用,一旦方法不纯粹将会伤害到新闻传播受众,影响新闻传播效果,这意味着传播媒介在传播信息的时候需要进行恰当的议程设置,控制传播信息方向,引导社会舆论朝向正面的方向发展。

综观全书,作者针对大数据时代新闻传播面临的伦理困境和问题,针对传播过程中不同的主体,分析了不同主体面临的不同传播伦理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和应该坚持的伦理原则与底线。这为大数据时代新闻传播伦理的发展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该书提供的丰富案例也为当前新闻传播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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